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

审判员

三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庭审现场
7月19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地震后取消台湾游被拒 母女三人诉旅行社解约退款”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地震后取消台湾游被拒 母女三人诉旅行社解约退款”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20:16]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伊女士及其女小慧(化名)、小洁(化名)起诉称:今年1月,伊女士与朋友张女士微信联系,请其推荐寒假期间的台湾旅游,后确定于2月11日至18日间出行。伊女士分两次先后向张女士银行转账9000元和14100元,并于1月18日以微信方式签署了旅游合同。后因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于2月6日23时50分发生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国家旅游局亦于2月7日在其官网发布了有效期截至2月21日的关于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关地区的提示,故伊女士于2月7日多次联系张女士,明确表示取消台湾旅行,要求退款。张女士回复称,机票等费用已交,退款全损。后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工作人员亦答复称,因航空公司不予退费等原因,退款全损。
    伊女士称,国航曾发表声明表示因上述地震可为涉及台湾航线航班的旅客免费办理一次变更或全额退票,且台湾旅游业也明确表示将积极应对台湾地震事件的退费问题。在此情况下,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仍发布包括花莲相邻地区的出团通知。虽经伊女士投诉,但该旅行社总社始终不同意退款。
    伊女士认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违背其意愿,不仅没有减小经济损失,还使损失不断扩大。
    为此,伊女士及其女小慧、小洁将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旅行社总社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该旅行社总社退还旅游款23100元。
    [09:20:57]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21:1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吸烟、进食、拨打、接听电话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6、证人不得旁听;
    7、禁止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录音、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09:22:2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下面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
    [09:22:34]
  • [三原告]:
    原告伊某某,女,1973年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小慧,女,2005年出生,学生,住同伊某某。
    法定代理人伊某某,女,1973年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小洁,女,2008年出生,学生,住同伊某某。
    法定代理人伊某某,女,1973年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09:23:08]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被告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被告职员。
    [09:25:57]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27:30]
  • [原、被告各方]:
    没有。
    [09:27:42]
  • [审判员]:
    原告伊某某、小慧、小洁与被告中国某国际旅行社总社旅游服务台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扬独任审理,法官助理刘旭琰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27:53]
  • [原、被告各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2:31]
  • [审判员]:
    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09:32:43]
  • [三原告]:
    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三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1月18日签署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旅游款23100元。
    [09:33:03]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09:33:19]
  • [三原告]:
    事实理由: 2018年1月,原告通过与朋友张某某微信联系,请其推荐寒假期间的台湾旅游,后确定原告携两个女儿参加2月11日至18日的出行。后,原告支付了相关款项并且原告以微信方式签署了旅游合同,但在2月6日23时50分,台湾花莲县附近海域发生了6.5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时电视台等各大媒体持续报道并且提示后续可能发生大级别余震。2月7日下午国家旅游局在官网发表公告《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旅游;提示旅行社停止组团或着带团前往该风险区域等,该提示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2月21日。7日下午原告马上并多次联系张某某,明确表示取消台湾旅行,要求退款。其回复可以不前往花莲而且机票等费用已交,退款全损。后联系总社人员王某,其答复同张某某一样。8日中国国航在官网发表声明称:今日台湾地区发生地震,致使部分旅客出行受到影响。为做好受影响旅客客票变更及退票工作,国航对于持2018年2月7日零时(不含)前购买,履行日期为2018年2月7日零时(含)至2018年2月23日24时(不含)期间的客票,且订妥国航自营涉及台湾航线航班的旅客,可以免费办理一次变更或全额退票。台湾旅游业也明确态度,积极应对台湾地震事件的退费问题。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发出团通知,旅游范围包括花莲相邻地区。原告于2月8日开始分别前往相关部门投诉,但被告始终不同意退款。被告在照常发团时,没有考虑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只考虑到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结合各部门“可退费”等相关文件,被告应退还原告所交的旅游费用23100元。
    [09:33:38]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34:41]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与被告签订合同,合同已经生效,我方按照双方约定出票,后原告通知被告取消旅行,被告答复其如取消旅行会全损。之后原告到旅游局进行投诉,旅游局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原告自行取消行程。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09:34:54]
  • [审判员]:
    三原告的关系?
    [09:35:15]
  • [三原告]:
    母女关系,小慧、小洁系我本人伊某某之女。
    [09:35:29]
  • [审判员]:
    三原告主张确认解除合同,理由和依据?
