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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09:33:4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09:34:40]
- [审判长]:请坐。[09:35:1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已核对,今天到庭的是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建和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庭前准备已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09:35:47]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今天对(2017)沪0115民初47086号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殷勇、顾权、黄婧参加的合议庭,由殷勇担任审判长,吴曼丽担任书记员。有关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事项、代理权限等,庭前书记员已核对,本庭不再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诉讼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原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09:37:36] - [原告]:清楚。[09:38:29]
- [被告 被告(快钱)]:清楚。[09:38:55]
- [被告 被告(招行)]:清楚。[09:39:46]
-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告知的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09:44:22]
- [被告 被告(快钱)]:清楚。[09:45:13]
- [被告 被告(招行)]:清楚。[09:46:5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47:40]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47:59]
- [被告 被告(快钱)]:不申请回避。[09:48:18]
- [被告 被告(招行)]:不申请回避。[09:48:45]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该说明理由并提出反证。[09:49:19]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09:50:05]
-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快钱公司赔偿原告损失92,800元;2.判令被告招商银行对被告快钱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快钱公司系原告金兄弟公司的收单机构,原告与其签订了《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2014年9月4日下午,案外人李竹波持卡号为439188000403061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原告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399号商铺,以密码支付的方式刷卡消费92,800元购买金条。被告招商银行以持卡人异议为由对该笔交易退单拒付,被告快钱公司遂自原告账户扣除了与该交易金额相当的款项。经查证,被告招商银行也确认卡号为439188000403061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2014年9月4日前未有挂失。
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09:51:03]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快钱公司陈述答辩意见。[09:52:09]
- [被告 被告(快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交易因持卡人否认,其依发卡行被告招商银行的要求,将原告提供的涉案交易单据转交被告招商银行查阅。因被告招商银行认定原告提交的交易单据不符合要求,向其发起扣款,其遂扣除交易款项92,800元,其不应承担向原告的赔付责任。理由是,首先,其与原告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有《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按约为原告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即交易款项的代收代付服务,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其因发卡行拒付而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既符合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也符合《合同法》关于“受托方因完成委托事务遭受的损失可向委托方要求赔偿”的规定。其次,原告负有交货时查验持卡人身份证原件及核实签名的义务,但原告在交货时并未核实卡片后面的签字,购物小票上的签字是“李竹波”,与持卡人姓名“李著波”不符,原告存有过错。最后,涉案交易系经被告招商银行认定成立的持卡人否认交易,属风险交易,如因原告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按约应由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09:54:04]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招商银行陈述答辩意见。[09:56:03]
- [被告 被告(招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持卡人李著波是否使用自己的卡片在原告处购买相应产品。交易发生时,持卡人李著波身在境外,卡在身边,不可能使用该卡在原告处购买相应商品。第二,原告主张被告快钱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双方互为代理机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同为银联清算平台会员,在银联平台上共同遵守相同规则进行款项结算,双方之间并无相关法律及事实层面的代理关系,本案涉案争议发生在被告快钱公司与原告之间,应该依双方签订的支付协议处理,而不应牵扯被告招商银行与持卡人。第三,被告快钱公司存在着依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差错争议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差错争议业务规则》)规定可由被告招商银行退单的违规情形,被告招商银行向被告快钱公司退单符合银联平台相关规则,两被告同为银联入网成员机构,在通过银联系统进行资金清算时(含本案涉案交易)必须遵守银联相关规则,没有银联平台清算及退单规则,被告招商银行根本不可能任意划除或追讨相关款项。第四,《差错争议业务规则》约束的是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被告招商银行作为发卡机构,依法依约均有义务保障持卡人的用卡权益及财产安全,本案中案外人李著波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根本不可能进行涉案交易,被告招商银行也无权在这种情况下将其合法财产处分给他人。第五,本案所涉交易使用的POS机设备并非由被告招商银行提供,被告招商银行并不确认其设备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第六,原告未提供涉案交易的录像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原告作为一家经营金银珠宝的公司理应保存交易录像,但原告拒不提供,有理由怀疑其交易真实性。第七,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被告招商银行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以合同为基础追究被告招商银行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八,被告招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有合同关系,不管是基于合同内容还是基于法院对于伪卡类案件的判决标准,都要求发卡行在持卡人有充分理由及证据的前提下,保障他们的用卡权益,如果本案中如果被告招商银行还要为此向原告承担责任的话,就违背了法院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保障持卡人用卡权益的基本原则。[09:58:21]
