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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上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08:43:0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09:04:32] - [审判员]:请坐。[09:09:45]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09:10:0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略)[09:10:24]
- [被告]:当庭提交反诉状,希望一并处理。[09:19:17]
- [原告]:收到。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同意今天和本诉一并开庭审理。[09:33:28]
- [被告 第三人]:收到。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同意今天和本诉一并开庭审理。[09:33:54]
- [审判员]:庭后一周内被告提供公证委托书的翻译件,原告提供反诉部分的委托手续。[09:34:23]
- [原告]:知道了。[09:34:38]
- [被告]:知道了。[09:34:46]
- [被告]:不需要举证期,今天一并审理。[09:35:01]
- [审判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现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勤诉被告韩玮及第三人周佩芬及反诉原告韩玮诉反诉被告张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黄政、人民陪审员张中山、杨亚秋组成合议庭,黄政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晓晨担任本案记录。[09:35:1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庭审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双方对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09:35:43]
- [原告]:听清楚了。[09:35:58]
- [被告]:听清楚了。[09:36:07]
- [被告 第三人]:听清楚了。[09:36:25]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36:39]
- [原告]:不需要回避。[09:36:51]
- [被告]:不需要回避。[09:36:58]
- [被告 第三人]:不需要回避。[09:37:04]
- [审判员]:下面先进行本诉部分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09:37:19]
- [原告]:诉讼请求:(以本次庭审为准)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900元。
(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09:37:38] - [审判员]:诉请构成依据?[09:37:56]
- [原告]:网签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一的第七条,本金10450000*44天(2017.6.1-2017.7.15,共计44天)*0.05%/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过户当天(2017.5.31)交房,故从次日起算。
补充事实:网签合同落款是2017.3.31,实际网签签约日期是2017.4.24,因为当时中介说担心贷款政策的变化,所以3.31就提前打了合同,确实4月5日贷款政策发生变化,贷款利率提高了,当时4月24日签字的,把日期提前了。[09:38:11] - [审判员]:被告答辩。[09:38:24]
-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的依据是与中介签订合同的补充约定,我方认为此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明确了交房的日期与原告所主张的19条意思上不一致,我方认为不应按照对原告有利的19条来裁决。同时我方认为原告的计算方式中,以2017.5.31为实际过户之日,我方不认可,当日因为原告材料并未准备充分,交易中心不可能于2017.5.31完成过户。原告说网签实际签订日期为2017.4.24,我方也不认可,实际就是2017.3.31,十一点零五分签订的。我方也是在3月31日实际签的字。[09:38:41]
- [审判员]:被告认为交房日和过户时间是何时?[09:38:55]
- [被告]:乙方银行贷款划入甲方账户后三天内。2017年7月10日原告的贷款划入被告账户的。所以交房日是2017年7月14日。实际过户时间我方不清楚,应由原告来举证。我们认为实际交房时间是2017年7月14日。原告在7月3日发通知函,希望我方在7月8日前腾房,7月8日和7月14日差没几天,我方认为对方诉讼的目的不符合常规和道德。[09:39:10]
- [原告]:实际交房时间是2017年7月15日[09:39:24]
- [审判员]:2017年5月31日是否去了交易中心?[09:45:39]
- [被告]:去了。因为原告要办贷款,我们是为了配合原告,所以去过户的。[09:46:02]
- [被告 第三人]:这天我和女儿都去了。[09:46:19]
- [审判员]:第三人答辩。[09:46:32]
- [被告 第三人]:本案买卖系我女儿委托我操作的,因为我女婿瘫痪,所以我女儿没法过来。2017年3月14日中介和原告夫妻到我家来,然后谈了房价10450000元,当时原告说他是北京银行的顾问,贷款很方便,2017.5.31前肯定能贷出来,所以在3月1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然后就马上过户了。房款是根据合同分几笔付的。4月底的时候有一笔房款(不是贷款)不能到位,然后跟我商量,我就说过两天也没关系,然后到了5月初,原告就把钱给我了。我女儿是5月30日回国的,然后5月31日去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当时我们的手续都是齐的,原告的手续不齐全,中介让我们回去就可以了。交易中心就去过这一次,之后没去过。当时我们的材料送进去了。2017年7月14日晚上原告到我家拿的钥匙,当时东西还没搬走,然后到7月15日早上我叫妹妹和妹夫叫上装修工人(出售系争房屋后,我在同幢的5楼买了一套小一点的,当时在装修)把家具搬到5楼。[09:46:49]