    [09:35:58]
  • [三原告]:
    由于台湾花莲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影响到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时间2月11日至2月18日,旅游范围包括花莲及相邻地区。
    [09:36:11]
  • [审判员]:
    三原告是否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
    [09:36:22]
  • [三原告]:
    有通知,2018年2月7日通过微信告知张某某取消行程。
    [09:36:33]
  • [被告代理人]:
    张某某是我们的同行,有业务部往来,据我们了解张某某与原告是朋友关系,张某某推荐了我们的产品。
    [09:36:44]
  • [审判员]:
    解除通知被告是否收到?
    [09:37:09]
  • [被告代理人]:
    2月7日晚上7:35分张某某告知被告,原告要取消行程。
    [09:37:22]
  • [审判员]:
    旅游线路中是否包括花莲及相邻地区?
    [09:37:34]
  • [被告代理人]:
    出团通知的旅游线路中确实包括花莲及相邻地区,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线路可以调整,最终我们也调整了旅游路线。
    [09:37:47]
  • [审判员]:
    旅游团最终有没有发团?
    [09:37:58]
  • [被告代理人]:
    按照预定的日期实际发团,14个人出行。
    [09:38:11]
  • [三原告]:
    实际上有没有出团不清楚。
    [09:38:24]
  • [审判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一、台湾花莲地震是否属于本案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三原告能否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的旅游合同;二、三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及金额是否有依据。双方对本院归纳的调查重点是否听清,有无异议?
    [09:38:34]
  • [原、被告各方]:
    听清,无异议。
    [09:39:07]
  • [审判员]:
    下面就上述二个调查重点举证质证,三原告举证。
    [09:39:22]
  • [三原告]:
    提交证据: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1份(含附件),证明旅游时间2月11日至18日;根据合同第1.1.12条约定台湾地震为不可抗力;第4.9.2条约定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协商可以取消行程;第13条约定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有权利解除合同。
    2、《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1页,2018.2.7,来源是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标题进行搜索,证明国家旅游局强制要求旅客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所以被告不能带团前往该风险地区。
    3、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1页,2018.2.7下午7:35分,证明台湾花莲地震发生以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告知其证据2的内容。
    4、国航公告内容1页,来源是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取得时间是2中旬,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证明针对2月7日前购买机票的旅客,国航启动了相应措施可以全款退票。
    5、新闻报道1页,来源是互联网,证明台湾地震以后,台湾旅游局积极进行退费;明确此次台湾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6、通话记录1页,证明地震发生以后原告伊某某持续不断与被告联系,但是被告不同意退款。
    7、出团通知书1份,证明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被告单方履行合同,强行出团,旅行行程仍然包括危险范围,嘉义、高雄、台东都紧挨着花莲。
    8、原告伊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1页,2018.2.8, 证明原告单方履行旅游合同,导致损失不断扩大。
    上述证据微信记录有原件,提交原件。微信记录原始载体是原告伊某某的手机,提交手机。
    [10:04:4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19:14]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1份(含附件),真实性认可,合同第12页第1条约定出团人数为16人,不足16人不能出团,旅行社出票为团队票,机票和地接社的钱被告已经支付。
    2、《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1页,真实性认可,旅游局确实发布了公告,只是说暂时不要前往花莲,但是没有不允许去台湾旅行,花莲地震可以不去,但不影响去台湾其他地区。
    3、伊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1页,2018.2.7下午7:35分,真实性认可,但是当时除了原告之外,还有其他旅游者就这个问题进行咨询。
    4、国航公告内容1页, 现在国航官网无法查询该公告内容和通知。原告与被告沟通时,告知被告该公告内容,后被告联系国航,国航答复确实发过相应的公告和通知,但是系针对散客,不适用于旅游团队。
    5、新闻报道1页,态度是态度,不代表实际经营者这么操作。
    6、通话记录1页,台湾花莲地震不属于不可抗力,2月7日已经出票,团队票无法退款。
    7、出团通知书1份,真实性认可。
    8、伊某某与被告工作人员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1页,2018.2.8,真实性认可,被告已经提前订票,不存在扩大损失。
    [10:19:4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21:04]
  • [被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1份(含附件)。
    2、三原告的国航自北京至台北桃园2018.2.11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出票单,来源是国航官网,证明2月7日15:58分核算团价,费用已经产生,即使没有支付,也会从押金中扣除,团队票不能退还机票款。
    3、三原告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4、宾泰旅行社团体确认书1页。
    5、国航官网公告百度国航官网链接点击后截屏打印件2页。
