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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父去世留遗产 亲人如何分割”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0:11]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32:04]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35:2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丁某菊,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1942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丁某环,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0:38:09] - [原告]:没有异议。[10:39:04]
- [被告]:没有异议。[10:40:3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丁某菊诉被告曹某、丁某环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晓艳独任审判,书记员郭维维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0:43:01] - [原告]:听清楚了。[10:44:29]
- [被告]:听清楚了。[10:44:3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0:45:02]
- [原告]:丁某广、曹某珍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女儿:丁某环、丁某艳、丁某美、丁某菊。丁某广于2015年4月死亡销户,留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某号院内5间正房,现涉案房屋五间中,丁某菊占有五分之四份额,丁某环占有五分之一份额。现因房屋老化,原告需要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及翻修。另,原告从小直至结婚生子一直和父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其他姐妹结婚后偶尔回家照看父母。现原告从房屋的使用及以后的生活角度考虑,起诉曹某珍、丁某环请求判决涉案正房五间全部归原告所有。[10:47:03]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10:48:55]
- [被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曹某的份额以后谁给养老归谁,我没有意见。[10:50:18]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51:43]
- [原告]:(1)户口本(原件),证明原告是农业家庭户。
(2)派出所证明信(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
(3)宅基地使用证(原件),证明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
(4)房屋照片(打印件)
(5)民事判决书一份(原件),证明父亲的遗产已经经过法院判决。
(6)赠与协议(原件),是我与曹某共同签订的,曹某表示自愿将其房屋份额赠与原告。
(7)村委会证明(原件),证明原告一家一直与曹某居住生活,原告名下没有宅基地。
(8)照片(打印件),证明西侧一间房屋已经破旧,证明需要维修、翻建。[10:54:15]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0:55:27]
- [被告]:(1)到(5)真实性均认可。
(6)认可,但是我不知道,也没听她们说过。
(7)、(8)真实性均认可。[10:57:46] - [审判员]: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0:58:09]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10:58:25]
- [审判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认可的法庭予以认定。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一直居住在哪儿?曹某居住在哪儿[10:59:52]
- [原告]:居住在某村某号院。曹某一直与原告一家共同居住生活。[10:59:59]
- [审判员]:原告、丁某环,曹某名下是否有其他宅基地[11:01:19]
- [原告]:没有。[11:02:35]
- [审判员]:曹某,赠与协议是你签的吗[11:03:13]
- [被告]:是我签的。[11:04:38]
- [审判员]:原告提交的判决书是否生效[11:04:52]
- [原告]: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了。[11:05:04]
- [审判员]:原告,你认为诉争房屋价值多少[11:05:20]
- [原告]:五间房屋价值10万元。[11:05:35]
- [审判员]:二被告,你们认为诉争房屋价值多少[11:05:51]
- [被告]:不清楚。[11:06:03]
- [审判员]:房屋现在是否需要翻建[11:06:24]
- [原告]:需要。[11:06:43]
- [审判员]:原告,申请评估房屋价值吗,如果申请庭后七日内提交评估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不申请评估[11:07:11]
- [原告]:好的,申请。[11:07:35]
- [审判员]:曹某,原告赡养你吗,你从事什么职业[11:08:58]
- [被告]:赡养我,我与原告他们一起生活,丁某环也来看我、也给我钱。我就是农民。[11:10:2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12:4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原告自出生至今均居住在该房屋中,结婚后与丈夫一起共同赡养父母,现在也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我们没有其他房屋。我是本村村民,丁某环不是本村村民。对于赠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愿意赡养曹某。原告的丈夫属于上门女婿,所以与原告一起赡养被告曹某。[11:15:4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17:11]
- [审判员]: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1:19:31]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20:5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对于原告与曹某之间签订的赠与协议,我不知情,也没有人告诉我,对于曹某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我认为以后不利于维护曹某的合法权益。[11:21:20]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1:22:40]
- [被告]:不同意。[11:24:02]
-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1:26:2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28:5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