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7月23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手术矫正o型腿未果 诉至法院索赔六万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1:49]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手术矫正o型腿未果 诉至法院索赔六万元”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王旸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曦担任法庭记录。[09:13:4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纠正o型腿,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双胫腓骨截骨,骨外固定。手术半个月后,发现左脚腓骨翘的很高,被告在不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左脚向右矫正11度。三个月后,原告行走时,发现左脚不能抬到正常行走位置,向右倾斜,感觉脚步肌肉僵直,并有点跛行,重心不稳。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手术评估不治疗方案不完善,手术过程发生严重失误,导致原告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67815元;2、被告支付诉讼费。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4:05]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4:20]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林某,男,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菊,北京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席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17244号原告林某起诉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旸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刘曦担任法庭记录。[09:14:4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6:17] -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18:38]
- [原告 张爱菊]:(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67815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纠正o型腿,被告对 原告进行了双胫腓骨截骨,骨外固定。手术半个月后,发现左脚腓骨翘的很高,被告在不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的左脚向右矫正11度。三个月后,原告行走时,发现左脚不能抬到正常行走位置,向右倾斜,感觉脚步肌肉僵直,并有点跛行,重心不稳。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和形象。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却态度蛮横,病例也不让原告复印。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手术评估不治疗方案不完善,手术过程发生严重失误,导致原告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对自己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为此,特诉之贵院,望贵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09:19:37]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20:13]
- [被告 郑健]:患者术前存在畸形,术后达到了诊疗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20:32]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举证时请逐一说明证据名称、内容以及证明目的。[09:20:47]
- [原告 张爱菊]:(提交)证据1、从被告档案室复印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手术的部分病例、收费票据;证据2、片子5张(1张是积水潭医院的,4张为被告医院的)和护具,证据1、2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有诊治行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的腿部有波形。护具是根据脚腕模型做的,护具外观左右不同,差距大。[09:38:2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请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09:38:37]
- [被告 郑健]:(阅)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是不是全套的病例,鉴定应以全部的病例为准;医疗费没有原件,但是与鉴定无关,涉及医保报销问题,需要提交原件后发表意见;证据2原告没有提供手术前的片子,现在提交的片子有手画的线,对鉴定会有影响。[09:38:52]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09:39:12]
- [被告 郑健]:住院病历和病历封存件的复印件。[09:39:27]
- [审判员]:封存病历的时间?[09:39:46]
- [被告 郑健]:2018年5月9日。[09:40:05]
- [审判员]:谁和谁进行的封存?[09:40:18]
- [被告 郑健]:林某本人签字。[09:40:28]
- [审判员]:原告,是否是你去医院封存的病历?[09:40:42]
