朝阳法院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法官核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原告向被告展示证据

庭审现场

多家媒体关注此案
6月26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泡水低配路虎调公里数当高配卖 二手车买家诉人人车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泡水低配路虎调公里数当高配卖 二手车买家诉人人车三倍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09:15:3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22:22]
  • [书记员]:
    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09:22: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高先生,男,1974年出生。(未到庭)
    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金山路146号1单元21层1号。法定代表人:高用江,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28: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甲1号汽车交易市场20号楼东区一层E27号。法定代表人:王清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09:31:34]
  • [审判长]:
    原告高某某、重庆胜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潍坊程顺机动车服务中心、徐士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今天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三人经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口头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铭溪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齐岩、常振海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韩迪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法庭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32: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3: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4:0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9:44: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高先生、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因打算购置已停产的路虎“发现四”高配车辆用于自己经营的某物资公司使用,高先生在二手车市场及网站多方问询。2017年12月,潍坊人人车平台即潍坊某机动车服务中心与高先生取得联系,称人人车平台上出售的某编号车辆完全符合要求,并称该车经人人车检测为“公里数14万公里,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HSE高配”。出于对人人车品牌的信任,高先生于2018年1月2日在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经纪公司)购买了上述黑色路虎车,支付了购车款45.3万元和服务费7000元,并将车辆过户至某物资公司名下。
    高先生称,其于2018年1月4日在车管所提到转籍档案、开出临时牌照后,即于当晚8时驾车返回重庆。然而在返程高速上行驶约15分钟时,所购路虎车就连续多次出现刹车抱死现象,不得不前往4S店修理。经4S点多日修理后发现,该车系水淹车,驾驶门玻璃以下均被泡过,三排座椅均被重新拆装且座椅架均有喷涂除锈剂痕迹,车辆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空调系统、行驶温控系统、传动系统、底盘升降系统、灯光系统及电脑版均被水泡过,无安全保障;属于SE低配,公里数超过18万公里,表显里程系人为调表。回到重庆后,车辆又被送到修理厂修理,检测为水泡导致乱码,造成左侧空调控制模块永久性故障。后高先生联系人人车经纪公司处理,车辆被送往该公司委托的修理厂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车确系被水泡过、低配、公里数超过18万。
    高先生认为,人人车经纪公司作为全国知名二手车经营者,在其网站和APP宣称“100%优质车辆”“不卖坏车”“249项检测”,对上述车辆进行不实展示和宣传,向其欺诈性地出售车辆,严重侵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高先生、某物资公司将被告人人车经纪公司、第三人潍坊某机动车服务中心、第三人路虎车原车主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人人车经纪公司退还购车款45.3万元,三倍赔偿135.9万元,并赔偿其他损失14260元。
    [09:50:4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0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1.我方从事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原告作为购买方向出售方徐士勇直接购车及支付价款,原告与徐士勇形成了买卖合同,本案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纠纷;
    2.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车辆存在水泡车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10:06:05]
  • [审判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形成消费者销售者的关系问题;
    2、车辆的损害后果
    3、被告是否有欺诈行为对于上述事项原告承担证明责任,但依据双方在庭审活动中具体主张有提交证据的责任。如果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或错误,本院将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向当事人予以释名,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坚持或变更该主张。双方有无异议。
    [10:06: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0:07: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与徐士勇是买卖关系,与被告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10:07:42]
  • [审判长]:
    是否有补充证据?
