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及其代理人
2018年7月31日9:0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
    [11:09:51]
  • [主持人]:
    案情简介:被告朱某系原告上海某琴行公司的店员,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存在上班时间多次违纪看手机,与其他店员拉帮结派,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去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告不服诉诸法律。双方关系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2月27日至5月14日的工资7500元。
    [11:10:56]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1:11:07]
  • [审判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通过网络直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琴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许慧独任审理,书记员章蓓莉担任记录。告知回避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
    [11:11: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5:18]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5: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对本院在本案答辩期内开庭是否有异议?
    [11:15:41]
  • [被告]:
    无异议。
    [11:15:56]
  • [审判员]:
    询问各方当事人,合议是否同意延长本案简易程序适用期限至四个月?
    [11:16: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1:16:19]
  • [被告]:
    同意。
    [11:16:27]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愿意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庭审?
    [11:16: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1:16: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1:21:0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11:23: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一、原告无需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8年2月27日至5月14日期间的工资7500元。
    事实与理由见诉状:被告是原告的店员,在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被告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主要是上班时间看视频,不服从公司的管理,不按照规定着装。根据原告的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告不服于2018.2.27提起劳动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11:23:25]
  • [审判员]:
    被告的入职时间?
    [11:24: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6.4.21被告入职。合同签订至2019.4.20。具体担任门店的营业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薪为2800元。2017年2月起,被告的基本工资调整为3000元。没有其他补贴。2018.2.14劳动合同解除。违纪事实是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指的是上班时间看手机,平均每天看手机在三小时以上(打游戏、看视频、浏览网页)。没有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和着装不完整。影响工作秩序。
    [11:24:08]
  • [审判员]:
    有没有书面的警告?
    [11:24: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曾经口头对其提出过警告。书面没有。
    [11:24:41]
  • [审判员]:
    原告单位有无发放工作服?
    [11:24: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有发放衬衫和西裤。被告上班期间有时没有穿西裤,而是穿的短裤。
    [11:25:03]
  • [审判员]:
    原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11:25: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劳动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法庭查明的事实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工作截止至2018.2.14;2、员工手册第十页第八条,第二十八页; 3、违纪辞退通知书;4、劳动合同书第七条第四款,证明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手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5、视频截图,2018.1.8,晚8点24分,被告手机自拍,持续十几分钟,说明被告在上班期间做工作无关的事情;2018.1.8,晚8点30分,被告坐姿不正仍在看手机;2018.1.15,晚9点,被告在看手机;2018.1.17,下午4点20,被告做在同事边上和同事一起在看手机;2018.1.17,晚7点16分,被告脱下鞋;2018.1.17,晚8点02分,顾客进来,被告仍在看手机,顾客走到钢琴前,被告仍在看手机,没有接待顾客;2018.1.18,晚8点47分,被告脱鞋看手机;2018.2.10,被告在看手机;2017.7.3,周一,上午11点22分,被告穿短裤看手机;6、视频,证明被告持续在看手机(网页和视频);7、公证书(被告朋友圈截屏),证明被告并不想和原告恢复劳动关系。
    [11:25:24]
  • [审判员]:
    被告对仲裁裁决是否接受?
    [11:33:53]
  • [被告]:
    我接受仲裁裁决。
    [11:34:00]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11:34:10]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提出的劳动手册签订日期,入职、离职时间没有异议。原告提出的员工手册的复印件,该份员工手册在公司未进行公示、公开。此份员工手册只有最后一页有被告的签字,并不能证明被告知晓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且这个签名也不是用在员工手册上的签名。被告公司有许多东西需要签名。原告称被告的着装未按规定,我们是没有公司服装的,我拿到的是离职员工的旧的服装。被告没有按照规定发放服装。被告上班期间偶尔没有穿西裤,是事实。是因为公司的规定本身就比较模糊。被告上班期间,从未就着装收到过任何口头和书面的警告。只是店长会要求我们同意着装。原告的视频截图,店内的监控视频是否可以将被告的头像作为公开,被告对证据的合法性存疑。从任何一张照片中,都无法看出确实的视频的证据。原告公司是卖钢琴的,被告需要在网上获取信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视频上看手机是事实,2018.1.8,晚8点24分,是我对网页进行截图。公司有规定,在大众点评上有网店,如果有顾客留言,在店员工需要及时进行反馈。因此手机是工作的一部分要求,是上班的工具。且需要浏览公司的公众号。工作时间看手机是门店的基本要求,是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有微信聊天是和客户进行沟通。
    [11:34:56]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1:41:14]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被告没有看到过,也没有在上面签过字,公司未对该员工手册进行公示;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劳动仲裁书本身有公示性的作用,我并没有进行任何涂改。原告公司有很多像我这样的员工,只是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目的是原告方认为被告是和公司决裂,我认为有误会,希望公司更好的督促劳动法。我不是在私人层面上的私怨。并不代表我不愿意回到原告公司。
    [11:41:50]
  • [审判员]:
    原告,员工手册附页,仅是一张纸的签收,签收何内容?
