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8年7月27日9:15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
    [10:06:36]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在上海大某旅游公司购入两张旅游卡共计13万元,并签订合同,约定旅游卡期满后,若卡内有剩余金额可退还。2017年底,原告旅游卡到期至被告大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卡内剩余金额退还,却被一次次拖延。2018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其两张卡内的金额全部冻结。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卡内剩余金额159493元,其中本金68904元,助力金50589元,并赔偿车辆费、误工费2000元。共计161493元。
    [10:07: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10:08:25]
  • [审判员]:
    本院庭前已将原告的变更诉请书邮寄被告,庭前询问被告是否还需要答辩期?
    [10:10: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
    [10:10:4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仲佳宁独任进行审理,书记员牟嘉会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是刘杰。告知回避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
    [10:11:32]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12:1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0:12:25]
  • [审判员]:
    现在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请及事实理由?
    [10:12:40]
  • [原告]:
    变更诉请为: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
    2、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旅行卡内余额159493元(包括本金108904元及助力金50589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原告维权所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
    4、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购买3万元的旅游红卡,有三年的使用期,第一年只能使用本金6000元,赠送金额6000,第二年也能使用6000元,赠送金额6000元,第三年可以使用本金18000,且合同约定三年后没有使用完可以退款,赠送金额没有使用完还可以继续使用。且双方约定使用时先使用赠送金额。原告共计消费33096元(包括本金及赠送金额)。后2015.12.8日原告又购买白卡一张,使用期5年,卡金额10万元,赠送金额7万元,一共使用了19411元(都是赠送金额)。且赠送金额只能使用于被告履行及特价商品,故原告还未使用完。今年3月,被告出通告告知卡都要停了。红卡当时到期了,原告要求退还剩余金额,但被告一拖再拖没有退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10:12:51]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理由?
    [10:13: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陈述的消费的红卡金额33096元无异议,对白卡使用金额无异议。1、贩卖旅行卡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告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回复。2、具体可能涉及的犯罪情况为:1、以3万元的价格获得价值3.3万元的卡,并且还有其他优惠,被告在没有任何盈利的情况下,只有支出没有收入。2、原股东隐瞒情况将股权转让给被告也没有告知被告此情况,存在隐瞒情况。3、在财务上无法体现这些账目,可能存在非法侵占等非法行为。综上,如果构成刑事违法,本案应终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即使继续审理,被告针对第一项诉请同意解除合同,第二项诉请金额不同意,原告共计支付13万元,应以13万元为上限,再扣除使用金额。第三项诉请不合理,原告因身体原因维权产生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要求驳回第三项诉请。其余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
    [10:13:45]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0:14:44]
  • [原告]:
    被告收购前应知道公司债务且是被告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与本案无关。
    [10:14:53]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接下来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提供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10:15:03]
  • [原告]:
    1、通知复印件两张;2、一张红卡、白卡,协议,付款凭证原件。
    [10:15:1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0:15: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
    [10:16:24]
  • [审判员]:
    被告证据?
    [10:16: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
    [10:16:37]
  • [审判员]:
    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消费金额?
    [10:16: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两卡均无异议。
    [10:16:54]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证据有无补充?
    [10:17:03]
  • [原告]:
    中间有一个月说要资金审核,只能用现金。
    [10:17: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
    [10:17:2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0:17:28]
  • [原告]:
    被告与原股东之间的纠纷应该被告另案解决,不应该影响原告。被告赠送的金额有限制,并不是简单的赠送,被告卡内消费时扣除的金额更高,且比同行业高。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多次奔波,产生大量金额,被告主张的金额合情合理。
    [10:17: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要求驳回第三项诉请。退费金额应以13万为上限,其余同答辩意见。
    [10:18:26]
  • [原告]:
    希望被告一次性付清全款。
    [10:18:32]
  • [审判员]:
    有补充意见,请于庭后三日内书面提交本院。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0:18:40]
  • [原告]:
    不同意。
    [10:18:50]
  • [审判员]:
    基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故不再当庭进行调解,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19:03]
  • [原告]:
    坚持诉请,要求被告尽快还钱。
    [10:19: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庭审意见。
    [10:19:27]
  • [审判员]: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10:19:35]
  • [原告]:
    要求邮寄送达。
    [10:19: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要求邮寄送达。
    [10:19:53]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0:01]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0: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