    [10:08: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上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四、原告与被告1月2日签订的人人车免责协议,有被告的盖章,所以被告是和原告有销售协议存在的。
    上次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一展示页面,人人车对车辆的情况进行了展示,车辆展示中留下的联系方式是被告的,而没有车主的任何信息。
    证据三原告与人人车潍坊平台的短信截图证明原告在购买车辆时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没有与车主进行任何联系和沟通。
    证据五、六、七、车辆价款支付的证明,证明一部分车款142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在潍坊的服务中心。
    补充提交交易中人人车潍坊服务中心(本案第三人)负责人出具的承诺机服务费支付的刷卡凭条,承诺人辛某某,其中明确表述负责人承诺该车转籍提档至本案二原告名下,这是作为消费者承诺能将车辆落户,证明第三人潍坊程顺公司是人人车的平台。人人车关于涉案车辆的展示页面上留下的联系人也是这个承诺人。出示上述承诺原件。服务费7000元也是支付到潍坊程顺机动车的。车辆发生问题后,所以关于车辆的沟通都是与被告的工作人员沟通的,车辆的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有在提车过户时见过车主徐某某,其他时候和徐某某没有任何往来。
    [10:08:3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08: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上次庭审提交的证据,原告所述证据中内容是人人车提供居间服务内容的具体体现,我方没有收到证据五、六、七中的车款,只是收到服务费7000元。车款45.3万元,原告是有第三人徐某某的收条的,该收条原告在本次庭审中没有提供。但是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第19页有陈述,是我(原告)在潍坊农行直接转给徐某某本人的,他签了收条。所以在原告与徐某某之间建立了买卖关系,我方不是直接销售者,同时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及补充证据均可以看到,高用江购买徐某某以及买方高用江被告徐某某的字样。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该适用买卖合同关系。
    补充证据中第一段显示内容高用江购买徐某某车辆,说明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第二段显示我方只收取服务费7000元,证明我方只提供居间服务,只收取服务费。我方不是销售者。
    潍坊程顺机动车公司和我方没有法律关系,在这次交易中是基于原告刷卡的要求,第三人潍坊程顺公司只有一个款项流动的过程,其不是买卖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体。
    [10:09:15]
  • [审判长]:
    辛某某出具的承诺中称“人人车潍坊平台”,其签字部分也写的是人人车潍坊平台负责人,原告提供的车辆展示界面上也显示的辛书波。程顺机动车服务中心和人人车的关系?
    [11:21: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人人车和潍坊平台没有合作关系。
    [11:22:06]
  • [审判长]:
    人人车是否有线下平台,是否提供线下服务?
    [11:23: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的实际交付车辆的服务基本都是在线下进行。我们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有服务人员和销售人员,同时也会找检测的公司。买卖双方买车之前,会在合作机构中进行检测。我们筛查了一下合作的公司没有找到本案中涉及的第三人潍坊程顺机动车。
    [11:23:35]
  • [审判长]:
    就第一项争议焦点,被告上次提交证据有无体现,本次有无证据补充?
    [11:25: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上次提交证据中涉案车辆展示的内容都是我方提供居间服务中的内容,不构成我方是直接销售方的证据。我方提供信息中,包括核查上次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我方是有提示内容的,车辆是以线下交付双方当场认可的为准,页面展示只是展示内容。车辆现状以及权证真实性的确认都是在线下提供居间服务时完成的。我们坚持认为基于买卖关系形成的主要证明应该是款项的支付,本案中车款45.3万元是由原告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徐某某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我们提供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
    原告提供的证据1到15包括本次补充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与被告成立产品销售法律关系。
    [11:25:49]
  • [审判长]:
    被告,你方主张你方和原告法律关系?
    [11:26: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如果原告向我方主张任何责任应该另案起诉。
    [11:26:32]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向被告支付的7000元构成何种性质?
    [11:26: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按照被告要求向其支付的购车款同时支付的服务费。
    [11:27:11]
  • [审判长]:
    上次庭前会议中原告对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陈述,是否有变化?
    [11:27: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变化。具体收款账户信息原告是按照被告的指示进行支付的,徐某某的账户也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要求原告向其支付。
    [11:28:39]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免责协议中载明乙方为购车人甲方为车主丙方为经纪公司,原告如何理解?
