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审判员与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7月2日10时,密云法院审理“请嫂子照看孩子五年 夫妻二人未支付保姆费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请嫂子照看孩子五年 夫妻二人未支付保姆费被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2:26]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是二被告赵某、王某的嫂子,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二被告生育了一个男孩小王。后二被告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为由让原告看护照顾孩子,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后二被告于2013年7月将小王送到原告处,至此原告一直履行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至今,为期5年有余。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支付上述劳务费,被告王某于2016年12月为原告出具欠条,直到2018年1月31日,被告王某又为原告出具第二张欠条。现在该男孩已经上幼儿园,仍由原告接送照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照看孩子的劳务费。
    [10:11:56]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0:13:57]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10:14:02]
  • [原告]:
    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密云区某小区。
    [10:14:12]
  • [被告]:
    王某民,男,汉族,农民,住密云区高岭镇某村。
    李某,女,汉族,居民,住密云区某小区。
    [10:14:2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10:14:41]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10:14:53]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无异议
    [10:15:15]
  • [审判员]:
    本案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宁独任审判,法官助理李慧英,书记员郑冉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略)
    [10:15:26]
  • [审判员]:
    你们申请回避吗?
    [10:17:46]
  • [主持人]:
    双方均答:不申请
    [10:18:0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18:16]
  • [原告]:
    事实及理由:我是被告王某民的嫂子,二被告是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生育了一个男孩小王。后二被告以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为由求我让我看护照顾孩子,后他们二人当着张淑芬、王以武、王德军的面口头约定每月3000元。后二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将小王送到我在沿湖南区租房处,至此原告一直履行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至今,为期5年有余。我多次找二被告要求支付上述劳务费,被告一直跟我说他们以后有钱给我,被告王某民于2016年12月31日为我出具欠条,后我拿着欠条多次讨要,他们还是说没有钱,直到2018年1月31日,被告王某民又为我出具第二张欠条。到现在该男孩已经上幼儿园,白天晚上孩子还是都在我那,仍由我接送照顾,之前二被告周末回来都是在我家吃。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我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劳务费16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10:18:32]
  • [审判员]:
    你除了和王某民主张过劳务费外,你和李某主张过吗。
    [10:18:44]
  • [原告]:
    我要钱的时候他们俩人都在场,我一跟他们说他们就说没有钱。王某民没有正式工作,他有时候在外包点活。李某在北京工作,她一个月多少工资我从来没有打听过。我和王某民之间是亲叔嫂关系。
    [10:18:59]
  • [审判员]:
    下面被告发表答辩意见,首先是王某民。
    [10:19:15]
  • [被告]:
    王某民:我对原告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同意,原告说的我都认可,欠条是我出的,我出了两张,一张是2016年出的,另一张是今年或者去年出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应当是去年。我同意给付原告劳务费,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我是做包清工的,每月收入不确定。李某原来在北京上班,她具体工资多少我不清楚。两张欠条都是我出具的,欠条上的字都是我签的,那时候我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打电话李某也是认可的,孩子也不是我自己的孩子。
    [10:19:29]
  • [审判员]:
    下面由李某发表答辩意见。
    [10:20:1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第一、我们对所确定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是有异议,本案的是基于亲属关系有帮工性质,不是法律上的劳务关系。原告帮二被告带孩子的事实李某是认可,但是并没有就每月的工资有明确的约定,当时在2013年7月份他们有口头的约定有一个月1500元的费用,当时李某在北京工作的月收入是2000元左右,原告说的当时约定3000元每月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亲属关系,并不是劳务市场上的帮带孩子的保姆。
