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案件合议庭

被上诉方

案件审判长

上诉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被上诉方在出示证据

案件合议庭成员在审看证据
7月19日14时,二中院审理“包装未标含量 顾客诉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审理“包装未标含量 顾客诉求赔偿”案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下面简要介绍案情。
    张某诉称,2017年5月至8月间,自己在某超市花费2380元购买了10盒智力牌山东阿胶蛋白粉、花费7002元购买了24盒30支伊甸园牌阿胶浆3以及5盒48支装伊甸园牌阿胶浆,三款产品均在外包装上以文字或图案的形式多次突出显示“阿胶”,强调添加了阿胶,但是三款产品配料表中均没有标示阿胶的含量,实际上三款产品根本不含阿胶或者含量微乎其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超市退还货款9370元并十倍赔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某超市辩称,张某所述三款产品外包装构成特别强调没有事实依据,三款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对阿胶进行特别强调,且阿胶成分与其他成分相比并不属于有特性的成分,因此不需要标示阿胶的含量。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超市就伊甸园牌阿胶浆两款产品向张某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某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14:05:33]
  • [书记员 卫梦佳]: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书记员就坐)
    [14:16:31]
  • [审判长 张君]:
    (敲法槌)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以及出庭人员的身份。
    [14:19:04]
  • [审判长 张君]:
    经核对,今天到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手续合法,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案是上诉人某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3387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君(我左边这位,示意)、审判员潘伟(我右边这位,示意)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是洪靓(我右前方这位,示意),书记员卫梦佳(我左前方这位,示意),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14:20:18]
  • [上诉人 某超市]:
    听清楚了。
    [14:21:30]
  • [审判长 张君]:
    被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
    [14:21:59]
  • [被上诉人 张某]:
    听清楚了。
    [14:22:58]
  • [审判长 张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上诉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4、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5、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6、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司法礼仪,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上诉人、被上诉人听清楚了吗?
    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回避?
    [14:23:13]
  • [上诉人 某超市]:
    不申请。
    [14:23:26]
  • [审判长 张君]:
    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回避?
    [14:23:40]
  • [被上诉人 张某]:
    不申请。
    [14:23:57]
  • [审判长 张君]: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某公司陈述上诉请求及理由。
    [14:26:52]
  • [上诉人 某超市]:
    上诉请求:1.撤销(2017)京0106民初338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以当庭陈述为准。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即伊甸园牌阿胶浆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法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983。伊甸园牌阿胶浆作为保健品,首先经过了保健食品的合法审批手续,这充分说明涉案产品从产品质量、保健作用、配方组成及用量、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方面(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都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2.从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来看,被上诉人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条款:“如果在食品标签货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表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适用错误。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对预包装普通食品规定的国家通用标准,而涉案商品属于保健品,属于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应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的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需要特殊审批的保健品的标签标识相关法律规定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进行标识。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四条:“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的规定,涉案商品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标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反,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那么就说明涉案商品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标识是错误的,进一步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商品伊甸园牌阿胶浆的保健食品审批是违法的。但无论怎么说,涉案商品的生产厂家经过合法的保健品审批程序,在获得卫生部颁发的伊甸园牌阿胶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之后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载明的内容进行标识,包括依据产品名称“伊甸园牌阿胶浆”从美观的角度将商品品牌“伊甸园”和产品名称“阿胶浆”分开标识等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涉案商品将“阿胶”置于名称首位且在正面正中突出位置标注“阿胶浆”三个大字等,是没有错误的。3、一审法院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就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判决是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涉案商品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涉案保健食品审批时的不严谨造成的后续标识上的瑕疵,那么该瑕疵即涉案商品的标签、说明书也不存在食品安全和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为购买和食用涉案商品对其造成的损害,相反,通过被上诉人在明知涉案商品的标识情况和食用后,甚至在多次提起诉讼后还在不同地方多次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说明被上诉人不是因谁的误导而购买涉案商品,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以此手段谋生,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第二点、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产品伊甸园牌阿胶浆标签是否构成对阿胶的特别强调及是否误导消费者的认定存在错误。