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7月25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欠款到期未还 债主诉请清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强,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王先生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4:31]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26:50]
  • [主持人]: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17年9月,被告王某向他借款81100元,约定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借款,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1100元及利息。
    [10:27:57]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齐婵娟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28:5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30:03]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30:23]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告及被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30:50]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先生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事审判第五庭齐婵娟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宋悦担任法庭记录。
    [10:31:3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33:15]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33:41]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34:02]
  • [原告]:
    不申请。
    [10:34: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34:31]
  • [审判员]:
    下面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0:50:45]
  • [原告]:
    诉讼请求及事实理是2017年10月11日给被告现金存款,3.61万元,之后陆续给被告转钱。11月13日给被告银行转账。11月15日是最后一笔,从2017年11月15日起算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0:51:16]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52: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我方与原告没签借款合同,没有借条收据等,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2017.9.7我方和原告签订了服务协议,我方作为中介方,为原告提供合适的贷款客户,所以签订了此份协议,原告作为借款人,委托贷款180万元,委托服务费10万元。2017年9月7日我方作为中介寻找到董某作为贷款客户,与原告签订了180万元的借款合同,且董某银行转账给原告。我方已经履行了中介义务,原告起诉的8.11万元是服务费的一部分,原告尚欠1.89万元的服务费还没给我们。我方保留要求支付剩余服务费的起诉权利。原告陈述说和案外人刘某、吴某的诉讼和本案无关。原告仅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进行举证。
    [10:53:36]
  • [原告]:
    十万元服务费已经以现金方式给被告了,在某公司给的。当时被告他哥儿俩在,别的人我的不认识。我给现金的时候也没让他们给出收据。我转给王某的钱,就是借款。具体的庭后核账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法院。
    [10:55: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应提交证据原件。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1:00:25]
  • [原告]:
    证据一, 银行转账。证据二,支付宝转账。证据三微信。证明我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11:01:44]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01: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收款人并不能证明是我方,存款人不能证明是原告。
    证据二,不认可,现金转账不能证明收款人是本案被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证据三不认可,无法证明是本案被告。
    [11:02:3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03: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目录。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详见证据目录。
    [11:04:03]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1:04:13]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服务费已经结清。
    证据二认可。
    [11:04:44]
  • [审判员]:
    关于事实及证据有无补充?
    [11:05:09]
  • [原告]:
    支付宝微信都是实名制的。
    [11:0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并非实名制。
    [11:05:52]
  • [审判员]:
    原被告什么关系?
    [11:06:25]
  • [原告]:
    我和被告从去年8月底认识的。我和被告2017年9月产生债务关系,我和案外人吴某有一个130万元的纠纷,我被执行了,然后找王某,向王某的公司借款180万元,董某给我转账180万元我收到的,管他们公司借款的时候他们让我签了一系列合同,都是空白的,直接让我签字,这180万元还没还。借款过程中,他们分三次从我的账户拿走44万元现金,王某和他弟弟拿的。产生了案外人刘某起诉我的一个借贷的案子,标的是43万多元。案外人刘某和被告是什么关系具体的我不清楚。我还给刘某157万元了。
    [11:07: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就是中介人。
    [11:09:0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09:31]
  • [原告]:
    2017年9月,被告王某向我借款81100元,约定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借款,我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1100元及利息。
    [11:10: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我方与原告没签借款合同,没有借条收据等,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
    [11:11:19]
  • [审判员]:
    双方同意法庭调解么?
    [11:12:48]
  • [原告]:
    不同意。
    [11:13: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1:13:2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庭上调解,最后陈述。
    [11:13:48]
  • [原告]:
    2017年9月,被告王某向我借款81100元,约定期限1个月,月利率2%,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清偿借款,我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1100元及利息。
    [11:1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我方与原告没签借款合同,没有借条收据等,也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
    [11:14:38]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1:14:55]
  • [主持人]:
    紧张的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1:15:30]
  • [公共发言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