- [审判员]:原告认为是7月15日交房的,第三人是否认可?[10:22:17]
- [被告 第三人]:认可。[10:22:38]
- [被告]:既然第三人认可,我也认可。[10:22:50]
- [审判员]:原告举证。[10:23:10]
- [原告]:证据1、中介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有约定交房的时间是过户当天;
证据2、《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证明进一步证明交房时间约定的是过户当天,见合同第四条,补充协议也是补签的,实际签署时间是2017年4月16日,落款日期为2017.3.30也是因为中介说要和网签合同保持一致;
证据3、通知函及回函,证明被告已经逾期交房多日,原告不是不要房子,原告是要房子的,被告的回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付款情况是无异议的,只是对交房有异议。
当庭补充证据4、微信记录(第三人的邻居,姓李,自称是第三人的表妹,住同小区22号501室),证明当时买房和付款的经过,以及过户前一天就提出希望在过户当天交房。交房逾期的原因微信中反映不出。
(证明内容详见证据目录)[10:23:26]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23:39]
- [被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我方认为交房日期应按照合同第九条,对于第三人和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没有异议。
证据2、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网签第四条不能说明交房日期就是过户当天,因为日期是空白的,通知也不明确,补充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既然是补充协议,应该是在正式协议之后签的,原告说时间是倒签的是不合理的,我方认为是在3月30日签的,且补充协议整体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是原告为了做低房价,逃避税收。
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我方收到了。我方的回函明确的表示了原告所说的过户交房的观点,我们一直认为交房时间应根据合同的第六条。
补充证据4、既然原告说是与我方的亲戚或者邻居谈的,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10:23:46] -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所述的贷款到账时间有无异议?[10:24:11]
- [原告]:无异议。[10:24:17]
- [审判员]:第三人质证。[10:24:51]
- [被告 第三人]:同被告。微信上原告说的姓李的是我的邻居,因为我年纪大了,所以我叫她帮帮忙,她跟我说过他们之间有微信往来,具体谈了什么我不知道。[10:25:03]
- [审判员]:第三人庭后核实下微信的真实性。[10:25:20]
- [被告 第三人]:我现在和这个邻居不来往了,因为在我装修的时候,装修队是这个邻居介绍来的,后来结算的时候,大家闹的不愉快了,所以现在我没法去向她核实。[10:28:08]
-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微信原件,是否需要查看?[10:28:31]
- [被告]:不需要查看。[10:28:52]
- [被告 第三人]:不需要查看。[10:28:59]
- [审判员]:被告举证。[10:31:07]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0:31:34]
- [审判员]:网签合同和补充协议是何时签订的?[10:32:36]
- [被告 第三人]:网签合同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3月30日签的。[10:32:56]
- [审判员]:下面进行反诉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由反诉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0:33:12]
- [被告]: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支付违约金177650元 (2017.3.31-2017.5.3,共计34天,房价10450000*0.05%/日*34天),根据3月15日的买卖合同4.1条和网签合同补充条例第七条,首付款原告实际于2017年5月3日支付,约定应该是2017.3.30日签网签时支付。(事实与理由同诉状)[10:33:27]
- [审判员]:反诉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0:34:16]
-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主张。我方没有逾期付款,所有的付款都是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关于3月30日支付,因为网签合同(示范合同)签订不是3月30日,所以不可能在3月30日支付500万。应该按网签合同的实际签约日期2017.4.24。付款情况:3.15或者3.16通过原告的招行卡分别付了20万和5万,4.16付了125万,4.24付了225万,5.2付了75万,5.3付了50万,5.24付了195万,共计695万,贷款是350万。我方的付款是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来支付的。[10:34:49]
- [被告]:认可原告所述实际支付房款情况。[10:35:21]
- [审判员]:补充协议是针对做低房价的部分?[10:35:46]
- [原告]:是的。余下的700万根据网签协议附件三的约定来支付的。[10:36:00]
- [被告]: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我方代理人(本案第三人)有失公平。补充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方并没有按补充协议上的违约部分来追究原告的违约金,第三人是位善良的老人,在原告迟付房款时,第三人都不追究原告的违约金。[10:40:15]
- [审判员]:第三人对于反诉的意见。[10:40:38]
- [被告 第三人]:原告是有几笔房款付的晚了。具体哪几笔我讲不出,只记得4月底时有一笔钱拿不出来,来跟我商量过。[10:40:54]