1、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产品伊甸园牌阿胶浆对阿胶进行了特别强调的认定错误。《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中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食品中的含量。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强调预包装食品中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需要对该成分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成分;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本案涉案产品伊甸园牌阿胶浆的包装上虽有涉及阿胶文字,但文字仅是对《本草纲目》中关于阿胶的内容的引用,是对阿胶的历史、名称来源的介绍,并没有任何有关阿胶的特性、功效的内容,且文字的字号较小、色彩也并不突出,该文字内容在产品包装上并不醒目突出,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特别注意,并未达到特别强调的程度,并不需要按照GB7718-2011中4.1.4.1条的规定标示阿胶含量。涉案产品未违反上述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一审法院以涉案产品伊甸园牌阿胶浆对阿胶进行了特别强调为由认定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依据。第三、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产品伊甸园阿胶浆包装中未对阿胶的添加量或成品中含量作出标示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致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中伊甸园阿胶浆包装中未对阿胶的添加量或成品中含量作出标示,致使消费者对该产品中阿胶含量多少、是否适合消费者个体长期食用、购买该产品的性价比等难以做出理性判断,该认定存在错误。产品标签上提供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这些信息为消费者进行上述方面的判断提供了客观直接的依据,而阿胶含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上述方面的判断并无影响。伊甸园牌阿胶浆为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通过产品中的各种营养成分实现。而阿胶作为产品配料之一,其中含有的营养成分为产品营养成分的来源和组成部分。消费者欲了解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其目的是根据阿胶含量判断产品功效成分的多少,从而评价产品功效。阿胶的主要成分为胶原蛋白、多糖等,而产品标签上标注了产品标志性成分蛋白质和粗多糖的含量,为消费者评价产品功效提供了更直观的依据,产品标签中不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消费之评判产品性能不会产生影响。涉案产品的标签上对产品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产品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均做出了明确标示,消费者根据这些信息对其是否适宜长期食用该产品完全能够做出明确判断,未标注阿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是否适宜长期食用的判断。产品的性价比是指产品性能功效与价格的比例关系。涉案产品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而其增强免疫力的功能通过产品中蛋白质等营养成分实现,产品标签上对蛋白质等标志性成分的含量进行了明确标示,消费者根据产品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可以对产品性价比进行更明确的评估,而阿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并不会对消费者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14:32:50]
  • [审判长 张君]:
    下面由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
    [14:34:05]
  • [被上诉人 张某]:
    GB7718第五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并非特指某一个规定,而是泛指所有的法律规定,包括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法里面对特殊食品的标签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食品管理规定,依据是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已经被食品安全法取代了,食品卫生法已经失效了。国家食品管理规定不属于国家标准,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标准。上诉人说经过监管部门审查,市场上所有的食品都经过监管部门审查,但是不能保证证明都是合格的。上诉人强调的涉案产品引用的中药经典百草纲目,是对食品药用属性的强调,非常明显。涉案产品阿胶的实际含量只有几百分之一,相当于是一种红糖水,成分中最多的是水和红糖,基本对人的身体健康没有益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148条,即使销售者不属于明知,也需要先行赔付,再向厂家追偿,有明确规定。上诉人认为保健食品不属于食品是一种错误认识。
    审判长: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可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涉案产品是否应当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外包装是否构成对阿胶的特别强调。3.被上诉人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身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前提是否需要具有消费者的身份。
    [14:34:15]
  • [审判长 张君]:
    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14:34:49]
  • [双方当事人]:
    没有异议。
    [14:35:31]
  • [审判长 张君]:
    有关本案的事实方面,双方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的回答本法庭的询问。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你方认为涉案产品不应适用GB7718的事实基础是什么?
    [14:36:38]
  • [上诉人 某超市]:
    我们的产品是保健品。
    [14:36:52]
  • [审判长 张君]:
    保健品具体是什么?
    [14:37:06]
  • [上诉人 某超市]:
    保健食品。
    [14:37:21]
  • [审判长 张君]:
    保健食品在外包装方面应该遵守国家什么强制性标准?与该条对应的规定是?
    [14:37:33]
  • [上诉人 某超市]:
    根据GB7718第5条规定,属于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3条。
    [14:37:55]
  • [审判长 张君]:
    被上诉人,你对于上诉人关于争议焦点一的意见有没有事实方面的意见?
    [14:38:08]
  • [被上诉人 张某]:
    国家卫计委在GB7718问答第2条里明确了GB7718是国家标准,优先于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文件。有特殊规定的应该同时执行GB7718和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对保健食品的要求应该更严格,而不可能更宽松。
    [14:38:19]
  • [审判长 张君]:
    上诉人,你方是否向法庭提交了涉案产品的证书?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各位当事人还有没有补充?
