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合议庭成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证据.jpg

合议庭成员认真听被告陈述

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

审判长

庭审现场
7月27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员工利用客户信息谋利 客户诉链家侵犯隐私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员工利用客户信息谋利 客户诉链家侵犯隐私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5:3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8:3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19:02]
  • [审判长]:
    请坐下。
    [09:19:28]
  • [审判长]:
    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09:19:5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赵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夫,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9:54]
  • [被告代理人(链家)]:
    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女,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
    [09:30: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宋某华,男,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宋某华之岳母),女。
    [09:31:23]
  • [被告]:
    被告:杨某东,男,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未到庭)
    [09:32:58]
  • [第三人]:
    宋某友,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未到庭)
    [09:33:50]
  • [审判长]:
    下面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鹏与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宋某华、杨某东、第三人宋某友隐私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罗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史震、人民陪审员付朝晖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世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链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被告杨某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第三人宋某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不影响本案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5、在涉及离婚案件和商业秘密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6、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本院未做出生效判决前,不得擅自结婚。
    对于上述事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回避?
    [09:34:49]
  • [双方当事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5:43]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当事人对向法庭陈述的地址是否为一、二审期间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
    [09:36:12]
  • [双方当事人]:
    我方的送达地址以我方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为准。
    [09:36:25]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并陈述事实和理由。
    [09:36:41]
  • [原告代理人]:
    明确我方的诉讼请求为
    一、要求三被告共同在链家门户网站bj.lianjia.com腾讯新闻网news.qq.com等主流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信息;
    二、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三、要求三被告于合同终止之日或与原告解除居间服务合同或完成居间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删除其存储的原告身份信息及涉案房屋的产权信息;
    [10:20:52]
  •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赵先生诉称,2017年4月,赵先生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出售自有房屋,提供了个人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同年9月,赵先生办理其他事项时被派出所告知其房屋已经被出租且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赵先生从未出租过房屋,也未同意过为他人办理居住证。经赵先生查询发现,链家公司员工宋某华模仿赵先生笔迹伪造了一份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证。
    赵先生认为链家公司应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息资料,但其并未尽到应尽义务且纵容员工恶意使用客户重要信息,侵犯其隐私权,给赵先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侵害。
    [10:21:55]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什么?
    [10:54:30]
  • [原告代理人]:
    涉案房屋由原告出租给其亲属,用于该亲属居住和办理居住证,但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该亲属用涉案房屋办理居住证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涉案房屋闲置至今,给我方造成了控制的租金损失。
    [10:55:0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55:29]
  • [被告代理人(链家)]:
    首先我方对原告表示歉意,也愿意赔礼道歉,但是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书面道歉,但是不同意把书面道歉发到原告主张的媒体网站上。
    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实际是预期利益损失,没有实际发生,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我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只是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发现上述情况后与宋某华交涉,2017年9月4日上述居住证即被注销,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对于删除信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删除相应信息,没有必要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另外,我公司并无主观恶意,我方收取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有合同依据,而且收取之后有专人看管,对于信息保护也有相应的措施即我公司制定的《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如若违反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并永久不予录用。本案中经纪人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因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确为我公司经纪人所为,我方对于人员管理有疏漏,故同意予以一定补偿。但是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涉案居住证已经于2017.9.4及时注销。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以预期利益为计算依据,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我方在事发后已经提出了补偿方案,但是因为原告提出了过高的赔偿方案,所以没有达成一致。我公司已经辞退了涉案的经纪人,并且对信息保护再次进行了宣讲和整改。我方将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措施。最后,代表公司再次向原告道歉。
    [10:58: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首先我方对原告表示歉意,也愿意赔礼道歉,但是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书面道歉,但是不同意把书面道歉发到原告主张的媒体网站上。
    对第二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实际是预期利益损失,没有实际发生,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我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只是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发现上述情况后与宋某华交涉,2017年9月4日上述居住证即被注销,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对于删除信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删除相应信息,没有必要作为诉讼请求提出。