- [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涉案损失是否存在;二、被告招商银行、被告快钱公司以及原告在系争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而为此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0:00:44] - [原告]:无异议。[10:06:14]
- [审判长]:被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0:06:56]
- [被告 被告(快钱)]:无异议。[10:07:40]
- [被告 被告(招行)]:无异议。[10:07:51]
- [审判长]:下面由原、被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本案开庭之前,法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原、被告依据证据交换顺序的先后,进行举证、质证。举证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的时间及要证明的内容;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10:13:20]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10:13:39]
- [原告]:证据1、《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快钱公司签订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的事实;
证据2、扣款通知函、通知函,证明原告未收到货款的事实;
证据3、说明书、交易详细信息、快钱POS签购单、发卡机构声明、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的事实。[10:14:24]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快钱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14:44]
- [被告 被告(快钱)]: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快钱公司根据客户经营的不同业务签订了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协议,原告有做珠宝业务,也有做服装业务,所以与原告签订了两份协议,根据《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因为原告的风险交易导致被告损失的,原告应该向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应当在交易时核实持卡人的签名真实有效合法性,否则视为无效交易,原告不得为无效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原告承担;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不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涉案交易被发卡行被告招商银行拒付且已被扣款,按协议约定,被告可以对原告做扣款处理;
对证据3质证意见如下,说明书是原告和被告招商银行之间的说明,被告快钱公司不清楚,该份说明书中提到被告招商银行和被告快钱公司确认过消费系真实的,但被告快钱公司并未确认该消费真实性;对交易详细信息无异议;对快钱POS签购单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签名与持卡人“李著波”明显不符,原告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对发卡机构声明真实性无法确认;收款收据是由原告自行制作,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说明交易的真实性。[10:15:39]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招商银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16:16]
- [被告 被告(招行)]:对证据1、与我行没有直接关系,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系被告快钱公司出具,根据该通知函,原告与被告快钱公司约定的业务范围是批发,在银联平台上原告商户登记的是批发商户,两者是相符的,但原告实际从事的却是珠宝买卖,被告招商银行有权扣划钱款不仅是应持卡人要求,还因为原告在银联平台上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实际经营范围不符;对证据3、从形式要件上,收款收据无法确认真实性,签购单可以确认真实性,但并非持卡人“李著波”所签,在被告招商银行与持卡人李著波沟通时,持卡人明确提出,原告既然认为其在原告方购买了金饰品,交易过程应该是付款拿货的过程,原告始终只是强调了付款,但持卡人当时人在境外,根本没有接到任何货物,原告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持卡人取货的证据,因此该交易是不可能成立的;说明书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述内容不予确认;发卡机构声明无异议。[10:17:12]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下面由被告快钱公司进行举证。[10:18:25]
- [被告 被告(快钱)]:证据1、《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及附件,证明原、被告签订了依法有效的合同;
证据2、原告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3、商户回复凭证,证明被告快钱公司要求原告提供交易单据,并在收到原告提交的交易资料后转交被告招商银行,经被告招商银行认定交易单据不符合要求,持卡人否认交易成立;
证据4、扣款通知函,证明原告的风险交易已经被发卡行被告招商银行拒付并扣款后,我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发出扣款通知函并于当日扣取了相应结算款项;
证据5、持卡人否认交易材料,证明该笔交易已由持卡人李著波否认交易;
证据6、原告办理入网登记时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招商银行印鉴卡以及金兄弟珠宝的店铺照片,证明被告快钱公司尽到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资质审核的义务;
