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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原告

被告

主持人
2018年7月25日9: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08:55:41]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互易合同纠纷一案
    [08:57:1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04:1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4:33]
  • [审判员]:
    请坐。
    [09:04:46]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
    [09:05:0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略)
    [09:05:15]
  • [审判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莲芬诉被告上海张江集体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志刚、徐冰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周婉独任审判,书记员刘露担任本案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09:10:50]
  • [原告]:
    听清楚了。
    [09:12:19]
  • [被告]:
    听清楚了。
    [09:12:37]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9:14:07]
  • [原告]:
    不需要回避。
    [09:14:21]
  • [被告]:
    不需要回避。
    [09:14:38]
  • [被告 第三人]:
    听清楚了。不需要回避。
    [09:16:1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09:16:46]
  • [原告]:
    1、 确认2016年4月14日被告三与被告二签订的《上海市征收置换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无效;
    2、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同诉状)撤回原诉状上第2项诉讼请求。补充说明一下,徐志刚和沈莲芬都是再婚夫妻,两人结婚后收养了徐冰佳,徐和沈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徐冰佳随徐志刚生活,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系争的被拆迁房屋已经判决归原告所有,被拆迁的房屋是原告和徐志刚在婚后建造,位置在13弄30号,有证面积86.66平米。原告、被告三、第三人户口都在13弄23号,拆迁时13弄30号房屋中没有任何户口。第三,被告三、第三人在签订安置协议之前也没有任何拆迁安置过。第四,拆迁30号房屋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当时评估所确定的权利人是原告,但是最终原告没有作为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和安置人,与拆迁口径和政策不符。故原告提起诉讼。
    [09:16:54]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09:17:26]
  • [被告 被告一]:
    征收房屋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本次相关口径,本案原告即不是申请人,也不是产权人,而且原告2003年的时候已经有过拆迁安置补偿,原告不符合本次被安置的调解,所以我们认为本次动迁中原告不是被安置人。至于原告和被告三内部对房屋如何分配,是他们内部的事情,与补偿协议有效与否没有关系。
    [09:17:40]
  • [被告 被告二]:
    我们是根据操作口径(75号文)操作的,本次动迁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树宝,原告是享受过动迁的,根据75号文第17条,原告不符合再享受动迁的条件。至于分家析产,在本次动迁启动公告之日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仍按原文件及建房手续为准。
    [09:18:06]
  • [被告 被告二]:
    户口在册的,派户主或者从被安置人或补偿人里面推荐一个代表来签订。我们对这一户的安置由他们自己内部分配。
    [09:27:29]
  • [被告 被告三]:
    拆迁补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权属认识错误,系争房屋属于无证房屋,根据前案的调解书,若房屋为无证房屋,应按建筑材料处理。而且,原告之前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根据政策,不应再次享受动迁利益。综上,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庭后会将具体的书面代理意见庭后提交法庭。
    [09:27:47]
  • [被告 第三人]:
    拆迁补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权属认识错误,系争房屋属于无证房屋,根据前案的调解书,若房屋为无证房屋,应按建筑材料处理。而且,原告之前已经享受过动迁安置,根据政策,不应再次享受动迁利益。综上,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庭后会将具体的书面代理意见庭后提交法庭。
    [09:27:53]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09:28:04]
  • [原告]:
    证据1、2016年4月14日被告与徐志刚签订的补偿协议,证明关于被拆迁的房屋13弄30号等相关约定,该协议并没有对原告进行安置。
    证据2、2016年4月19日徐志刚与被告签订的补偿补充协议,证明因拆迁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的奖励费由徐志刚领取。
    证据3、房屋预订联系单,证明拆迁的13弄30号的房屋安置了两套房屋,确定的被拆迁人和安置人是徐志刚和徐冰佳、安置的同住人也是徐志刚和徐冰佳,同时证明被拆迁补偿金额813439.74元。
    证据4、①2002年3月4日集体社员造房用地许可证,证明原来宅基地上占地65平米的房屋全部拆除,原址建造两层住房两间,建筑面积130平米。
    ②2002年3月4日经张江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王树宝、徐国生、徐志刚共同申请建造了占地65平米的两层楼房,实际建造了三层房屋,建筑面积实际大于65平,这是原、被告婚后建造,原告享有房屋份额。
    ③2002年1月9日申请报告、2001年11月份情况说明、2015年1月30日的张江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2002年在原告与徐志刚结婚之后经过正规申请所建造的农村房屋,实际出资人是原告。
    ④2015年1月30日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和徐志刚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在1998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徐冰佳是2007年2月份收养的女儿,现随徐志刚生活。同时证明13弄30号婚后建造的三层楼房归原告所有。
    证据5①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协议置换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被拆迁的房屋确认被置换入是沈莲芬,且在拆迁过程中已经确认是协议置换,同时证明重置单价和评估单价。
    ②上海市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协议置换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目的同上。
    证据6、居住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工程量清单,证明30号附属设施价值情况。
