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第三人

庭审直播人员
2018年7月30日14:30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14:14:4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4:19:1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14:23:56]
  • [上诉人]:
    张爱娣,女,194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水电路108弄3号4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勋,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4:39]
  • [被上诉人]:
    朱敏,男,1978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繁荣村蔡家埝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5:39]
  • [嘉宾 第三人]:
    第三人(被执行人):钱昌,男,1967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08弄3号404室。
    [14:26:16]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张爱娣不服金山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290号案外人异议之诉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阮国平、宋贇、吉顺祥组成,由阮国平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法官助理马姗姗、书记员徐晶担任法庭记录。
    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陈述事实、相互举证质证、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26:44]
  • [上诉人]:
    清楚
    [14:27:18]
  • [被上诉人]:
    清楚
    [14:27:58]
  • [嘉宾 第三人]:
    清楚
    [14:28:06]
  • [审判长]: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上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14:28:13]
  •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14:28:26]
  • [被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14:28:46]
  • [嘉宾 第三人]:
    不申请回避。
    [14:28:54]
  • [审判长]:
    上诉人,你不服金山法院判决的上诉请求和主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14:29:02]
  • [上诉人]:
    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松江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上诉人居住的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08弄3号404室房屋不得强制执行;3.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系争房屋是上诉人单位福利分房取得的承租房屋,承租人为上诉人,房改后由上诉人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儿子钱昌名下,上诉人及钱昌一家居住至今;2.根据司法解释,上诉人居住的房屋,不得拍卖。
    [14:29:17]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意见。
    [14:29:51]
  • [嘉宾 第三人]:
    同意上诉人观点,我与案外人是母子关系,房子是我母亲与我共同所有,案外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实体权益,可以对抗执行。
    [14:31:2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14:34:36]
  • [被上诉人]:
    不同意对方意见,房屋登记在第三人钱昌一人名下,执行法院对系争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14:35:12]
  • [审判长]:
    上诉人有何补充意见?
    [14:37:50]
  • [上诉人]:
    系争房屋适用94方案,虽登记在钱昌一人名下,但实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我方现对系争房屋主张居住权益。
    [14:38:22]
  • [审判长]:
    你方在一审与异议阶段对房屋主张的是所有权,请明确请求。
    [14:40:08]
  • [上诉人]:
    主张所有权。
    [14:41:38]
  • [审判员]:
    本案的执行依据及执行情况。
    [14:42:00]
  • [被上诉人]:
    金山法院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钱昌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朱敏借款本息人民币2,300,000元;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7,680元由钱昌负担,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朱敏。借款发生时间是2015年1月份,债权人为一般债权,未设定抵押,诉讼中做了财产保全,查封了登记在钱昌名下的系争房屋,2016年7月份申请执行金山法院受理朱敏的申请并立案执行,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沪0116执27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涉案房产,并在案涉房产处张贴公告告知评估、拍卖事宜。2017年6月,上诉人作为案外人向金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2017年7月8日,金山法院作出(2017)沪0116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张爱娣的异议请求。
    [14:42:22]
  • [审判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所述是否属实?
    [14:45:54]
  • [嘉宾 第三人]:
    属实。
    [14:46:14]
  • [上诉人]:
    上诉人,被上诉人所述是否属实?
    [14:46:31]
  • [上诉人]:
    属实。
    [14:46:51]
  • [审判员]:
    债务受偿情况?
    [14:47:05]
  • [嘉宾 第三人]:
    分文未清偿。
    [14:47:28]
  • [审判长]:
    系争房屋登记在谁名下?
    [14:47:45]
  • [嘉宾 第三人]:
    登记在我一人名下。
    [14:48:02]
  • [审判长]:
    登记时间?
    [14:48:22]
  • [嘉宾 第三人]:
    2010年,现在我一家四口住在该房屋中。
    [14:48:41]
  • [审判长]:
    上诉人,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14:49:03]
  • [上诉人]:
    没有。
    [14:49:23]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基于何法律依据对系争房屋主张权益?
