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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54:56]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0:00:30]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00:57]
- [审判员]: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文化程度?[10:01:09]
- [被告人]:略[10:01:19]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10:01:30]
- [被告人]:有[10:01:43]
- [审判员]: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是这些情况吗?[10:01:58]
- [被告人]:是的[10:02:15]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10:02:27]
- [被告人]:是2018年4月18日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10:02:38]
- [审判员]:被告人张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10:10:46]
- [被告人]:收到[10:12:57]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马忠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娅楠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超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10:13:05]
- [审判员]:被告人张某某是否需要申请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申请回避?[10:13:22]
- [被告人]:不需要。[10:13:3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13:45]
- [公诉人]: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宣读,略)[10:14:01]
- [审判员]:被告人张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因、结果、情节、数额、手段有没有意见?[10:14:14]
- [被告人]:没有[10:14:26]
- [审判员]:根据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本院将对你作出有罪判决。自愿认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后果,听清楚了吗?[10:14:34]
- [被告人]:清楚[10:14:46]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10:14:53]
-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张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公安接警单、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孙某处调取涉案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55元。
4.证人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事滴滴专车业务。2018年4月9日23时许,张某乘坐其车从本区李园一村门口到S3酒吧。期间,张某拿一部iPhoneX手机玩。
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10日左右晚,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果老弄21号品胜手机店,张正玉以人民币6100元的价格将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卖给其。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2日,其在昆山市果老弄21号品胜手机批发店购买了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
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9日21时许,其与张某饭后至其位于李园一村的住处,张正玉以玩游戏为由借用其黑色iPhone+X手机。23时许,张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窃走。
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10:15:03] -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10:17:09]
- [被告人]:没有意见[10:17:2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意见。[10:17:33]
- [公诉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10:17:49]
- [被告人]:被告人需要辩护吗?[10:18:38]
- [被告人]:没有意见[10:18:50]
- [审判员]:经过庭审,本院认为,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是累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判处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7055元。[10:18:58]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的宣判是口头的,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0:19:20]
- [被告人]:清楚[10:19:26]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退庭。[10:19:34]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0: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