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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

审判组织

被告代理人

审判组织2
2018年7月25日14: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准许,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4:50]
  • [审判员]:
    开庭审理(2018)沪0115民初44635号一案。
    [14:12:2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委托代理人聂彦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小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菊茹,董事长。(未到)
    委托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佟今,女,上海普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特别授权)
    [14:15:3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邢怡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张珏协助审理,书记员陆佳怡担任记录。
    [14:16:1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16:35]
  • [原告]:
    清楚了。
    [14:16:59]
  • [被告]:
    清楚了。
    [14:17:1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17:21]
  • [原告]:
    不申请。
    [14:17:32]
  • [被告]:
    不申请。
    [14:17:3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4:21:20]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775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27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
    明确:2016.6.13是原告向被告进行债券申报的日期,故作为本案的损失起算日。
    [14:21:33]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14:21:47]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1、诉讼都是在2015年以前,而且合同都应是一案一诉。2、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当支持。3、
    有些服务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有份合同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原告收取了60万元的代理费,违背商业常理。
    [14:21:5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先由原告举证。
    [14:22:08]
  • [原告]:
    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对应的法院文书材料3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委托事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律师费。
    证据2、清算公告报纸一份、债权申报材料一份,证明2016年5月16日,被告登报表示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要求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原告已于2016年6月13日按照要求向被告进行了债权申报。
    证据3、双方往来函件、快递单六份,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律师费未果,另2017年12月,原告还应被告要求到被告处与被告核账。
    补充证据4、被告2013.1-6对账清单1份,证明就2012年的案件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对账。
    补充证据5、被告2013.1-7对账清单,证明在2013.7双方进行对账。
    补充证据6、2014.12.19原告发给被告公司雷静的邮件、2016.2.25原告律师发给被告公司雷静的邮件,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进行催讨律师费。
    补充证据7、2014.1.20被告律师费对账清单2份,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催讨律师费。
    补充证据8、询证函1份,证明2018.6被告向原告发送询证函称尚欠原告54万元。
    [14:28:24]
  • [审判员]:
    原告出示证据1原件供法庭核对。
    [14:28:33]
  • [原告]:
    出示证据1原件。
    [14:28:51]
  • [审判员]:
    核对无误,返还原告。
    [14:29:04]
  • [原告]:
    收到。
    [14:29:1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29:38]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是被告签署的,但是应该一案一诉。
    证据2真实性认可。
    证据3函件被告都收到了,但原告的催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4该份证据是2013年的,原告应当在2015年起诉,对于雷静其不能代表公司进行签字。
    证据5签字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6雷静不能代表公司,原告应当向公司法人主张律师费。
    证据7真实性认可,签字真实性认可。
    证据8真实性认可,被告仅认可54万元的事实。
    [14:29:56]
  • [审判员]:
    雷静的身份?
    [14:30:10]
  • [原告]:
    雷静是被告公司的办公室主任。
    [14:30:20]
  • [被告]:
    有雷静这个人,还在职,是办公室普通员工。
    [14:30:30]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14:30:42]
  • [被告]:
    证据1、被告公司清算债权申报书、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债权申报资料清单、被告补资参(入)股合同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2份、收据联1份,证明被告公司与原告律所律师有利益关系。原告律师聂彦萍参与了被告公司股权的购买24万元,聂彦萍律师与债权人有利害关系。
    [14:30:53]
  • [审判员]: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4:31:02]
  • [原告]:
    证据1债权申报书证明债权人并未实现债权。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被告补资参(入)股合同书,合同书是被告公司的观点,并非是原告的观点。与本案无关。
    [14:31:16]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14:35:53]
  • [原告]:
    事实方面,在2012-2015年之间,被告因为股东之间有纠纷,我方站在被告方为被告公司服务,在2015年之后,因被告管理层发生变动,所以向违约。关于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原告收取了60万元的代理费,该案标的为400多万,故我方收取60万代理费是合理的,该案中,法院有谈话的记录有12次,且法院进行了多次拍卖及变卖,代理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被告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最多的时候聘请了10多位律师,原告律师为维护被告公司良好运营做了大量的工作,忠于被告公司的利益,签署合同、支付律师费、案件策略安排是公司管理层共同协商决定的,相应的案件已经全部结案并出具法律文书,原告在服务期间,已尽到相应服务。
    [14:36:12]
  • [被告]:
    原告从在2010年-2014年期间提供法律服务,被告公司欠债2000多万,原告导致被告公司损失200多万。
    [14:36:25]
  • [审判员]:
    针对被告提供的诉讼时效,原告有何意见?
    [14:36:33]
  • [原告]:
    从2013年开始我方就开始催讨,一直到2016年2月,2016年6月进行了债权申报。
    [14:36:45]
  • [被告]:
    原告没有向被告公司进行催讨,只是向所谓的公司员工催讨。
    [14:36:5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提起的利息损失是什么意见?
    [14:37:03]
  • [被告]:
    不同意支付。我方不同意支付律师费,故也不同意支付利息。
    [14:37:1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7:24]
  • [原告]:
    关于律师费用,我方有同被告公司员工进行核账,当初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仅仅对收费标准提出了异议,对数额从来没有提出异议。律师费用与合同费用能够对应。合同经过被告签字,没有问题。关于诉讼时效,我方给被告公司代表员工雷静发送了相关对账单,雷静能够代表被告公司,我方一致在向被告催讨。
    [14:38:5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9:03]
  • [被告]:
    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除了我方同意的54万元律师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间一直在对账。我方认为雷静不能代表公司,即使雷静能代表公司,与雷静签署的对账单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14:39:15]
  • [原告]:
    我方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一直在向被告公司经办人雷静及佟今主张。
    [14:39:2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作最后陈述。
    [14:39:33]
  • [原告]:
    请求支持诉请。
    [14:39:44]
  • [审判员]:
    被告作最后陈述。
    [14:39:52]
  • [被告]:
    请求驳回诉请。
    [14:40:01]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14:54:01]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