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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庭发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 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 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 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09:28:46] - [审判员]:(入庭)请坐下。[09:36:44]
- [书记员]:(向审判人员汇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报告审判员,开庭前已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今天原告上海宥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上海海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君,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被告泰西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的是其委托代理人公司原告员工吴某
华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元,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报告完毕。[09:36:56] - [审判员]:(法槌!)现在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已就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了核对,现不再重复。原告,对被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09:37:58]
- [原告]:没有。[09:38:09]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身份信息、授权委托情况及今天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09:38:20]
- [被告]:没有。[09:38:29]
- [审判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现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宥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泰西塑料(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包鸿举独任审理,书记员王迪担任庭审记录。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本院已在庭前书面告知,现不再重复。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8:41]
- [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清楚,不申请回避。[09:38:58]
- [审判员]: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9:14]
- [被告]:诉讼权利和义务清楚,不申请回避。[09:39:2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本案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鉴于原告在起诉状上已就事实和理由作了详细表述,故原告下面向法庭陈述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请归纳陈述要点,如有补充,可就补充部分详细陈述。[09:44:08]
- [原告]: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5975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1839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75599.9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09:44:22] - [审判员]:原告诉请1的理由。[09:44:34]
- [原告]:被告4.2明确通知原告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原告不同意解除,每天派车前往,4.12起原告车辆无法进入被告处,被告逾期支付租赁款,原告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同时根据合同第4条变更4约定了解除权,逾期支付租金打到十天,原告也具有了约定解除权。[09:44:48]
- [审判员]:原告明确诉请2的具体构成。[09:51:24]
- [原告]:原告履行至2018.4.12,从2018.1.1开始履行合同,1月被告应付29500元、2月28310元、3月28903元、4月28000乘以8(履行的8个工作日)除以21(4月的工作日)计10666.6元,合计应付97379.6元,被告支付了27045元、24360元,还欠45974.6元。[09:51:42]
- [审判员]:明确诉请3、4。[09:57:03]
- [原告]:滞纳金依据为合同第4条变更4,违约金依据是合同第3条变更3,诉请3是45974.6元乘以千分之四乘以十日,为1838.9元。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为28000元,合同期限还有4年8个月未履行,该期间租金为1568000元,加上4月份没有履行的时间,4月28000乘以13(未履行的13个工作日)除以21(4月的工作日)计17333元,合计1585333元,乘以约定的30%,违约金为475599.9元。滞纳金是约定的被告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就是违约金,滞纳金不是违约金。[09:57:1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09:58:16]
- [被告]:1、2015年11月9日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使用协议于2017年11月10日届满终止,原被告之后没有签订新的租赁服务合同,原告主张的争议租赁合同,合同解除无从谈起。首先,原告对被告做出的要约做出了实质性修改,要约失效,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其次,原汽车租赁协议终止后,原被告之间是事实服务合同,与争议的租赁服务合同无关。2、被告已经支付了事实服务合同期间的全部服务费用,没有拖欠租金。3、关于滞纳金,原被告双方未就事实服务合同约定滞纳金,原告开票金额有误,被告书面函告修改发票金额,但是原告未修改,原告不存在滞纳金问题。4、关于违约金,事实服务合同项下被告没有违约,争议的租赁服务合同中,原告单方面书写的违约金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原告没有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远高于实际损失。违约金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和滞纳金都属于违约金。[09:58:33]
- [审判员]:何为事实服务合同?[10:00:29]
- [被告]:原被告之前的书面合同到期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事实服务合同。本案是租赁服务合同,我所述的事实服务合同就是事实租赁合同关系。争议的合同是租赁服务合同,包含租赁及服务法律关系。[10:00:42]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0:17:54]
- [原告]:证据1、《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租赁服务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汽车租赁使用协议》、原告法定代表人银行对账单,证明HAMMERICH NILS LAURITZ是被告董事,也是被告签订本案租赁服务合同时被告的授权代表,原告有理由相信其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原被告2018.3.14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租赁期限5年,每月租金28000元;原被告已经实际履行2018年3月14日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10:18:09] - [审判员]:被告质证意见。[10:27:37]
