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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称不知情房屋产权变更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52:4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陈璐,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孙先生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53:1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54:56]
- [主持人]:原告孙先生起诉称,他是丰台区马家堡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与家人一直居住在此。不久前,孙先生从他人口中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为孙某。2017年10月25日,孙先生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在孙先生不知情并且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未核实前往不动产登记的产权人并非原告本人且依据伪造的赠与协议办理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程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丰台区马家堡某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的行政行为。[09:55:4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0:23:0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0:24:31]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0:29:32]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0:30:11]
- [审判长]: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先生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10:30:43]
- [审判长]:本案由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煜昌、李艳玲组成合议庭,胡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刘荣华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10:35:40]
-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0:37: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2:54:17]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2:54: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2:56:03]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12:57:22]
- [第三人孙某]: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2:57:47]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12:57:5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进行法庭陈述,由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12:59: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是丰台区马家堡某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与家人一直居住在此。不久前,孙先生从他人口中得知房屋所有权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为孙某。2017年10月25日,孙先生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得知,在孙先生不知情并且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我方认为,被告未核实前往不动产登记的产权人并非原告本人且依据伪造的赠与协议办理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程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丰台区马家堡某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孙某的行政行为。[12:59:45]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3:01: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我方为第三人孙某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已尽审慎审查职责,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13:02:13]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发表一下诉讼主张[13:51:18]
- [第三人孙某]: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登记行为不合法,当时是别人给我找的人假冒我的父亲办理过户的。[13:52:32]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发表一下诉讼主张[13:53:25]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我们相信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我们没有义务去核实申请登记的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我们本身就是抵押权人,在案涉债权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我方有权对抵押物申请拍卖,对我方的债权进行清偿,如果孙某造假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孙某进行赔偿。此外,我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与孙某之间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是合法有效的。[13:53:52]
- [审判长]: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3:55: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卷),证明2017年9月13日,原告孙先生、第三人孙某向被告申请涉案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孙某名下。
2、X京房权证丰字第4XXXX9号《房屋所有权证》(附卷),证明原告孙先生为涉案不动产房屋所有权人。
3、不动产赠与合同(附卷),证明原告孙先生与第三人孙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孙先生自愿将其所有的涉案不动产赠与第三人孙某。
4、原告孙先生身份证复印件(附卷),证明申请人原告孙先生的身份证明。
5、第三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附卷),证明申请人第三人孙某的身份证明。
6、现场照片2张(附卷),证明原告孙先生与第三人孙某到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7、购房承诺书(附卷)
8、家庭购房申请表(A类)(附卷)
9、证明信(附卷)
10、结婚证复印件(附卷)
11、申请人核验信息(附卷)
12、第三人孙某户口簿复印件(附卷)
13、黄女士户口簿复印件(附卷)
14、小孙(化名)户口簿复印件(附卷)
15、黄女士身份证复印件(附卷)
证据7-15证明第三人孙某购房资格与家庭情况。
16、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份(附卷)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卷)
证据16-17证明申请人已缴纳涉案不动产转移契税。
18、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楼房)(附卷),证明涉案不动产测绘资料。
19、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领取了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XXXXXX1号《不动产权证书》。
20、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2份(附卷),证明被告就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21、不动产登记审批书(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审查完成并登簿。
