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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金贷商标遭擅用 腾讯公司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13: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4:13:26]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金贷商标遭擅用 腾讯公司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3:39]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刘佳欣。[14:14:03]
- [主持人]:刘佳欣,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审判员。[14:14:22]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14:41]
- [主持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 “微粒贷”文字商标和 “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公告授权日期均为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分别是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和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二商标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被告一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二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原告认为,“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因“微粒贷款”软件有关界面显示被告一为软件的权利人,被告二在“微粒贷款”软件的运行界面中通过名为速贷之家“的工具模块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融资贷款服务,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开发、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上使用包含“微粒贷”的软件名称,停止在该软件运行界面中使用包含“微粒贷”的标识;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在被告一的“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中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3.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腾讯网(www.qq.co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14:14:55]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15:1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15: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16:06]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4:17:48]
-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的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扬,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攀宁,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14:18:25]
- [被告1]: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虞志道,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生,汉族,公司员工。[14:20:43]
- [被告2]: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贤俊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14:22:01]
- [审判长]:法庭对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内容一致,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出庭资格均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佳欣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刘君婕、人民陪审员巩煜龙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吴洁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各方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14:22:45]
- [原告]:不申请回避。[14:24:06]
- [二被告]:不申请回避。[14:24:24]
-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24:32]
- [原告]:原告是 “微粒贷”文字商标和 “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两个商标公告授权日期均为2016年5月14日,核定使用范围分别是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和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上,二商标权期限自2016年5月14日至2026年5月13日。被告一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二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原告认为,“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因“微粒贷款”软件有关界面显示被告一为软件的权利人,被告二在“微粒贷款”软件的运行界面中通过名为速贷之家“的工具模块向公众进行宣传推广融资贷款服务,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开发、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上使用包含“微粒贷”的软件名称,停止在该软件运行界面中使用包含“微粒贷”的标识;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在被告一的“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中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3.判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腾讯网(www.qq.co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费用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支出、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14:25:17]
- [审判长]:二被告依次陈述答辩意见。[14:25:46]
- [被告1]:1、被告一在3月已经将涉案APP产品下架。2、被告产品已经下线,没有必要赔礼致歉。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我方获利,原告诉讼请求索赔明显过高。[14:27:32]
- [被告2]:不同意原告诉请。1、我方与被告一之间没有合作关系,也没有提供过服务。2、被告的网页是可以公开获取的,我方与被告一没有传统行为和主观故意行为。3、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我方获利。原告诉讼请求索赔明显过高。[14:29:39]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14:30:35]
- [原告]:我方第一组证据:第9类第16577525号微粒贷商标注册证第36类第16577654号微粒贷商标注册证,证明证明原告是涉案“微粒贷”商标的权利人。第二组证据:(2017)深前证字第029765号公证书、(2017)深前证字第036065 号 公证书、侵权行为保全页面、公证授权委托书、(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并获益巨大。第三组证据商标排他许可协议证明原告许可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微粒贷”商标。第四组证据(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15号公证书及所附截屏文件、(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15号公证书及所附截屏文件、(2018)深前证字第008710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08709号公证书、(2018)深前证字第008708号公证书、《深圳晚报》(2016年4月18日)《深圳都市报》(2016年4月25日)、广告推广合同(8份)、微众银行2016年年度报告及微粒贷利息计算网页、关于趣店网报道、51信用卡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节选)证明涉案“微粒贷”商标已被大规模使用。第五组证据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支出合理费用。今日补充证据20相关新闻,证明商标知名度和被告使用商标的不良影响。[14:31:16]
- [审判长]:二被告依次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37:50]
- [被告1]: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无意义。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证明我方获益巨大但是并没有,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是有该产品但是并不是侵权产品。第三组证据公证书内容227页这些图片来源跟之前的证据是一样的,因此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公证时回复出厂设置的操作和导入的操作对公正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中的图片和证据7中图片是一样的,证据7真是性不认可。证据8与本案无关。证据9-17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8、19公证费律师费发票,我方计算是6.6万与原告主张不符。证据20报道中的微粒贷不是我们,我方已经在之前不在运营了。关联性不认可。[14:39:22]
- [被告2]:收到所有证据,经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质证意见与庭前质证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证据2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4:39:5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14:40:30]
- [被告1]:今日提交资产负债表,证明我方一直是亏损状态。该表是我方制作的。[14:41:15]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和被告二就被告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14:41:40]
- [原告]:原件与复印件一直,但是该报表是被告1自行制作,不足以反映被告一实际情况。[14:42:19]
- [被告2]:认可,无异议。[14:42:48]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二进行举证。[14:43:10]
- [被告2]:同庭前会证据及意见一致。[14:43:46]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和被告一就被告二的证据进行质证。[14:44:41]
- [原告]:同庭前会意见。[14:45:35]
- [被告1]:同庭前会意见。[14:45:5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明确你方主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指向哪几个行为?[14:46:12]
- [原告]:被告一在软件名称上使用“微粒贷款”与我方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在同种商品上的使用行为,符合57条第一项;第二在软件运行界面中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软件名称和界面首页上,被告有故意造成混淆其主观恶意明显。[14:46:37]
- [审判长]:停止侵权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提供贷款的金融服务是基于什么考虑?[14:48:18]
- [原告]:我方商标是微粒贷也是使用在金融服务产品上。[14:48:45]
- [审判长]:诉讼请求中关于经济损失如何计算?[14:49:25]
- [原告]:参考同行业平均借款额,日利率,申请成功人数,同行业利润率,平均借款天数,几个数字相乘。通过行业报道估算。我方现有证据已经超过500万。在证据720页微粒贷产品的行业报告,放款8000元,747页日利率是0.05%,同行业率润率757页2016年40%,借款人数207页650万人,平均借款天数在行业报告中为30天。[14:50:06]
- [审判长]:被告何时开始使用“微粒贷款”的标识?[14:50:50]
- [被告1]:2017年10月,公司是2015年成立,主要业务是金融。[14:51:08]
- [审判长]:被告使用“微粒贷款”的初衷?[14:51:32]
- [被告1]:是产品部门自行决定的。[14:56:3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综合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辩意见,合议庭总结本案焦点如下:第一,被告1在软件名称中使用“微粒贷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如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否应当消除影响,经济赔偿如何计算?第三,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现在双方当事人就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问题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56:59]
- [原告]:1、被告在软件名称中使用我方商标是构成侵权行为的,被告1在陈述中提到原告商标知名度过高导致商标不会构成混淆,原告的逻辑是荒谬的。2、最高院司法解释21条明确、民法总则中我方是有法律依据的。关于经济损失计算我方庭后提交。3、通过被告1的平台指向被告2的软件,可见双方是有合作关系的。[15:09:08]
- [被告1]:坚持庭审意见。[15:15:16]
- [被告2]:通过质证我方并未看到被告1、2串通的相关证据,因此被告2不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5:15:4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做本案的最后陈述。[15:16:09]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16:33]
- [二被告]:坚持庭审意见。[15:16:50]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对本案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17:02]
- [原告]: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15:17:32]
- [二被告]:同意调解。申请法院给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调解。[15:17:58]
- [审判长]:由于双方同意调解,要求庭后商议,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今天庭审就到这里,双方阅笔录签字,现在宣布休庭。[15:18:1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30:10]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30:37]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30:52]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许鹏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15:31:1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31:4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