    证据7、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内档资料,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表、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看账记录表、面积计算表、土地使用证附图,证明1991年土地证使用者登记人员是王树宝、徐国生、徐志刚,但是该登记的房屋已经在2002年拆除,农场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房屋已不复存在,不应该以宅基地使用证作为拆迁的依据。
    证据8、13弄30号房屋平面图,证明原、被告结婚后实际建造房屋的情况。
    证据9、2014年4月2日居委会证明一份、承诺书一份、照片一张,证明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王树宝名下占地65平米的房屋属于王树宝和徐国生的产权份额,王树宝和徐国生自愿表示放弃,放弃份额归徐志刚所有。
    证据10、收养登记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第三人是收养的。
    证据11、房屋置换补偿安置宣传告示、操作口径通知一份及具体操作口径,提请注意第11页第2条、第9页第3条。
    [09:28:20]
  • [被告 被告一]: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只能证明被拆迁的房屋是宅基地房屋,原告根本不具有申请人资格。
    [09:28:40]
  • [被告 被告二]:
    同上次质证意见。
    [09:28:53]
  • [被告 被告三]:
    同上次质证意见。
    [09:30:15]
  • [被告 第三人]:
    同上次质证意见。
    [09:30:22]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30:30]
  • [被告 被告一]:
    证据1、建筑面积认定审核表,证明徐国审有动迁时租赁房、原告动迁过,故拟出。
    证据2、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徐国生)及相关资料
    证据3、上海市诚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资料
    证据2、证据3证明原告及徐国生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
    证据4、张江镇唐坊街13弄23号租赁房屋户名变更资料,证明23号租赁户名由徐国生变更为原告的事实。
    其他证据同第一次庭审。
    [09:30:41]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09:30:58]
  • [原告]:
    上次开庭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意见不变。同上次质证意见。对今天补充证据,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安置认可认定错误,造成协议签订无效,因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09:31:21]
  • [审判员]:
    被告二质证。
    [09:31:33]
  • [被告 被告二]:
    被告一证据没有异议。
    [09:31:40]
  • [被告 被告三]:
    被告一证据没有异议。
    [09:31:52]
  • [被告 第三人]:
    被告一证据没有异议。
    [09:31:59]
  • [审判员]:
    被告二有无举证?
    [09:32:12]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举证。
    [09:32:20]
  • [审判员]:
    被告三有无举证?
    [09:32:45]
  • [被告 被告三]:
    证据1、承诺书,证明23号承租人已经变更为沈莲芬了,徐国生没有进行过安置。
    证据2、调解笔录一份,这是当时原告与徐志刚离婚一案的调解笔录,说明一下,调解笔录第6页,原告自认30号房屋没有建房报告;第8页,原告对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理知晓。被告认为30号房屋是无证房屋,应当按照建筑材料处理。
    [09:33:11]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33:28]
  •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30号房屋经过合法建造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我们认为本案30号房屋是有证房屋,应当按照产权房来处理,而不是按照建筑材料来处理。
    [09:33:37]
  • [审判员]:
    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09:33:49]
  • [审判员]:
    各方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09:33:57]
  • [被告 被告一]:
    对调解笔录真实性无异议,30号房屋130平米是有证面积,而且被告也进行了足额的安置。
    [09:34:09]
  • [审判员]:
    其他两个被告质证意见。
    [09:34:29]
  • [被告 第三人]:
    对调解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
    [09:34:47]
  • [原告]:
    没有了
    [09:41:52]
  • [被告]:
    没有了
    [09:42:39]
  • [被告 第三人]:
    坚持认为30号房屋是无证的,原告对房屋权属认识错误。
    [09:42:5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09:43:23]
  • [原告]:
    被拆迁房屋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被拆迁的房屋建造是在原告与徐志刚结婚之后,拆迁之时原、被告、徐冰佳的户口都在23号,30号是有产房,应该按照有产房的相关规定进行拆迁安置。2016年4月14日拆迁协议作为本户人员,原告没有得到任何拆迁安置,我们认为不符合安置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综上,我们认为拆迁安置无效,要求被告按照拆迁政策具体规定对原告所有的30号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09:43:32]
  • [被告 被告一]:
    原告按照相关正常,不属于本案涉及的动迁房屋的被安置人,原告不是宅基地房屋的所有人和申请人,而且原告之前也获得过安置,所以原告不符合安置条件。被告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全额足额补偿。
    [09:43:54]
  • [被告 被告二]:
    对协议、安置对象都已经足额安置,原告并不是本次安置对象。
    [09:44:21]
  • [被告 第三人]:
    要求原告提供原告名下的30号房屋的产权证。如果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09:44:39]
  • [被告 第三人]:
    我和徐冰佳认为动迁协议是有效的。
    [09:44:48]
  • [审判员]:
    各方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09:45:23]
  • [原告]:
    系争房屋既有建房申请报告、又有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房屋权属是明确的。
    [09:45:40]
  • [被告 被告一]:
    没有补充。
    [09:45:48]
  • [被告 被告二]:
    没有补充。
    [09:46:20]
  • [被告 第三人]: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虽然生效了,虽然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是调解书注明了如果是无证房屋,要按建筑材料处理。
    [09:46:36]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09:46:55]
  • [原告]:
    支持诉请。
    [09:47:20]
  • [被告]:
    驳回诉请。
    [09:47:27]
  • [被告 第三人]:
    驳回诉请。
    [09:47:47]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09:48:0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09: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