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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10:30,通州法院审理 “百万拆迁房款据为己有 亲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百万拆迁房款据为己有 亲人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30:58]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0:32:51]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0:36:17] - [审判员]: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1947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张某和,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江某某,女,192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玲,女,1951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某晨,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10:40:45] - [审判员]: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0:41:40]
- [原告]:没有。[10:42:07]
- [被告]:没有。[10:42:23]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张某某、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玲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由法官许多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玉文、杨柏山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媛媛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0:46:3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47:27]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0:47:34]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0:49:16]
- [原告]:江某某和张某文系夫妻,张某文已去世,夫妻二人原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某号院及院内正房四间,2012年12月份发生拆迁,被告张某龙作为经办人将本属原告应当继承的拆迁利益占为己有,拒不给付原告分配。江某乔和张某文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长子张某楠,次子张某龙,女儿张某玲。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没有结果,只能请求贵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分割位于被继承人张某文名下的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某号院内的拆迁补偿暂定100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10:50:41]
- [审判员]:被告答辩[10:51:51]
- [被告]: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诉求,拆迁补偿协议是某村某号拆迁来的,不属于张某文遗产,都是张某龙出资建的,张某文没有出资,登记时候因为张某文住在房屋且作为家庭代表进行登记,事实上宅基地申请和盖房出资都是张某龙盖的,所以房屋本身是张某龙的财产不应该是张守文的遗产进行分割,涉案院落的拆迁利益也应该是张某龙的个人财产。[10:54:17]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10:56:31]
- [原告]:证据一,村委会证明,证明家庭关系情况
证据二,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10:59:54]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1:00:54]
- [被告]:证据一,认可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审批表是在登记时候张某文作为家庭代表登记的,应该按照出资情况定。[11:03:30] - [审判员]:被告举证。[11:04:04]
- [被告]:证据一,(1987)通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及该案所涉及的起诉书、联系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
证据二,房屋主权人证明书。
证据三,农村建房许可证。[11:06:2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1:07:32]
- [原告]:证据一,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张某文要分房屋四间,当时房子建的时候是张某文和张某南两个人共同出资建房,房子属于家庭共有,张某文要求分其中四间,因为是赡养纠纷对房屋权属没有分割
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跟赡养关系笔录是相违背的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房子通过笔录证明属于张守文和张振南共同出资属于家庭共有[11:10:00] - [审判员]: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向涉案房屋的拆迁人调取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安置及临时周转协议,庭前给双方看了,关于协议双方意见[11:12:02]
- [原告]: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质疑,该房屋有张某文份额,拆迁方没有顾忌我方利益,跟张某龙签订,侵犯我方权利[11:13:30]
- [被告]:认可[11:14:59]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张某文去世时间[11:15:50]
- [原告]:2002.12[11:16:46]
- [审判员]:现在诉争房屋什么时候建的,你除了现在诉争宅院还有其他宅院吗[11:17:13]
- [被告]:1984年5月。没有,是一块大的宅基地当时登记时候分两个号出来,实际上就是一个大院。[11:18:40]
- [审判员]:后来分出号有相关的小红本或者土地登记审批表吗,诉争宅院几间房[11:19:32]
- [被告]:没有,八间[11:20:00]
- [审判员]:张某龙的名义申请翻建盖的七间房,七间房登记的时候就是你们拿的房本的情况[11:21:41]
- [原告]:是[11:22:01]
- [审判员]:你们这个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审批表,调取材料时间2011年,当时调取材料想干什么[11:23:38]
- [原告]:1993年之后没过两三年就知道了,就是想看看怎么回事[11:24:22]
- [审判员]:在事实上还有无补充?[11:25:16]
- [原告]:没有[11:26:34]
- [被告]:没有[11:26:53]
- [审判员]: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27:0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老房拆迁之前属于张某文和张某龙共有,张某文应该是遗产,所得的款项和房产应该有张某文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处理。[11:28:40]
- [被告]:涉案房屋这些利益都是张某龙所有不能是张某文遗产或者江某乔财产进行分割,刚才原告提到在1984年案件笔录看出张某文要求产权但是明确说住一半,住一半跟给一本不一样,住是居住权,所有权是看出资判的,张某文拆了老房投入新房,张某文是赞助钱了后来张某龙还给他了,张某文老房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对房屋所有权不产生影响八间房归张某龙所有不是家庭共同只是张某龙个人所有[11:29:24]
- [审判员]: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30:11]
- [原告]:没有。[11:30:21]
- [被告]:没有。[11:30:28]
- [审判员]: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1:30:4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0: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1:02]
- [审判员]:进入法庭调解。[11:31:13]
- [原告]:不同意。[11:31:24]
- [审判员]: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过笔录后签字,庭审笔录五日内可以查阅,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申请补正。[11:31:3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35:01]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