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长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人员

庭审全景
8月7日9:30,门头沟审理“夫妇办理收养登记遇阻 起诉民政部门撤销通知”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0:0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夫妇办理收养登记遇阻 起诉民政部门撤销通知”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2018年1月,原告谷某、李某是夫妻,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两人欲收养其侄子谷小某,谷小某父亲同意但其生母目前无法联系,然谷小某母亲离家之前留有同意谷某夫妻两人收养其子的过继协议。谷某夫妻两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区民政局以谷小某亲生母亲不到场为由拒绝办理。谷某夫妻二人不服起诉民政局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区民政局2018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且判令为原告谷某夫妻办理谷小某的收养登记手续。
    [09:41:42]
  • [主持人]:
    本案由审判员许芳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耿连梅、吕雪薇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杰担任法庭记录。
    [09:42:3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3:11]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3:2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3:37]
  • [审判长]: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谷某、李某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行政答复一案。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3:57]
  • [原告]:
    原告李某,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3楼1单元602号。(未到庭)
    原告谷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3楼1单元602号。
    委托代理人代某(原告谷某之母),女,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1楼4单元602号。
    [09:44:40]
  • [被告]: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6:3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及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09:47:28]
  • [原告]:
    没有。
    [09:47:52]
  • [被告]:
    没有。
    [09:47:5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谷某、李某诉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行政答复一案。本案由审判员许芳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耿连梅、吕雪薇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陈杰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举证、质证的权利;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四)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六)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了解?
    [09:48:28]
  • [原告]:
    了解。
    [09:49:1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了解?
    [09:49:18]
  • [被告]:
    了解。
    [09:49:32]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更换。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49:4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50:00]
  • [审判长]:
    被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50:09]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50:1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执法程序、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原告是否听清?
    [09:50:30]
  • [原告]:
    听清了。
    [09:50:4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听清?
    [09:50:50]
  • [被告]:
    听清了。
    [09:50:59]
  • [审判长]:
    首先由被告分别陈述被诉行政行为。
    [09:51:10]
  • [被告]: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谷某:你的父亲谷某申、母亲代某受你委托于2018年1月8日在本处申请收养登记,因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无法到场,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09:51:21]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当庭陈述诉讼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09:51:55]
  • [原告]:
    2018年1月,原告谷某、李某是夫妻,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两人欲收养其侄子谷小某,谷小某父亲同意但其生母目前无法联系,然谷小某母亲离家之前留有同意谷某夫妻两人收养其子的过继协议。谷某夫妻两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区民政局以谷小某亲生母亲不到场为由拒绝办理。谷某夫妻二人不服起诉民政局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谷小某收养登记手续。
    [09:52: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53:26]
  • [被告]: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具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职责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该规定答辩人具有办理门头沟区域内居民收养登记的职权。
    二、答辩人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规定“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018年1月8日,二被答辩人前往答辩人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其表述被收养人是第三人与李某未婚所生之子,根据上述规定,二被答辩人收养被收养人时需要第三人及被送养人生母共同到场,但是二被答辩人及第三人均表述李某离开了第三人家,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单方送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二被答辩人、第三人未能提供李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因此答辩人向二被答辩人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送达二被答辩人。
    综上,答辩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0:00:41]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实施上述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即享有作出被诉通知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10:02:12]
  • [被告]:
    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上述规定,我部门具有办理收养登记的职权。
    [10:02:2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职权有无异议。
    [10:02:46]
  • [原告]:
    没有异议。
    [10:02:56]
  • [审判长]:
    鉴于本案已于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以及庭前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均已记录在卷,庭审过程中不再进行质证,双方听清楚了吗?是否还有新的证据提交?
    [10:03:06]
  • [原告]:
    听清了,没有新的证据。
    [10:03:17]
  • [被告]:
    听清了,没有新的证据。
    [10:03:22]
  • [审判长]:
    是否还有新的质证意见?
    [10:03:33]
  • [原告]:
    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10:03:42]
  • [被告]:
    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10:03:4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实施上述行为认定的事实。首先由被告陈述所认定的事实。
    [10:03:56]
  • [被告]:
    2018年1月8日,二原告前往答辩人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其表述被收养人古小某是谷某水与李某未婚所生之子,根据上述规定,二原告收养被收养人时需要谷某水及被送养人生母共同到场,但是二原告及谷某水均表述李某离开了谷某水家,在这种情况下谷某水单方送养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二原告、谷清水未能提供李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因此答辩人向二原告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送达二原告。
    [10:04:1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吗?
