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后沙峪法庭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7月30日14时,顺义法院审理“称车款系自己支付 起诉朋友要求返还原物”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车款系自己支付 起诉朋友要求返还原物”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1月借朋友之名购买一辆汽车,首付款、贷款等购车费用均由原告支付,2018年3月原告回老家办事,被告以借车的名义将开走,同时将两把钥匙拿走。原告回京后要求被告返还车辆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汽车的行驶证以及两把车钥匙返还原告。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05:14]
  • [书记员 白晶]: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10:15]
  • [审判员 棋其格]: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5:11:46]
  • [双方]:
    听清了。
    [15:16:45]
  • [审判员 棋其格]:
    (核实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25:39]
  • [双方]:
    无异议。
    [15:25:58]
  • [审判员 棋其格]:
    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棋其格独任审判,书记员白晶担任法庭记录。告知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双方对当事人以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5:42:42]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5:46:01]
  • [审判员 棋其格]: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46:17]
  • [原代]: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1月借朋友之名购买一辆汽车,首付款、贷款等购车费用均由原告支付,2018年3月原告回老家办事,被告以借车的名义将开走,同时将两把钥匙拿走。原告回京后要求被告返还车辆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汽车的行驶证以及两把车钥匙返还原告。事实与理由没有变化。
    [15:46:27]
  • [审判员 棋其格]: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15:46:46]
  • [被代]:
    原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涉诉车辆的完全所有权系原告,被告有证据证明涉诉车辆由被告出资所购,所有权应为被告。车辆购买后一直由被告使用,是原告用暴力将车拖走。因此原告没有向被告所有驾驶证及车钥匙的权利,应驳回原告请求。
    [15:46:56]
  • [审判员 棋其格]:
    鉴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民事反诉状,其所提反诉与本诉系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予以受理。反诉原告陈述反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47:07]
  • [被告]:
    要求反诉被告返还车辆,事实与理由同反诉状。
    [15:47:28]
  • [审判员 棋其格]:
    反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48:49]
  • [原代]:
    不同意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涉诉车辆是我方出资购买,购买后一直由我方使用,2018.3.10反诉人以接车,名义将车辆借走,后一直藏在同事家中。2018.4.29双方协商一致,我方将买车时借的借款返还,并将车辆开走,双方当场达成协议,反诉人也收到了我方归还的73000元,但是反诉人突然将协议撕毁转身跑掉,所以我方并非强行将车辆拖走,而是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且我方行为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体现。
    [15:49:05]
  • [审判员 棋其格]:
    原告出示证据。
    [16:21:03]
  • [原代]:
    本诉与反诉证据一并出示,证据1-6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1.发票原件,完税证明原件,交易明细打印件,照片两张原始载体,证书原件,车一共375000元以及3000元手续费。证据目录中第二组证据分为两部分。(1)是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屏各一张,证明买车的时候我方转给被告各2万元,给被告银行卡存现金4万,工商银行交易凭证原件。购车收付款188000元, 3000元手续费。(2)工商银行三张交易明细、银座银行对账单撤回,与本案无关,农行交易明细两份2018.3.21给被告转款5万,2018.4.29给被告转款29000元,工商银行明细一张,2018.4.29给被告转款44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一张2018.3.5转给被告一万元。证明购车时所向被告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购车时向被告借了111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凭单复印件一张,涉诉车辆贷款系原告偿还。3. 车辆商业险及交强险的电子保单各一份,保险是13113.78元。保单留的电话是原告的电话。4.证人证言书面,证人到庭了,证明原告向证人借用了购车指标并一直有原告使用,后续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5.原告车辆被被告开走的监控视频以及签订协议的视频是原告2018.4.29自己手机录制,是被告将原告的车辆开走,可以证明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6.协议书打印件一份及撕毁的打印件两张,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原告。
    [17:23:27]
