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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14时,二中院审理“手机信号差 用户诉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审理审理“手机信号差 用户诉赔偿” 案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白某诉称,自己在居住地址及周边约50米范围内,手机信号一直差,电话经常打不出,通话经常被中断,经常漏接电话,给通话双方造成误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80元赔偿损失,免除每月3元的来电提醒费用以及呼叫转移费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限期排除故障,保障信号正常,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电信北京分公司及电信公司辩称,就同一事情,白某已经三次起诉。服务的提供方是分公司,与电信总公司无关。从案由讲,公司在提供服务中没有妨害行为。白某所述地点信号弱的问题,分公司已经在沟通,基站建设和歌华飞箱都在选址沟通中。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继续关注本次直播进程。庭审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07:13] - [书记员 房依彤]: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非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非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请诉讼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现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书记员就坐)[14:11:05] - [审判长 孟龙]:今天开庭审理的是白某与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上诉一案。下面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14:15:42]
- [审判长 孟龙]: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加诉讼。双方对对方的诉讼身份有异议吗?[14:16:31]
-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14:16:51]
- [审判长 孟龙]:(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白某与电信公司、电信北京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本案是白某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由审判长孟龙、审判员刘苑薇、王云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叫孟龙,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是审判员王云,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刘苑薇,法官助理董红,法庭记录由本院书记员房依彤担任。对以上内容,双方是否听清?[14:17:21]
-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14:19:07]
- [审判长 孟龙]:下面宣布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七项:
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将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有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3、有提供新的证据的权利;
4、对涉案证据享有质证的权利;
5、有撤回上诉、请求调解和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6、有查阅本案开庭或谈话记录的权利;
7、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有依法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诉讼义务,主要有如下四项:
1、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庭指挥,发言按顺序进行;
2、尊重法庭、尊重对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3、陈述案件事实必须实事求是,并如实提供证据;
4、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如有发生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是否听清?[14:20:14] -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14:20:25]
- [审判长 孟龙]: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14:20:58]
- [双方当事人]:不申请。[14:21:08]
- [审判长 孟龙]: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上诉人陈述上诉的请求及理由。[14:21:28]
- [上诉人 白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理由:我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去年开始信号就一直不好,妨害了我的通信和手机的正常使用的权利。[14:22:17]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侵害行为。[14:22:35]
- [审判长 孟龙]:133手机号是你么,什么时候开始使用的。你认为公司对你使用手机有妨害行为,具体指什么。[14:22:52]
- [上诉人 白某]:手机2014.4月底开始使用,
我一审提交了手机收费清单,证明双方的通话服务关系。[14:23:25] - [审判长 孟龙]:被上诉人,对方陈述的收费详单是你们之间服务关系有异议?[14:23:42]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无异议。证明是北京分公司为上诉人提供服务。[14:24:05]
- [审判长 孟龙]:你主张对方对你构成什么妨害?上诉人,你认为接不进来电话,打不进来电话,电话在通话过程中听不清楚有什么证据?[14:24:48]
- [上诉人 白某]:一个是通信,因为电话号码经常打不出去,后来我换了朋友的手机号尝试,可以正常通信。但是用133这个号码就接不进来电话,打不进来电话,电话在通话过程中听不清楚,我认为应被上诉人举证。[14:25:25]
- [审判长 孟龙]:上诉人跟你释明,排除妨害是基于无权享有权利提出诉讼,你需要证明有妨害你物权的行为,你物权确实收到妨害,以及对方的行为对你物权妨害存在因果关系。[14:25:43]
- [上诉人 白某]:我就认为是电信公司在履行合同的时候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14:26:05]
- [审判长 孟龙]:在向您释明,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被上诉人,对于现在上诉人反应的问题,你们清楚?[14:26:19]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现在我们确实再跟铁塔公司沟通,加强基站的建设。铁塔公司给我公司的反馈是该地区居民比较多,认为加强基站辐射严重,在阻挠我公司加强基站建设。后来我们又跟歌华公司沟通,通过其他方式加强建设。如果上诉人认为服务确实不到位,也可以不使用号码,我公司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基于排除妨害我公司没有赔偿义务。[14:26:50]
- [审判长 孟龙]:上诉人,你和被上诉人沟通过信号不好的问题吗?[14:27:05]
- [上诉人 白某]:有过沟通。也基于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后来基于侵权,财产权都有诉讼。财产权案件一审判决书已经收到。[14:27:46]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已经收到的一审案件判决都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14:28:00]
- [审判长 孟龙]:上诉人,你针对本案在一审法院立案庭已经给你释明了法律关系,你也签署了权利义务告知书,立案部门是否就案由的问题也给你进行了谈话,诉讼风险告知。[14:28:19]
- [上诉人 白某]:是的,告知了我。但是我认为可以说的通。[14:28:37]
- [审判长 孟龙]:被上诉人,你公司主张是在改进服务还是确实存在信号不好的问题。[14:29:03]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信号覆盖是个有限的区域,不可能做到100%覆盖。基于对方的投诉我们才跟基站方沟通提升服务。[14:31:06]
- [审判长 孟龙]:双方,针对本案事实证据是否还有补充。[14:31:21]
- [双方当事人]:没有。[14:31:34]
- [审判长 孟龙]: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发表辩论意见。[14:31:45]
- [上诉人 白某]:我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所以认为应该被上诉人就相关事实举证。我就是这么理解的。我坚持排除妨害的案由。[14:31:57]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与我庭审意见一致。[14:32:24]
- [审判长 孟龙]: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4:35:44]
- [上诉人 白某]:不同意。我需要具体的判决为我以后的诉讼提供指导。[14:36:07]
- [审判长 孟龙]:上诉人,跟您释明,我国是两审终审制,本案二审判决后案件就生效,希望您可以慎重选择结案方式。[14:36:23]
- [上诉人 白某]:希望法院下发司法建议书,以便运营商改进服务。[14:36:50]
- [审判长 孟龙]: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在组织调解工作下面各方进行最后陈述。[14:37:08]
- [上诉人 白某]:我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服务关系,我认为对方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院应该支持我,保护消费者权利。如果不支持我,应当下发司法意见书,督促运营商改进服务。[14:37:23]
- [被上诉人 电信公司及北京分公司]:与庭审意见答辩意见一致。[14:37:38]
- [审判长 孟龙]:今天庭审到这里结束,本案最终结果合议庭合议后依法裁决。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签字。[14:38:02]
- [书记员 房依彤]: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4:38:57]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研究室王鑫刚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4:39:12]
- [声明]: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4: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