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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6:4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逯先生诉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5:29:08]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5:32:28]
- [主持人]:原告逯先生起诉称,他于2017年8月10日、15日分别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箱发送 “投诉举报信”邮件,被告均成功接收。依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均应视为被告默认受理。逯先生认为,被告对他的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5:32:5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5:33:13]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5:33:55]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5:34:16]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5:34:28]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逯先生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诉讼一案。[15:34:43]
- [审判长]:本案由审判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文华,人民陪审员马宏新组成合议庭,胡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刘荣华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17:00:39]
-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7:01:19]
- [原告]: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7:01:32]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7:01: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7:01:55]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17:02: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说明具体诉讼请求。[17:02:20]
- [原告]:我于2017年8月10日、15日分别向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箱发送 “投诉举报信”邮件,被告均成功接收。依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均应视为被告默认受理。我认为,被告对他的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对原告的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7:03:26]
- [审判长]: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17:04:01]
- [原告]:1、确认被告对原告举报未在法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17:04:13] - [审判长]:原告方,你向被告提交的投诉举报书最后有什么结果?[17:04:32]
- [原告]:就投诉事项我已经通过法院途径进行了解决,就举报事项,被告一直没有处理,也没有告知过我处理结果,因此我才诉至贵院。[17:04:4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7:05: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局先后五次延长举报期限,多次书面告知原告举报延期情况,履行了告知义务,保证了原告的知情权,履行了举报办理的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7:12:12]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7:12: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案件来源登记表;
2、举报登记表;
3、投诉、举报书;
4、被举报实物照片2张;
5、购物小票;
证据1-5证明2017年8月15日我单位收到了原告的举报材料,举报事项有多项,被举报人是物美超市草桥店。我单位收到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检查,进行了案件登记,该登记属于内部登记流程,系对举报情况进行的固定。证据3-5系原告提供的举报材料。[17:12:39] - [审判长]: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17:19:53]
- [原告]:没有异议。[17:20: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6、立案审批表;
7、现场检查笔录;
8、北京玉蜓桥物美商贸有限公司草桥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9、种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10、苏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11、授权委托书;
12、某营养品厂营业执照;
13、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
14、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1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出产检验);
16、检测报告(委托送样检验);
证据6-16证明我单位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履职。[17:20:23] - [审判长]:被告方,接到原告举报后是什么时候立案的?[17:22: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7年8月17日。[17:22:29]
-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6-16是否有异议?[17:22:41]
-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17:22: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7、(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
18、案件集体讨论记录2份;
证据17-18证明我单位对案件依法进行了延期,程序合法,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17:23:07] - [审判长]:被告方,就办案期限你们延期了几次?[17:23: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就处罚程序延期了三次,第一次是30个工作日,后面两次都是90个工作日,直到原告提起本诉之时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案件到现在还在办理过程中。就举报案件的办理程序一共延期了5次,均延期30个工作日。证据17-18是处罚程序的延期材料。[17:23:44]
- [审判长]:原告方,对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17:24:23]
- [原告]:不认可。[17:24:34]
-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最后一次延期是到什么时候?[17:24: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018年5月14日延长了90个工作日,大概时间是2018年9月底。延期9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讨论,延期30个工作日不需要进行集体讨论。[17:24: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9、(举报办理延期)审批表2份;
20、举报办理告知书;
21、EMS快递单(单号1033904470326);
22、投诉举报办理告知书;
23、EMS快递单(单号1006182059626)及查询详情;
24、举报办理告知书;
25、EMS快递单(单号1006182056526)及查询详情;
26、(举报办理延期)审批表;
27、举报办理告知书;
28、EMS快递单(单号1054625990928)及查询详情;
29、(举报办理延期)审批表;
30、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
31、EMS快递单(单号1061655834528)及查询详情;
32、(举报办理延期)审批表;
33、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
34、EMS快递单(单号1061655911128)及查询详情;
证据19-34证明我单位对举报进行了延期,程序合法,举报仍在法定办理期限内。[17:25:20] - [审判长]:被告方,本案最后一次延期是到什么时候?[17:26: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提交本案证据时本案的延期时间至2018年6月下旬,后面应该还有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是30个工作日,每次延期主要是通过邮寄书面的案件办理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向原告进行告知的。[17:26:25]
- [审判长]:原告方,被告所述是否属实?[17:26:41]
- [原告]:属实,被告一直在通知我案件延期办理,对证据19-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7:26:53]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17:27: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7:27:22]
- [审判长]:被告丰台食药局,有什么法律依据?[17:27: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职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法律依据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7:27:47]
- [审判长]:原告方,对于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17:28:05]