- [审判员]:反诉原告举证。[10:41:27]
- [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证明我方提出的诉请是有合同依据的。庭后补充提交复印件。[10:41:41]
- [审判员]:反诉被告质证。[10:41:53]
- [原告]:查看原件。[10:42:05]
- [被告]:出示原件后收回。[10:42:22]
- [原告]:被告提供的网签合同原件与我方留存的原件不同。被告提供的网签合同的原件不一致,签名不一致,被告提供的是有第三人的签名和被告的签字,我方处的只有被告的签字,没有第三人的签字,内容是一样的。买卖合同是一样的。[10:42:36]
- [审判员]:第三人质证。[10:42:51]
- [被告 第三人]:没有意见。[10:43:01]
- [审判员]:第三人对于反诉有无证据提供?[10:43:18]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0:43:35]
- [被告]:根据交易习惯,贷款没有给我,我不可能过户。应该按照3月15日合同的第六条确定交房时间。[10:43:52]
- [审判员]:网签合同有无公证?[10:48:24]
- [原告]:需核实。[10:48:33]
- [被告]:没有。[10:48:51]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0:48:57]
- [审判员]:原告对于反诉部分有无证据?[10:49:11]
- [原告]:提供公证书,公证书上的时间是2017.3.31,委托书的权限是第三人可以代理房屋买卖合同,若按被告所说,我们的买卖合同是3月30日签的话,那么公证书上是3月31日的,这是矛盾的。[10:49:24]
- [审判员]:被告质证。[10:49:42]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方认为只能说明第三人3月30日时没有代理权。[10:50:32]
- [审判员]:第三人质证。[10:50:44]
- [被告 第三人]:无异议。[10:50:57]
- [审判员]:是否能够区分做低房价款项和网签合同的款项?[10:51:06]
- [原告]:核实一下。[10:51:24]
- [被告]:无法区分。即使按原告说的,到4月24日原告也没有付清500万。[10:55:05]
- [被告]:无法区分。即使按原告说的,到4月24日原告也没有付清500万。[10:55:05]
- [原告]:5月2日、3日因为过节,所以晚了。当时被告也没提出我方逾期,被告是认可我方的付款时间的。[10:55:24]
- [审判员]:现在双方对于合同的签订时间争议较大,原告是否可以通知中介到庭?[10:56:32]
- [原告]:需要联系一下。[10:56:42]
- [被告]:没有办法。[10:57:01]
- [被告 第三人]:无法联系,都是对方联系的。[10:57:14]
-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供的第三人邻居的微信记录,若因被告原因未确认,责任自负。[11:00:13]
- [被告]:知道了。[11:00:25]
- [审判员]:事实有无补充?[11:00:40]
- [原告]:没有。[11:00:52]
- [被告]:原告称5月2日、3日因为过节,房款支付延后,我方没有异议的观点我方是不认可的。我方只是给原告的便利。[11:01:05]
- [审判员]:双方对于对方违约,均主张违约责任,若对方主张成立,对0.05%的违约标准有无异议?[11:01:26]
- [原告]:无异议。[11:01:40]
- [被告]:无异议。[11:01:47]
- [被告 第三人]:无异议。[11:01:53]
- [审判员]:系争房屋现在的租金是多少?[11:02:11]
- [原告]:不清楚。[11:02:27]
- [被告]:不清楚。[11:02:45]
- [被告 第三人]:不清楚。[11:03:42]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05:38]
- [原告]:坚持诉请。根据中介处签的买卖合同的14.19条,19条双方约定一致交房日期是过户当天,双方在19条中的补充约定是双方对交房和过户时间的最终确认。对于反诉,原告坚持真实的网签日期是2017.4.24,所以被告主张的3月30日网签时间与事实不符,也没有依据。[11:05:58]
- [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我方坚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了交房时间。我方签约的是70多岁的老人,原告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补充约定,我方怀疑是事后所加。且第六条也填写了文字。况且原告350万未交付我方时,我方当然不可能交房,若未收到款项先交房也不符合常理。对于反诉,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我方的反诉有理有据,希望法庭支持。[11:06:12]
- [被告 第三人]:没有。[11:06:2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你的最后陈述意见是什么?[11:06:38]
-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1:06:51]
- [审判员]: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11:07:06]
- [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1:07:23]
- [审判员]:第三人的最后陈述意见?[11:08:20]
- [被告 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决。[11:08:34]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1:08:48]
- [原告]:愿意。[11:09:09]
- [被告]:愿意,庭后沟通下。[11:09:23]
- [审判员]:如宣判,双方是否来院宣判,还是由法院邮寄判决书?[11:09:39]
- [原告]:不来院,要求法院直接邮寄判决书。[11:10:35]
- [被告]:不来院,要求法院直接邮寄判决书[11:10:58]
- [被告 第三人]:不来院,要求法院直接邮寄判决书[11:11:08]
-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署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休庭。[11:11:27]
- [主持人]: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