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18年6月26日10: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8年2月8日16时许,在无锡市滨湖区梅梁路财渔莊饭店前路段处,被告陶某驾驶被告上海某公司所有的轿车(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投保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行人顾某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姜茶支队滨湖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陶某行经人行道未减速慢行,无法查实行人顾某横过马路,是否在人行横道经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11:32:34]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1:34:40]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1:36:40]
  • [原告]:
    丁某
    [11:36:52]
  • [被告 被告一]:
    陶某
    [11:37:04]
  • [被告 被告二]:
    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37:16]
  • [被告 被告三]: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1:37:27]
  • [审判员]:
    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现在开庭,公开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庭由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判,书记员袁文钦担任法庭记录,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11:37:40]
  • [原告]:
    清楚
    [11:37:53]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清楚
    [11:38:05]
  • [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的申请回避是指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本案的不公正审理。原被告是否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
    [11:38:21]
  • [原告]:
    不申请
    [11:38:3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11:38:46]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请、事实和理由。
    [11:39:07]
  • [原告]:
    见诉状。
    [11:39:1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1:39:38]
  • [被告 被告三]:
    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我方认为死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撞击的位置是在非机动车道内,我方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商业险投保100万含不计免赔。
    [11:40:12]
  • [被告 被告一、二]:
    意见同被告3意见。
    [11:40:30]
  • [原告]:
    原告举证。
    [11:40:44]
  • [原告]:
    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交警的实际检测和认定,事发时是在人行横道线内,且肇事车辆未减速慢行,故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书,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推定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过错。
    [11:40:55]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41:07]
  • [被告 被告三]:
    行径人行横道线未减速慢行,无法证明撞击点是在横道线上,我方不予认可。
    [11:41:18]
  • [被告 被告一、二]:
    同被告3意见,事发地与撞击点是两个概念,我方认为撞击点不在横道线上。
    [11:41:35]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41:51]
  • [被告 被告三]:
    1、我方提供一份笔录,证明双方撞击点在机动车道内。2、现场图及视频,证明事发时受害人行走的轨迹及撞击地点。
    [11:42:03]
  • [审判员]:
    原告、被告1、2质证。
    [11:42:13]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从被告1的陈述第四页,交警询问,“对方在不在认定横道线上”,答是我不清楚,问是否有人行横道线,其答案也是不知道,故可以明确被告1在驾驶车辆时未减速避让,同时该陈述也明确无法否定死者再人行横道线上。从事故现场图上标明的地点是在横道线,监控视频存在光线和距离原因无法看清原告是否在人行横道线上,所以无法证明被告陈述的地点在人行横道线上。
    [11:42:2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42:41]
  • [原告]:
    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规定,除丧葬费等费用之外可以主张合理费用,故我方认为墓地费也属于合理费。
    [11:42:53]
  • [被告 被告一、二]:
    同被3意见。
    [11:43:05]
  • [被告 被告三]:
    结合驾驶员的询问笔录及视频资料和道路现场图,死者在过马路时未行走横道线,故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我方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墓地费用,我方认为应包含在丧葬费中。
    [11:43:33]
  • [审判员]:
    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调解,双方发表最后陈述?
    [11:43:45]
  • [原告]:
    依法判决。
    [11:43:56]
  • [被告 被告一、二、三]:
    依法判决。
    [11:44:08]
  • [审判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当庭判决,现当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围内赔付原告丁某112020.8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该款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汇付原告丁某账户;
    二、原告因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2020.80元、死亡赔偿金1001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丧葬费32792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的70%,计678529.60元,扣除应支付被告陶兴生200000元,计478529.60元。该款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丁某。前款被告汇付上述账号;
    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给付被告陶某200000元,该款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汇付被告陶某账户;
    四、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付原告丁某律师代理费8000元。该款被告中国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直接汇付原告丁某账户;
    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3163元,减半收取6581.50元,由原告负担1688.50元,被告负担上海某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893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丁某。
    [11:47:38]
  • [审判员]:
    今天庭审至此,当事人对笔录记载有异议,要求补正的,如系笔误可直接更正,有其签名,如系意思表示有出入,应让其在笔录末尾重新补充并签名,退庭。
    [11:47:51]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1: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