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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彭某多次伙同张某等人(另案处理),至本市及江苏省等地的多家浴室,趁被害人洗澡之际,采用工具撬锁等方法窃取被害人存放于更衣箱内的财物,案值总计人民币1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公安人员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3月5日20时许在本区将彭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若干。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15:32]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09:16:06]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09:17:05]
- [审判员]: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文化程度?[09:17:16]
- [被告人]:略[09:17:4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09:17:59]
- [被告人]:有[09:18:14]
- [审判员]: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16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12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是这些情况吗?[09:18:41]
- [被告人]:是的[09:20:12]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09:20:28]
- [被告人]:是2018年1月29日被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09:20:44]
-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21:07]
- [被告人]:收到了。[09:21:19]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马忠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娅楠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超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09:21:30]
-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是否需要申请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申请回避?[09:21:40]
- [被告人]:不需要。[09:21:59]
- [审判员]:你可以自行辩护。此外,被告人还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听清楚了吗?[09:22:05]
- [被告人]:清楚[09:22:1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22:24]
- [公诉人]: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宣读,略)[09:22:34]
- [审判员]:被告人听清楚了吗?[09:22:48]
- [被告人]:清楚[09:23:09]
- [审判员]:对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没有意见?[09:23:27]
- [被告人]:没有[09:23:35]
-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因、结果、情节、数额、手段有没有意见?[09:24:20]
- [被告人]:没有[09:24:26]
- [审判员]:根据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本院将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后果,听清楚了吗?[09:43:18]
- [被告人]:清楚[09:43:43]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09:43:49]
-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到案经过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百元面钞9张并依法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的主体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
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8年1月6日18时许,发现停放于本区安亭镇方中路东环路口北侧桥边江淮牌蓝色轻型货车右后侧车窗玻璃被卸,后排座位被子下面的5500元现金人民币被窃走,后报警。
5、被告人黄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09:44:08] - [被告人]: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09:44:44]
- [被告人]:无[09:45:2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意见。[09:45:42]
- [公诉人]:被告人黄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09:45:48]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向法庭陈述的?[09:46:54]
- [被告人]:没有[09:47:18]
- [审判员]:经过庭审,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考虑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并退赔被害人2700元。[09:47:27]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的宣判是口头的,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没有?[09:47:42]
- [被告人]:清楚[09:47:53]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退庭。[09:48:02]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09: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