- [被告]:对被告证据1公示报告真实性无异议,HAMMERICH NILS LAURITZ是被告董事,但是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告授权签订合同的代表,公示报告只能说明是董事,不能证明其是被告签订合同的授权代表,双方以往合同的签订均有被告的盖章,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的假设不成立;
对租赁服务合同,原告出示的原件与其提交的复印件核对无异议,但是对三性不认可,首先,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该合同,被告没有盖章,其次该租赁服务协议,文本打印的内容是被告要约,手写内容是原告对要约做出的实质性改变,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再次,原告单方对要约做出的实质性变更包括租金28000元每月,合同期限5年,违约金30%,滞纳金千分之四及补充条款对被告均不具有约束力。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的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无异议,但是真实性不清楚,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支付的3笔费用是在原合同终止新合同没有签订的情况下基于事实合同关系支付的服务费用,与争议的服务合同无关,2018年1月26日被告支付的23096元是2017年12月11日自2018年1月10日期间的租赁及服务费用,还包括其他的费用,具体含租金225000元、停车费396元、过路费50元、手机费150元;2018年3月27日被告支付的27045元是2018年1月11日-2018年2月10日期间的租赁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包括租金24000元、停车费630元、过路费65元、手机费150元;2018年4月4日被告支付的24360元是2018年2月11日-3月10日之间的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租金24000元、停车费210元、手机费150元。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原告没有接受被告的要约并作出实质性变更,争议的租赁服务合同未成立,二,该付款记录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租赁服务合同,不能够证明被告在实际履行尚未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
对汽车租赁服务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该合同是2007年签订的合同,与争议案件无关,主体不是原告。该合同不能证明被告实际履行未签订的租赁合同。从该合同形式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被告盖章后成立生效。
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银行对账单,与原件核对一致无异议,但对真实性不清楚,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均为2018年之前的,与本案无关。[10:28:10] - [审判员]: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租赁服务合同中是否有被告员工的签名?[10:39:21]
- [被告]:没有签名,有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在租赁服务合同第1页、第2页、第3页的正面下方分别作了NH的标记,在第3页的乙方代表人处做了H的标记,后面带有细长的波浪线。在前三张下方做该标记及乙方代表人的标记是为了防止被告向原告提供要约被他人替换或更改。该租赁服务合同打印本是被告打印的。该租赁服务合同是被告2018年3月14日正反打印的,被告的HAMMERICH NILS LAURITZ分别作了标记,乙方落款处的签订日期是HAMMERICH NILS LAURITZ写的,当时合同中没有第1、2、3下方的手写部分,也没有第3页背面的手写部分,被告打印好两份由董事做好标记于3月15日将租赁服务合同文本交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原告签字盖章后再交给被告签字盖章,但是目前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签字盖章的任何一份租赁服务合同,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将其证据1中的租赁服务合同发在了“小伟车辆群”的微信群中,当时被告是否在群里提出异议需要庭后核实,但是被告对该合同是不认可的,所以在2018年4月2日通知原告无法同意新提出的合作条件,不再合作。[10:39:47]
- [审判员]:原告法定代表人本人陈述租赁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10:48:43]
- [原告]:租赁服务合同的打印部分是被告打印的,2018年3月1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在HAMMERICH NILS LAURITZ办公室(地址是仁庆路509号9号楼)通过被告员工的翻译达成了本案中的租赁服务合同,之前的24000元不包含汽油费,每月汽油费在4000元左右,双方商定包含汽油费的月租金为28000元,原告法定代表人、HAMMERICH NILS LAURITZ及被告员工吴梅华三人在场,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第1、2、3页的正面下方书写了变更的手写部分,第3页的背面手写了补充条款的部分,合同中的车号也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手写的,书写了手写部分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服务合同的第1、2、3页正面右下方签了名,在第3页背面代表人处签名并手写了签订日期,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在第1、2、3页正面左下方处书写了“NH”就是其英文名的缩写,而后代表人处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签名,不是被告所述的H加波浪线。[10:48:43]
- [审判员]:被告所述的其董事在第1-3页正面下方做的NH标记是否在左下方?[10:49:49]
- [被告]:是的。[10:50:00]
- [审判员]:被告是否认可原告所述的签订过程?[10:53:47]
- [被告]:不认可。[10:54:02]
- [审判员]:原告是否认可被告所述的合同签订过程?[10:54:18]
- [被告]:不认可。[10:54:31]
- [审判员]:租赁服务合同为何没有原被告加盖的公章?[10:54:43]
- [原告]:原告是法定代表人签名就代表了原告,当时租赁服务合同有两份,原告持有一份,被告持有一份,当时没有要求被告的董事加盖公章,因为原告和被告合作了15年,基于对HAMMERICH NILS LAURITZ的信任没有要求被告公司加盖公章,HAMMERICH NILS LAURITZ是被告的管理总监。[10:54:54]
- [审判员]:原被告之前的合同是否加盖过双方的公章?[10:56:40]
- [原告]:加盖过,双方2007年的汽车租赁合同既有被告加盖了公章,也有HAMMERICH NILS LAURITZ的签名。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其他的合同是否加盖双方公章庭后核实。[10:56:58]
- [审判员]: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无存在双方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形?[11:00:11]
- [被告]:之前签订的合同被告都加盖了公章。[11:00:23]
- [审判员]:被告,租赁服务合同中乙方代表处的签订日期是多少?[11:00:35]
- [被告]:字面上是2014年3月18日,实际是2018年3月14日手写的。有可能是被告董事书写习惯问题,如果从右边向左看就是2018年3月14日,可以说明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不认识中文。[11:00:49]
- [原告]:HAMMERICH NILS LAURITZ签名日期是按照外国人的习惯从右向左写就是18年3月14日。[11:01:1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09:11]
