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主席台

张夫贵

王亚平

刘琳琳

媒体席

通报会现场
7月17日10时,顺义法院召开“发布2017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我院召开的“发挥行政审判职能 全面推进依法治区”——顺义法院2017年行政审判白皮书新闻通报会。我院官方微博将进行同步微直播。
    通报会由研究室主任张夫贵主持,由行政审判庭庭长王亚平、副庭长刘琳琳参会。
    到会的还有顺义区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
    通报会马上开始。
    [09:58:49]
  • [张夫贵]:
    欢迎各位参加顺义法院的新闻通报会。
    会议的议程为
    一、顺义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亚平通报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有关情况。
    二、顺义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刘琳琳介绍相关案例。
    首先请行政庭庭长王亚平通报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有关情况。
    [09:59:45]
  • [王亚平]:
    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结合发布的2017年行政审判白皮书,向大家通报2017年行政审判工作的有关情况。
    一、2017年行政审判概况
    (一)收案数量有所下降,结案率稳步提升
    2017年,我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383件,旧存31件,合计414件,比2016年下降3%,其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3件,同比增长3%,受理非诉执行案件70件,同比降低43%。审结案件362件,结案率为94.5%,同比增长1.8个百分点。
    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除涉及规划行政强制、规划行政赔偿、公安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工商登记、土地确权、行政答复等传统类型案件外,还涉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规划行政确认、闲置土地认定、业主委员会备案等新类型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多种行政管理领域,且案件之间关联性较弱,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二)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败诉主体和类型较为集中
    2017年,行政机关败诉率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败诉率呈现连续下降的趋势,反映出我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升。但败诉主体较为集中,乡镇政府败诉的占75%,同比增长10个百分点。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四大类。一是拆除违法建设类案件。个别行政机关盲目追求速度和效率,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进而导致案件败诉。二是不履责类案件。个别行政机关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清、认识不足,存在消极履责、怠于履责等现象,进而导致案件败诉。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够全面,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的实体和程序上容易发生偏差,造成此类案件的败诉。四是行政决定(答复)类。在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答复过程中,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决定或答复被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
    (三)负责人出庭应诉稳步推进
    我院通过向涉诉行政机关发放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观摩庭审,继续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应诉30人次,涉及40起行政案件。
    [10:00:48]
  • [王亚平]:
    二、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执法程序违法问题较为突出。2017年,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案件居败诉案件之首。行政机关文书送达不规范,催告程序不到位,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将法律规定的工作日表述为自然日,超出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决定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事实调查不准确,调查程序有误,以执法经验代替规定,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存在偏差。证据意识薄弱,未举证或举证不规范、不全面。
    三是适用法律不准确。应当援引而未援引法律依据,援引法律法规错误。例如,只援引法律法规名称、未引用相关条款,援引法律法规不全面,援引法律法规错误,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
    四是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待加强。主动出庭应诉少,被动出庭应诉多。正职出庭应诉少,副职出庭应诉多。“出庭不出声”现象较为普遍,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10:02:56]
  • [王亚平]:
    三、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建议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顺义建设,围绕依法治区、依法行政作出了许多重要部署。作为法治顺义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审判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推进依法治区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积极参与建设“顺义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前
    2016年11月,我院与区政府法制办在法院内设立专门化解室,由区法院和区法制办各选派一名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化解员进行联合办公,并与各区属单位的42名行政争议化解联络员建立协调机制,联合成立了“顺义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投入试运行。该中心以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行政争议、原告反复或多次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行政争议及其他双方均有化解意向的行政争议为化解重点,以“三级破冰”模式为工作方法,在立案阶段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化解员先行了解争议情况,告知当事人起诉存在问题,抑或联络行政机关,告知风险节点,寻找争议解决突破口,完成“一级破冰”。若未见成效,行政审判团队释法析理,搭建官民对话平台,做好争议各方沟通工作,完成“二级破冰”。必要时,院庭长联络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区域内影响较大的行政争议,实现“三级破冰”。近两年来,该中心已成功化解24起行政争议,化解成功率达31%。行政争议诉前化解中心的成功试运行,打开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新思路,在缓和官民矛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降低行政机关败诉率,节约行政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目前,该中心运行面临解纷主体单一、化解员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有关机关的配合与支持,希望全区都能积极参与“顺义区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的建设,不断提高该中心的吸纳行政争议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二)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明晰职责范畴,既要杜绝越权执法,又要积极履职。行政机关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应有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履行职责同样需要以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为前提。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将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杜绝越权情形发生。杜绝越权并不意味着消极怠政,行政机关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
    二是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执法程序完备、无瑕疵。新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实体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必须合法。因此,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不仅要切实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重大权利事项,亦应注重细节。
    三是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做到举证及时、充分。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重要要求是证据确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应注意证据的搜集、保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进行全面举证,避免因证据欠缺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重视《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非诉十大典型案例》,实现执法与司法的良好互动
    我院的《行政审判白皮书》归纳了行政审判基本情况,总结了我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我院已经连续多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行政审判白皮书》多次得到了区长的重要批示,并成为我区公务员法治培训教材内容。为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我院又梳理了近几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发布了行政非诉十大典型案例,从行政非诉案件审查的视角,指出了涉案行政机关在申请非诉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建议全区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对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的学习,避免同样问题多次发生。
    进一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近年来,我院通过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参加联席会研讨会、邀请旁听庭审、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避免了行政争议的发生。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执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创新互动形式、提升互动成效,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四)提升负责人应诉能力,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庭发表意见,可以有效缓解对立情绪,有力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予以细化,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应诉指引。因此关于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备,关键是要高度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建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考核,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此同时,区法院将加快审判流程,尽快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并同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发出出庭应诉建议函,列明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
    [10:05:16]
  • [刘琳琳]:
    下面由我来介绍相关案例。
