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2018年7月19日10:0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09:27: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09:42:3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56:5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周某到庭。[09:59:41]
- [审判长]:原审被告人,你的身份信息?[10:02:20]
-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区某村。[10:02:36]
- [审判长]:是否提出上诉?[10:03:25]
- [被告人]:提出上诉。[10:03:48]
- [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公开开庭。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今天出庭履行职务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院刘蕾,出庭为上诉人辩护的是上海融柏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旭辉。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上述合议庭人员、书记员、检察员是否提出回避?[10:04:41]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0:06:45]
-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10:07:02]
-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你的上诉理由?[10:07:17]
-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异议,另外一审量刑过重。[10:07:42]
- [审判长]:检察院可以对上诉人进行讯问。[10:08:52]
- [公诉人]: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10:09:05]
- [被告人]:没有。[10:09:25]
-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有问题需要发问。[10:10:07]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上诉人发问[10:11:09]
- [辩护人]:上诉人,钢珠和火药全部是你购买的吗?[10:11:21]
- [上诉人]:是的。[10:11:36]
- [审判员]:上诉人,你对一审法院认定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0:11:51]
- [上诉人]:没有。[10:12:51]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10:13:03]
-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购买记录截屏只能证明上诉人进行了合法购买。另外对抓获经过应当采用2017年的前一份。对公安机关的前两份讯问笔录,应该是询问笔录。公安到以走访形式到上诉人住处询问的过程中,上诉人如实供述了。上诉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确实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10:13:47]
- [审判长]:检察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是否有异议?[10:20:49]
- [公诉人]:没有异议。对辩护人的意见,一审法院判决书在事实部分作出的认定,和到案的证据是相符合的。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并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10:21:30]
-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0:24:32]
- [被告人]:没有。[10:26:39]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0:26:55]
- [辩护人]:事实部分没有。有一份上诉人村里出具的关于上诉人表现良好的情况说明[10:27:16]
- [审判长]:上诉人,你现在可以自行辩护。[10:28:21]
- [上诉人]:我家里还有小孩,希望法庭能够对我从轻处罚。[10:31:37]
-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0:31:49]
-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应采用2017.11.14日的到案说明,且公安机关前两次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应为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是在没有掌握上诉人犯罪事实下,仅因形迹可疑对上诉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在此情况下主动如实进行了供述,因此上诉人应构成自首。对于量刑,上诉人系仅出于爱好购买相关配件,且没有造成实际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且系新婚,育有幼儿,村里也出具了相关品格证明。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后依法改判。[10:32:04]
- [审判长]:检察员请发表出庭意见。[10:38:29]
- [公诉人]:第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一审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第三,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书在根据上诉人的供述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所作出的事实认定,符合证据规则,应予确定。公安机关根据上诉人购买枪支配件的线索,能够锁定上诉人系犯罪嫌疑人,据此上门进行讯问,且笔录是在人赃并获的情况下作出。因此,上诉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已经综合考虑了上诉人行为的事实、社会危害性和坦白情节,对上诉人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定性正确,量刑恰当。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45:28]
- [审判长]:双方还有何补充?[10:46:24]
- [上诉人]:没有。[10:46:37]
- [辩护人]:补充一点,公安机关并没有确认,只是在一系列可能的情况下,上门对上诉人进行询问。希望二审法院能够认定上诉人系自首。[10:46:48]
- [嘉宾 检查员]:检察员认为,公安机关根据网上购买情况,是可以确定上诉人至少存在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才到上诉人住处进行调查。并且在上诉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直接要求上诉人妻子致电上诉人,也说明了公安机关已经确定了上诉人系犯罪嫌疑人。[10:51:11]
- [审判长]:上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你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0:51:28]
- [上诉人]:没有。[10:51:40]
- [审判长]:将上诉人还押。退庭![10:51:56]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