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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今天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案。2016年5月5日凌晨5时5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单独至上海市闵行区被害人童某暂住地,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放于桌上的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7年5月25日,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后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后谢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导致公安机关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8年4月3日凌晨5是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单独至上海市嘉定区某浴场休息大厅,趁被害人江某熟睡之机,窃得江放置于枕边正在充电的金立牌手机一部。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0:56:31]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10:57:48]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0:58:09]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文化程度?[10:58:22]
- [被告人]:略[10:58:36]
- [审判员]:以前是否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10:58:45]
- [被告人]: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吸毒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11:03:34]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什么时候被逮捕?[11:04:14]
- [被告人]:是2018年4月27日被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11:04:21]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天信盗窃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及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马忠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娅楠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尧杰,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谢某某是否需要申请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申请回避?[11:04:32]
- [被告人]:不申请[11:05:0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05:21]
- [公诉人]:略[11:05:28]
- [审判员]:被告人谢某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起因、结果、情节、数额、手段有没有意见?[11:05:36]
- [被告人]:没有意见[11:05:48]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11:06:10]
- [公诉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5时40分许,其离开位于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xx号x楼西面第x间房间且未关门,至当日6时许,其发现放置于桌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窃,经其查阅监控后发现系一男子所窃的事实;
2、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4月3日凌晨1时许,其至丰庄路附近的波涛海浪浴场大厅休息,至当日6时许,其醒来发现放于枕头下充电的一部黑色金立牌手机被窃,经其查阅监控后发现系一名年轻胖男子所窃的事实;
3、证人姜某曼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5日6时许,其在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xx号闲逛时,看见一名身穿藏青色T恤的男子从63号2楼下楼,该男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装进黑色塑料袋后离开的事实;
4、《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4月11日,民警对被告人谢天信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号x楼xxx室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搜得谢作案时穿着的横条纹短袖上衣一件;
5、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徐某、谢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物品的处理情况;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xxx号的现场情况;
7、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8、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材料:证实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45元;
9、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倾向认为本案第二节事实监控录像中出现的行窃男子与被告人谢某某为同一人;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人周振恺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1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1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人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11:06:28] - [审判员]: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11:06:42]
- [被告人]:没有意见[11:07:0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及量刑意见。[11:07:17]
- [公诉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天信有期徒刑8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11:07:23]
- [审判员]:被告人需要辩护吗?[11:07:39]
- [被告人]:不需要[11:07:47]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谢某某,你最后还有什么想法、认识、要求向法庭陈述的?[11:08:00]
- [被告人]:没有[11:08:31]
- [审判员]:经过庭审,本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是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法律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845元。[11:08:39]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的宣判是口头的,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没有?[11:08:56]
- [被告人]:清楚[11:09:03]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退庭。[11:09:11]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1: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