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3:41:46]
- [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3:46:53]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48:39] - [审判员]:请坐。[13:50:34]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13:51:08]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信息(略)[13:51:30]
- [审判员]: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张卓郁独任审理,书记员陈倩茹担任本案记录。[13:52:4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3:57:59]
- [原告]:听清楚了。[13:58:22]
- [被告]:听清楚了。[13:58:31]
- [被告 第三人]:听清楚了。[13:58:3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3:58:48]
- [原告]:不需要回避。[13:59:14]
- [被告]:不需要回避。[13:59:21]
- [被告 第三人]:不需要回避。[13:59:2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13:59:44]
- [原告]:宣读诉讼请求(略)
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14:00:12] - [审判员]:诉请与上次有所变化。请明确第一项诉请金额。[14:00:25]
- [原告]:诉请一总计是33807.90元,型钢打拔工程款729687.90原,型钢赔偿费没有变化。[14:00:41]
- [审判员]:原告诉请有无变化?[14:01:03]
- [原告]:按照上次庭审确认的金额,诉请金额变更为人民币733807.90元。诉请二随之予以调整。[14:01:23]
- [审判员]:被告答辩意见有无变化?[14:01:46]
- [被告]:没有变化。1,已经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及相关费用。2,原告的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14:02:13]
- [被告 第三人]:同意被告的意见。没有额外需要说明的。[14:02:24]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14:02:45]
- [原告]:证据1、施工合同,证明被告将保利医学院的型钢打拨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施工。
证据2、结算单,证明被告人员2014.12.8确认型钢打拨工程款为735312.90元,赔偿费为4120元。
证据3、施工合同或租赁合同及相应的签证单或结算单,总计25套,证明除了本案系争工程之外,双方之间还发生了2011年-2013年期间另外25个工程项目。这些项目的发包方都是陈仁贵挂靠的公司,包括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是本案被告的前身上海中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股东李善跃挂靠的上海明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述25个工程发生了13,851,595元工程款,3年中原告只收到了582万元工程款,欠803万元,在2014-2017年中,陈仁贵或者其妻子转账给原告514万元,所以2011-2013年期间的工程款还欠2,891,595元。所以原告主张2014-2017年收到的款项均作为了2011-2013期间的欠款,所以被告举证的80万元不是本案工程款,是之前的欠款。
证据4、合同2份,证明原被告之间2014.2.27和2014.6.19的施工合同和结算单,2014年被告与原告尚有其他工程款,该两份合同的工程款经结算后总计是264万余元。所以被告举证的80万元也不是支付的本案工程款。
证据5、准予变更备案通知书,证明原告公司原来叫上海中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6、短信,证明2016.8.14原告向被告发短信,催讨工程款。[14:03:10] - [审判员]:向法庭出示下。[14:03:18]
- [原告]:(出示手机短信)[14:03:32]
- [审判员]:原告请说明下短信发给了谁?[14:03:45]
- [原告]:发给了王威和陈仁贵。[14:04:10]
- [被告]:(核对手机短信)[14:04:25]
- [被告 第三人]:(核对手机短信)[14:04:35]