22、制证信息(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4日制证。[13:55:51]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4:02: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中,2017年9月13日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该文件中并非原告签字,相关申请材料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文件系伪造赠与合同,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证据4、5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照片显示办理登记的并非原告本人,证据7-15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非申请人实际真实意思表示,证据17、1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证据2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并非原告在上面的签字。证据21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证据13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14:02:39]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有反驳意见[14:05: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4:06:18]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14:06:35]
- [第三人孙某]:没有异议[14:06:50]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9月13日你与谁一起办理的登记[14:07:09]
- [第三人孙某]:德哥给我找的人与我一起办理的登记,但一起办理登记的人我不认识。我找的德哥向他借钱,他问我名下是否有房,我说没房,然后他就建议我将父亲名下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这样就可以借款了。至于不动产赠与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手续前后都是他给我办理的。[14:07:37]
- [审判长]:孙某,涉案房屋原告是否赠与过你[14:08:34]
- [第三人孙某]:没有,也没有签过什么赠与合同。至于申请材料中的赠与合同都是借款人那边给我办的,里面我的签字是我的。[14:08:51]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申请材料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告身份证是否是真实的[14:09:10]
- [第三人孙某]:真实的,当时是我从家里的柜子里偷偷拿走的。办理转移登记前没有跟家里的人说,家里人也不知道。身份证也是我跟我父亲要的,用途是单位有事儿要用。申请材料中有我的签字都是我签的,我当时也知道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14:09:30]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你为什么要办理转移登记[14:10:14]
- [第三人孙某]:德哥当时告知我只有办理完转移登记才可以借钱,当时我想借60万,但对方要求我办理房屋转移手续。借的钱是用来还别人的钱,我在外面的借钱情况家里人也不知道,我也没有跟他们说过。借的钱是用来做文玩生意的,当时在网上利用微信做了半年的生意,当时家里人并不知情。[14:10:34]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14:11:11]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认可。作为抵押权人我方没有核实材料真伪的意见,因为第三人孙某自己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孙某承担,原告不应当起诉被告要求撤销被诉登记。而且申请材料中凭借相关证件照片和现场照片无法核实真伪。[14:11:29]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对于第三人孙某所说的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你方是否清楚[14:12:17]
- [第三人温某]:不知道[14:12:59]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冒名原告的人你是否认识,其真实姓名是什么[14:13:13]
- [第三人孙某]:不认识,真实姓名我也不知道。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我只认识一个叫德哥的人,我有他的微信和电话,具体家庭住址和原来的工作单位我也不知道。当时是第二家的人帮我找的德哥,德哥是第三家借款公司的人。最初是新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个叫高朦的人给我联系的第一笔借款,他的联系方式是13XXXXXXXX6,现在应该还在这个公司,第一笔借款金额是10万,到手4、5万左右,第二笔借款金额是40万,到手20万左右,第三笔借款金额61万,当时取走16.8万的保证金,剩下的钱都达到我的卡上了,第四笔借款金额是180万,到手是173.7万。[14:13:56]
- [审判长]:原告方,对以上意见是否有异议[14:15: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15:12]
- [审判长]:原告方,第三人孙某借钱欠债、转移登记办理抵押以及做生意的情况你是否清楚[14:15: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当时他要我身份证的时候说是因当时单位(中国银行子公司新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作需要审核我个人的身份证件,至于房产证当时是锁在立柜里面的抽屉里面的,当时是第三人孙某偷取的真房产证,并把假房产证放在柜子里的。后来是第三人孙某借钱的同事到我家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房产证已经被用来办理过户登记了,他说第三人孙某的房产证复印件在他手里押着呢,经过到被告处调取档案查看以后我才知道的,该案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第一次报案时间是2017年10月份,是向马家堡派出所报案的,因为属地管辖原因,当时要求我去呼家楼派出所立案,后来我又报了四五次案,最终在今年7月18日朝阳分局呼家楼派出所针对我所报案件向我作出了正式受案回执,文号是京公朝(呼)受案字[2018]0XXXX3号,我会在庭后向法庭提交。[14:16:52]
- [审判长]:请被告方继续举证[14:25: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卷),证明2017年9月28日,第三人孙某、温某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24、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附卷),证明2017年9月18日,第三人孙某与温某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将涉案不动产抵押给温某,被担保主债权金额为180万元。
25、第三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附卷),证明申请人第三人孙某的身份证明。
26、第三人温某身份证复印件(附卷),证明申请人第三人温某的身份证明。
27、现场照片2张(附卷),证明第三人孙某、温某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28、授权委托书(附卷),证明第三人孙某委托温某代为领取涉案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29、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2份(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了第三人孙某、温某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温某于2017年10月11日领取了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XXXXX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30、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2份(附卷),证明被告就申请人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31、不动产登记审批书(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29日审查完成并等簿。
32、制证信息(附卷),证明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制证。[14:25:55] - [审判长]:原告方,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4:28: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但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14:28:16]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4:28:32]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异议[14:28:47]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14:29:12]
- [第三人孙某]:没有异议,借了180万,实际到手1万元左右,当时180万打到我卡里了,但后来都被案外人拿走了。[14:29:23]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你当时向第三人孙某借款金额是多少[14:29:53]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出借了180万,在确认打到第三人孙某账户上,第三人孙某收到钱之后,其如何处置这笔钱就与我方无关了,180万借款行为是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14:30:15]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针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是否有异议[14:31:05]