    [11:28: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该合同是格式合同,是被告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作出的文本,和真实的交易情况不符。原告购买涉案车辆只是因为对于被告人人车的信任,而非基于车主究竟是谁而购买的。
    [11:29:18]
  • [审判长]:
    关于双方是否购买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关系,合议庭庭后将进行合议。考虑到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本院释明与被告接下来提交的证据有关,现在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查明。原告,就损害后果和质量瑕疵或缺陷进行陈述。
    [11:29: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车辆存在问题:1.对照被告对车辆的展示,车辆型号表述错误,因为价格相差很大,高配和低配车辆车况差别较大。承诺的是高配,实际上是低配。而且被告是明确展示的。
    2.车辆公里数也是有问题的,宣传的是14万,实际上是18万多。
    3.人人车在展示页面上对该车以人人车车辆检测合格证的方式表述了检测结果,具体是说经检测该车原厂原漆,各项检测均正常,综合车况优秀,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火烧等事故。表明人人车已经进行了该车的车辆检测并且有检测结果,但这些与事实相悖。
    3.车辆展示页上还表述了249项检测的具体内容,但是实际上车辆的真实情况与宣传的249项检测均合格是相悖的。这样的展示造成了消费者的信任进而购买该车辆,形成了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且车辆在出售和交易时被告人人车还对车辆进行过二次复检,复检也没有检测出车辆问题,原告基于对人人车的细致检测和承诺的信任才购买了涉案车辆。
    [11:29:57]
  • [审判长]:
    原告,相应的证据?
    [11:30: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上次提交的证据九、路虎4s店维修状况,当时维修时间是提车当晚。上次提交的昆明公司的维修客户结算单,证明车辆有水泡状况,空调损坏、刹车抱死。
    第三个通话录音的第一页,高先生和客服人员的通话,高先生说委托的人人车云南修理厂的人员都鉴定了,确实泡过水了。客服人员说,对,先生,这个确实已经说过了。人人车客服也承认昆明人人车修理厂曾经做过鉴定,车辆确实进过水。录音文字的第一个原被告之间通话也可以证明被告承认车辆有严重质量问题,经过水泡并且同意退车。只是双方对退车的款项以及赔偿如何支付没有达成一直。录音文字二也是车辆是否泡水,人人车客服有明确表述。高先生说春节前你让我去的你们人人车云南,他鉴定完了也把图片发给你了,是怎么进的水就不知道了,但确实进过水了。客服说,恩,是这样,车子的话,确实有进过水。咱们总部的工作人员也判断过了,您说的车型信息咱们也去确认了。所以我们最近可以直接帮您安排退车。具体日期是2018年2月27日。请求法院向昆明人人车指定修理厂调取当时鉴定的经过及结论。庭后提交书面申请书。
    [11:30: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上次开庭原告补交了一个第二次维修的证据,由于时间匆忙,我们想再看一下原件。
    [11:31: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道极思不是被告指定的,人人车指定的那家修理厂我们也去过。
    补充同昆明人人车工作人短信记录以及去到人人车指定检测中心的现场照片。提交原告在联系被告客服人员之后按照被告只是与昆明人人车进行了联系,因为当时车在昆明,被告要求原告到昆明人人车指定修理厂进行检测。这是当时昆明人人车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日期是2018年2月3日。我们事实上去了,后面四张照片就是当时将车辆开到人人车指定的检测修理地点。照片三个牌子上明确写的人人车指定检测单位,照片手机原件(原始载体)今天没有带来,有电子版清晰照片(现场展示)。检测完了之后发生了我刚才提到的2月27日的录音。
    [11:32: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陈述的质量缺陷中关于价格相差很大,型号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可以看到原告本身在车辆交付中是有识别能力的,我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车辆配置问题应该以实际交付时原告认知为准。而且原告自带一名司机,是具有认知能力的。
    第二,关于公里数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两次维修单显示,第一次是第12页,显示进厂里程18万,第二次维修客户结算单第一行最后一个里程写的是14.6万,这个基本上是车辆现场交接的里程是一致的。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中对里程的记载矛盾,车辆的交接是以线下的实际状况和原告认可来确定的。客户结算单真实性不认可,白联和绿联内容对不上。同时可以证明原告两次维修矛盾,可能存在虚假嫌疑。原告起诉状中提过被水泡过的字样,这两份证据中是不能证明车辆情况的。是否构成质量缺陷我方表示怀疑。鉴于对证据真实性存疑,我方不同意法院对人人车昆明维修公司的检测报告进行调取。
    [11:33:06]
  • [审判长]:
    是否有补充证据?