    [10:20:2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劳务合同的建立不代表是每月支付工资。另外跟李某了解,王某民给原告打欠条的时候李某已经向密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份欠条的产生是为了婚外的债务,我们并不否认原告为二被告带孩子的事实,在2013年到2016年12月打条为止他们是付清了每月1500元,并不存在2013年到2018年欠原告5年的劳务费。
    [10:20:4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我们认为王某民应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故对方所出具的欠条并不能阻却民诉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对方主张的超过了诉讼时效。
    [10:20:59]
  • [被告]:
    李某:我是2016年12月20日起诉离婚的,2018年2月6日法院判决我与王某民离婚。
    [10:21:18]
  • [审判员]:
    判决书上写的立案日期是哪天。
    [10:21:2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2017年1月20日。
    [10:21:39]
  • [审判员]:
    那移交到审判庭的时间就应该是这个时间。孩子是白天和晚上都在原告处吗。
    [10:21:51]
  • [被告]:
    李某:因为我在北京上班,只能周五回来,开始我回来把孩子接走,原告说孩子太小不让我接走。我是在原告家吃,但是孩子和吃饭的费用基本上都是我负担,每次我回来都买很多东西。
    [10:22:03]
  • [审判员]:
    你认为你是否欠原告的劳务费。
    [10:22:21]
  • [被告]:
    李某:不欠。
    [10:22:30]
  • [审判员]:
    从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2月6日期间孩子的费用你给过吗。
    [10:22:39]
  • [被告]:
    李某:我起诉离婚了,我要把孩子接过来他们不让,我确实没有给过费用。
    [10:22:49]
  • [审判员]:
    2013年7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费用你给过吗。
    [10:22:59]
  • [被告]:
    李某:当时都是我和王某民一块给的,有时候是一个月给一次,有时候不是,但都给清了。
    [10:24:29]
  • [审判员]:
    王某民给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儿你知道吗。
    [10:24:35]
  • [被告]:
    李某:不知道,这张欠条我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外债务的时候我才知道的。
    [10:24:47]
  • [审判员]:
    双方在事实上还有补充吗。
    [10:24:56]
  • [原告]:
    刘某:虽然我和被告是亲属,但是也不能白哄孩子,我之前跟他们要过钱,是他们不给我。李某说她大包小包的买东西是给孩子买的,不能算给我的。李某说钱给过我,但是我们都在这,拍着良心说给没给过我。当时是被告求着我让我哄孩子的,我们就形成了劳务关系。我不是主动要求给他们看孩子的。我要的3000块钱是符合劳务市场情况的。
    [10:25:06]
  • [被告]:
    王某民:确实一次都没有给过原告劳务费,我说的都是凭着良心说的,我说的都是事实。
    [10:25:36]
  • [被告]:
    李某:原告提到多次要钱,我和王某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和我要过一次钱,我不明白为什么跟王某民要钱没有跟我要过一次钱。如果我没给原告钱,原告怎么会连续五年给我哄孩子?这也不符合逻辑。现在我和王某民离婚了,写出了欠条给我,欠条的真伪我怀疑。原告和王某民是亲叔嫂,我怀疑他们串通欺负我,我希望法院公平公正的还我一个公道。
    [10:25:46]
  • [审判员]:
    原告给你们看孩子是什么时间。
    [10:26:10]
  • [被告]:
    李某:2013年7月中旬。
    [10:26:20]
  • [审判员]:
    原告对你所诉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10:26:29]
  • [原告]:
    刘某:我有一位证人,叫王某军,和我是夫妻关系。被告和我约定劳务费的时候他在场。
    [10:26:38]
  • [审判员]:
    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及义务(略)。
    [10:27:05]
  • [主持人]:
    证人王某称:王某民与李某生完孩子大概两三个月的时候,他们俩人跟我们说要找人哄孩子,结果找的那个人不管了,问我们让我妻子刘某给哄,开始我们说没有时间,那时候我妻子刘某上班,二被告就非说让我妻子给哄孩子。我父母从老家过来找我们说让我们负责给王某民、李某哄孩子,当时口头约定说每天8个小时,每月3000块钱,但是当孩子接过去了,他们就没有往走接过,一天24小时,一直到现在钱也没给。
    [10:28:28]
  • [审判员]:
    原告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哄孩子的。
    [10:28:34]
  • [原告]:
    王某民:我记不清了,当时李某在北京上班,李某休完产假就把孩子放我们那了,那时候我们在沿湖租房,本来我们是与别人合租的房子,他们去了之后还在我们那吃住。
    [10:28:4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关于看孩子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对于双方约定每月3000元是有异议,不认可。当时是承诺了每月1500元的补偿,基于他们的亲属关系没有明确一个月3000元的劳务费。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基于他们的亲属关系应该对证据予以补强,不能作为单独证据。
    [10:29:00]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证据提交法庭吗
    [10:29:25]
  • [原告]:
    提交欠条原件,其他没有了。
    [10:29:37]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9:48]
  • [被告]:
    王某民:欠条是我写的,认可。
    李某:欠条我刚看见,欠条上一个字都不是我写的。
    [10:29:57]
  • [审判员]:
    原告,欠条是给你的。
    [10:30:15]
  • [原告]:
    刘某:是王某民给我的,王某民写好给我送去的。王某民说欠条是他自己写的,我认可欠条上的字不是李某写的。
    [10:30:26]
  • [审判员]:
    王某民,欠条上的字有李某写的吗。
