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书记员

原告

被告

法庭全景
2018年7月30日13:45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
    [13:46:04]
  • [主持人]:
    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3:47:02]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原告:上海华缘化工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31号403-99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大东柠檬酸钙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小白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顾占标。(未到)
    [13:53:0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14:08:2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09:2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已到庭,身份已核对无误。被告未到庭。
    [14:09:35]
  • [审判员]:
    请坐下。
    [14:09:47]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立案庭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华缘化工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东柠檬酸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孟筱晖独任审理,书记员徐婷担任本案记录。
    [14:10:0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14:10:16]
  • [原告]:
    清楚。
    [14:10:27]
  • [审判员]:
    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4:10:43]
  • [原告]:
    不申请。
    [14:10:57]
  • [审判员]: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是否听清楚了?
    [14:11:14]
  • [原告]:
    清楚了。
    [14:11:2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14:11:45]
  • [原告]:
    诉讼请求(以本次庭审为准):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4,547.2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
    [14:26: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由原告举证。
    [14:26:29]
  • [原告]:
    证据1.由原告整理的供货清单。证明原、被告买卖二氧化碳产品的时间、数量和价款。
    证据2. 由原告整理的未结清货款清单。证明被告未支付货款额。
    证据3. 案外人上海石化岩谷气体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太仓博诚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共18份。证明原告通过生产厂家直接送货及被告签收的事实。
    证据4.由原告财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5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发票,要求结算货款的事实。
    证据5.案外人上海石化岩谷气体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朗顺化工有限公司、太仓博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3.1分别出具的《证明》共3份。证明原告通过生产厂家向被告送货的供货关系。
    证据6.经原、被告共同签署确认的应收账款对账函。证明被告书面确认截止2017.11.8被告尚欠付原告供货款164547.2元的事实。
    证据7.被告方经办人袁雪华提供的名片。证明被告货物签收人及对账函签署人的职务身份。
    提交上述证据原件。
    [14:26:48]
  • [审判员]:
    经本院核对,上述已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原件归还原告。其中证据1、2、5、6原件交由法院留存。
    [14:27:03]
  • [原告]:
    收到原件。
    [14:27:18]
  • [审判员]:
    原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从何时开始建立?
    [14:27:37]
  • [原告]:
    从2014年,最后一次交易时间是2017.5。
    [14:27:50]
  • [审判员]:
    有无签订过买卖合同?
    [14:28:07]
  • [原告]:
    没有。
    [14:28:18]
  • [审判员]:
    为何没有签订?
    [14:28:28]
  • [原告]:
    被告是经过熟人介绍的,且从交易习惯方式考虑,事先由被告来电话确认数量品名和数量,然后由原告供货,这样快捷的方法来成交的,原、被告此前也结清了货款,所以一直保持该种方法交易。
    [14:28:48]
  • [审判员]:
    2016.12之前双方的货款结清情况。
    [14:29:06]
  • [原告]:
    均已结清。部分是被告直接结清给原告,到了2016.4-2016.12开始原告方的供货,被告交由上海小湾化工有限公司代为支付了31万元货款,主要结清了2016.4.26-2016.12.28期间的货款,价值的货款为274348.80元,还有余额35651.20元,经被告方同意抵除了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部分货款。
    [14:29:21]
  • [审判员]:
    双方有无约定货款支付期限?
    [14:29:50]
  • [原告]:
    口头约定2-3个月支付,也是行业内行规做法。
    [14:30:01]
  • [审判员]:
    2017.11.9双方对账结算完后,原告就被告欠付货款是否有进行催讨?
    [14:30:22]
  • [原告]:
    找过,多次找被告方,电话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
    [14:30:37]
  • [审判员]:
    2017.11.9对账函出具后,被告的付款情况?
    [14:30:52]
  • [原告]:
    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14:31:04]
  • [审判员]:
    原告事实上有何补充?
    [14:31:26]
  • [原告]:
    无。
    [14:31:3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39:52]
  • [原告]:
    一、最高法院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于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结算单等主张,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证据等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其中对账单、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以此确认关系的,法院应当支持。以通过提交原告已履行交付标的物并为被告方所接受的送货书面证明、结算发票、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原被告存在事实买卖合同的证明力是充分有效的,原告希望据此认定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二、既然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交付标的物液态二氧化碳供货义务,并按实际供货数量和市场交易单价分月向被告开具了凭证发票,被告也在原告的对账联系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对价义务,偿付原告请求的合同之债。
    三、被告不出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举证的辩驳,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希望法庭对原告方正当诉请予以支持。
    [14:40:2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是什么?
    [14:40:39]
  • [原告]:
    希望支持原告诉请。
    [14:40:49]
  • [审判员]:
    是否需要到庭听宣判?
    [14:41:02]
  • [原告]:
    要求邮寄判决书,不到庭听宣判。
    [14:41:18]
  • [审判员]:
    鉴于被告未到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闭庭后,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
    [14:41: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4:41:5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