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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刘雅坤,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养殖场被禁饲养奶牛 当事人不服责改决定”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以及怀柔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李某诉称,李某系某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11日向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在涉案养殖厂内停止养牛行为。原告李某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6:06:1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请坐。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6:08:0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6:08:17]
- [原告]:无异议。[16:09:3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6:10:08]
- [被告]:无异议。[16:10:19]
- [审判长]:现在开庭!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对此,原、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6:10:35] - [原、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6:12:40]
- [书记员]: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16:12:50]
- [被告]:无异议。[16:12:5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16:13:19] - [被告]:详见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内容略)。[16:13:33]
- [原告]:原告陈述诉讼意见。[16:13:43]
- [原告]:详见起诉状(内容略)。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6:13:54]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6:14:05]
- [被告]:详见书面答辩状(内容略)。原告在被告调查时没有提到养殖场为公司经营;原告在调查时没有提供公司的相关资质,原告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批示,所以按照规定对实际经营者进行处罚;原告的涉案养殖场在怀政发(2016)68号文文件的禁止养殖范围内;原告在笔录中签字认可了牛的数量。被告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正确的,尽管被告应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的影响,所以该决定书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16:14:14]
- [审判长]:负责人有补充吗?[16:14:29]
- [被告]:没有。[16:14:37]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怀柔环保局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否合法。对此,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6:14:50]
- [原、被告]:无异议。[16:15:0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16:15:10]
- [被告]: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16:15:2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职权范围有无异议?[16:15:29]
- [原告]:无异议。[16:15:37]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详见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方举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5:49] - [被告]:证据1,现场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17年12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到涉案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笔录,原告认可养殖场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并且原告对养牛的数量也签字认可,原告存在在禁养区养牛的事实。[16:16:0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6:13]
- [原告]:真实性认可,涉案现场周边也有其他人进行养殖,但被告仅处罚了原告,被告区别执法。
原告在接受被告检查时像被告说了养殖公司经营,并且提出了有44头犊牛没有记载,被告工作人员让原告第二天到局里陈述详细情况,第二天原告到局里后没有再提44头犊牛的情况。[16:16:23]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6:16:37]
- [被告]:证据2,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被告发现违法情况后报请领导批准,履行了合法的程序。[16:16:4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6:55]
- [原告]:不认可,案情简介存在问题,也遗漏了44头犊牛,拆迁时国家给补偿,所以没有计较是对谁作出的处罚,但没有想到因为该决定书镇政府就不给原告补偿款了。[16:17:05]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6:17:17]
- [被告]:证据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原告明确承认其为养殖场负责人,所有牛都是李某养的,且该养殖场没有营业执照,该养殖场的营业执照没有授予原告使用。原告明确承认其知晓涉案养殖场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16:17:2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7:34]
- [原告]:负责人不等同于实际经营人,被告没有对营业执照情况进行审查,从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法律允许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所以原告不认可原告为无照经营,原告的公司和万茂公司签订了合法的合同,所以其经营行为也是合法的。[16:17:4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6:17:50]
- [被告]:没有了。只提供上述3份证据。[16:18:00]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8:09]
- [原告]:证据1,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为合法成立的公司,原告李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6:18:1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19:04]
- [被告]:真实性认可。营业执照明确记载了公司住所地在密云,而非怀柔,对于异地经营应该经过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原告没有进行办理,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规定属于工商部门的范畴,环保部门对此没有法律规定。[16:19:1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6:19:27]
- [原告]:证据2,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人。[16:19:3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20:17]
- [被告]: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人,被告通过调查得知原告李某为实际经营人。北京万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没有允许其他人使用其公司营业执照。[16:20:28]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6:20:36]
- [原告]:证据3,收据1份。证明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为向北京万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为实际经营人。[16:20:4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21:13]
- [被告]:收据的印章不清楚,需要核实原件。[16:21:21]
- [原告]:没有带原件。[16:21:29]
- [审判长]:需要核对原件吗?[16:21:42]
- [被告]:如果确实是公司盖章的也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公司为实际经营人。[16:21:52]
-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该收据的原件还需要进行质证吗[16:22:02]
- [被告]:请法庭代为核实,被告方不需要核实了。[16:22:11]
- [原告]:不需要进行质证,做笔录即可。[16:22:21]
- [原告]:证据4,2011.12.27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实际经营人。[16:22:3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6:22:46]
- [被告]:农业局不是认定经营主体的部门,其只为行政许可机关,原告需要明确养殖场的实际经营主体到底是个人经营,还是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经营,还是北京万茂奶牛养殖有限公司经营。[16:22:59]
- [审判长]:原告回答被告的问题[16:23:08]