    [11:38: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人人车潍坊的工作人员承诺支付的7000元;
    原告联系昆明人人车的短信,原告去昆明人人车的检修地点检修的照片;
    涉案车的公正和保全。
    [11:39:2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39:4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44: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证据从未收到过5、6.、7,只收到过证据3。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4,高先生购买徐某某的越野车,说明我方只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高先生和徐某某才是买卖关系。
    [11:45:13]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提交或补充?
    [11:45: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于上次证据,关于涉案车辆的内容,仅仅是我方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内容。车辆的交付情况是直接交付,当场验车,都是线下完成。原告提交的证据1-15及今天提交的补充证据均不能认定我们是买卖关系。我们坚持认为我们是居间服务关系。
    [11:45:58]
  • [审判长]:
    原告提交的免责协议中载明乙方为购车人甲方为车主丙方为经纪公司,原告如何理解?
    [11:46: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该合同是格式合同,是被告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作出的文本,和真实的交易情况不符。原告购买涉案车辆只是因为对于被告人人车的信任,而非基于车主究竟是谁而购买的。
    [11:46:37]
  • [审判长]:
    关于双方是否购买消费者和销售者的关系,合议庭庭后将进行合议。考虑到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本院释明与被告接下来提交的证据有关,现在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查明。原告,就损害后果和质量瑕疵或缺陷进行陈述。
    [11:46: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车辆存在问题:1.对照被告对车辆的展示,车辆型号表述错误,因为价格相差很大,高配和低配车辆车况差别较大。承诺的是高配,实际上是低配。而且被告是明确展示的。
    2.车辆公里数也是有问题的,宣传的是14万,实际上是18万多。
    3.人人车在展示页面上对该车以人人车车辆检测合格证的方式表述了检测结果,具体是说经检测该车原厂原漆,各项检测均正常,综合车况优秀,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火烧等事故。表明人人车已经进行了该车的车辆检测并且有检测结果,但这些与事实相悖。
    3.车辆展示页上还表述了249项检测的具体内容,但是实际上车辆的真实情况与宣传的249项检测均合格是相悖的。这样的展示造成了消费者的信任进而购买该车辆,形成了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且车辆在出售和交易时被告人人车还对车辆进行过二次复检,复检也没有检测出车辆问题,原告基于对人人车的细致检测和承诺的信任才购买了涉案车辆。
    [11:47: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上次开庭原告补交了一个第二次维修的证据,由于时间匆忙,我们想再看一下原件。
    [11:53: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道极思不是被告指定的,人人车指定的那家修理厂我们也去过。
    补充同昆明人人车工作人短信记录以及去到人人车指定检测中心的现场照片。提交原告在联系被告客服人员之后按照被告只是与昆明人人车进行了联系,因为当时车在昆明,被告要求原告到昆明人人车指定修理厂进行检测。这是当时昆明人人车给原告发送的短信,日期是2018年2月3日。我们事实上去了,后面四张照片就是当时将车辆开到人人车指定的检测修理地点。照片三个牌子上明确写的人人车指定检测单位,照片手机原件(原始载体)今天没有带来,有电子版清晰照片(现场展示)。检测完了之后发生了我刚才提到的2月27日的录音。
    [11:53: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陈述的质量缺陷中关于价格相差很大,型号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可以看到原告本身在车辆交付中是有识别能力的,我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车辆配置问题应该以实际交付时原告认知为准。而且原告自带一名司机,是具有认知能力的。
    第二,关于公里数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两次维修单显示,第一次是第12页,显示进厂里程18万,第二次维修客户结算单第一行最后一个里程写的是14.6万,这个基本上是车辆现场交接的里程是一致的。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中对里程的记载矛盾,车辆的交接是以线下的实际状况和原告认可来确定的。客户结算单真实性不认可,白联和绿联内容对不上。同时可以证明原告两次维修矛盾,可能存在虚假嫌疑。原告起诉状中提过被水泡过的字样,这两份证据中是不能证明车辆情况的。是否构成质量缺陷我方表示怀疑。鉴于对证据真实性存疑,我方不同意法院对人人车昆明维修公司的检测报告进行调取。
