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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原告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直播人员

庭审全景
7月24日10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购物车卡住电梯 顾客索赔8万余元”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靳亚真。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0:28]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7月24日10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购物车卡住电梯 顾客索赔8万余元”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薛某诉称:2018年4月19日9:30分左右,原告薛某在被告某大卖场购物乘坐电梯时,因购物车后轮卡在滚梯缝隙中,导致购物车车身甩动致原告薛某摔倒在地无法起身。后经救护车送往某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原告薛某因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被告某大卖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协调无果后,原告薛某将被告某大卖场诉至法院,要求某大卖场支付其相应的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82833.15元。
    [10:38:0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沈京担任法庭记录。
    [10:39:19]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40:13]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0:41:21]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0:41:51]
  • [审判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0:44:23]
  • [原告]:
    原告薛某,女,193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路*楼*单元*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原告儿媳),女,1961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某小区*楼*单元*室。
    [10:46:05]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北京门城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北京门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沈京担任法庭记录。
    [11:08:52]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13:48]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换人审理。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1:14:0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1:15:39]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与诉讼请求?
    [11:17:29]
  • [原告]:
    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与起诉书一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653.15元(住院费70223.21元+医疗器械1013.8元+复诊366.14元),陪护费7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2400元,共计82833.15元。
    [11:17:48]
  • [审判员]:
    鉴于本案被告北京门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的权利。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举证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质证时应当首先说明对证据有无异议,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与辩驳。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1:20:33]
  • [原告]:
    证据一,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证明薛某住院治疗情况及诊断情况、陪护情况;证据二,出院小结,证明住院十六天,复查情况等;证据三,京煤总医院出院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证明花费;证据四,同仁堂收据两份,医疗器械销售专用票三张,证明薛某为治疗购买的器具花费;证据五,陪护费票据;证据六,家属陪护误工证明复印件;证据七,京煤医院挂号费挂号记录复印件,门诊收费票据两张复印件;证据八,两份情况说明,上面有某公司的财务章;证据九,责任险索赔申请书;证据十,理赔赔款确认书。一并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证据六七的原件庭后提交。另外我方说明一下,物美公司是有录像的,我们当事人见到过,要求对方出示,处理这个事情的工作人员姓马,但是我们要求他们提供的时候被告知需要走诉讼程序才能调取。另外,我们申请要求对薛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11:24:16]
  • [审判员]:
    现在询问几个问题,原告方陈述一下事情经过。
    [11:26:15]
  • [原告]:
    原告薛某本人去物美超市购物,推这个购物车,在电梯上行的过程中,购物车的前面两个轮已经到了上面的地板,但是右后轮在滚梯上卡死了,购物车就来回甩,薛某和购物车就都倒了,后面有一个其他的顾客把这个电梯暂停了,当时没有物美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场,后来通知了超市,他们才派一个姓马的工作人员过来,然后拨打的120。姓马的工作人员陪着一起去的医院,垫付了急诊的医药费,住院费里面有三千块钱也是他们当时垫付的。小马说保险公司需要情况说明,就让代理人写了一个情况说明,我去看了录像后写了情况说明,我要求复制录像,被姓马的工作人员拒绝。情况说明上的财务专用章是小马盖的。
    [11:26:24]
  • [审判员]:
    之后你们就赔偿问题进行过协商吗?
    [11:28:57]
  • [原告]:
    他们的工作人员就垫付了5000元,之后他们就说需要上报,后来就一直没有再支付钱款。
    [11:29:11]
  • [审判员]:
    薛某当时的摔伤情况如何?
    [11:32:41]
  • [原告]:
    4.19日到5.5日住院,6.6日去复查的,都是在京煤医院,后来的就不主张了。
    [11:33:03]
  • [审判员]:
    情况说明的日期是5.18,是后来写的是吗?
    [11:33:23]
  • [原告]:
    是。
    [11:33:50]
  • [审判员]:
    薛某现在情况如何?
    [11:34:03]
  • [原告]:
    现在行动受限,自己无法独立行走,不能下蹲,现在治疗过程还没结束。
    [11:34:59]
  • [审判员]:
    其他的还有补充吗?
    [11:35:25]
  • [原告]:
    没有。
    [11:35:42]
  • [审判员]:
    鉴于本案需要伤残鉴定,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
    [11:36:0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沈京和张伟,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36:5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3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