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景
7月16日15时,房山法院审理“对购买食品成分质疑 消费者起诉索要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男子为购房‘倾家荡产’ 卖方因何拒履购房合同”案。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7:49:14]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对购买食品成分质疑 消费者起诉索要赔偿”案的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张某在某网络平台注册经营的网店购买了健康食用油175ML营养礼盒,其中4月6日购买一件、4月16日购买18件,共计消费一万余元。该网络平台公司通过快递将食用油邮寄给张某。后张某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食用油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中含有的牡丹籽油含量已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食用油的瓶盖存在漏油现象。故张某将该网络平台公司以及食用油的生产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货款1044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110200元,两者共计120640元。
    [17:56:55]
  • [主持人]:
    本案由栾琳琳独任审理,刘倩担任书记员。
    [17:58:0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7:58:44]
  • [书记员]: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7:59:17]
  • [书记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长沙市。(特别授权)
    [18:03:21]
  • [书记员]:
    本案开庭之前,本案原告申请撤回了浙江某公司的起诉,法庭口头予以准许。
    [18:04:38]
  • [原告]:
    好的
    [18:05:05]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
    [18:05:13]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栾林林独任审理,书记员刘倩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双方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18:06:41]
  • [原告]: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8:07:14]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8:07:21]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的指挥,在庭审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
    [18:07:30]
  • [原告]:
    听清了。
    [18:08:1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18:08:1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
    [18:08:40]
  • [原告]:
    没有。
    [18:08:5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8:08:59]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
    [18:09:11]
  • [原告]:
    宣读起诉书(略)。
    [18:09:32]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或增加?
    [18:09:39]
  • [原告]:
    现在变更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货款8410元,把剩余17瓶牡丹籽油退还给被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84100元;3、被告因欺诈销售向原告支付3倍赔偿25230元。
    [18:10:00]
  • [审判员]:
    这个3倍赔偿是怎么计算的?
    [18:10:18]
  • [原告]:
    8410乘3。
    [18:10:30]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起诉的事实还有其他要补充、变更的吗?
    [18:10:43]
  • [原告]:
    无。
    [18:10:54]
  • [审判员]:
    解释一下,8410元怎么计算出来的?
    [18:11:07]
  • [原告]:
    被告在5月4日的时候,补给我一个销售差价,在定单的合同是11020元,后来给我补了2610元的差价,实际交易金额是8410元。
    [18:11:20]
  • [审判员]:
    这个8410元是针对什么商品?
    [18:11:33]
  • [原告]:
    20瓶牡丹籽油。
    [18:11:49]
  • [审判员]:
    要求退还17瓶,另外的3瓶去了哪里?
    [18:12:08]
  • [原告]:
    由于检测需要,送到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了4瓶样品,退了3瓶,我现在手中还有17瓶。另外的2瓶找不到了。
    [18:12:20]
  • [审判员]:
    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吗?
    [18:12:33]
  • [原告]: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检测费用350元(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牡丹籽油包装密封的检验);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12:48]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你方有权要求不少于15天的答辩期,你方是否要求答辩期。
    [18:13:1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需要答辩期限。
    [18:13:21]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理由。
    [18:13:47]
  • [原告]:
    宣读起诉状(略)。
    [18:13:59]
  • [审判员]:
    4月6日购买了1件,4月16日购买了18件,一共是19件,你起诉说20件?
    [18:14:10]
  • [原告]:
    我记错了,应该是19瓶,不是20瓶。
    [18:14:23]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18:14:34]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状(略)。
    第一,原告不具备生产资质,与事实不符合,被告具有湖南省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明细表,因此,被告获得了生产了牡丹籽油的许可。
    第二,原告适用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的第15条,不适用被告生产的牡丹籽油,该规定只适用于新的,被告产品是食用油。补充说明一下,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条例,在颁布之前,发布了修订草案的意见表,中的第4条中的第78条规定,除保健品和特殊用途的食品,其他食品的标签,不得标注定量食用,每天食用量。第五点,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数量防盗瓶盖,不符合相关条例,原告所购买的瓶盖的公司是有生产资质的,也进行了检测,原告购买了后,称产品存在问题,天猫要求其拍照,原告也没有拍照,天猫也有说明,如果30天内,有漏油我们可以更换,但是原告并没有提出此项请,被告无法处理。
    [18:14:46]
  • [审判员]:
    这个是天猫规定的时间还是你们在网上的店规定的?
    [18:15:3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天猫规定7天,我们在网上店规定的。
    [18:15:50]
  • [审判员]:
    还有其他答辩意见?
