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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被同一司机撞两次 起诉保险公司理赔”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被同一司机撞两次 起诉保险公司理赔”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8:29]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40:19]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43:4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 ,女, 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垃圾分类指导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尹某,男, 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0:49:17]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51:38]
- [原告]:无异议。[10:51:4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52:00]
- [被告]:无异议。[10:52:1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台湖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 诉被告尹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审判员薛兵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杰担任法庭记录。[10:52:2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52:45] - [原告]:听清,不申请。[10:52:55]
- [审判员]:被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0:53:16]
- [被告]:听清,不申请。[10:53:26]
- [审判员]:(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10:53:41] - [原告]:是的,听清。[10:53:56]
- [审判员]: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10:54:05]
- [被告]:是的,听清。[10:54:1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下面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10:54:32] - [原告]: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即人民币278854.18元(其中,医疗费;78467.18元、护理费:17760元、交通费:2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30元、误工费2.4万元、营养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2.4812万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的后续治疗费2.5万元。3、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6450元。5、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54:53]
- [审判员]:下在由被告方针对原告方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发表一下答辩意见。[10:55:05]
- [被告]:本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是发在保险期间,事故和责任已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其他具体的诉请同质证意见。[10:55:21]
- [被告]:原告起诉中与事实不符,我与事发后积极救助。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10:55:33]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听清了吗?[10:55:50]
- [原告]:听清。[10:56:04]
- [被告]:听清。[10:56:20]
- [审判员]: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双方听清了吗?[10:56:33]
- [原告]:听清。[10:56:46]
- [被告]:听清。[10:56:55]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0:57:08]
- [审判员]: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的责任认定。2、户口本原件、卫生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北京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张、张家湾镇土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张及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北京城镇,故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北京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3、急救、救护票据各一张、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11张、建立病案收据存根一张、积水潭医院处方笺一张、银行存根一张,证明原告共住院17天,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78467.18元。4、拐棍收据一张、发票3张、成人小腿后托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花费辅助器具费共计1030元。5、工资证明一张,证明原告误工期8个月,共计2.4万元。6、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一张,证明原告右踝损伤鉴定为10级,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护理人数1人,后续治疗费2.5万元,花费鉴定费6450元。7、陪护费发票一张、家政服务合同一份、中介费收据一张、护理费收据四张,证明住院期间花费陪护费2380元,出院后请护工共花费15380元。8、停车费、加油费发票若干张,证明花费的交通费。[10:57:50]
- [审判员]: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58:02]
- [被告]:1、认可。2、户口本和健康证认可,户口本记载原告家庭户居住农村地区,没有非农户籍记载,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村委会证明居住人费本案原告,无来京的暂住证等客观居住证明。3、票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未见病历。4、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没有医疗机构的医嘱。5、不认可,没有相应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工资发放的记录和银行流水,出具的工资证明中记载工资标准没有扣发时间和扣发金额,也没有改单位的营业执照,出具单位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原告主张的误工期时间过长。6、真实性认可,但坚定结论中的后续治疗费是一个区间,金额不确定,而且差异过大,从一万五到二万五,我们认为后续治疗费的发生应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不应为酌定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实际金额应以实际发票为准。7、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380元认可,出院之后的明显过高,而且出院后原告主张的标准甚至高于住院期间的,经鉴定伤后护理期为60天,原告主张的超过了鉴定报告时间。8、关联性不认可,原告主要是住院治疗,而且提供的大部分是停车费票据,加油费票据都是大金额,应该于就医无关。[10:58:37]
- [被告]:同保险公司意见。[10:58:48]
- [审判员]:将证据户口本、培训合格证原件退回原告,法庭保留复印件[10:59:05]
- [原告]:收到[10:59:1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0:59:26]
- [被告]:没有证据[10:59:43]
- [被告]:保险单2张、行驶证原件[10:59:54]
- [审判员]:原被告质证[11:06:51]
- [原告]:对以上证据认可[11:07:13]
- [被告]:认可[11:07:22]
- [审判员]:将证据原件退还原告。[11:07:3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1:07:47]
- [审判员]:原告户籍在哪[11:07:58]
- [原告]:吉林省榆树市[11:08:10]
- [审判员]:土桥村的房子怎么回事[11:08:21]
- [原告]:原告的儿子谭某2015买的小产权房子[11:08:39]
- [审判员]:原告住哪[11:08:49]
- [原告]:土桥[11:09:00]
- [审判员]:什么时候住的[11:09:11]
- [被告]:2014年来的北京,2015买房后就住在土桥村至今[11:09:22]
- [审判员]:原告是什么工作[11:09:31]
- [原告]:保洁员,打扫卫生的[11:09:40]
- [审判员]:2014年来北京一直从事保洁员工作吗[11:09:53]
- [原告]:是的,但是2016年才入职现在这家北京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11:10:09]
- [审判员]:上班地点在哪[11:10:20]
- [原告]:不固定,单位给派活,一般在通州[11:10:30]
- [审判员]:一个月多少钱[11:10:40]
- [原告]:3000元,现金发放[11:10:51]
- [审判员]:公司有给交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吗[11:11:03]
- [原告]:都没有[11:11:16]
- [审判员]:有公司联系电话吗[11:11:26]
- [原告]:需要回去和家属核实,庭后向法庭提交[11:11:36]
- [审判员]:误工费2.4万怎么算的[11:11:49]
- [原告]:月工资3000元,事发至今已经8个月,原告仍在家中休养无法上班[11:12:05]
- [审判员]:被告尹某事发后有无垫付[11:12:23]
- [被告]:没有[11:12:33]
- [审判员]:原告这家公司之前的工作记录有吗[11:12:44]
- [原告]:都是小公司不太正规,具体回去核实[11:12:56]
- [审判员]: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11:13:08]
- [原告]:后续治疗费原告向医院咨询过可能需要5/6万。所以我们按照鉴定意见的最高额计算;护理费我们没有请护工,出院后90天确属有请护工,鉴定60天,但是我们确实花费了90天。[11:13:27]
- [被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我们没有看到病历,一共16天,请法院核实。误工期天数我们需要原告出具病休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请法院酌定,并计算在交强险下。[11:13:39]
- [审判员]:原告有相应的病休证明吗[11:13:50]
- [原告]:有一份医院的住院病案,医院有一份全休一个月的医嘱。我们主张8个月。[11:14:10]
- [审判员]:保险公司发表质证意见[11:14:21]
- [被告]:认可一个月。[11:14:30]
- [被告]:同保险公司意见。[11:14:50]
- [审判员]: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1:15:0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15:1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11:15:26]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15:38]
-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1:15:50]
- [原告]:没有[11:16:00]
- [被告]:没有[11:16:1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11:16:2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16:34]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1:16:4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16:5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17:11]
- [原告]:不调解[11:17:21]
- [被告]:不调解[11:17:35]
- [审判员]:因双方需核实相关事宜,法庭调解不再进行,双方庭后如有调解意向可自行调解,今天调解到此,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异议签字。[11:17:47]
- [原告]:好的。[11:18:00]
- [被告]:好的。[11:18:1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18:4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