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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撬锁窃取五千余元 男子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由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2:3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撬锁窃取五千余元 男子涉嫌盗窃罪被公诉”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奇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09:34:2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8年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石景山区某村被害人马某某的租住处,窃取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于2018年5月2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5:4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48:00]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受审被告人姓名:陈某 别名(化名):无
性 别:男
出 生 地:重庆市巫山县
户 籍 地:重庆市巫山县
现 住 地:重庆市巫山县
文化程度:小学
职 业:农民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受过。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八日。
被告人陈某,这次你是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09:49:03] - [被告人]:2018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因为盗窃。[09:52:15]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09:52:29]
- [被告人]:收到了。[09:52:3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奇伟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静出庭支持公诉。[09:52:49]
- [审判员]:被告人陈某你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09:52:59]
- [被告人]:同意。[09:53:0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09:53:18]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了吗?[09:53:27]
- [被告人]:听清了。[09:53:36]
-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09:53:45]
- [被告人]:不申请。[09:53:57]
-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09:56:23]
- [被告人]:不申请。[09:56:4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听清了吗?[10:07:48]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7: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10:08:09]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8:31]
- [公诉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08:40]
- [公诉人]:宣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2018]204号起诉书。(宣)[10:08:48]
- [审判员]:被告人陈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都听清楚了吗?[10:08:56]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09:12]
- [审判员]: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有什么异议?[10:09:24]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09:59]
- [审判员]:对认定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有无异议?[10:10:23]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10:34]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10:11:01]
- [被告人]:是。[10:11:09]
- [审判员]:公诉人还需要讯问吗?[10:11:21]
-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人不再进行讯问。[10:11:31]
- [审判员]:赃款怎么处置的?[10:11:50]
- [被告人]:消费,游戏充值。[10:12:05]
- [审判员]:最后公安机关起获了101元?[10:12:15]
- [被告人]:是的。[10:12:25]
- [审判员]:还起获了什么?[10:12:35]
- [被告人]:手机。[10:12:44]
- [公诉人]:是你自用的手机吗?[10:13:02]
- [被告人]:是的。[10:13:12]
- [审判员]:还起获了钢钩?做什么用的?[10:13:20]
- [被告人]:是的,撬锁用的。[10:23:29]
- [审判员]:什么时间被抓获的?[10:24:09]
- [被告人]:5月25日。[10:24:32]
- [审判员]:在哪里被抓获的?[10:24:49]
- [被告人]:网吧。[10:25:02]
- [审判员]: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简要出示证据。[10:25:20]
- [公诉人]:审判长,鉴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人申请简要出示证据。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作案工具钢钩,结合现场周边监控录像,证实陈某撬锁入户盗窃马某的情况。执法录像、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查获的情况,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陈某不是在逃人员。户籍信息证明陈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前科及行政处罚情况。释放证明证实陈某不构成累犯。综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审判长全部证据出示完毕。[10:28:43]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对指控的事实把证据名称和证明的内容简要进行了说明,有没有需要详细宣读的?[10:28:53]
- [被告人]:没有。[10:29:56]
- [审判员]: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0:30:08]
- [被告人]:没有异议。[10:30:18]
- [被告人]:没有。[10:31:2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0:32:28]
-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公诉人着重对本案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关于常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公诉意见发表完毕。[10:32:50]
- [审判员]:被告人陈某自行辩护。[10:56:40]
- [被告人]:我认罪,我错了,出去后再也不盗窃了。其他的没有了。[10:56:4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依次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10:56:55]
- [被告人]:向被害人道歉,我认罪认罚,出狱后重新做人。[10:57:03]
- [审判员]:希望你真诚悔过。[10:57:12]
- [被告人]:好的。[10:57:19]
- [审判员]:现在我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作出宣判。(全体起立)[10:57:27]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钢构1个予以没收;赃款人民币一百零一元,发还被害人马某。三、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四千九百九十九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牟芳菲,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范奇伟。(全体请坐)[10:57:38]
- [审判员]:被告人陈某,刚才宣判的内容都听清了吗?[10:57:47]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57:54]
- [审判员]:今天是当庭宣判,本判决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10:58:01]
- [审判员]:现在闭庭。[10:58:07]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1:12:32]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