    [18:16:1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购买的1万多元的货物,与实际金额不符,我们在5月4日就退还了2610元,但是原告在提交诉状的时候,他是知道款项的退还的,我怀疑原告没有客观陈述事实。
    [18:16:23]
  • [审判员]:
    原告当庭陈述的货款发生的实际金额8410元,是否属实?
    [18:16:54]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属实。但是退还的事情是很早知道了。原告与立法精神不符,原告并非法律意义的消费者,其目的是谋取利益,严重干扰了立法的公正性。
    [18:17:05]
  • [审判员]:
    将书面答辩状提交给法庭。
    [18:17:2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继续宣读答辩状。(略)
    [18:17:33]
  • [审判员]:
    将被告的书面答辩状送达给原告。
    [18:17:46]
  • [原告]:
    收到。
    [18:17:5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18:18:08]
  • [原告]:
    1、被告的企业信息打印件1页,证明被告的身份。
    2、交易订单信息打印件2页,物流信息照片打印件1页,交易拍照打印件1页,差价照片打印件1页,以上证据证明我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交易时间数量、金额,金额是8410元,以及接受货品的地点,产品的详情以及信息。
    3、实物、带有标签内容产品打印件1页,卫计委公告打印件2页,证明被告卖给的牡丹籽油,标签的食用方法,并未按照卫计委的方法标注。
    4、带有被告公司名称、品牌信息二维码的胶带封口的照片打印件1页,还有瓶盖照片打印件1页,检测报告打印件1页,还有执行标准3份,证明被告瓶口用胶带封住,明知会泄露,还把提前粘住的东西卖给我,这个是明知的行为。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被告食品包装存在泄漏,并且案涉食品不符合饮用标准,宣读检测报告(略)。
    5、检测费发票,证明原告检测样品的时候,所花费的费用350元。
    [18:18:22]
  • [审判员]:
    将以上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至法庭。
    [18:19:16]
  • [原告]:
    好的。
    [18:19:27]
  • [审判员]:
    检测报告的原件?
    [18:19:38]
  • [原告]:
    因为上周五出的,今天还在邮寄,但是他们把打印件给了我。实物有原件、发票有原件可以当庭展示,检测报告今天还没有到,无法展示,其他都是复印件。
    [18:19:50]
  • [审判员]:
    证据4、5是原告新增加的,现向你送达复印件。
    [18:20:0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好的,收到。
    [18:20:1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8:20:4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无法确认,这个是浙江天猫公司的。关于我们的企业信息,原告提供的予以确认。证据2是事实,但是关于快递箱子的照片,这个无法确认,因为时间太长了。退款的予以确认。证据3、2011年9月的公告,这个是国家的公告,确认这个证据,这个不是我确认不确认就有效的。证据3产品照片真实性认可。
    [18:20:57]
  • [审判员]:
    被告,原告带来了4瓶产品实物,你方辨认一下。
    [18:21:2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4瓶盖子是我公司的,瓶子是我公司的,但是里面的油品我不确认,是否打开过不确认。
    [18:21:37]
  • [审判员]:
    继续质证。
    [18:21:5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4外包装以及瓶盖的照片无法确认,检测报告是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测结果不确认,因为是2018年7月13日送过去检测的,我们要求不能说所有产品出都是合格的,不然天猫也不会7天更换,对检测报告无法确认,不认可,因为产品本身就是3个月在检测,我认为检测标的物未必是被告生产的,检测机构也有疑问,因为我们的货物是发到原告处的,原告本身是哪里人不清楚。
    [18:22:02]
  • [审判员]:
    检验日期是7月9日到7月13日,检验日期是否有意见?
    [18:22:3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法确认,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有疑问。
    [18:22:51]
  • [审判员]:
    继续质证。
    [18:23:0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天猫和我们都有规定,如果瓶盖有漏油,天猫是7天更换,我们公司是承诺30天更换。任何企业不能保证产品是100%的合格。
    [18:23:18]
  • [审判员]:
    你们公司之前是否出现本案产品有漏油的现象?
    [18:23:3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不排除发给原告的有漏油现象。
    [18:23:46]
  • [审判员]:
    继续质证。
    [18:23:5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4凡是关于类似的国标,不确认也不否认。证据5发票不确认。
    [18:24:18]
  • [审判员]:
    发票原件给被告看一下。
    [18:24:4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需要,对检测事实本身有疑问,所以不需要看。
    [18:24:59]
  • [审判员]:
    原告,你展示的4瓶牡丹籽的实物,你是否拆开过包装?
    [18:25:13]
  • [原告]:
    开过1个,其他没有开过。
    [18:25:23]
  • [审判员]:
    哪个是经过检测机构的?
