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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称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辞职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人社局”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4:1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26:35]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26:48]
- [审判长]:请坐下。[09:27:32]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09:27:54]
- [原告代理人]:原告: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2101室。法定代表人劳永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09:28:33] - [被告代理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静,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09:28:58] - [第三人代理人]:第三人:陈某某,男,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09:30:21] - [审判长]: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31:17]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5行初342号原告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本案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因陈某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伟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铁兵、张莉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星担任法庭记录。
本案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原告,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31:45] - [原告代理人]:明确了,不申请回避。[09:32:3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32:51]
- [被告代理人]:明确,不申请回避。[09:33:03]
- [第三人代理人]:第三人,是否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09:33:14]
- [第三人代理人]:明确了,不申请回避。[09:33:2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请明确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09:33:53] - [原告代理人]: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1月13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477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理由:2014年4月1日第三人陈某某入职原告公司,2014年7月31日,第三人因个人原因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并在离职申请表上确认最后一天工作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原告同意其离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8月5日凌晨2时59分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11月13日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作出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4776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原告认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第三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故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09:34:34] - [审判长]:询问原告,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09:35:32]
- [原告代理人]:没有,直接起诉的。[09:35:43]
- [审判长]:被告,复议情况是否属实?[09:35:53]
- [被告代理人]:属实。[09:36:04]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你方答辩意见。[09:36:15]
- [被告代理人]:2017年9月14日,陈某某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受理。2017年9月25日我局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9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送达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公司派人接受调查。我局根据查明情况,认为陈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一、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二、陈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本人负次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我局认定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7 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否认工伤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本案中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不认可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朝民初字第6292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5170号以及我局调查,陈某某与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 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不认可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但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的调查,我局认为结合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方向以及陈某某家属与公司人员的录音,可以证明陈某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因此,我局认为陈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09:37:0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方参加诉讼的意见。[09:40:05]
- [第三人代理人]:同意被告答辩意见。原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有生效判决支持,且原告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09:40: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结合刚才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陈述的诉讼意见,合议庭将对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审查时被告朝阳区人社局对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下面,首先请被告陈述你方具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的职权依据。[09:40:35] - [被告代理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陈某某的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注册地在朝阳区,因此被告具有管辖职权。[09:41:02]
- [审判长]: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的职责有无异议?[09:44:25]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44:38]
-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09:44:44]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你方证据陈述你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和履行程序的基本情况。[09:44:54]
- [被告代理人]:证据如下:2017年9月14日陈某某委托人曹剑锋律师提交: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证明陈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17年9月14日。
证据二: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曹剑锋律师证复印件,证明陈某某身份信息及委托情况。
证据三: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打印件,证明陈某某工作的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 号双子座大厦东塔2101室,我局对工伤认定具有法定职责。
证据四: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书》(撤回申请)、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6072号)证明陈某某受伤时间为2014年8月5日,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2014年11月2日,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未超过一年的期限。