    6、伊某某和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3页。
    7、《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1页
    8、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上述证据1、2(行程单)、3、4、8提交证据原件,具体证明目的可详见证据目录。证据7、5来源于网络截屏。
    [10:21:24]
  • [审判员]:
    三原告质证。
    [10:23:45]
  • [三原告]:
    1、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1份(含附件),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使被告有损失,花莲地震不属于原告个人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2、三原告的国航自北京至台北桃园2018.2.11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及出票单,真实性认可,是英文材料应有翻译。我首次提出退款是2月7日3点多,旅游局4点多发布公告,2月7日下午17:37出票,如果被告能采取措施,就不会发生损失。
    [10:24:02]
  • [被告代理人]:
    直接从国航系统中导出来就是这样。
    [10:24:42]
  • [三原告]:
    3、三原告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真实性认可。
    4、宝泰旅行社团体确认书1页,违背了原告退团的意愿。
    5、国航官网公告百度国航官网链接点击后截屏打印件2页,原告就是旅客,并不分散客和团队。
    6、原告伊某某和张某某的微信记录截屏打印件3页,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通知时间点不认可,应该是下午3点多。
    7、《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暂勿前往台湾花莲及相邻地区》的公告1页,真实性认可。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这份提示具有约束性、强制性,禁止旅行社带团。
    8、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真实性认可,经过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调解人员对是否为不可抗力没有进行表态。
    [10:24:56]
  • [审判员]:
    被告主张实际发团,三原告已经实际产生费用,对于三原告产生费用的金额能否明确?
    [10:42:04]
  • [被告代理人]:
    1、机票损失,三原告机票费用金额以行程单金额为准;2、入台证费用400元每人;3、地接社损失,根据地接帐单确认书11025美金合人民币71663元(按照汇率6.5计算),补差费7500元人民币。如果三原告正常出行,旅游团核算每个人利润400到500元,因三原告没有出行,导致我们后续支付的费用有上涨,无法核对三原告具体的费用。
    [10:42:23]
  • [审判员]:
    旅游团出团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
    [10:42:42]
  • [被告代理人]:
    1、变更酒店,预计在花莲,最终定在新北;2、旅游路线调整,没有去花莲,除花莲之外其他旅游路线都去了。
    [10:43:03]
  • [审判员]:
    双方关于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10:43:18]
  • [三原告]:
    事实补充: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对风险提示级别分为4种,本案提示属于1级或2级风险,要求旅游社的强制行为,而非提示。被告违背《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经营者义务,结合旅游局发布的提示,不能前往花莲及相邻地区属于禁止性规定。地震发生后原告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台湾面积相当小,花莲及周边地区都有震感。证据没有补充。
    [10:43:31]
  • [被告代理人]:
    事实补充:被告已经告知原告避开花莲地区,没有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禁止旅行的通知。 证据没有补充。
    [10:43:51]
  • [审判员]:
    是否需要举证期?
    [10:44:02]
  • [原、被告各方]:
    不需要。
    [10:44: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45:07]
  • [三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本案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花莲地区地震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旅游日期、范围。2月7日3时多我主张退款,4时多旅游局发文,5时多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违背了原告意愿,在网上核算团价并进行下单。国航说在2月7日前订票可以退费,但是被告是在旅游局发文后匆匆进行订票,是被告故意而为之,积极扩大损失。
    [10:45:25]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原告说3时多要求退款没有依据,我们属于2018年2月7日零时前购买的机票,但是适用团队出票,不予退款。
    [10:45:52]
  • [审判员]:
    办理入台证400元每人,是否包含在团费里面?
    [10:46:09]
  • [被告代理人]:
    包含在团费里面。
    [10:46:20]
  • [三原告]:
    并没有告知我具体项目的费用。
    [10:46:2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0:46:38]
  • [原、被告各方]:
    同意。
    [10:46:50]
  • [审判员]:
    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各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47:04]
  • [三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7:25]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47:35]
  • [审判员]:
    休庭,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47: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贾岐颖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0:48:3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