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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2:54:53]
- [主持人]: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顾某因居住地上海某小区内停车位的问题与小区物业发生矛盾,为泄愤报复物业,通过网络购买了专用扎胎钉,先后两次在晚上将扎胎钉抛至在小区的主要道路上,致使小区居民三辆汽车轮胎被扎破,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37元。
经侦查,公安机于2017年8月6日将被告人顾某抓获。[12:55:08] - [审判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12:55:45] -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12:55:57]
- [审判员]:核对基本情况。[12:56:12]
- [被告人]:被告人顾某,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钧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市徐汇区安亭路某弄某号,住本市黄浦区瑞金南路某弄某号某室。[12:56:19]
- [审判员]:被告人过去是否受过法律处分?[12:56:47]
- [被告人]:2017年8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12:56:59]
- [审判员]: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12:57:04]
- [被告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2:57:16]
- [审判员]:被告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开庭前收到?[12:57:29]
- [被告人]:是的。[12:57:38]
- [审判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顾某寻衅滋事一案。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鸿发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霁雯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一鸣出庭支持公诉。[12:57:48]
- [审判员]:被告人你若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2:58:01]
- [被告人]:不申请。[12:58:12]
- [审判员]:被告人,你在法庭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2:58:21]
- [被告人]:听清。[12:58:29]
- [审判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调取新的物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否?[12:58:37]
- [被告人]:听清。[12:58:4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2:58:54]
- [公诉人]:宣读起诉: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顾某因居住地上海某小区内停车位的问题与小区物业发生矛盾,为泄愤报复物业,通过网络购买了专用扎胎钉,先后两次在晚上将扎胎钉抛至在小区的主要道路上,致使小区居民三辆汽车轮胎被扎破,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437元。
经侦查,公安机于2017年8月6日将被告人顾某抓获。[12:59:01] - [公诉人]:公诉人说明一下,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实际损失更正为4778元。被害人钱某的胎压报警器为自行额外更换,不属于本案损失。[12:59:20]
- [审判员]:被告人你实际赔偿多少?[12:59:38]
- [被告人]:五千多吧 。[12:59:47]
- [审判员]:多出的几百是你自愿赔偿?[12:59:58]
- [被告人]:对。[13:00:07]
- [审判员]:被告人,起诉书内容你是否知道?[13:00:28]
- [被告人]:知道了。[13:00:32]
- [审判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有无异议?[13:00:41]
- [被告人]:没有。[13:00:51]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13:01:01]
- [公诉人]:不需要。[13:01:10]
-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出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13:01:21]
- [公诉人]:有被害人干某、钱某的陈述及谅解协议;证人曹某、陈某、丁肖、吴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作案工具照片;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途虎养车维修工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顾某的辨认笔录及供述等证据。[13:01:34]
- [审判员]:被告人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这些证据听清楚了没有?有没有异议?[13:02:08]
-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13:02:15]
- [审判员]:你有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13:02:25]
- [被告人]:没有。[13:02:36]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3:02:44]
- [公诉人]:被告人对本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性质、证据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明,被告人顾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可宣告缓刑。请法庭公正裁判。[13:02:54]
- [审判员]:被告人有无为自己辩解的意见?[13:03:11]
- [被告人]:没有。[13:03:19]
- [审判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最后有什么要说的?[13:03:27]
- [被告人]:我希望对我从轻处罚。一时冲动,经过这次教训,认识蛮深刻的。[13:03:35]
- [审判员]: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等,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13:03:43] - [审判员]:今天是当庭审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3:04:07]
- [审判员]:本案审理到此结束,被告人在庭审后阅笔录无误签字。闭庭。[13:04:17]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3:04: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