  • [审判员 棋其格]: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7:24:18]
  • [被代]: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购车款金额认可原告陈述,但购车首付款是被告交付。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系原告出资,票据表面没有任何一个姓名与直付凭证,购置税除外。2.(1)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支付宝及微信转账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看不出来从谁的微信转到谁的微信,从谁的支付宝转给谁的支付宝,我的微信号是XXXXXXX,支付宝也是该账号。即使转账为真实的,也无法证明购车款是原告支付。此证据与其证明目的没有关联性。(2)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微信转账记录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此三份的转账是原告对被告借款的偿还但并非购车款的偿还,因为不存在购车款的借款,车是我方购买,此三笔的还款系购车前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款,对其这些借款部分偿还。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保费均是由我通过信用卡支付。在该两份保险单上无法体现原告证明目的,涉诉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人,保险费的支付不能体现所有权。5.证据形式被告不予认可,不知道是谁录制的,无法听见具体谈话内容,不符合证据出示的形式,确实存在被告撕毁协议书的事情,撕毁该协议书是以为原告只让被告看了其中的第二项,在后来转账的过程中看到第一项记载车辆为原告购买与被告购买事实不符。让被告确认其莫须有的事实,所以当被告看见第一点及第三点时才撕毁该协议。被告撕毁的协议书与原告提交的完整的协议书内容一致。时间是2018.4.29.。当天转了一个4万4千元及29000元。总共73000元。视频中数现金的是朱某,但是没有给我。视频资料即使是当时的视频,也不能确定协议书当中约定的所有权及购买情况。6.撕毁的协议书已经过了举证期不予质证,没有撕毁的协议书没有我方签字,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4.我方在证人出庭后同意发表质证意见。
    [17:24:26]
  • [审判员 棋其格]:
    法庭要求原告出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原始载体的详细信息。被告说一下意见。
    [17:25:33]
  • [被告]:
    支付宝显示的账户及手机号是我的,认为原告可以篡改不认可。微信名称是XXXX,但是不认可原告方出示的转账记录,因为原告可以篡改。
    [17:25:45]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稍后出庭,被告出示证据。
    [17:31:28]
  • [被代]:
    本诉与反诉证据一并出示,1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1.9被告支付了车辆首付款181000元。证明我方刷信用卡供原告周转资金,周转万资金,该信用卡上的其他交易均是原告刷的。由我方偿还。2.华夏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1.9我方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涉诉车辆的保险费,证明2018.3.21、44133元是2018.3.5、3.6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入被告账户7000元及23000元用于偿还此前花信用卡的钱。证明原告3.21转入的5万元用于归还被告138000元借款的一部分。同时4.29转入的44000元29000元也是归还138000元借款的一部分,目前还欠15000元。3.渣打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明我方刷卡供原告使用的次数与额度。4.平安银行的支付宝,证明用我方信用卡帮原告还信用卡22052元。5.兴业银行对账单,证明2018.1.9转出的41986元是我方转入工行借记卡用于支付购车的车款。6.上海浦东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账单,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刷卡记录,刷出欠款用于原告临时周转使用。7.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单,证明我方的银行卡转给原告的银行卡总计19笔共计340200元。目前我方上述信用卡还欠20余万元没有偿还。
    [17:31:39]
  • [审判员 棋其格]: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7:32:14]
  • [原代]:
    1.真实性认可、从历史明细可以看出2018.1.9有一笔19980的微信提现。该笔与我方转给被告的20000元相对应。还有一笔19981.02的提现与我方转给被告的2万元相对应,还有一笔4万元的卡存,与我方通过工商银行存入被告卡中相对应,可以反映出来购车款有8万元,该8万是我方出资,我方与被告之间是因购车首付存在的借贷关系。保险公司的费用认可是由被告的银行卡支付,但是是属于双方之间的借款。其他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不发表质证意见。
    [17:32:22]
  • [被告]:
    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我方说明:证实因为被告要购买车辆才让原告将借的款项偿还,1.9转给我方的钱就是为了偿还我方的借款让被告购买涉诉车辆。
    [17:32:49]
  • [审判员 棋其格]:
    被告认识证人吗?
    [17:33:03]
  • [被告]:
    认识,当时是花了6万元购买了证人的指标。2017.10我跟证人商量用她的指标买车。当时我与原告共同生活,当时我与原告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然后就花了6万元购买了证人的指标,钱是原告给的证人。我给的原告钱6万元。2018.2给的。
    [17:33:26]
  • [审判员 棋其格]:
    你与原告之间款项是借款有无借条?
    [17:33:39]
  • [被告]:
    没有借条,我的信用卡一直是原告使用,138000元借款时有录音。我有五六张信用卡,一直是原告在使用。
    [17:34:02]
  • [审判员 棋其格]:
    原告、关于车辆登记证人名下的情况?