- [原告]:适用法律错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从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形,被告无限次延期办案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同情况下其它区的食药部门都在法定期限内查处完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中第13条规定,被告办理举报案件的总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90个工作日。本案从我8月10日向被告举报起到今天已经有224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被告都没有办结该案,明显已经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最长办案期限。[17:28:17]
- [审判长]:被告方,你方作出延期办案期限决定时是怎么考虑的?[17:28: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考虑到本案原告举报事项有多个,对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有较大的影响,导致案件办理难度较大,作出的相应延期决定都是我方根据法律规定在我方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的延期。[17:28:52]
- [审判长]:被告方,举报办理期限是否可以无限次延期?[17:29: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均没有对延长办案期限的次数作出限制。[17:29:25]
- [审判长]:被告方,法律上对于案件疑难复杂的标准是否有规定?[17:29: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具体规定,办案实践中都是根据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由我单位执法人员确定是否属于疑难复杂。[17:30:16]
- [审判长]:原告方,有什么反驳的?[17:30:35]
- [原告]:首先,大兴、西城、石景山食药局在接到我对于同样产品的相同举报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都办理完毕,因此该案不属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另外,法律没有赋予被告无限次延长办案期限的规定,被告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必须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该案件必须符合疑难复杂的标准。[17:30:48]
- [审判长]:原告方,你向其它区食药局举报产品、举报事项以及举报理由是否与本案一致?[17:31:00]
- [原告]:举报产品、理由和举报事项是完全一样的。[17:31:19]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7:31:29]
- [原告]:1、(京兴)食药监食罚(2017)18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京石)食药监食罚(2018)10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京西)食药监举告(2018)10xxxx号《举报办理告知书》;
证据1-3证明同样案情下其它食药局已经作出处理,本案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终字第2xxx号《行政判决书》;
5、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3xx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4-5法院就食药部门举报办理延期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审查,本案被告作出的延期处理决定不具有合理性。[17:31:46]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7:32: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5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涉及产品名称虽然与本案产品一致,但其它内容无法核实,无法确定其产品就是本案产品。证据中处罚决定仅针对原告举报产品是否标注含量的问题进行处罚,而本案涉及的其他举报事项并没有在其中有所反映,因此正好可以证明本案比原告在其它区所举报案件案情复杂,我局根据相关情况作出延期处理决定合理合法。此外,证据4-5中被举报产品和被举报人与本案无关,其所述内容与本案不存在相似性。[17:33:18]
- [审判长]:原告方,有什么反驳的?[17:33:38]
- [原告]:证据1、2、3已经明确举报产品就是本案产品,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案涉产品与本案产品无法核实一致的问题。证据1-3中已经根据我所举报事项详细告知我处理情况,不存在仅仅是对我举报产品未标含量问题作出处理的情况。证据4、5中法院根据相关程序规定均认为涉案被告对举报处理已经超过了法定事项,且无正当延期理由,均认为食药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必须在合法合理期限内履职完毕,被告在原告举报之后224个工作日内都没有办结本案,明显与国家食药总局以及北京市食药局出台的两个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最长办理期限不相符合。[17:34:01]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7:34:33]
- [原告]:举证完毕 。[17:34:45]
- [审判长]:被告方,除了向原告告知延期办案期限外,是否还做了别的工作?[17:34: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就原告举报,我局内部集体讨论过两次案件的定性和延期问题,讨论是否涉及到未标注含量、进货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处理以及怎么处理。该案目前还没有最后结果,只有倾向性意见。[17:35:14]
- [审判长]:被告方,你单位在执法实践中对疑难复杂案件是怎么认定的?[17:35: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综合多方面要素考虑的,比如举报事项多少、调查取证难度、案件定性、是否需要其他单位协查,对案涉证据的审查等环节都可能导致案件疑难复杂。[17:35:47]
- [审判长]:被告方,本案具体哪些因素导致案件疑难复杂?[17:36: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告举报事项数量较多,有五个举报事项;举报事项的定性问题,对于原告举报产品包装是否涉及过度“强调”问题的定性需要执法人员根据现实情况作出判断,此类型案件本身就存在争议,我单位内部认识也不统一,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至于其它区县食药部门对相同产品作出的处理结果无法适用到本案,因为不同食药部门对于同样案情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办案实际作出判断和处理;我自身是本案后期的实际承办人之一,该案不能结案的原因主要是定性问题,本案不存在调查取证疑难问题。该案件目前马上就要报行政处罚审批程序,审批完毕后就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7:36:18]
- [审判长]:原告方,提起本诉讼之前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17:36:59]
- [原告]: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17:37:43]
- [审判长]:被告方,提起本诉讼之前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17:37: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17:38:0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17:38:22]
- [原告]:有,我当时向被告投诉举报的是3个问题,一是涉案产品没有标明含量;二是被举报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尽到查验义务和进货报告;三是要求对供货商一并进行处理。[17:38:33]
- [审判长]:被告方,原告提出的举报问题具体是哪五个?[17:38: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含量、参考值的百分比、经销商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索要检验报告、要求对供货商作出处理。[17:38:56]
- [审判长]:被告方,以上问题查处有难度的是哪些内容?[17:39: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经我方执法人员要求,被举报超市有义务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文件和进货台账,但在现实中通常都不积极提供,对此行为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能导致办案延期。[17:40:12]
- [审判长]:原告方,有什么反驳的?[17:40:24]
- [原告]:不同意被告说法,我举报是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第4.1.3.2的内容执行的,对于举报事项并不疑难复杂。被告明显是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17:40:36]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补充的?[17:40: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7:41:01]
- [审判长]: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开始。[17:41:15]
- [原告]:没有了。[17:41: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17:41:49]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7:42:03]
- [原告]:没有。[17:42:48]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7:43: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7:43:2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7:43:3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7:43:50]
- [审判长]: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7:44: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7:44:12]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17:44:22]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7:46:3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4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