    [10:05:03]
  • [原告]:
    没有。
    [10:05:13]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实施上述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首先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0:05:24]
  • [被告]:
    我单位依据《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0:05:37]
  • [审判长]:
    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0:05:52]
  • [原告]:
    有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查找不到可以单方送养,我们就说找不到被收养人的生母。
    [10:06:08]
  • [审判长]:
    现在审查实施上述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具体履行情况。
    [10:06:27]
  • [被告]:
    2018年1月8日,我单位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在30日内完成审查,因被收养人的生母未到场,我单位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送达二原告程序合法。
    [10:06:46]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10:14:46]
  • [原告]:
    没有异议。
    [10:14:56]
  • [审判长]:
    原、被告还有无事实需要补充?
    [10:15:08]
  • [原告]:
    我们就是找不到被收养人的生母,民政局就是不给办理。我父母已经70多岁了,孩子的亲生父亲也不管孩子,如果我父母去世了,孩子的户口还在老人的户口上,这孩子以后怎么办。
    [10:15:19]
  • [被告]:
    没有补充。
    [10:15:33]
  • [审判长]:
    合议庭需要就本案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要如实回答。被告,你方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的理由是什么?
    [10:15:52]
  • [被告]:
    根据《收养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双方共同送养,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没有到场不能办理收养手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需要提交下落不明的材料。
    [10:16:11]
  • [审判长]:
    被告,解释一下一方下落不明的材料是指什么?
    [10:16:23]
  • [被告]:
    下落不明的材料是指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材料,或是法院的下落不明的判决。
    [10:16:32]
  • [审判长]:
    原告,你方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时,都谁一起去的?
    [10:16:43]
  • [原告]:
    办理收养手续的时候,当时去的时候是代某去的,孩子的生父谷某水也去了。
    [10:16:52]
  • [审判长]:
    原告,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叫什么?是否到场?
    [10:17:20]
  • [原告]:
    生母叫李某,我们已经找不到人,当时也没有到场。她早就走了。
    [10:17:31]
  • [审判长]:
    被告,办理收养登记时,原告方是否提供被收养人与李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10:17:53]
  • [被告]:
    没有,他们说李某是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文件。
    [10:18:06]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是否提供被收养人与李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10:18:17]
  • [原告]:
    没有交过,提供不了,人也找不到。
    [10:18:36]
  • [审判长]:
    原告,被收养人的亲生母亲为何不能亲自到民政部门?
    [10:18:49]
  • [原告]:
    我们根本就找不到李某,听说她另嫁他人的,她当时也说不让我们找她,我们也都没联系过,她现在属于下落不明查找不到。
    [10:19:00]
  • [审判长]:
    原告,有下落不明的材料吗?
    [10:19:31]
  • [原告]:
    提供了。提交了派出所的证明。
    [10:19:42]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看一下,原告的这个证件是否质证?
    [10:20:00]
  • [被告]:
    质证过。当时没有提交原件,并且也不能证明下落部门的情况。
    [10:20:12]
  • [审判长]:
    被告,被收养人亲生母亲是否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
    [10:20:22]
  • [被告]:
    他们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下落不明的情形。是原告说的找不到人,但是事实上如果真是下落不明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10:20:31]
  • [审判长]:
    被告,何种情形属于下落不明或是查找不到的情况?
    [10:20:41]
  • [被告]:
    下落不明的材料是指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材料,或是法院的下落不明的判决。
    [10:20:49]
  • [审判长]:
    原告,你方何时向被告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的?
    [10:21:00]
  • [原告]:
    我从2014年就多次找过,但是一直都不能办理,我这次是在2018年1月8日申请的。
    [10:21:10]
  • [审判长]:
    你方是否向被告提交书面申请?何时提交的?
    [10:21:20]
  • [原告]:
    2018年1月8日提交的书面申请。
    [10:21:30]
  • [审判长]:
    被告,是这样的吗?
    [10:21:39]
  • [被告]:
    是的,我们当日就做出了答复。
    [10:21:49]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应当在法庭审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审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得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不准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否则,本庭将制止辩论发言。必要时,本庭可以限制双方每次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2:00]
  • [原告]:
    我们的意见就是办理收养登记后变更孩子的户口。其他的和起诉书一致。
    [10:22:15]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10:22:24]
  • [被告]:
    一、根据相关规定,送养孩子需要双方当场,下落不明的要提交证明文件,但是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交证明材料。二、一般来说生父母无法抚养孩子的,可以由亲属进行抚养。对此,我们不能给原告办理收养登记。
    [10:22:32]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22:45]
  • [原告]:
    没有了。
    [10:22:5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0:23:03]
  • [被告]:
    没有了
    [10:23:19]
  •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补充?
    [10:23:38]
  • [原告]:
    没有了。
    [10:23:4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3:5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4:06]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分别陈述最后意见。
    [10:24:16]
  • [被告]:
    坚持答辩和辩论意见。
    [10:24:25]
  • [审判长]:
    本案将择日宣判,各方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
    [10:24:3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陈杰和张俊雅,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25:2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