- [原告]:原告一直主张经营主体为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被告没有查清本案的涉案主体。[16:23:17]
-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16:23:27]
- [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起诉的依据,没有别的证据了。[16:23:36]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法庭对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结束。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6:23:51] - [被告]: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为对本案事实定性的依据、第三十七条为作出本案决定书的依据。2016.11.30发布的怀政发(2018)68号文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通告》中第一大项的第(三)小项规定了第八水厂的水源保护区,本案涉案养殖小区在该禁养区范围内。[16:24:05]
- [审判长]:原告是否知道你的养殖小区位于禁养区的哪一部分吗?[16:24:20]
- [原告]:我不清楚,只是2016年底政府说要清退,让我们等通知,但没有说违反了禁养区的什么规定。[16:24:29]
- [审判长]:原告,你在这个养殖场共计养了多少头牛?牛的具体情况如何?[16:26:26]
- [原告]:实际为594头牛,400头成年母牛,150头育成牛,44头犊牛。[16:26:41]
- [审判长]:原告,你在此养牛应当经过哪些行政部门许可?是否经过相关行政部门许可?是否由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审批?[16:26:50]
- [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后,我只知道要到农业局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其他的许可和审批手续我都不清楚。[16:27:00]
- [审判长]:原告,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在原北京市密云县。该公司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上单位地址记载的是在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这是什么情况?[16:27:09]
- [原告]:因为养殖场的实际经营地在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所以农业局到养殖场现场核实后下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上单位地址记载的是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梭草村。[16:27:24]
- [审判长]:被告,原告在此养牛,是否需要经过环保部门许可或审批?是否向你单位申请过许可或审批?[16:27:33]
- [被告]:奶牛数量在2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需要在环保部门进行审批许可,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奶牛数量在200头以上就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范围内,原告没有向被告申请过审批。[16:27:43]
- [被告]:被告只对农业局转交的奶牛数量在2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进行监管,被告不直接对养殖场的奶牛数量进行清点,农业局没有转交的被告不进行监管和查处。[16:27:55]
- [审判长]:被告作出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理由是什么?[16:28:07]
- [被告]:涉案养殖场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经过被告同农业局核实,农业局回答其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但被告作出决定书适用的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于七日内明确告知法庭本案中原告违反的具体为哪一法律法规规定。[16:28:17]
- [审判长]:被告答辩状中所述“对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原告是否属于无照经营?[16:28:25]
- [被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4)434号《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主体的复函》规定对于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16:28:33]
- [审判长]:被告,原告是否为无照经营,还是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不一致?[16:28:41]
- [被告]:我们认为是无照经营。[16:28:51]
- [审判长]:被告,你们认为原告违反了关于禁养区的那些规定,针对这种行为你们应如何进行处罚?具体程序有哪些?[16:29:02]
- [被告]: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发现存在违反了关于禁养区的规定的情况后,可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如行政相对人没有停止违法行为,则被告可处以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拆除。[16:29:11]
- [审判长]:被告,你们对原告作出的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最终决定吗?[16:29:20]
- [被告]:因为本案中原告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所以怀环监字[2017]15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最终决定。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对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影响。[16:29:29]
- [审判长]:双方在事实方面还有补充吗[16:29:37]
- [原告]:2001年5月8日发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环保局的内部文件。[16:29:45]
- [被告]:发文机关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确实是内部文件。[16:29:57]
- [审判长]:还有要补充的吗[16:30:07]
- [原、被告]:没有了。[16:30:14]
- [审判长]:原告,被告说需要核实的问题,在七日内回复法庭,是否需要组织继续开庭质证?[16:30:28]
- [原告]:不需要。我们看一下回复即可。[16:30:37]
- [被告]:同意。[16:30:45]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6:30:57] - [原告]:被告作出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认定主体有问题,如认为原告属于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罚,而非环保部门。被告称对李某作出了决定书,公司自行关闭,因此对公司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是不正确的,被告没有查清本案的主体。被告作出了本案决定书,已经对原告李某产生了名誉上的影响。被告答辩中对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不确定,充分说明本案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被告作出决定书的行为极其不负责任。被告作出决定书具体适用哪项法律规定不应由农业局来确定,被告没有正确履行其行政职权。被告称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据普通的行政执法程序作出,存在程序违法。[16:31:0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31:18]
- [被告]:北京某养殖有限公司自行关闭了养殖场,但是本案的决定书是针对原告李某的,所以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李某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6:31:29]
- [审判长]:下面双方进行自由辩论。[16:31:39]
- [原告]:本案的决定书是针对原告李某的,所以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李某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不具有严肃性。[16:31:49]
- [被告]:原告李某收到本案决定书后什么也没做。[16:31:5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6:32:08]
- [原告]: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6:32:1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不论原告李某收到本案决定书后是否做了什么,都说明被告作出的决定书针对的主体有误,应该予以撤销。[16:32:24]
-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6:32:3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16:32:41]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通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进行合议后予以确认,故本案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6:32:49]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刘娜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郝明和网管员马天骥。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直播网、怀柔法院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16:33:1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16:3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