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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16:28:1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6:29:46]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
现在开庭。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16:30:13] - [被告人]:没有。[16:31:09]
- [审判员]: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16:31:42]
- [被告人]:2017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16:32:06]
- [审判员]:本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16:32:27]
- [被告人]:收到。[16:32:41]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华锋独任审判,书记员朱蔡英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晓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审: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16:33:16]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16:34: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6:34:58]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6:35:20]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16:35:44]
- [被告人]: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16:36:02]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16:36:16]
- [被告人]:是的。[16:36:32]
- [审判员]: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16:36:47]
- [被告人]:清楚。[16:37:03]
- [审判员]:因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本院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16:37:21]
-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6:38:05]
- [审判员]:公诉人,有无讯问?[16:38:29]
- [公诉人]:无。[16:38:45]
- [审判员]:你构成轻微伤,是否需要赔偿?[16:39:32]
- [被告人]:没有。[16:40:00]
- [审判员]:被告人,有何证据要向法庭出示的?[16:40:15]
- [被告人]:没有证据要出示。[16:40:31]
- [审判员]: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6:40:54]
- [公诉人]:顾志成将杨昌兰打成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顾志成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16:41:20]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辩解?[16:42:25]
- [被告人]:都是单位同事,不应该打架,希望对我从轻判决。[16:43:0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16:43:46]
- [被告人]:希望最轻判决[16:44:35]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最后的陈述。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又是自愿认罪,根据有关法律现庭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将被告人还押。
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16:45:06] - [被告人]:听清楚了[16:46:23]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6:46:58]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16:4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