- [原告]:证据2、《通知NOTICE》,原告与被告物业谈话视频、照片、文字整理稿,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是原告在2018年4月12日之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与被告物业视频是4月15日拍摄的。[11:09:58]
- [审判员]:被告质证意见。[11:10:10]
- [被告]:对谈话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被告不清楚,由法院确认,且原告应当公证,视频打不开。对关联性不认可,与本案无关,被告明确告知原告4月3日起不用在派车,但是原告仍然去被告处,为了排除原告的妨害行为,被告通知物业管理。对《通知NOTICE》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与涉案租赁合同无关,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在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开展合作而原告执意提供车的情况下发出的函告。
(原告当庭向被告出示谈话视频)[11:10:2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1:10:43]
- [原告]:补充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证据1中的租赁服务合同是真实的;
补充证据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原告为履行合同购买了新车及新的沪牌,原告损失打到50万元;
补充证据3、回函、EMS快递面单、快递查询记录,证明原告不认可被告的预付行为,在之前的合作中被告从未有过预付行为。[11:10:56] - [审判员]:鉴于原告当庭提交证据,被告是否当庭发表质证意见?[11:14:21]
- [被告]:庭后提供书面质证意见,对补充证据2原件及复印件核对一致。对补充证据3回函、EMS快递面单真实性无异议,何时收到庭后核实。[11:15:25]
- [审判员]:庭后七日内提供书面质证意见,是否清楚?[11:16:24]
- [被告]:清楚。[11:16:37]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20:06]
- [被告]:证据1、汽车租赁使用协议,证明原被告2015年签订的租赁使用协议自动延期了一年,于2017年11月10日届满,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由被告加盖公章。
证据2、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公证书,证明原被告就新的服务合同在进行磋商,但是没有协商一致,合同没成立,结合原告证据1中租赁服务合同,下面的手写部分是原告对被告要约做出的实质性修改;
证据3、支付凭证,证明被告的付款情况,另外2018年7月10日支付了19188.71元,2018年3月11日至2018年4月2日之间的租金服务费等,其中租金是18285.71元,按照实际租用16日计算租金,24000元乘以16日除以21日,餐费60元、停车费428元、过路费115元、手机费150元、出省补贴150元;
证据4、发票金额不对的通知及EMS快递单及签收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书面函告原告发票金额不正确,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将在收到更改后的发票后付款,被告没有付款是因为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
证据5、租赁服务合同(打印部分),证明该合同是被告要约,原告的合同已经作出了实质性修改;
证据6、停止派车通知(2018年4月2日微信发给原告),证明原告于当天收到了该通知,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新条件,被告无需承担4月3日之后的费用。[11:21:02]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1:26:11]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只是部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被告吴梅华在微信中说只要有老板签字就行,所以原告没有要求被告盖章;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2018年4月14日收到了,但是被告没有预付;
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4月2日收到了。[11:26:30] - [审判员]:原告明确,有何理由相信被告董事签名代表被告?[11:26:46]
- [原告]:双方有15年的合作关系,被告董事是被告高管;2007年合同上就是被告董事的签名;被告证据中也显示被告只要老板签字即可。[11:27:00]
- [原告]:2007年服务合同主体不是原告;HAMMERICH NILS LAURITZ是被告董事但是不是签约授权代表,公司合同需要公司盖章。2007年合同中HAMMERICH NILS LAURITZ的签字与原告证据1中的合同的标记是不一致的,标记不是签名。吴梅某在微信中的表示要双方签字盖章。被告董事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11:29: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补充证据提交?[11:31:37]
- [原告]:没有了。[11:31:50]
- [被告]:没有了。[11:32:01]
- [审判员]:双方有无事实上的补充?[11:32:19]
- [被告]:被告董事HAMMERICH NILS LAURITZ常住美国,偶尔来中国,原告知情。[11:32:40]
- [原告]:不知情,不认可被告陈述。[11:33:0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被告董事的签名或标记是否代表被告充分发表了意见,下面由双方就其他问题发表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35:51]
- [被告]:被告不存在预付,被告支付的款项精确到了个位数,是原告计算了被告应当支付的金额后被告付款。从签订履行看,原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合同是真实的。[11:36:0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36:14]
- [被告]:的确不存在预付,是原告提供服务后再付款的,是原告发票不对被告才没有付款的。原告提供的合同被告没有履行过。目前车辆仍然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没有损失。[11:36:29]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1:36:40]
- [原告]:原告为履行合同购买了涉案车辆花费50万元,被告表示没有损失不属实。[11:36:51]
-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11:37:03]
- [被告]:无。[11:37:12]
- [审判员]:法庭已充分注意到双方的辩论意见,书记员也已将双方意见要点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委托代理人可在庭后七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本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前,原、被告双方可以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原告,是否愿意与被告进行调解?[11:38:36]
- [原告]:不同意。[11:38:46]
- [审判员]: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不再主持调解。庭后双方当事人如果愿意调解,可以请求法庭另行组织调解。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1:38:58]
- [原告]:请求支持原告诉请。[11:39:07]
-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1:39:16]
-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11:39:26]
- [审判员]:今天庭审至此,庭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看庭审笔录并签名署期。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进行补正。休庭。(法槌!)[11:39:37]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11:39:53]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