    [14:49:36]
  • [上诉人]:
    根据当时国家政策,系争房屋是福利分房,虽只登记在第三人一人名下,但实际是共有关系,对方主张的是一般债权,未设立抵押,不能对抗我方基于房屋的共有关系产生的权益。
    [14:50:11]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还有何补充?
    [14:52:29]
  • [被上诉人]:
    没有。
    [14:52:55]
  • [审判长]:
    进入举证质证环节,上诉人举证。
    [14:53:22]
  • [上诉人]:
    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签订方是上诉人;购房款支付凭证,证明系争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情况;房屋产证,证明房屋为第三人所有;系争房屋调配单,证明系争房屋为福利分房,本来是分给上诉人一方,但因为94政策而登记在钱昌名下,为第三人家庭共同使用;户口本,证明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情况。
    [14:53:42]
  • [审判长]:
    第三人质证意见。
    [14:59:57]
  • [嘉宾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5:00:1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意见?
    [15:00:24]
  • [被上诉人]: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上述证据反而能证明系争房屋为钱昌所有,执行法院执行系争房屋并无不当。
    [15:00:44]
  • [审判长]:
    上诉人有无补充?
    [15:01:14]
  • [上诉人]:
    没有。
    [15:01:3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证据提供?
    [15:01:43]
  • [被上诉人]:
    没有。
    [15:02:00]
  • [审判长]:
    事实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依照民诉法227条,本案争议焦点概括如下:案外人对系争房屋享有何权益,能否排除本案的强制执行,各方围绕上诉争议焦点发表质证意见。上诉人一方发表意见。
    [15:02:17]
  • [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系争房屋为福利分房,首先,根据当时房地产政策,房屋登记在钱昌一人名下,但实际为上诉人与钱昌共同所有,所以上诉人应当属于系争房屋实际共有人,虽不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但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与使用的权益;此外系争房屋为上诉人一家唯一居住用房,因此执行法院不得拍卖、变卖该房产;最后,本案系争债务为一般债务,并未对系争房屋办理抵押,综上,法院应当考虑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故希望法院支持案外人的上诉请求。
    [15:02:52]
  • [审判长]:
    第三人意见?
    [15:12:11]
  • [嘉宾 第三人]:
    同意上诉人意见,钱我会努力偿还的。并会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15:12:2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15:13:05]
  • [被上诉人]:
    不同意对方意见。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适用物权法,系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钱昌名下,应当认定为被执行人钱昌一人所有,执行法院执行该财产并无不当。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益,即使应当保护对方的基本生存权,被上诉人应以五年的期限支付租金数额。此外,这个也不是本案程序所解决的问题,应当属于另行执行程序解决。综上,希望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5:13:29]
  • [审判长]:
    上诉人意见。
    [15:19:30]
  • [上诉人]:
    没有新的意见,我方对执行标的不再主张所有权益,庭后与上诉人张爱娣商量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法院。
    [15:19:45]
  • [审判长]:
    钱昌一方有何意见?
    [15:20:27]
  • [嘉宾 第三人]:
    我的债务与我母亲张爱娣没有任何关系,她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15:21:2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意见?
    [15:21:53]
  • [被上诉人]:
    希望法院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15:22:36]
  • [审判长]:
    各方有无调解意向?
    [15:22:46]
  • [上诉人]:
    不同意调解。
    [15:23:31]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愿意调解?
    [15:23:50]
  • [嘉宾 第三人]:
    愿意,三天内提供调解方案。
    [15:24:56]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调解意向?
    [15:25:26]
  • [被上诉人]:
    在确保我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愿意,但不能一直拖下去。
    [15:25:51]
  • [审判长]:
    本次庭审结束,本案不做当庭裁决,待合议庭评议后作出裁决。当事人核对笔录后签字。闭庭。(敲击法槌)
    [15:26:42]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结束,谢谢各位网友的观看,本次直播仅供参考,具体结果以庭审笔录为准,再见!
    [15:26:59]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5: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