    案例1. 申请村务公开无回应 两村民起诉镇政府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二原告分别向某村委会、某村民监督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该村全部集体土地面积等信息。因村委会未予公开,此后,二原告向镇政府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开上述信息。镇政府收到邮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之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对二原告所提出的村务公开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因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法定职责,故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最终,判令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二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责令村务公开的典型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及镇政府具有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在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以下工作:1.申请人申请责令村务公开的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其予以明确。这是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2.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判断哪些申请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哪些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3.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向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是否已经公开。已经公开的,责成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已经公开的,责令村民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以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4.对于经判断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当给予申请人明确的答复,而无需责令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5.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10:10:16]
  • [刘琳琳]:
    案例2.申请公开信息涉他人隐私 法院认定政府不予公开合法
    【基本案情】
    杨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陈某签订的货币补充协议书中记载的家庭人员名称。镇政府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杨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征询意见,所有成员均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杨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予以维持。此后,杨某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认为杨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陈某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涉及个人隐私,且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遂在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前,以书面方式征求所涉第三方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结果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明确告知杨某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因此,某镇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区政府复议程序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中的败诉率较高,建议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审查所申请的信息是否清楚、明确。如果申请信息明确,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登记回执,并将登记回执送达给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1.登记回执最好在作出后立即送达;2.若以邮寄方式送达,最好采用特快专递形式,在封面“送达文件”一栏中注明所送达材料的具体名称、文号。若申请的信息不明确或对申请的内容有争议,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补正告知书或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制作谈话笔录,请申请人签字确认。如果申请人收到补正告知书后逾期不予补正,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而不应当不予处理。
    二、收到明确的信息公开内容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如是否属于咨询、信访、举报、公安刑事侦查信息、党务信息等事项,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等;之后还应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范围。
    三、判断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或科研需要是否有关。若无法准确判断,应当询问申请人,要求其说明与三者的关联性以及申请该信息的目的,并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
    四、审查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在作出告知书之前需要告知相关权利人提交证据证明。对于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参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确定涉及个人隐私,要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然后再判断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属于法定公示内容等,最后根据比例原则作出是否公开相应信息的决定。
    五、行政机关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而且,延期答复告知书一定要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不能等到作出最终的答复告知书后一并送达给申请人,否则就会构成程序轻微违法,在诉讼中可能被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六、依法作出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答复告知书中适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全面,要求适用的法律依据条、款、项、目齐全。
    七、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一系列行为时,应采用各种方法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诉讼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10:17:46]
  • [刘琳琳]:
    案例3. 镇政府违反程序强拆民房 法院判决镇政府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将原告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因不服强拆行为,原告曾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法院判决确认某镇政府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此后,原告提起赔偿诉讼,请求镇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在此前的行政案件中被确认违法,但因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诉建筑物的合法性,故原告要求镇政府赔偿建筑物及施工费用的损失,缺少法律依据。但是,由于镇政府在强拆前未向原告下发过《限期拆除通知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实施强拆前已告知原告自行拆除涉诉建筑物并清理建筑物内的财物以及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亦未给原告提供自行拆除建筑物和清理财物的合理时间等等,故镇政府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建筑物内物品以及建筑物外的树木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0:18:18]
  • [刘琳琳]:
    案例4. 未履行前置程序 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某公司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集体土地租赁协议》,该公司依约支付租赁费用,并将上述地块用于农业蔬菜大棚种植基地项目。2017年7月起,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租赁土地内陆续建设大棚九间。2017年8月11日,某镇政府将上述九间大棚强制拆除,并将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堆放在拆除场地内。某公司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涉案之诉,请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该公司大棚的行为违法。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某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乡村规划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但其在实施强制拆除时仍应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因某镇政府对某公司建设的九间大棚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拆除、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等前置程序,故某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最终,法院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某公司在租赁土地范围内建设的九间大棚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所以,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设,否则,有可能引发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在拆违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一、强制拆除前依法给予相对人自行拆除、自行清理建筑物内物品的机会。二、事先通知相对人到场。三、依法制作建筑物内存放物品清单,告知相对人财物储存场所,并要求相对人接收。相对人拒绝签字的,邀请违法建设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四、强制拆除后给予相对人自行清理残值机会,即相对人表示不清理后再由行政机关予以清理。五、实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10:25:01]
  • [刘琳琳]:
    案例5. 公司改名仍按原名开罚单 超期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所谓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又不主动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入后续执行程序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行政机关2013年发现某公司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正常工作,存在拖欠水资源费的情形。此后,行政机关开始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某公司的名称发生变更。2016年,行政机关仍按照原名称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因该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行政机关于2017年申请法院审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经发生变更,行政机关仍将原企业名称作为处罚相对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此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行政机关应自行政决定的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已超过上述法定期限,因此,不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认定事实错误及超期申请非诉审查的典型案例。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否则无需申请法院执行。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不履行行政决定;三是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法院才会进一步审查非诉执行材料是否全面、合法,能否准予强制执行。此外,被处罚主体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及行政机关能否正确作出行政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应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撑,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作出行政行为。
    [10:25:21]
  • [张夫贵]:
    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谢谢!
    [10:25:42]
  • [主持人]:
    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0: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