    [14:39:11]
  • [上诉人 某超市]:
    提交过。证书上对产品描述、批准文号、适用人群等,均是按照该产品向国家食药监局申请批准文号时提交的材料所记载的。
    产品说明书是经过批准的。我们产品是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标注的。
    [14:39:42]
  • [被上诉人 张某]:
    特殊食品审查的更严格,就是为了保障其安全性,要比普通食品更严格。上诉人说的保健食品管理规定已经废止,应该依照食品安全法。
    [14:39:57]
  • [审判长 张君]: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上诉人,你主张涉案产品外包装对阿胶构成特别强调的依据是什么?
    [14:40:11]
  • [被上诉人 张某]:
    产品外包装正面、反面共有三个地方引用了《中药经典》《本草纲目》里面有关阿胶的内容。强调了含有阿胶,也暗示了阿胶的特性。
    (被上诉人向法庭展示涉案食品包装。)
    [14:40:26]
  • [审判长 张君]:
    上诉人,涉案食品外包装上的原料,排在第一位的是阿胶。原料在保健品审批中有备案吗?主要原料你们的处理是把阿胶写在了第一位,你们主要原料列表里的排列顺序是依据什么排列的?涉案产品中阿胶含量实际是多少?
    [14:40:44]
  • [上诉人 某超市]:
    有。附件一,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了。
    不是按照主要含量的多少进行排列。严格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标识。
    我们有检测报告。相关结果是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的,提交的证据里有。
    [14:41:16]
  • [审判长 张君]:
    这个阿胶含量的实际数据是多少?关于阿胶含量你们是否清楚?关于特别强调的问题,双方还有补充吗?
    [14:46:58]
  • [上诉人 某超市]:
    检验报告主要检测蛋白质和葡萄糖的含量是否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一致。
    不了解。
    本经上品药是说《神农本草经》中列的上品药,是根据药材是否有毒性、是否有药性等特性进行区分的,不是说产品有超出于其他产品的特殊功效。从视觉上来看,阿胶的文字很小,不会构成特别强调。
    [14:47:33]
  • [被上诉人 张某]: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60号可以说明,反复出现的内容就属于强调。
    [14:48:00]
  • [审判长 张君]:
    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具有消费者身份有无事实依据?
    [14:48:39]
  • [上诉人 某超市]:
    被上诉人多次购买了涉案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我们了解相关案件超过20个,购买金额超过10万元,已经不是正常的消费需求。存在大量相关诉讼,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所以不具有消费者身份。
    [14:48:59]
  • [审判长 张君]:
    被上诉人,你方是否存在就同一产品反复起诉的情况?
    [14:53:21]
  • [被上诉人 张某]:
    保健品需要长期、大量服用才有效果。且是当作食品来食用的,不是当作药品服用的,所以很快就吃完了。且法律没有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数量。
    [14:53:43]
  • [审判长 张君]:
    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继续论述。
    上诉人在询问审中提交了三份证据,将询问审中关于该三份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纳入到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双方有无异议?
    [14:53:59]
  •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4:55:15]
  • [审判长 张君]:
    上诉人,你方就你方提交的证据有无补充的意见?
    [14:55:32]
  • [上诉人 某超市]:
    没有。
    [14:55:55]
  • [审判长 张君]:
    就本案的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14:56:10]
  • [双方当事人]:
    没有。
    [14:56:39]
  • [审判长 张君]: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58:25]
  • [上诉人 某超市]:
    涉案产品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内容标注的,符合规定,属于合格产品,具有保健功效。涉案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的问题即使存在也是瑕疵,被上诉人大量购买从而牟利属于对市场秩序的破坏,被上诉人的牟利行为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请法庭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4:58:39]
  • [审判长 张君]: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14:58:52]
  • [被上诉人 张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相关意见第3条已经明确表示,对商家对消费者知假买假提出的抗辩,应该不予支持。
    [14:59:06]
  • [审判长 张君]:
    法庭辩论结束。上诉人可以就本案发表最后意见。
    [14:59:29]
  • [上诉人 某超市]:
    坚持上诉请求。
    [14:59:42]
  • [审判长 张君]:
    被上诉人可以就本案发表最后意见。
    [14:59:57]
  • [被上诉人 张某]:
    坚持答辩意见。
    [15:00:10]
  • [审判长 张君]: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5:00:29]
  • [上诉人 某超市]:
    不同意。
    [15:01:00]
  • [审判长 张君]: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15:01:14]
  • [审判长 张君]: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如果认为开庭笔录有遗漏和差错,可以申请在笔录最后一页空白处补正,请勿在原文处修改。
    现在休庭(敲法槌)。
    [15:01:31]
  • [书记员 卫梦佳]: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15:02:02]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研究室王鑫刚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
    [15:02:30]
  • [声明]:
    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