证据7、被告快钱公司系统中调取的原告的商户信息,证明被告处登记的原告的行业类别是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批发零售。[10:19:19]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原告,对被告快钱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10:20:23]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所证明内容有异议,本次交易最大的核心问题出在银行,涉案交易系凭密交易,密码正确,涉案交易才发生,因此发卡行对损失负有责任;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持卡人称涉案交易不是本人交易也未经其授权,但交易时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故原告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无异议,我公司主营的就是金银珠宝的销售。[10:21:01]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招商银行,对被告快钱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21:24]
- [被告 被告(招行)]: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上补充一点,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原告说当时涉案信用卡背面没有签名,背面没有签名的信用卡根本不应该接受使用,在《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第一部分一般约定第二条第7款、第二部分具体约定的“快钱VPOS-PC支付服务协议”第十八条均有明确约定,从这个角度而言,原告应该对涉案损失承担完全的责任;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上,持卡人李著波本人认为该交易不是他所为;对证据4、5均无异议;对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7无异议。[10:23:45]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下面由被告招商银行进行举证。[10:24:20]
- [被告 被告(招行)]:证据1、李著波疑问交易申明书、涉案信用卡正反面复印件、李著波身份证,证明李著波在交易发生当天人在新加坡,李著波提供的信用卡反面有签名;
证据2、POS签购单,证明签购单上“李竹波”与持卡人“李著波”不一致;
证据3、李著波交易流水,证明涉案交易发生于2014年9月4号15时12分到13分的时间段内,而当日16时23分持卡人李著波在新加坡进行了刷卡;
证据4、李著波向被告招商银行反映卡片异常后被告招商银行对其电话回复的录音,证明涉案交易不是持卡人李著波本人交易或授权交易;
证据5、《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差错争议业务规则》第27页、第56页、《收单业务严重违规交易损失责任转移最佳实践指引》第3页,证明被告招商银行发起扣款的银联规则依据;
证据6、被告招商银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证明被告招商银行对持卡人的用卡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证据7、自银联系统中查询到的原告商户类别信息,证明被告快钱公司为原告办理入网登记时将其商户类别登记为“其他批发商户”,未按规制要求设置商户类别码。[10:24:48]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对被告招商银行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0:16]
- [原告]:对证据1-5、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均不认可,持卡人是否人在新加坡与涉案交易真实性不冲突;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涉案交易是伪卡交易,持卡人也泄露了密码,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招商银行不应该通过退单的方式以保护持卡人利益为由而伤害原告利益;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我们只是按照被告快钱公司的要求,将营业执照等材料交给快钱公司,快钱公司负责在银联平台登记商户类别。[10:31:50]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快钱公司,对被告招商银行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32:28]
- [被告 被告(快钱)]: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确实发生了持卡人否认交易,被告快钱公司才对原告进行了扣款;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们对原告的扣款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1已经尽到了对原告入网资质的审查义务,在银联平台MCC设置上是否合规,与本案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原告对持卡人不履行审查义务的理由。[10:32:51]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招商银行,向法庭陈述持卡人李著波交易流水中发生在新加坡的三笔交易情况。[10:33:16]
- [被告 被告(招行)]:持卡人李著波发现发生了涉案交易后,立即拨打了招行客服电话,客服为他在后台做了冻结账户的处理,同时要求他在新加坡当地立刻找商户尝试刷卡,因此发生了涉案信用卡流水上在新加坡进行的三次刷卡,该三笔交易于当日16:23:05、16:23:41、16:24:50在新加坡进行了三次刷卡,商户名为CEDELE-ORQ SINGAPORE SG,交易未成功。[10:33:54]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有无其他证据需要提供?[10:34:13]
- [原告]:无。[10:34:33]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快钱公司有无其他证据需要提供?[10:34:52]
- [被告 被告(快钱)]:无。[10:35:12]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招商银行有无其他证据需要提供?[10:35:32]
- [被告 被告(招行)]:无。[10:35:51]
- [审判长]:原告,就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进行发问?[10:36:16]
- [原告]:没有。[10:36:35]
- [审判长]:被告快钱公司,就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向原告或被告招商银行进行发问?[10:36:52]
- [被告 被告(快钱)]:没有。[10:37:08]
- [审判长]:被告招商公司,就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向原告或被告快钱公司进行发问?[10:37:30]
- [被告 被告(招行)]:没有。[10:38:11]
-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相互发问以及相关庭审及庭前证据交换,本合议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
1、2014年2月22日,原告金兄弟公司与被告快钱公司签订了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约定由被告快钱公司为原告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具体的服务项目为VPOS-CP人民币支付。协议上载明的原告是“提供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批发零售”等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2、2014年9月4日15:12:36,持卡人李著波名下卡号为439188000403061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磁条卡)在中国发生了一笔92,800元消费,商户名为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交易成功。签购单上的签名为“李竹波”。