- [第三人孙某]:在办理案涉抵押登记的时候都是我跟温某本人去办理的,对材料真实性没有异议[14:31:21]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补充[14:31: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第三人孙某房产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都被第三人拿走了,不在孙某手里。[14:31:49]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14:32: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4:32:41]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法律依据[14:32: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职权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4:33:06]
- [审判长]:原告方,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14:33: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4:33:28]
- [审判长]:第三人,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14:33:43]
- [第三人孙某]:没有异议[14:33:52]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异议[14:34:01]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14:34: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附卷)
2、不动产赠与合同(附卷)
3、现场照片2张(附卷)
4、地址证明(附卷)
5、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XXXXX1号《不动产权证书》(附卷)
6、北天司鉴[2018]文鉴字第0XX号《文书鉴定意见书》(附卷)
证据1-4证据来源为被告处,以上证据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赠与人签字原告处均为案外人伪造,该签字在上次开庭过程中已经由法院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经司法鉴定上述签字均非原告本人签字。实际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现场办理人员并非原告本人。[14:34:28]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4:35: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以上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5不是我机关提供的。[14:35:51]
- [审判长]:原告方,证据5证据来源是哪里[14:36: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我根据当时上门讨债人手里的证件拍照的[14:36:32]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4:36:51]
- [第三人孙某]:没有异议[14:37:00]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异议[14:37:07]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4:37: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举证完毕[14:37:48]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14:38:14]
- [第三人孙某]:没有[14:38:27]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14:38:48]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有
1、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0XXXXX1号《不动产权证书》(附卷),证明涉案房屋权利人是第三人孙某本人,不是原告,该证书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公示效力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XXX号民事判决书(附卷),证明第三人孙某与温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已经经过法院确定,该判决已经生效,没有上诉,当时民事诉讼开庭时第三人孙某和孙某都到场了
3、京(2017)丰不动产证明第0XXXXX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附卷),证明第三人孙某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温某并作了抵押登记,该登记合法有效。[14:39:12] - [审判长]:原告方,对以上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14:40: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无关。[14:41:10]
- [审判长]:被告及第三人孙某,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14:41: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4:41:37]
- [第三人孙某]:没有[14:41:44]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14:41: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4:42: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4:42:37]
- [第三人孙某]:没有[14:42:43]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14:42:49]
- [审判长]:原告方,提起本诉之前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14:43: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14:43:14]
- [审判长]:被告方,提起本诉之前原告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14:43: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14:43:36]
- [审判长]:原告方,第三人孙某与你之间是什么关系[14:43: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父子关系,从2017年1月份我们就不在一起居住了。2016年底第三人孙某申请了一套公租房,然后在2017年初搬到这个房子里了。[14:44:07]
- [审判长]:第三人温某,第三人孙某现在是否已经还钱[14:44:36]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还,该民事案件现在已经走到强制执行程序了,本来已经准备拍卖涉案房屋了,但因为有诉讼,所以需要等待这边的诉讼结果。[14:44:54]
- [审判长]:第三人孙某,涉案民事诉讼你是否提起上诉[14:45:21]
- [第三人孙某]:没有上诉,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了[14:45:37]
- [审判长]:被告方,涉案房屋在转移至第三人孙某名下之后是否办理过其他登记[14:45: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办理过转移登记,抵押就办理过第三人温某这一手[14:46:08]
- [审判长]:原告方,就赠与合同的效力是否提起过民事诉讼[14:46: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4:46:44]
- [审判长]: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开始。[14:46: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被告虽然依照相关程序履行审查义务,但本次转移登记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并非原告签字及亲自办理,被告应无责败诉。[14:47: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在办理涉案不动产转移登记过程中已经充分尽到审慎审查义务。[14:47:50]
- [第三人孙某]:没有[14:50:16]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即使登记有瑕疵但并不影响我方抵押权的实现。[14:50:37]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4:50: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0:58]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4:51: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1:14]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4:51:29]
- [第三人孙某]:没有[14:51:36]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没有[14:51:4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14:51: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4:52:09]
- [审判长]: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4:52: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4:52:26]
- [审判长]: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14:52:35]
- [第三人孙某]:坚持我方诉讼主张。[14:52:45]
- [第三人温某代理人]:坚持我方诉讼主张。[14:52:50]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14:53:07]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4: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