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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1:14:43]
- [主持人]: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上海某饭店不肯离开,饭店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叶某赶到现场后,与他人一起将张某带到饭店门口对其进行劝说。张某突然挥手击打民警叶某左面部,造成面部损伤。[11:15:30]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1:15:58]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1:16:16]
- [审判员]:核对基本情况。
被:被告人张某,男,1958年1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澳大利亚悉尼市帝王之星旅游公司员工,住本市华灵路某弄某号某室。[11:16:21] - [审判员]: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1:16:50]
- [被告人]:1980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1:16:59]
- [审判员]: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11:17:08]
- [被告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11:17:16]
- [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前收到?[11:17:32]
- [被告人]:是的。[11:17:40]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妨害公务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鸿发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霁雯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11:17:48]
- [审判员]: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1:18:05]
- [被告人]:不申请。[11:18:14]
- [审判员]:被告人,你在法庭上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18:24]
- [被告人]:听清。[11:18:34]
- [审判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1:18:43]
- [被告人]:听清。[11:18:52]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1:19:00]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上海某饭店不肯离开,饭店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叶某赶到现场后,与他人一起将张某带到饭店门口对其进行劝说。张某突然挥手击打民警叶某左面部,造成面部损伤。[11:19:09]
-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内容你是否知道?[11:19:25]
- [被告人]:知道了。[11:19:33]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异议?[11:19:43]
- [被告人]:没有。[11:19:55]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1:20:04]
- [公诉人]:不需要。[11:20:12]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11:20:19]
- [公诉人]:有证人叶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谅解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潘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在职证明;视频光盘,现场照片,伤势照片;验伤通知书,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11:20:30]
- [审判员]: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1:21:05]
-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1:21:14]
- [审判员]:你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1:21:23]
- [被告人]:没有。[11:21:35]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21:42]
- [公诉人]: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2至3个月,可宣告缓刑。请法庭公正裁判。[11:21:50]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11:22:09]
- [被告人]:没有。[11:22:21]
- [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1:22:29]
- [被告人]:之前有前科是因为年纪轻,后来自己遵纪守法,30年来没有违法犯罪过,这次确实因为喝多,希望考虑我实际情况,我妻子身体不好,还有两个小孩,我家庭不在上海,工作也在国外,希望在法律范围内对我从轻处罚。[11:22:38]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11:22:54] - [审判员]: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1:23:18]
- [审判员]: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闭庭。[11:23:28]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1:2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