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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2:08:19]
- [主持人]: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戴某通过微信与胡某联系交易“蓝精灵”片剂,由胡某向戴某转账人民币500元,戴某又向被告人吕某转账450元,吕某再向被告人祝某转账300余元,由祝某将胡某地址及毒资通过微信转给他人,由他人将该片剂通过快递交付胡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截止2018年6月将被告人戴某等人全部抓获。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诉上诉事实。[12:08:35]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2:09:26]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2:09:32]
- [审判员]:核对基本情况。[12:09:42]
- [被告人 被告人1]:被告人戴某,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某号某幢某室,暂住本市遵义路某号某室。[12:09:50]
- [被告人 被告人2]:被告人吕某,男,1997年6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在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某号,暂住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某号。[12:10:34]
- [被告人 被告人3]:被告人祝某,男,1996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居安坊某幢某号某室 。[12:11:03]
- [审判员]: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2:11:39]
- [被告人 被告人1-3]:没有。[12:11:48]
- [审判员]: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12:11:58]
- [被告人 被告人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12:12:06]
- [被告人 被告人2]: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羁押,5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12:12:18]
- [被告人 被告人3]: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 。[12:12:30]
- [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前收到?[12:12:41]
- [被告人 被告人1-3]:是的。[12:12:53]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戴某、吕某、祝某贩卖毒品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鸿发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霁雯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马继杰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出庭担任被告人戴某的辩护人,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受被告人委托出庭担任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李宏、魏晋律师受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担任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的是李宏律师。[12:13:04]
- [审判员]: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2:13:42]
- [被告人 被告人1-3]:不申请。[12:13:47]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12:13:57]
- [辩护人 辩护人1-3]:不申请。[12:14:07]
- [审判员]:被告人你在法庭上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2:14:21]
- [被告人 被告人1-3]:听清。[12:14:35]
- [审判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2:14:54]
- [被告人 被告人1-3]:听清。[12:15:0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2:15:19]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戴某通过微信与胡某联系交易“蓝精灵”片剂,由胡某向戴某转账人民币500元,戴某又向被告人吕某转账450元,吕某再向被告人祝某转账300余元,由祝某将胡某地址及毒资通过微信转给他人,由他人将该片剂通过快递交付胡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截止2018年6月将被告人戴某等人全部抓获。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诉上诉事实。[12:15:27] -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内容你是否知道?[12:15:44]
- [被告人 被告人1-3]:知道了。[12:16:00]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异议?[12:16:12]
- [被告人 被告人1-3]:没有。[12:16:22]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12:16:33]
- [辩护人 辩护人1-3]:没有。[12:17:04]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2:17:16]
- [公诉人]:不需要。[12:17:25]
-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12:17:36]
- [辩护人 辩护人1-3]:不需要。[12:17:47]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12:18:00]
- [公诉人]:有证人胡某、王某、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毒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三名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供述等证据。[12:18:04]
- [审判员]: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2:18:25]
- [被告人 被告人1-3]: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2:18:34]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12:18:46]
- [辩护人 辩护人1-3]:没有。[12:18:55]
- [审判员]:你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2:19:06]
- [被告人 被告人1-3]:没有。[12:19:16]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证据?[12:19:27]
- [辩护人 辩护人1]:庭审前提交了一份就诊记录,被告人母亲身体不好,刚住院,做了手术。供法庭参考。[12:19:39]
- [辩护人 辩护人2]:庭前提交了社区证明,之前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之前服过兵役,为国家做过贡献。供法庭参考。[12:19:49]
- [辩护人 辩护人3]:没有。[12:20:01]
- [公诉人]:不属于证据,不在质证范畴。[12:20:12]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2:20:21]
- [公诉人]: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戴某、吕某、祝某共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2至3个月,并处罚金。请法庭公正裁判。[12:20:29]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12:20:58]
- [被告人 被告人1-3]:没有。[12:21:05]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12:21:21]
- [辩护人 辩护人1]: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以下从轻情节:第一,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第二,。系初犯偶犯,无前科;第三,交友不慎,一时糊涂,现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刻反省;第四,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五,被告人母亲刚做过手术,希望早日出来照顾母亲;希望对其从轻处罚。[12:21:25]
- [辩护人 辩护人2]:对事实无异议,有认罪悔罪表现。第一,系初犯;第二,被告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第三,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希望对被告人能从轻处罚。[12:21:36]
- [辩护人 辩护人3]:对事实无异议,三位都很年轻,对于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来说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希望在法律范围内在最低处罚。[12:21:46]
- [审判员]:公诉人有补充答辩?[12:21:58]
- [公诉人]:没有。[12:22:06]
- [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2:22:17]
- [被告人 被告人1]:由于年轻,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给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希望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12:22:28]
- [被告人 被告人2]:没有 。[12:22:39]
- [被告人 被告人3]:认罪认罚。[12:22:48]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吕某、祝某分别结伙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吕某、祝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吕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涉案毒品予以没收。[12:22:57] - [审判员]: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2:24:00]
- [审判员]: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将被告人还押,闭庭。[12:24:10]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2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