    另外,我公司并无主观恶意,我方收取原告的房产证复印件有合同依据,而且收取之后有专人看管,对于信息保护也有相应的措施即我公司制定的《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如若违反经查实将予以辞退并永久不予录用。本案中经纪人的侵权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因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确为我公司经纪人所为,我方对于人员管理有疏漏,故同意予以一定补偿。但是原告主张的损失过高。涉案居住证已经于2017.9.4及时注销。原告主张的损失是以预期利益为计算依据,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我方在事发后已经提出了补偿方案,但是因为原告提出了过高的赔偿方案,所以没有达成一致。我公司已经辞退了涉案的经纪人,并且对信息保护再次进行了宣讲和整改。我方将吸取教训,不断完善措施。最后,代表公司再次向原告道歉。
    [11:03:44]
  • [审判长]:
    宋某华,你主张你是无意的吗?
    [11:04: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是的。不是故意为了给原告造成什么损失。
    [11:05:03]
  • [审判长]:
    一方面你进行了道歉,一方面认为自己是无心无意的,获取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信息伪造合同到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是你方主动的吗?
    [11:05: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本来是想到哥哥家,用哥哥的房子办居住证,刚好哥哥不在家,没有办法,就找了同事借业主信息,就用了原告的信息。
    [11:10:06]
  • [审判长]:
    原告如何发现信息被宋某华使用的?
    [11:10:5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在2017.4将涉案房屋委托给链家进行出售,因为要出售所以就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的涉案房屋出租给了亲戚,这样如果房屋成交亲戚可以随时搬走。涉案房屋是原告名下的唯一一套房屋。我方和其他亲戚一起居住在亲属另一个大房子里。2017.9.1,原告想帮住在涉案房屋的亲戚用涉案房屋办居住证去来广营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告知涉案房屋已经被出租,且涉案房屋已经被办理了居住证。
    [11:11:31]
  • [审判长]:
    宋某华,去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时候,提交的租赁合同写的是谁?
    [11:12: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赵某和宋某华。
    [11:12:53]
  • [审判长]:
    租赁合同上赵某的名字是宋某华签的吗?
    [11:13:12]
  • [原告代理人]:
    对。
    [11:13: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是的。
    [11:13:51]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要求删除什么个人信息?
    [11:14:32]
  • [原告代理人]:
    在我方委托链家售房的居间合同履行完毕,或者解除之后,要求链家公司删除纸质和电子的原告身份信息及涉案房屋信息。
    [11:15:58]
  • [审判长]:
    原告了解到被办理居住证之后如何处理的?
    [11:16:12]
  • [原告代理人]:
    以法庭查明的情况为准。
    [11:17:27]
  • [审判长]:
    此前庭审中,杨某东和宋某友曾到庭陈述其了解的事发过程,当庭宣读此前杨某东和宋某友陈述的其了解的本案事发经过,各方对上述陈述以及链家公司如何保管业主资料的意见?
    [11:17:43]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1:18:20]
  • [被告代理人(链家)]:
    认可,补充一下原告在我公司有两份卷宗,一个是原告通过杨某东办理的委托,一个是原告通过宋某友办理的委托。
    [11:19: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认可,补充一下我方当时及时从宋某友处获得原告的手机号后,给原告发送短信进行道歉,希望与原告当面协商解决。
    [11:19:43]
  • [审判长]:
    能否提供该《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
    [11:20:01]
  • [被告代理人(链家)]:
    2016.8.22发布了《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18.2.7 出台的《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是关于链家员工的所有执业标准和违法的惩罚规定。2018.6.12,我方还发布了执业道德行为守则,也有关于泄露公司经营信息的规定。
    [11:20:15]
  • [审判长]:
    链家公司,你方刚刚陈述对于删除信息没有异议,具体是怎么删除?
    [11:20:34]
  • [被告代理人(链家)]:
    删除电子信息,销毁纸质卷宗。纸质卷宗是委托合同签订后,将纸质合同制作卷宗由店经理统一在店面卷柜保管。合同履行完毕统一送至我公司的库房。如果合同解除了,就立即予以销毁。如果解除委托,委托人应当到店内,双方共同见证销毁。
    [11:21:14]
  • [审判长]:
    信息上传到LINK系统有无进行加密处理?
    [11:21:41]
  • [被告代理人(链家)]:
    回去核实,庭后补充提交书面意见。
    [11:22:03]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证据补充?
    [11:22:17]
  • [原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出示后收回,证明实际租赁情况。因为涉案房屋无法办理居住证,所以就没有实际出租出去,涉案房屋也没有出售出去。
    [11:22:3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22:51]
  • [被告代理人(链家)]:
    真实性无法核实,我方认为原告还应当提供租金支付凭证证明原告与其主张的亲戚之间的确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11:23: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真实性不认可,如果是真实合同,早就应该提交,我方认为并不真实存在这一租赁合同关系。
    [11:23:23]
  • [审判长]:
    被告举证。
    [11:23:36]
  • [被告代理人(链家)]:
    证据一、执业道德行为守则,第8页第19条解释了处罚标准的有效期和结果,第13页第29条对泄露信息有规定和处罚情节。
    证据二、《北京链家员工红黄线信用管理标准(试行)》,第5页第8条规定了违规的处理后果,第8页第15条规定了处理期限,附件中也有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应措施和处罚标准,泄露公司资源、商业机密、保密资源中,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将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上述两证据均证明我方有对个人信息保管的规定,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辞退处理。
    [11:23:54]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1:24:15]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但是是链家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证据二是2018年出台的版本,链家公司主张2017年出台了但是没有提交。
    [11:24: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对证据一、证据二、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之前也知道公司有这些规定。宋某华已经辞职了。
    [11:24:56]
  • [审判长]:
    宋某华辞职了,杨某东的情况介绍一下。
    [11:25:08]
  • [被告代理人(链家)]:
    宋某华辞职很早,在事发之后,我方主动辞退了杨某东,追加对宋某华和杨某东进行黑线处理,即永不录用。
    [11:25:28]
  • [审判长]:
    如果委托人没有要求,业主的信息保管期限是多久?
    [11:25:45]
  • [被告代理人(链家)]:
    五年,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3条,我方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材料,根据该办法26条,我方应当保管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11:29:14]
  • [审判长]:
    是指纸质和电子版都是5年吗?
    [11:29:26]
  • [被告代理人(链家)]:
    我方认为是都包含的,且为5年以上。
    [11:29:39]
  • [审判长]:
    宋某华举证。
    [11:34: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提交短信截图一份,证明我方及时向原告进行了道歉。
    [11:34:40]
  • [审判长]:
    原告质证
    [11:34:56]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35:13]
  • [被告代理人(链家)]:
    真实性认可,没有异议。
    [11:35:25]
  • [审判长]:
    租赁合同实际履行了吗?
    [11:35:37]
  • [原告代理人]:
    履行到了2017年9月,此后没有再履行。
    [11:35: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11:36:12]
  • [原告代理人]:
    三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原告道歉。
    [11:36:25]
  • [被告代理人(链家)]:
    同答辩意见。
    [11:36: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同答辩意见,再次向原告致歉。
    [11:36:53]
  • [审判长]:
    鉴于杨某东、宋某友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庭上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37:03]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37:17]
  • [被告代理人(链家)]:
    坚持答辩意见。
    [11:37: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宋某华)]:
    坚持答辩意见。
    [11:37:36]
  • [审判长]:
    休庭,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37:4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庭酒仙桥法庭的大力支持。
    [11:38:1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