    [18:25:40]
  • [原告]:
    这4瓶没有经过检测机构。
    [18:26:09]
  • [审判员]:
    什么情况下发现漏油?
    [18:26:27]
  • [原告]:
    塑料瓶盖不符合17876的标准。最后一批货物买完以后,2018年4月16日买完以后,发现漏油的日期记不清楚了。
    [18:26:44]
  • [审判员]:
    4月购买的第一批货物没有漏油?
    [18:27:11]
  • [原告]:
    是的,没有发现。
    [18:27:23]
  • [审判员]:
    第二次发现漏油?
    [18:27:34]
  • [原告]:
    是的,所有都漏油,包括第一次购买的。
    [18:27:46]
  • [审判员]:
    拆开了多少?
    [18:27:58]
  • [原告]:
    拆开了2瓶。还有检测的是已经拆开了,山东检验局拆开了。
    [18:28:09]
  • [审判员]:
    送检验之前你自己拆开了2瓶?
    [18:28:35]
  • [原告]:
    是的。
    [18:28:45]
  • [审判员]:
    没有拆封的,你怎么知道它漏油?
    [18:28:56]
  • [原告]:
    已经渗透到外面了。可以直接拿下来,因为漏油了,粘不住。第一次的没有粘,第一次当时购买的时候没有发现漏油,后来购买第二次发现我所有购买的都漏油了,而且有变质的味道。
    [18:29:13]
  • [审判员]:
    怎么判断变质?
    [18:29:44]
  • [原告]:
    闻出来的。
    [18:29:56]
  • [审判员]:
    你需要仔细检查4瓶漏油的情况吗?
    [18:30:07]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这个塑料封膜无法确定,我们发货的时候外面有泡沫,还有柱形充气包装袋。他说4月购买,5月才发现漏油。
    [18:30:2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不是专业的人员,无法确定是否打开,5月20日才发现漏油,原告收货以后,4月5日购买的,购买的时候没有漏油,16日购买也没有漏油,过了一个月,5月20日才漏油,比如放在桌子上,如果是原告这一瓶,这样放置怎么渗透出来?我们公司生产的成品,不能说100瓶都是不渗油的,可能会存在这个问题,但是像原告所说的,10多瓶都渗油,这个邮到原告手中的时候,是不渗油的。油的存在都是瓶口向上,原告从生产到收货有3个多月,都没有渗油。我怀疑原告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18:30:43]
  • [审判员]:
    你收到油品的时候,是什么状态?
    [18:31:10]
  • [原告]:
    有一个防破碎的包装,每一瓶还有充气的袋子
    [18:31:21]
  • [审判员]:
    为什么5月20日才发现漏油?
    [18:31:32]
  • [原告]:
    因为我没有把充气的袋子拆开,无法发现当时是否漏油。拆开以后才发现的,而且发现了有变质的味道。
    [18:31:44]
  • [审判员]:
    在你收到货物以后,你委托了检测机构,这个检测机构怎么找到的?
    [18:31:55]
  • [原告]:
    从网上找到的。
    [18:32:06]
  • [审判员]:
    这个检测机构找到之前是否跟天猫或者被告打过招呼?
    [18:32:16]
  • [原告]:
    没有。
    [18:32:30]
  • [审判员]:
    你发现购买的产品出现,你有没有跟被告进行沟通?
    [18:32:43]
  • [原告]:
    有,他们让走法律程序。被告的客服人员说了,走法律程序。
    [18:33:01]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双方在发货以及诉讼过程,有什么说法?
    [18:33:1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7月9日送检,说5月20日发现问题,说被告客服跟他有沟通,天猫旗舰店人员要求他拍照,我们会确认,补发原件给他,但是原告说不用拍照,我有相应的证据。
    [18:33:2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8:33:4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1、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
    2、新食品申报规定1份,不适用被告的产品。
    3、公告1份,2011年的。
    4、牡丹籽油的行业标准,2014年的,被告按照此标准生产。增加两个证据,分别国务院意见1份,新闻1份,证明牡丹籽油已经属于不同食用油。
    5、被告产品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告生产产品合格。
    [18:34:01]
  • [审判员]:
    检验报告谁作出来的?