- [原告 林某]:是的。[09:40:54]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41:09]
- [原告 林某]:(阅)第一次手术,手术部位标记确认单记载的医生只有杨某一人,当时医院告诉有会诊医师一并做手术,是导致我腿部手术没有做好最主要的原因。不应该是一个医生进行手术。[10:25:30]
- [原告 张爱菊]:(阅)病例的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具体的需要回去看一下。[10:25:46]
- [被告 郑健]:确认单有原告的签字。[10:25:54]
- [被告 赵某]:当时有会诊医师是彭某,手术不是杨某一人完成的,是团队完成的,但是确认单写不下多人的名字,只能写杨某一人的名字。手术方案的确定、术后调整都是由团队完成的。[10:26:01]
- [被告 郑健]:庭后提交原告的片子、手术前手术后走路的视频。[10:26:18]
- [审判员]:举证质证环节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原告何时入院?[10:26:26]
- [原告 张爱菊]:第一次是2017年10月23日。[10:26:33]
- [审判员]:原因?[10:26:45]
- [原告 张爱菊]:治疗矫正O型腿。[10:26:51]
- [被告 郑健]:上述属实。治疗双膝关节内翻。[10:26:58]
- [审判员]:原告入院治疗的情况?[10:27:05]
- [原告 林某]:10月23日入院,26日做了两条腿的手术,过了10多天,我说左脚右脚有区别,我告知了被告的医生杨某,旁边的医生说可以再调调,杨某说不能调,让我走两步,之后就让我回病房了,当时要出院了,过了2、3天,赵医生和韩医生来病房,之前每天都会来调固定器,但是去办公室之后就没有来调整过。一个人来拆我的架子,我说是否算好了才动的,韩医生说经过计算了,固定器给我转了11度。我去积水潭医生说左脚内旋5、6度。医生直接扭动也没有麻醉,我当时疼痛,韩医生比对两只脚认为没有问题。调整后过了2、3天我就出院了,一个月后发现两只脚不一样。第一次手术4个半月拆除固定器进行第二次手术。[10:27:16]
- [被告 郑健]:第一次入院是手术治疗,第二次是拆除固定器。[10:27:33]
- [被告 赵某]:经过专家讨论,双下肢不对称,固定器术后都会有微调,调整都是围绕我们出的意见,都是为了患者的治疗满意。[10:27:40]
- [审判员]: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有哪些过错?[10:27:48]
- [原告 张爱菊]:手术前应由会诊意见、告知原告签字同意,不能强行进行纠正治疗。[10:27:54]
- [被告 郑健]:不存在暴力强行的治疗。手术前手术后的片子对比,手术成功。[10:28:0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申请鉴定?[10:28:11]
- [原告 张爱菊]:申请鉴定。[10:28:17]
- [审判员]:申请鉴定的内容?[10:28:25]
- [原告 张爱菊]:申请对被告对原告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被告的诊治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程度;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对原告的三期(护理、营养、误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10:28:32]
- [审判员]:双方如何选择鉴定机构?协商选择还是高院摇号确认?[10:28:41]
- [原告 张爱菊]:协商选择。我们各方各自写出5个机构,选择第一个共同的机构。[10:28:49]
- [被告 郑健]:同意,协商选择,我们各方各自写出5个机构,选择第一个共同的机构。[10:28:57]
- [审判员]:双方提交各自选择的5间鉴定结构。[10:29:04]
- [原告 张爱菊]:民正、天平、中正、中衡、长城。[10:29:11]
- [被告 郑健]:中衡、通达守诚、中正、法源、中天。[10:29:19]
- [审判员]:双方最终确定的鉴定机构?[10:29:25]
- [原告 张爱菊]:为了交通便利选择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10:29:33]
- [被告 郑健]:同意选择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10:29:44]
- [审判员]:作为检材的材料?[10:29:53]
- [原告 张爱菊]:双方共同封存的病例。[10:30:00]
- [被告 郑健]:同意。[10:30:06]
- [原告 张爱菊]:片子5张和护具一套。[10:30:13]
- [被告 郑健]:片子以我们提交的为主,和原告提交的一致,就是没有原告自行画的线。还有手术前后走路的视频。[10:30:20]
- [原告 张爱菊]:以我们提交的为准,听证会的时候再质证。视频资料不认可,存在医院诱导性的行走行为。[10:30:28]
- [被告 郑健]:我们的病例我们送鉴定机构,原告的片子原告送鉴定机构。我们会提交手术前中后的片子共计3张。[10:30:37]
- [原告 张爱菊]:认可被告提交的手术片子的真实性;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10:30:46]
- [审判员]:我们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原被告和鉴定机构联系时间送检材,原告是护具和5张片子;被告是病例、3张片子和视频。[10:30:55]
- [原告 张爱菊]:好的。[10:31:03]
- [被告 郑健]:好的。[10:31:08]
- [审判员]: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期间,直到被告将封存的病例送检期间直到鉴定机构接收,不要将检材擅自开封,如果因为擅自开封导致检材丢失,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10:31:16]
- [被告 郑健]:好的,知道。[10:31:24]
- [原告 张爱菊]:好的,知道。[10:31:30]
- [审判员]:将封存病例退还被告;将原告的片子、护具退还原告。[10:31:39]
- [原告 张爱菊]:收到。[10:31:45]
- [被告 郑健]:收到。[10:31:51]
-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31:58]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32:16]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