3、经被告招商银行客服人员指导,持卡人李著波于当日16:23:05、16:23:41、16:24:50在新加坡当地商户进行了三次刷卡,交易未成功。
4、2014年9月8日,被告招商银行通过银联发起调单,原告提供了涉案交易的签购单、收款收据。
5、2014年9月11日,持卡人李著波向被告招商银行提交了《持卡人疑问交易声明书》,声明“本人从未授权过上述交易,且未授权他人使用此卡,也未透露过信用卡数据给他人,本人一直依从招商银行约定条款妥善保管本人的信用卡”。
6、2014年10月13日,被告招商银行发起针对涉案交易的退单扣款操作,自被告快钱公司账户中扣除92,800元。
7、2014年10月17日,被告快钱公司向原告发出扣款通知函,并自原告账户中扣取了相应款项。
就法庭刚才归纳的事实,双方是否有异议?[10:39:31] - [原告]:无异议。[10:40:18]
- [被告 被告(快钱)]:无异议。[10:40:34]
- [被告 被告(招行)]:无异议。[10:40:46]
- [审判长]:对法庭归纳的各方无异议的事实,法庭予以确认。对于发卡行是否履行了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收单机构是否有违约行为;特约商户是否履行了审核义务等方面,各方还有分歧。法庭将围绕这些争议继续展开调查。[10:41:24]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陈述涉案交易发生经过?事发后是否报警?[10:41:47]
- [原告]:2014年9月4日下午,有一个人持着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在原告处购买金条,刷卡支付后原告交付了金条,该人也没有要求开具发票。原告向快钱、招行多次交涉,在多次拒绝明确收不到货款后,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了,公安以原告不是受害人为由,没有受理,也没有出具给我们报案回执。[10:42:06]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被告招商银行,根据你方当天陈述,涉案交易发生时持卡人和卡都在新加坡,你放认为涉案交易是如发生的?[10:43:33]
- [被告 被告(招行)]:伪卡交易。[10:43:53]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受理信用卡的外观是怎么样的?背面是否有签字?签了什么名字?[10:44:50]
- [原告]:招商银行普通的信用卡。背面签有“李竹波”字样的签字。招行信用卡上有持卡人姓名的拼音“LI ZHU BO”,签购单上签名也是“李竹波”。[10:45:29]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发生涉案交易时是否审核了持卡人的身份证?[10:45:51]
- [原告]:没有审核。[10:46:10]
-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婧)]:原告,交易发生时持卡人是否输入了密码?密码校验是否通过?[10:46:28]
- [原告]:输入密码,密码正确,交易成功。[10:47:07]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招商银行,涉案信用卡设置的是否是凭密交易?[10:47:33]
- [被告 被告(招行)]:是的。[10:47:51]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涉案交易发生后,被告招商银行发起调单,此次调单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哪些交易资料?[10:48:13]
- [原告]:签购单、收款收据、交易录像。[10:48:33]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快钱公司意见?[10:48:57]
- [被告 被告(快钱)]:现我方留存的相关交易资料就是签购单和收款收据,没有交易录像,但当时是否提供了交易录像,无从核实,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原告方提供交接凭证。[10:49:19]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招商银行意见?[10:49:38]
- [被告 被告(招行)]:现我方留存的相关交易资料就是签购单和收款收据,没有交易录像,但当时是否提供了交易录像,无从核实,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请求原告方提供交接凭证。[10:49:57]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招商银行,你方何时发起退单?发起退单的事实依据及规则依据分别是什么?[10:50:16]
- [被告 被告(招行)]:我们在确认并非李著波先生进行涉案刷卡消费后,立刻向银联申请退单,以保障我行客户合法权益。发起退单的事实依据是持卡人否认交易;发起退单的规则依据是《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四卷》差错争议业务规则第3.1.2 V收单机构涉嫌收单业务严重违规行为,LS1.收单机构未按规则要求设置商户类别码(MCC)并干扰发卡机构授权管理的;以及《收单义务严重违规交易损失责任转移最佳实践指引》一、适用范围LS1. 收单机构未按规则要求设置商户类别码(MCC)并干扰发卡机构授权管理的。而本案中被告快钱公司将原告的MCC码设置为“其他批发类”与原告实际情况不符。[10:50:40]
- [审判员 审判员(顾权)]:被告快钱公司,被告招商银行退单后,你方是否提出过异议?[10:51:01]
- [被告 被告(快钱)]:经过对招商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否认交易的材料后,我们认为基本符合非本人交易的情况,所以我方没有提出过异议。[10:51:20]
- [审判长]:各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0:51:39]
- [原告]:没有。[10:51:57]
- [被告 被告(快钱)]:没有。[10:52:0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分担、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支持等问题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58:42]
- [原告]:一、原告已经交付了涉案交易的货物,但没有收到货款,故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涉案信用卡市被告招商银行发卡的,招商银行负有保障卡片安全的义务,现在由于信用卡被仿造,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被告招商银行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涉案交易是凭密交易,无论从哪个角度,我方认为当初在我们这里消费的客户所持有的卡以及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获得了银行的认可,正因为在这种前提下才会导致原告与客户发生了交易,现在两被告因持卡人的异议,拒付货款,我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不应当得到支持,原告不知道持卡人因为什么原因泄露了密码,即使是持卡人泄露了密码,导致的损失,也应当由持卡人另外提起诉讼,而不应由银行以保护持卡人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持卡人应当对其密码的丢失等承担责任。[11:00:27]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快钱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1:01:11]
- [被告 被告(快钱)]:第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产生涉案损失,也无证据证明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进行的交易;
第二、我方对原告进行扣款处理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第一部分第二条第1、3款,以及VPOS-CP支付服务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进行的相应操作,我方扣款符合合同约定;