    [18:34:2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面有一个产品的具体明细,我们检验方式就是自行检验。
    [18:34:35]
  • [审判员]:
    继续举证。
    [18:34:46]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6、标签通则,明确规定了食品标签标识内容。
    7、食品安全法里面也有标签等内容,第74条特殊食品,证明牡丹籽油不属于特殊食品。
    8、产品标签和设计标签,证明标签符合产品标准的。
    9、国家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
    10、瓶盖生产厂家的检验证明以及生产资质,证明瓶盖合格。
    11、被告跟原告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说都漏出来了,被告说可以拍照,原告说算了,都已经打开了,一直没有拍照。我们有承诺30天无理由退换货,里面说了漏油问题。
    12、证明原告的消费是8410元。
    13、生产认证以及车间,我们不是一个小作坊,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详见证据目录。(略)
    [18:34:57]
  • [审判员]:
    以上哪些有原件?
    [18:35:2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有原件。其他都是打印件、复印件。
    [18:35:34]
  • [审判员]:
    送达给原告,原告看原件以及复印件,发表意见。
    [18:35:49]
  • [原告]:
    收到。被告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更能证明被告属于明知而故意为之的行为,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因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告提供的只是粮食行业的标准,是产品标准,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证据5出厂检测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都不予认可,因为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不全,被告出具的证据不全,且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7被告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8牡丹籽油标签图片,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与本案无关。证据9与本案无关。证据10是本案案外人,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达不到证明。证据13,与本案无关。
    [18:36:01]
  • [审判员]:
    原告,你说有17瓶在你手中,是否有充气袋没有打开过的?
    [18:36:21]
  • [原告]:
    没有了,都打开了,瓶盖我拆开了2个,但是瓶盖与塑料皮无法黏连。
    [18:36:33]
  • [审判员]:
    对于事实问题是否有补充?
    [18:36:44]
  • [原告]:
    没有。
    [18:36:58]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认为原告在5月20日发现渗油的情况下,我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漏油?
    [18:37:09]
  • [原告]:
    就是渗漏,瓶盖、瓶身都有。我是6月20日发现漏油的,我更正一下。打开以后就发现了。
    [18:37:26]
  • [审判员]:
    在此之前没有发现?
    [18:37:40]
  • [原告]:
    没有,在此之前,我第一次购买的开了,但是没有包装黏了塑料皮,但是只是怀疑,并没有确定,直到6月20日把所有打开发现了被告发给我的全部漏油。
    [18:37:52]
  • [审判员]:
    5月4日起诉的时候你不知道漏油?
    [18:38:10]
  • [原告]:
    只是怀疑,不敢确定。
    [18:38:2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事实需要补充?
    [18:38:39]
  • [原告]:
    没有。
    [18:38:54]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8:39:0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8:39:13]
  • [原告]:
    国家卫纪委颁布的条例并没有废止,是有法律效力的,被告所提交的行业标准,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所以案涉牡丹籽油食用标准以卫纪委为标准。被告销售的牡丹籽油经过山东检验局得出结果,销售的牡丹籽油瓶盖出现泄露、气泡等结果,属于不合格产品。10倍赔偿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3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相关规定,退货是合同法。
    [18:39:25]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关于适用标准的问题,卫纪委的公告是2011年9月,经过3年以后,食用油的主管部门是粮食局,而且这个事情是事隔3年以后,颁布的标准,我们的生产是参照的国家粮食局颁布的标准,而且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国家有标准遵照国家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鼓励使用行业标准。
    [18:39:37]
  • [审判员]:
    你们生产的本案产品按照什么标准?
    [18:39:49]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国家粮食局的标准,LST3242-2014牡丹籽油的行业标准。我们得到了国家食药监局的标准的。在证据1中是有体现的,有一个品种明细。
    [18:40:01]
  • [审判员]:
    继续辩论。
    [18:40:13]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标签标识问题,我们按照3242和718规定的标识内容进行标识的。原告所声称的漏油问题,包括检测,这边都不认可,因为油发给他的时候,他经过了认可才支付给公司款项,如果当时有渗油的现象,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可以更换,一种可以退货,后面至于拿去检测,7月9日,发给他到检测已经3个月了,是否打开等等我们都不知道了,因为根本没有跟我们说过。如果这个瓶盖原告觉得有问题,可以向被告的检测机构,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检测机构提起,如果向其他检测机构提起,客观度无法确认,我认为检测结果不可信。因为被告生产产品,没有违法违规,所以不存在赔偿。
    [18:40:2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18:40:41]
  • [原告]:
    没有。
    [18:40:52]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8:40:59]
  • [审判员]:
    向双方释明,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是没有经过法院、没有经过被告协商自行提交的检验,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向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包装的瓶盖漏油现象申请鉴定?
    [18:41:13]
  • [原告]:
    不申请。
    [18:41:31]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18:41: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8:41:4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8:42:00]
  •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8:42:09]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5日内可以查阅,本庭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下面休庭。
    [18:42:2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
    [18:42:5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刘倩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8:44:07]
  • [主持人]: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8: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