证据五:《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朝民初字第62929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5170号,证明陈某某与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京公交海认字[2014]第00180号,证明案外人胡厚军为主要责任,陈某某为次要责任。
证据七:《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两份、《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入院病历》(含CT检查报告单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出院小结》、《受伤害部位确认书》,证明陈某某救治情况及受伤害部位确认情况。
证据八:《租房合同书》,证明陈某某居住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水丰乡六里屯西街樱桃园。
证据九:《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17年9月14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证据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单、邮件查询单,证明我局于2017年9月25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9月28日以邮寄方式送达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
证据十一:介绍信、王学红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委托王学红接受调查。
2017年9月28日陈某某提交:
证据十二:时运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家属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证明原告公司负责人的女儿及女婿与原告经理协商时的录音,陈某某受伤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8月4日晚上陈某某上夜班,晚8点上班,8月5日凌晨3点下班。[09:45:23] - [被告代理人]:证据十三:2017年9月28日我局对陈某某委托律师曹剑锋的调查笔录及2017年11月6日对陈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公司与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缴纳工伤保险,陈某某担任联想大厦保洁员,工作时间是晚20:00到次日3:00,2014年8月5日那天陈某某是值8月4日的班,8月5日凌晨三点陈某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负次要责任。提交录音材料是为了证明陈某某确系是下班回家途中受伤的。
2017年10月23日公司提交:
证据十四:《关于陈某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司主张陈某某发生工伤时间与公司无劳动关系,并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公司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证据十五:2017年10月23日我局对公司委托律师王学红的调查笔录,证明1、公司认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判决结果;2、公司不认可工伤,认为陈某某受伤时与公司无劳动关系;3、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公司正常的上下班时间。
2017年11月6日陈某某提交:
证据十六: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穿的工作服,证明公司上班时间要求穿工服以及配带工牌、受伤当天确系是下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照片里是陈某某受伤当天所穿的工服。
证据十七: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单、邮件查询单,证明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双方。[09:49:11] - [审判长]:针对被告区人社局陈述的履行程序、认定事实的情况及出示的证据,原告发表意见。[09:49:55]
- [原告代理人]:证据1-4无异议。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不认可在2014年8月1日之后还与原告有劳动关系。
证据6-7无异议。
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
证据9-10无异议。
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是原告向被告提交的。
证据12不认可真实性。
证据13-15无异议。
证据16工作服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17认可。[09:50:09]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50:40]
- [第三人代理人]:对被告所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均认可。[09:50:57]
- [审判长]:被告有何辩驳意见?[09:55:44]
- [被告代理人]:原告不认可工伤认定的,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09:55:59]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陈述你方法律适用情况。[09:56:09]
- [被告代理人]: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14条。[09:56:22]
- [原告代理人]:对法律适用,原告有异议吗?[09:56:34]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09:56:43]
- [审判长]:对法律适用,第三人有异议吗?[09:56:59]
- [第三人代理人]:无异议。[09:57:12]
- [审判长]: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询问原告有证据提交吗?[09:57:23]
- [原告代理人]:没有。[09:57:40]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有证据提交。[09:57:50]
- [第三人代理人]:1、《劳动合同书》,证明第三人陈某某与原告于2014年4月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4 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第00180号认定书),证明第三人陈某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上下班的时间的回家路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陈某某为次要责任。
3、陈某某家属与原告项目经理的电话通话及会面谈话录音,证明原告安排第三人陈某某上夜班在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292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03终民517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陈某某与原告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10:04:13] - [审判长]:原告对第三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04:55]
- [原告代理人]:证据1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4同刚才陈述质证意见。[10:05:09]
- [审判长]:被告对第三人证据发表意见?[10:17:38]
- [被告代理人]:均认可。[10:17:50]
- [审判长]:第三人有何辩驳意见?[10:18:04]
- [第三人代理人]:录音的真实性已经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10:18:16]
- [审判长]:原告对第三人是否上下班有何意见?[10:18:28]
- [原告代理人]:第三人的上班时间是早上7点至下午3点。公司没有建立打卡制度,事故发生时第三人已经离职。在民事诉讼中已经提交了第三人的离职申请表。[10:18:40]
-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何意见?[10:18:54]
- [被告代理人]: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10:19:06]
- [审判长]:第三人什么意见?[10:19:16]
- [第三人代理人]:第三人在联想大厦上班,白天是不做保洁的,等联想公司的人下班之后才进行保洁,录音也可以证明第三人的上班时间。[10:19:2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方是否有新的意见?[10:19:45]
- [原告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10:20:03]
- [被告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10:20:09]
-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10:20: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当事人概括陈述对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合法性的最后意见。[10:20:28]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20:41]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20:50]
- [第三人代理人]:坚持参诉意见。[10:21:00]
- [审判长]: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下一步是继续开庭还是直接宣判等候本庭通知。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10:21:1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纪太恒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大力支持。[10:21:3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