- [审判员]:本庭看到原告提供的手机上面2016.8.14通过Imessage发送了10个图像,点击进入以后,显示是两位联系人,分别是“陈仁贵下小王”13166297112、另一个“张家财”15221189223。第一张图像是“江苏金土木2012年结算汇总”,第二、三张图是名为“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单,第四张图“江苏金土木2013年结算汇总”,第五张图是为“江苏金土木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单,第六张图是“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汇总表”,第七张图是“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汇总”,第八张图是“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单,第九张图是“上海第一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杨浦丹阳路工地的一张表格,第十张图是2015.9月的“一张工程量签证单”。[14:04:57]
- [审判员]:请原告明确10张图像中哪一张是和本案有关的。[14:05:05]
- [原告]:在第六张图“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汇总表”中第7项浦东周浦镇申江路蓝靛路超期租赁型钢打拔合计739433元。[14:05:25]
- [被告]:(核对短信)[14:05:38]
- [被告 第三人]:(核对短信)[14:05:53]
- [审判员]:经法庭核对,该汇总表下方写着结算日期是2014.12.31,后面有手写“已确认张家贤”。请双方确认。[14:06:14]
- [被告]:确认。[14:06:27]
- [被告 第三人]:确认。[14:06:34]
- [审判员]:请原告说明下张家贤、张家财、陈仁贵下小王分别是谁?[14:06:48]
- [原告]:陈仁贵下小王叫王威,是本案合同签字人员,是陈仁贵下属人员。张家贤和张家财是兄弟2人,也是陈仁贵妻子的兄弟。[14:07:1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07:23]
- [被告]:以之前庭审为准。正对原告刚刚提供的证据6、短信,真实性不认可。被告没有收到过该10张照片。其次,该信息光图像不能显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3,原告在嘉定法院2018-8821-8823案件中自述过除了浦东法院、杨浦法院、嘉定法院案件外的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所以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都不认可。[14:07:31]
- [审判员]:第三人质证。[14:07:45]
- [被告 第三人]:质证意见同被告一致。证据6 短信,陈仁贵的手机不具备接受IMESSAGE功能。[14:08:14]
- [审判员]:刚才你也核对了短信和号码,你能否确定人物关系和手机号码?[14:08:27]
- [被告 第三人]:确认王威、张家贤、张家财和陈仁贵的关系,也确认手机号是张家财和王威的。是否收到短信无法确认。需要回去核实。[14:08:43]
- [审判员]:请第三人回去核实后,5日内书面回复法院。[14:08:55]
- [被告 第三人]:好的。[14:09:09]
- [审判员]:对该短信的证明内容有何意见?[14:09:24]
- [被告 第三人]:需要核实后一并书面回复法院。[14:09:43]
- [审判员]:请原告在庭后5日内将你刚才举证的短信,包括图像、号码等打印后,提交法院。[14:09:52]
- [原告]:好的。[14:10:12]
- [审判员]:第三人,你刚才表示对原告的证据和被告的意见相同,请你对原告的证据3中,你作为第三人确认的有哪些?[14:10:28]
- [被告 第三人]:证据3中有3页没有人签名的,不予认可,其他材料认可。但是整体证据3与本案没有关系。且,在嘉定法院原告已经明确过除了正在起诉的案件,别的工程款都已经结清了。[14:10:43]
- [被告]:原被告之间还有一个宝山的项目,还没有进行结算。[14:10:58]
- [审判员]:被告举证。[14:11:24]
- [被告]:证据1、承兑汇票、支票、收条,证明被告已经全部支付了工程款,一共支付了80万元。实付金额和工程款不一致是因为由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
证据2、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收条上的李善跃是原告原来的股东和现在的监事。
证据3、承包合同1份,证明陈仁贵挂靠在我公司,包括本案合同。[14:11:39] - [审判员]:原告质证。[14:11:52]
- [原告]:与前次庭审一致。80万元不是本案的工程款,被告也不可能多支付工程款。[14:12:07]
- [审判员]:第三人质证。[14:12:19]
- [被告 第三人]:认可被告的证据。[14:12:33]
- [审判员]:第三人有无证据?[14:12:47]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4:13:05]
- [审判员]:请第三人陈述下双方付款的情况事实。[14:13:14]
- [被告 第三人]:2014.12.8双方进行了结算,明确了相关的金额,也明确了带回了3跟型钢是需要扣除的。我方在2015.2.18通过银行汇票和支票的方式进行了本案工程款支付。分别是2015.2.4给了原告1张支票50万元,收款人是原告,签收人是李善跃。2015.2.18给了1张20万元汇票和1张10万元的支票。因为汇票和支票都是从上家直接拿来的整数,没法拆开,所以就直接先行支付了80万元给原告。因为双方长期合作,还有其他项目需要付款,所以多出来的费用将来算在其他项目上。[14:13:31]