第三、根据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第一部分二22条,即使本案中原告确实存在损失,也因其未对收货人身份进行核实,也未对交易小票上的签名与卡背面签名进行核实导致的,原告作为责任方应当按照本条款承担责任;
第四、我方在银联平台登记商户MCC是否违规的问题,与本案无因果关系,因此我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11:10:1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招商银行发表辩论意见。[11:13:15]
- [被告 被告(招行)]:一、我们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我行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协议也无其他法律上的直接关联,甚至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也无任何合作法律关系,本案包含三组法律关系,一为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收单合同关系,双方应根据其协议约定,确定对类似本案的争议交易的处理和责任分摊,二为被告招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里与本案有关的是,被告有义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保障持卡人的账户安全,三为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两被告之间并无合作,双方的关系仅为同属银联结算平台上的会员,需根据平台结算规则进行账务结算,而该规则争对平台内所有中、外银行、收单机构等会员单位平等适用,且该规则与国际银行卡组织的结算规则等国际惯例也基本相同,本案中两被告之间的账务结算包括争议处理,也完全是在银联框架内合法合规进行,收单机构也未对该规则的适用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该结算规则的机制予以认定;
二、我们认为原告在今天庭审陈述时推翻了其在庭前举证时提出的,卡片背面没有签名的陈述,无论从事实角度还是证据角度均是有误的,一方面,根据我们的从业经验,伪卡一般仅为一张空白的光卡,其上不会有图案也没有签字栏,原告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已明确当时涉案卡片背面没有签名,现在进行推翻明显是为了更有利于其争取权利,请求合议庭对原告推翻上述陈述的做法不予认定;
三、从被告角度,我们依法应当维护持卡人的账户安全,即使跳出本案,作为一名普通的持卡人,包括合议庭的各位法官,甚至对方代理人在内都应当认可,我想请合议庭各位法官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你发现自己的卡片被盗刷且马上向发卡行反映并提供了证据,你是否希望发卡行为依法追回款项避免损失;
四、虽然我们不同意本案原告争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但我们也认为,并非我们维护自己客户财产安全就必须要损坏商户合法权益,其实本案作为合同争议,原告只需依据其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协议,起诉违约,如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则第一被告向原告履行违约责任后完全可就该款项通过银联平台与第二被告依照平台规则进行责任划分,依规处理,也不需其他司法介入。[11:14:44] -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辩论意见?[11:15:39]
- [原告]:无。[11:16:09]
- [审判长]:被告快钱公司有无其他辩论意见?[11:16:25]
- [被告 被告(快钱)]:无。[11:16:43]
- [审判长]:被告招商银行有无其他辩论意见?[11:17:03]
- [被告 被告(招行)]:无。[11:17:2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在尊重证据、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11:17:54]
- [原告]:愿意。[11:18:38]
- [被告 被告(快钱)]:分歧较大。[11:18:57]
- [被告 被告(招行)]:分歧较大。[11:19:30]
- [审判长]:鉴于各方分歧较大,本院不再主持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被依次陈述最后意见。[11:20:22]
- [原告]:支持原告诉请。[11:27:09]
- [被告 被告(快钱)]:依法驳回原告诉请。[11:29:02]
- [被告 被告(招行)]:依法驳回原告诉请。[11:29:26]
- [审判长]:现暂时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并将于评议后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宣布休庭,敲法棰)[11:30:34]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 原告金兄弟公司与被告快钱公司之间签订的《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被告快钱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共同签署参与的《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以及被告招商银行与案外人李著波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以上一系列合同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契约性的特点。具体而言,在该系列合同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的义务;收单机构负有合规经营保障特约商户资金信息的安全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义务;特约商户负有审核持卡人真实身份和信用卡真伪的义务。上述任何一方主体未按约履行自身合同义务时,均应就信用卡使用结算过程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案交易发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交易发生一个小时后该涉案信用卡又在新加坡当地商户发生三笔刷卡交易,结合被告招商银行提供的《持卡人疑问交易声明书》及交易发生后银行客服和持卡人李著波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交易使用的信用卡非本案所涉真实的信用卡,本案系争纠纷系由伪卡盗刷所引发。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损失是否存在;二、被告招商银行、被告快钱公司以及原告在系争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进而为此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特约商户参与信用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因此特约商户必须提供交易单据或凭证证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行为真实发生。本案中,虽然原告未提供交易录像,只提供了签购单及收款收据予以佐证,但是签购单系刷卡行为的凭证,收款收据系原告交付商品的内部凭证,因此原告已基本完成了其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举证义务。本院认定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涉案损失实际发生。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被告招商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招商银行对持卡人负有财产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招商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就应当确保该信用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保证该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其次,从承担风险的成本来分析,被告招商银行承担责任后既可依仗其更强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能力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成本的方式在大量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分散风险。最后,在风险处理能力方面,招商银行可通过掌握的大量交易数据制定更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招商银行可以通过对卡片技术升级,从源头上降低伪卡交易风险。