    [17:34:11]
  • [原告]:
    不认可被告陈述,我方要购买涉诉车辆跟被告借款,当时双方一同到4S店,店面说只能用一张卡一笔刷,原告就将8万元通过微信,支付转给被告,登记在证人名下是借用证人的指标,没有买卖。是原告跟证人谈的借用指标,被告没有参与,以后证人需要还要还回去,没有给过证人6万元的事情。我与被告只是一起住过,有暧昧关系。我有妻子。与被告是买卖保险认识的。不认可被告陈述的借款及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就是购买车辆向被告借款。借了111000元。
    [17:34:19]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出庭。
    (核实证人身份并说明证人出庭规则后)
    证人与双方关系?
    [17:34:51]
  • [证人]:
    与原告是朋友,与被告是通过原告认识的。
    [17:35:20]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前来要证明什么?
    [17:35:28]
  • [证人]:
    车牌号指标是我的。指标是借给原告用的。是原告跟我说的。被告没有跟我提过要借用我的购车指标。买车款谁付的,我不清楚,贷款也是以我的名义带的。贷款的借记卡转给原告了,是原告偿还的,原告与被告知道是朋友,不清楚其他的。原告说的就是先借用。也没说给钱。我暂时也没有用我就借给他们了。办贷款的时候去过一次,其他没有参与。
    [17:35:36]
  • [审判员 棋其格]:
    原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17:36:01]
  • [原代]:
    没有。
    [17:36:11]
  • [审判员 棋其格]:
    被告有无问题询问证人?
    [17:40:32]
  • [被代]:
    你与原被告熟悉吗?
    [17:41:06]
  • [证人]:
    与原被告是邻居,与原告熟悉,通过原告认识的被告。
    [17:41:17]
  • [被代]:
    原被告关系?
    [17:41:42]
  • [证人]:
    不清楚。
    [17:41:51]
  • [被代]:
    你是原被告邻居,和你做邻居多久?
    [17:42:09]
  • [证人]:
    原告2017年搬过来与我做邻居的。被告是后来认识的,原告搬过来以后,被告有时候去他家。
    [17:42:18]
  • [被代]:
    被告是长期在村里住还是偶尔?
    [17:42:49]
  • [证人]:
    不清楚。
    [17:43:16]
  • [被代]:
    书面购车情况说明是你亲自书写吗?
    [17:43:24]
  • [证人]:
    是。
    [17:43:39]
  • [被代]:
    都说明了什么内容?
    [17:43:48]
  • [证人]:
    车的指标是我借给原告用的,首付款不清楚,没有其他的。
    [17:43:57]
  • [原代]:
    车辆一直是谁使用?
    [17:44:05]
  • [证人]:
    车是放在原告家了,原告开过被告也开过,车辆的行驶证及车钥匙不在我处。在原告处。首付多少钱不知道。好像是18万多。与原告没签过协议。
    [17:44:22]
  • [审判员 棋其格]:
    双方还有无问题?
    [17:44:41]
  • [双方]:
    没有。
    [17:44:50]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陈述是否属实?
    [17:44:59]
  • [证人]:
    属实。
    [17:45:07]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还有无补充?
    [17:45:32]
  • [证人]:
    没有了。
    [17:45:40]
  • [审判员 棋其格]:
    证人退庭。
    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7:45:46]
  • [原代]:
    真实性认可,能够证明我方证明目的。涉诉车辆的实际购买人使用人是原告。
    [17:45:58]
  • [被代]:
    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户籍看证人与原告是老乡,与原告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该证人证言不具有公正的证明力。证人所书写的购车情况说明明确记载购车的首付款为原告出资等,但是通过对证人的发问,证人不能说出证明内容。通过审判长的发问,证人证明涉诉的车辆使用了证人的购车指标,表示不知道首付款是谁付款的,汽车的实际使用人是谁。综上,证人当庭陈述与书面陈述有矛盾且证人与原告关系密切,不能作为证据。我方保留其作伪证的意见。
    [17:46:07]
  • [原告]:
    证人与被告虽然是通过原告认识,但是双方关系一直不错,被告还给证人的老公卖了一份保险。之所以今天的证言没有提首付款是证人想双方关系不错,不想有矛盾,所以证人只说了借指标的事情。
    [17:46:45]
  • [被代]:
    原告代理人的意思说明证人说了虚假事实。
    [17:47:13]
  • [审判员 棋其格]:
    双方对于本案事实和证据还有无补充?
    [17:47:26]
  • [双方]:
    没有。
    [17:47:36]
  • [审判员 棋其格]:
    今天开庭就到此,双方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下面休庭。
    [17:47: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7:48:0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7: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