- [审判员]:多出来的费用算在了哪个项目上?[14:13:58]
- [被告 第三人]:需要回去核实下。[14:14:20]
- [审判员]:双方就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14:14:35]
- [原告]:对第三人陈述的付款情况不认可。1,付款时,没有说付的哪个工程款。2,2015年临近春节,当时原告催款,所以被告给了,没有说哪个项目的。[14:14:49]
- [被告]:没有。[14:15:10]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4:15:28]
- [审判员]:上次,原被告同意带回的3跟型钢按照5625元计算,在整体费用中扣除,你是否有异议?[14:15:42]
- [被告 第三人]:没有异议。[14:15:56]
- [审判员]:涉案的工程,是陈仁贵挂靠在被告名下,承接后转包给原告的?[14:16:06]
- [被告 第三人]:确实是挂靠在被告名下承接的工程,以被告的名义把型钢插拔工程分包给了原告。[15:29:06]
- [原告]:确认。[15:29:30]
- [被告]:确认。[15:29:43]
- [审判员]:本案涉及的三张银行票据,是第三人交给原告的?[15:29:55]
- [被告 第三人]:是第三人把票据交给了原告,然后第三人又把签收的收条交给了被告做账。[15:30:06]
- [被告]:对的。[15:30:17]
- [原告]:原告是从第三人那里收到的,收条也是出给第三人。第三人拿到被告那里去做账我们不知道。[15:30:33]
- [审判员]:第三人,你的3张票据分别是哪里来的?[15:30:46]
- [被告 第三人]:是我的应收款,是我的债务人付给我的,我们直接给了原告。
原代:我们不清楚第三人票据的来源,但是可以明确原告和这些出票人没有关系的。[15:31:07] - [审判员]:原告,你能否确认是支付的哪个工程款项?[15:31:29]
- [原告]:是证据3涉及的2011-2013年期间的欠款。[15:31:3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31:50]
- [原告]:1,被告和第三人主张80万元支付的本案工程款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由于第三人均没有全额付清2011-2013的工程款,原告收到款项后,就抵充了先前的欠款。双方交付款项时均未明确该笔款项应该是用于哪个工程的。原告完全有理由将第三人之前所欠的工程款在后面收到的款项时抵付。2015.2.18的收条,当天正好是除夕,说明第三人支付款项要拖到春节前,从常理上说,被告和第三人均认为是支付的本案工程款,是不成立的,双方之间也没有协定。被告支付的80万元也超出了本案的工程款金额。对多出的6万余元被告和第三人也未向原告主张是抵扣哪个工程项目的。2,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工程从2011年开始一直在合作,原告也一直在向第三人催讨,虽然对第三人挂靠的公司未进行过催讨,但是对第三人和第三人下面的人员一直在进行催讨。
被告主张的超过诉讼时效的观点不能成立。[15:32:05] - [被告]:本案工程款被告和第三人已经确认支付给了原告80万元,原告也承认收到了80万元。被告表示除了诉讼案件外,其余款项已经结清,能说明其对工程款项是明确的,如果他认为80万元支付的不是本案工程,应当举证说明。原告举证的发送信息,只有图片表示,没有催讨的意思。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已经接受到短信信息。原告在2014.8月已经知晓涉案工程应当由被告支付了,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15:32:20]
- [被告 第三人]:基本与被告一致。同庭审意见。第三人交给原告款项时当时是明确支付本案工程款的。[15:32:32]
- [审判员]:证据3中,签约的双方有些不是原被告,请说明下情况?[15:32:45]
- [被告 第三人]:陈仁贵曾经挂靠在江苏金土木公司下面,这些项目是挂靠在江苏金土木公司下面时候做的。[15:32:58]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请。1被告已经全额支付了原告的诉请金额。原告不认可我方举证的3张票据,应由其举证。2,本案诉讼时效已过。14.12.8双方进行了结算。[15:33:14]
- [原告]:被告认可的我方25套合同中的一份,其中的52万元被告也没有明确支付时间和金额。其余合同虽然被告不认可,但是也有陈仁贵挂靠其他公司的事实。在双方没有明确所付款项的用途,原告有理由作为陈仁贵之前所欠的款项。[15:33:27]
- [被告]:原告的举证与本案没有关联,希望法院不予采纳。[15:33:39]
- [审判员]:最后陈述。[15:33:53]
- [原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15:34:04]
-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15:34:15]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15:34:28]
- [主持人]:把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4: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