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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09:48:12]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文化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酒店公司签订了票务合作协议,约定酒店通过文化公司的票务系统分销相关票务,由文化公司预付票款。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酒店应将预付款余额扣除折扣费用后退还给文化公司。2017年4月,酒店由于单方面原因停止营业,文化公司向酒店支付的预付款余额共计37万余元。至今,酒店没有向文化公司说明停业的具体情况酒店单方面终止协议,严重影响了文化公司的正常业务。原告文化传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公司返还预付票款余额286952元,并支付违约金78302元。[09:48:24]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莹担任法庭记录。[09:49:18]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49:34]
- [审判员]: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1侯春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杨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09:50:20] - [审判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51:49] -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王莹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52: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听清了,不申请。[09:52: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09:53:0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3: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2016年12月,文化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酒店公司签订了票务合作协议,约定酒店通过文化公司的票务系统分销相关票务,由文化公司预付票款。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酒店应将预付款余额扣除折扣费用后退还给文化公司。2017年4月,酒店由于单方面原因停止营业,文化公司向酒店支付的预付款余额共计37万余元。至今,酒店没有向文化公司说明停业的具体情况酒店单方面终止协议,严重影响了文化公司的正常业务。原告文化传播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酒店公司返还预付票款余额286952元,并支付违约金78302元。[09:53:25]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09:53: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一,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在2017年12月就失效了,当时签订了一年期的合同,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解除合同的问题。
第二,被告不欠原告的预付票额,更无需返还其余额。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之后,在2017年4月底原告单方面已经拒绝被告的服务,且还与被告签订独家合同,约定被告不得以其他文化公司签订合同,导致被告受到巨大损失。原告单方不履行合同,也没有通知被告,只是在其网站停止了对被告的服务。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80万元,如果正常履行合同被告是要赠送给原告回扣款项的。而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是赠送的金额及前5个月的提成,整个费用的前提是需要履行完毕合同,但是合同原告已经不履行了,所以被告不能给原告提供提成。[09:54:14] - [审判员]: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0:12: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证据1、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票务合作协议书及品牌(票券业务)总代理授权书。
证据2、对账单。
证据3、原告公司向被告发出的问询函。
证据4、银行预付款转账的流水记录,金额共计120万元。[10:13:10]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方进行质证。[10:15: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真实性需要核实,庭后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对证据3、2017年12月之前的,被告认可。但是后面一份公司函上没有日期,我方不认可。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但是后面一笔20万元的转账是超出合同外的款项,而且4月份原告就单方面停止了双方的合作。[10:16:2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10:22: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证据2、消防验收意见书。
这两份证据共同证明2017年被告配合消防检查,酒店的汗蒸等项目暂停营业,住宿、健身房等服务仍正常营业,直到现在,被告的酒店一直都在正常运营。原告说被告违约、单方面停止营业,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而且原告单方面采取措施,实际上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因为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是不能在与其他第三方文化公司合作的。[10:24:30]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方进行质证。[10:32: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酒店的消防检查是从2018年3月底开始,恰恰印证了酒店于2017年4月开始单方面停业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但是无法证明酒店是因为消防检查造成合同不能履行。[10:35:52]
- [审判员]: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票务合作协议的依据是什么?[10:38: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依据是从2017年4月被告酒店单方面停业,也没有向原告进行说明,导致双方票务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10:44:51]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酒店单方面停止营业?[10:45: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我公司工作人员去被告酒店现场看过,当时酒店的确没有营业,但是没有留存证据。但被告酒店曾牵涉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当时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明确写明,被告公司代理人认可2017年3月酒店已经停业的事实。[10:47:38]
- [审判员]:被告收到原告的公司函了吗?[10:51: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收到对方的公司函,原告所谓的停业只是被告酒店汗蒸等部分项目暂停,且原告也没能提交直接证明被告酒店停业的证据。[10:52:10]
- [审判员]:双方是怎么进行结算的?[10:55: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原告公司先支付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价位扣除票款,根据原告在网络平台卖出的票在被告酒店消费情况,被告支付回扣款,当原告的预付款余额不足的时候,会再继续充钱。[10:5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简单说就是原告销售被告酒店的票,顾客拿着原告卖的票在被告处进行消费,原告从中取得提成。[10:57:2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156万元预付款金额,有意见吗?[11:23: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原告计算标准有误,合同存续期间我方正常履约。原告提前购买我们酒店的票,原告的顾客消费完毕之后,被告酒店会给原告30%的回扣。现在原告单方面没有履行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我酒店单方面停业及违约,所以原告主张的金额没有依据。[11:24:45]
- [审判员]:原告主张违约金,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1:27: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在合同第四条中有约定,逾期部分是每天1%的违约金,由于这个约定标准过高,所以原告是按照28万元的年息24%来计算违约金的。[11:30: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合同已经终止,被告收到原告公司函的时候,合同已经无效了,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被告根本就不存在违约,所以无需支付违约金。[12:17:52]
- [审判员]:结束法庭询问,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2:18: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从2017年3月开始,由于被告暂停营业我公司无法刷票,所以原告无法开展业务。被告就停业具体情况一直没有向原告说明,是被告造成了违约。被告代理人刚才当庭陈述酒店从未停业,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具体是哪些项目没有停业,是否包括我方与被告的合作项目。被告称是因为原告单方面没有售票,这个情况是不存在的,因为3月原告还在向被告支付预付款,金额约20万元。[12:19:2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2:21: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原被告之间有合作协议,因为不可抗力酒店在消防检查期间有部分项目暂停营业,导致原告误以为被告停业,单方面终止对我方的票务服务。原告在2017年3月给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这就说明被告是正常营业的,双方也是正常沟通的。因为原告为酒店销售的部分票务是酒店营业的小部分收入,所以原告单方面停止合作时,酒店也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和原告及时沟通。[12:22:07]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2:24: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坚持诉讼请求。[12:25: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2:25:4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王莹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2:25:5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2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