    [10:30:38]
  • [被告]:
    王某民:没有李某写的,都是我自己写的,那时候我和李某夫妻关系尚存,可以代写。
    [10:30:53]
  • [审判员]:
    王某民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1:01]
  • [被告]:
    王某民:没有。
    [10:31:10]
  • [审判员]:
    李某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1: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2012年到2013年年底李某的工资明细,我有一位证人。证人就是刚才原告的证人提到了我们最开始找的看孩子的人,是李某的姑姑。
    [10:31:28]
  • [审判员]:
    宣证人李某清入庭。
    [10:31:42]
  • [审判员]:
    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及义务(略)。
    [10:31:56]
  • [主持人]:
    证人李某清称:2013年的6月份王某民和李某亲自让我给他们哄孩子,我问他们给多少钱,他们说给1500元一个月,之后我就在家里收拾东西,等着给他们哄孩子。我就给他们打电话,李某说让孩子的大妈给哄了,我说是不是因为她给哄钱少,她说不是,也是一个月1500元,我就生气了。
    [10:32:07]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向证人发问的。
    [10:32:53]
  • [原告]:
    刘某:你生气不生气跟我有什么关系吗?你白不白哄跟我也没有关系。不是我主动要求给他们哄孩子的。
    [10:33:17]
  • [主持人]:
    证人李某清:最开始是他们找的我,然后又找的你,所以我生气。
    [10:33:30]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0:33:57]
  • [原告]:
    刘某:他们怎么说的我不清楚。
    [10:34:14]
  • [被告]:
    王某民:证人说的不对,当时我和李某是去她们家找过她,她说不行,她大闺女明年也生孩子,给我们哄不了孩子。而且那会李某跟李某清说,给李某清每月3000块钱,李某清说不行,给我们哄不了,得给她大闺女哄孩子。
    [10:34:2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没有意见,认可。
    [10:34:54]
  • [审判员]:
    李某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交。
    [10:35:04]
  • [被告]:
    李某:提交2012年到2013年的工资单。
    [10:35:1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证明李某当时的月收入才2000块钱,王某民当时没有固定收入,基于亲属关系给看孩子,当时先找的李某清给看孩子,后来又找的原告,说的就是1500元一个月。双方并没有完全的劳务关系,并不像市场找保姆。而且找李某姑姑在先,已经说了1500块钱,不可能找原告钱上有大幅度的提升。提交2017京0118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该案起诉书及其相关材料一份。
    [10:35:22]
  • [审判员]:
    把被告提交的证据向原告进行出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5:53]
  • [原告]:
    刘某:李某提交的工资单跟我无关。起诉书和判决书也是他们俩人之间的与我无关。
    [10:36:05]
  • [审判员]:
    王某民对李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36:15]
  • [被告]:
    王某民:工资单我不看,我从来没有见过她发工资。起诉书和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我都看过,也有。
    [10:36:2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6:36]
  • [原告]:
    刘某: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支付我劳务费。
    [10:36:4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6:58]
  • [被告]:
    王某民: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7:0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钱某:坚持答辩意见。原告方为二被告带孩子的客观事实确实有,对方所主张的我们认为是基于市场的标准,他们这个案子第一双方基于亲属关系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这种约定并不是劳务费,1500元的标准相当于一个辛苦费。请法院考虑客观情况依法裁判。
    [10:37:17]
  • [被告]:
    李某:钱该付的我已经付了,他们起诉我不知道是什么目的。
    [10:37:30]
  • [审判员]:
    原告有新的意见发表吗。
    [10:37:40]
  • [原告]:
    刘某:我们是家里口头约定,二被告答应给我钱了,我认为就形成了雇佣关系。我出去上班也有最低生活保障,况且孩子24小时在我那。
    [10:37:49]
  • [审判员]:
    二被告还有新的意见发表吗。
    [10:38:08]
  • [被告]:
    王某民:没有。
    李某:没有。
    [10:38:18]
  • [审判员]:
    庭辩论结束,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38:27]
  • [原告]:
    刘某: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我劳务费16.5万元。
    [10:38:37]
  • [被告]:
    王某民:没有意见。
    钱某:坚持答辩意见。
    [10:38:50]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稍候看笔录签字。
    [10:38: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市高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密云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庭审直播节目,感谢您的关注,再见!
    [10:39:0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