    对短信和照片的真实性需要回去核实。就原告方车辆是否在我方指定的车辆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我方需要回去核实。
    [11:54:31]
  • [审判长]:
    鉴于原告提交的2018年2月27日的通话录音中已经载明了工作人员对车辆情况进行了判断,原告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告于7日内核实原告车辆是否在你方指定的人人车检测时间进行检测并向本院提交。本院将在收到双方书面意见后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
    [11:55:36]
  • [审判长]:
    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方陈述一下损害后果。
    [11:5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车辆的高配问题2、公里数问题3、人人车展示页面说车辆无问题,并有二次检测,然而二次检测也没有检测出问题,这属于欺诈行为。2018.2.27的录音证据中表明人人车确实产品有质量缺陷。昆明这边拒绝把检修结果给我们。
    [11:56: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3可以说明原告本身在车辆交付的过程中有识别能力,车辆的交付与实际为准。公里数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两次维修单,第一行最后里程写的是14万6这和车辆交付的时候的记录是一致的,我们所有的交接都是线下以客户认可为准的。质量缺陷在原告的起诉书里所述的被水浸泡我方表示怀疑。短信和照片的真实性我方需回去核实。
    [11:56:23]
  • [审判长]:
    本案车辆如何判别低配高配?
    [11:56: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车辆需要插上4S店电脑就可以显示。方向盘的是手动还是电动等。具体我们需去路虎店了解一下。交接没有打开行车电脑,原告出去对被告的信任,没有再核实一手车辆高配和低配的价差我们回去核实后向法院报告。
    [11:57: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本案车辆现场交接时最终交接价少了2万多,我方认为最终价格比之前少是和车辆的基本情况有关。
    [11:57:14]
  • [审判长]:
    被告,你方展示页面关于车辆状况显示了进行了检测,具体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资质有无说明或证据补充?
    [11:57: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检测内容以平台视频解说为准,现在也能在网上看到。线下的检测是委托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行,是按照人人车制定的标准进行的,不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我们也不对车况进行任何担保。合格证上也注明了交易前二次复检。
    [11:57:59]
  • [审判长]:
    本案涉案车辆具体检测机构?
    [11:58: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回去核实。
    [11:58:30]
  • [审判长]:
    涉案车现状?
    [11:58: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现在重庆,因有质量问题,原告只能把它放在公司所在地的地下车库,并做了保全。证明没有人在继续驾驶该车辆。
    [11:59: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该公正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所做的最佳期限应是发生维修的合理期限,而不是现在。对于保全的处理,请法庭酌定。
    [11:59:14]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补充?
    [11:5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59:37]
  • [审判长]:
    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情况,考虑到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车辆发生事故后进行了一定检测,本院需要根据双方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对证据进行调取。本院责令原告保持车辆现状并适时对车辆情况进行记录。双方当事人根据庭审要求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及申请,如果不提交或逾期提交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庭审到此,双方阅笔录,签字。
    [11:59: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韩迪、王昊宇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2:00:4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