二、被告快钱公司在系争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快钱公司作为中国银联成员单位应当遵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开展收单业务。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关规定,收单机构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入网登记时应当按照商户的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同时《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下《差错争议业务规则》列举了收单机构7项严重违规行为,其中第1项便是收单机构未按规制要求设置商户类别码并干扰发卡机构授权管理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在《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约定业务”为“金银饰品珠宝玉器批发零售”,而被告快钱公司在银联系统中为原告登记的 “交易商户类型”为“其他批发商”。本院认为,原告系一家主要从事金银珠宝销售的公司,涉案交易也是购买金条,被告快钱公司将原告的商户类别设置为“其他批发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相关规定,符合收单机构严重违规情形。因此,被告快钱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原告金兄弟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在持卡人签名及卡片真伪审核方面,本院认为,特约商户审核义务履行标准的界定,在法律上既不能等同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不能苛求为专业鉴定人员的严格注意义务,而应理解为与特约商户收银员职业要求相符的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然而本案系伪卡交易,在无法查明伪卡外观,包括卡片背面签名情况的前提下,被告快钱公司仅依据签购单上签字字形不同主张原告在审核持卡人签名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理,就卡片真伪的审核,在无证据证明涉案交易卡片与真实卡片外观上存在肉眼可辨的区别的前提下,本院对被告关于原告未尽卡片真伪审核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在持卡人身份审核方面,根据《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原告金兄弟公司在向其客户交货时须查验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原件,确保与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内容一致,同时要求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签收相关单据。本案中,原告金兄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查验持卡人身份证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后,在保存交易资料方面,本院注意到《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金兄弟公司需保留其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至少五年。本案中原告金兄弟公司遗失了涉案交易录像,而涉案交易发生至今不足四年。本院认定,原告未尽协议约定的交易资料保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责任认定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金兄弟公司、被告快钱公司、被告招商银行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在分配违约赔偿比例时,应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违约过错程度、各自行为在导致涉案交易损失发生结果中的原因力比重,最终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被告招商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其制发的信用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导致信用卡被伪造且未能识别,是交易损失产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快钱公司未尽特约商户的管理之责,未按规制要求设置商户类别码,导致涉案交易被发卡行依银联规则退单,直接引发交易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受理涉案信用卡交易时未依约审核持卡人身份证,导致持卡人身份未被识别且事发后未依约保存交易录像,导致涉案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亦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本院酌定被告招商银行、被告快钱公司、原告金兄弟公司对本案损失应当分别承担40%、30%、30%的责任,即被告招商银行应当赔偿原告37,120元,被告快钱公司应当赔偿原告27,840元,其余27,840元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1:32:49] - [书记员]:全体起立。[11:35:38]
- [审判长]: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37,120元;
二、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27,840元。
案件受理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负担636元,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8元,被告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负担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1:36:33] - [审判长]:请坐。[11:37:47]
-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逐页签字。现在闭庭。[11:38: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11:38:22] - [主持人]: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