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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16时,通州法院审理“称工作外出受伤 诉公司承担责任”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工作外出受伤 诉公司承担责任”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6:04:14]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6:05:02]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6:05:51] - [审判员]:苏某,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耿某,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6:06:11] - [原告]:没有异议。[16:06:28]
- [被告]:没有异议。[16:06:37]
- [被告]:没有异议。[16:06:3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北京某村物业管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宋剑涛独任审判,书记员高金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16:07:07] - [审判员]:(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16:07:28]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6:07:49]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6:08:07]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6:08:26] - [原告]:听清楚了。[16:08:40]
- [被告]:听清楚了。[16:08:48]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
以上要求是否听清楚了?[16:09:04] - [原告]:听清楚了。[16:09:19]
- [被告]:听清楚了。[16:09:27]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6:09:42]
-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与起诉书一致,没有变更,残疾赔偿按照60%的比例计算的,维修费是对方车辆的维修费,医疗费是原告本人花费的医疗费。[16:09:57]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6:10:14]
- [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事实没有异议,原告是我司的员工,但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16:10:33]
- [原告]:我方与被告确实是劳务关系[16:11:0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16:11:37]
- [原告]:听清楚了。[16:11:51]
- [被告]:听清楚了。[16:12:00]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6:12:16]
- [原告]:1、证明
2、民事判决书某京某民初某号
3、收条
4、定损单
5、医疗费票据,其中包括护理费和救护车费,我方请求的医疗费中也包括了护理费和救护车费[16:13:11]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6:13:31]
- [被告]: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16:13:44]
- [审判员]:把原告提交证据的原件退还给原告[16:13:56]
- [被告]:好的[16:14:12]
- [审判员]: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6:14:23]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但是以前通过劳动仲裁给了原告医药费10万元[16:14:38]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提交证据进行质证[16:14:49]
- [原告]:对于被告称的十万元是在交通事故判决后双方进行过一次关于医疗费部分的劳动仲裁,仲裁经调解,确定被告给付原告10多万元[16:15:09]
- [审判员]:你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包括上述10多万元[16:15:25]
- [原告]:不包括,我第一次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包括现在主张的这些医疗费。[16:15:37]
- [被告]:我方说的10万元确实与原告本案中的诉求无关。[16:15:5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吗?[16:16:02]
- [原告]:没有。[16:16:11]
- [被告]:没有。[16:16:19]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原告,你主张的费用中包括两笔,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给你造成的医疗类和伤残类的损失,以及你方给案外人造成损失后你方应赔偿的部分,这两项是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16:21:55] - [原告]:不是,应都属于我方损失的范围[16:22:12]
- [被告]:我方同意在本案中一并解决,由法院依法判决[16:22:23]
- [审判员]:原告事故发生时你去做什么[16:22:34]
- [原告]:我受经理指派去取工作用的材料,在取材料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16:22:46]
- [被告]:原告所述属实[16:22:56]
- [审判员]:你主张的退还对方肇事司机的钱证据是收条么[16:23:07]
- [原告]:是的,没有其他证据,记得是转账支付的[16:23:19]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16:23:29]
- [原告]:没有[16:23:39]
- [被告]:没有[16:23:4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16:23:5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双方发表新的辩论意见。[16:24:14] - [原告]:与诉讼请求一致,补充一点,原告因公受伤系因职务行为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损失[16:24:28]
- [被告]:与答辩意见一致[16:24:40]
- [审判员]: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6:24:54]
- [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16:25:08]
- [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务关系[16:25:17]
- [审判员]: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6:25:3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6:25:58]
- [审判员]: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6:26:11]
- [被告]:坚持答辩及庭上的意见。[16:26:40]
- [审判员]:庭后进行调解工作,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6:27:0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6:27:27]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2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