    [11:42: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对员工手册的签收,有原件。
    [11:42:32]
  • [审判员]:
    请被告核对原件?
    [11:42:54]
  • [被告]:
    是伪造的,是黏贴上去的。当中都可以撕下来的。怎么证明签名就能证明我知晓每一页上的内容呢?
    [11:43:02]
  • [审判员]:
    被告,当时是签何字?
    [11:43:28]
  • [被告]:
    我不记得当时签字是何内容,原告公司有很多地方都要签字。即便是签员工手册,也是需要公示的。
    [11:43: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员工手册只有一份,但员工都有复印件。
    [11:43:51]
  • [审判员]:
    被告对主张的事实有何证据向法庭提供?
    [11:44:06]
  • [被告]:
    在劳动仲裁提供了银行流水的证明,原告公司发放工资通过中国银行(工资)和交通银行卡(奖金及补贴)。本案中没有证据提供。
    [11:44:11]
  • [审判员]:
    公司有无规定上班时间禁止携带手机,或手机放在固定的地方?
    [11:44: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规定不能携带手机。
    [11:46:23]
  • [审判员]:
    大众点评平台?
    [11:46: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店员维护。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护。不需要店员通过手机进行沟通。通过被告的手势,是通过持续的动作,和玩手机比较相似,个别镜头可以看出是小电影。而且被告的工作台上是有电脑的,被告看手机的时候,从来不看电脑。
    [11:49:12]
  • [审判员]:
    公司有无书面警告?
    [11:49: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暂时无法提供。书面和口头警告都有(针对着装和看手机),现在暂时无法提供。
    [11:49:37]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
    [11:49: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看视频,店里如果进来顾客,被告是没有反应的,还是在看手机。
    [11:49:56]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提供?
    [11:50:05]
  • [被告]:
    作为销售,对顾客的状态是很留意的。我在手机上处理的事情比顾客更重要。员工在工作中做出的判断,都是根据轻重缓急来区分的。不存在接不接待客户的问题,有时候是商场的其他工作人员进门店,不是顾客。
    [11:50: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向被告发问,分轻重缓急,视频中有顾客进来的时候,被告在做何事?
    [11:52:46]
  • [被告]:
    我没有办法说当时在处理何事,当时进来的人是隔壁等位随便看看,当时网络中有客人在沟通购置钢琴的事情。
    [11:52: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直低头看手机,怎么保证顾客进店有接待?
    [11:53:08]
  • [被告]:
    请问我主动出门接待顾客,有无截屏?进店的顾客,分轻重缓急,有门店营业员掌握。顾客明确表达随便看看,我手头上有要购置钢琴的客户,我的处理很妥当。
    [11:53:19]
  • [被告]:
    我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
    [11:53: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53: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根据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作为门店的销售人员,在共组岗位上存在着装不符公司要求,被告本人也确认了解公司的着装要求。同时被告长时间持续在手机页面进行浏览和操作的行为,明显和工作无关。被告辩称是在维护原告的公众号和大众点评留言,但并不是被告的岗位职责,被告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说被告长期低头操作手机的行为,被告未能作出其是在从事和工作有关的行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两种情况,公司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原告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用手机看游戏和视频是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行为,着装不整齐也是,因此原告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11:53:58]
  • [审判员]:
    被告辩论意见?
    [11:54:33]
  • [被告]:
    就本案,最重要的重点就是根据劳动法,书面解除要三条六点。焦点是本人以上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违纪,由法官依法判决。原告辞退被告,是在被告的病假期。公司对员工不进行任何沟通,直接下达违纪辞退信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在大众点评的留言是公司规定的。公司辞退是违法辞退。
    [11:54: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是在13,14,15号有三天病假。原告称被告看视频在劳动仲裁也没有被支持。原告称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进行公示。整个事件的过程,是被告在工作期间扭伤了,要求休假,门店负责人不同意,因为要过年了,但被告开具了病假,门店负责人就做出了违纪的处分。被告在工作期间有很多奖状,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员工。
    [11:55:0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1:5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愿意。愿意支付12000元。
    [11:55:45]
  • [被告]:
    愿意。我的方案是2月15日-7月底的工资及社保公司部分由公司补齐。本人劳动合同是到明年4月到期,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合同到期的工资及另三个月的工资。共计5万元。
    [11:55: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5万元不同意。
    [11:56:13]
  • [审判员]:
    本院听取双方意见后,提出25000元原告是否同意?
    [11:56: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回去考虑。
    [11:56:31]
  • [被告]:
    回去考虑。2-7的社保要求原告补交,个人部分由我个人承担。
    [11:56:3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
    [11:56: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请。
    [11:56:56]
  • [被告]:
    驳回原告诉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57:05]
  • [审判员]:
    法律文书庭后以邮寄方式送达?
    [11:57: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好的。
    [11:57:23]
  • [被告]:
    好的。
    [11:57:32]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阅笔录若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1:57:36]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1: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