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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9时,通州法院审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 主张二次赔偿金”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 主张二次赔偿金”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4:26]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35:36]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5:5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陈某,男,199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x路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陈某之父),住址同陈某。
被告:张某,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未到庭)
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未到庭)[09:50:5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09:51:31]
- [原告]:没有异议。[09:51:56]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公室在这里公开缺席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被告张某、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时答辩、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及最后意见的权利。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立独任审理,书记员张佳怡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09:52:04]
- [审判员]:(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52:57]
- [审判员]:以上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09:53:13]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53:28]
- [原告]:听清楚了。[09:54:25]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是否听清?[09:55:25]
- [原告]:听清楚了。[09:57:57]
- [审判员]:原告方请将起诉事实、诉讼请求与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09:58:18]
- [原告]: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同起诉状一致。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130.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550元、护理费3720元、交通费220元,上述费用共计12820.13元;2.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张高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5日18时0分许,原告陈某行走至通州区某公交站处,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京xx经过(张某未车辆实际所有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均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车在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陈某接触,造成陈某受伤。后经鉴定,陈某构成x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10%,要求被告承担除二次手术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承担各项赔偿182352.16元。2018年原告陈某在医院取出固定物,其住院2天,出院后尚不能正常生活。原告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同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09:58:51]
- [审判员]: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当庭答辩的权利。[10:12:5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10:13:41]
- [原告]:听清了。[10:14:10]
- [审判员]: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10:14:27]
- [原告]:1、民事判决书,证明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前期费用已由法院作出判决。
2.医疗费发票10张、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证明二次手术费的发生。
3.住院病案,证明原告入院治疗情况。
4.诊断证明,证明原告二次手术及全休一个月。[10:14:54] - [书记员]: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补充[10:15:15]
- [原告]:没有。[10:15:31]
- [审判员]: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10:15:49]
- [审判员]:就原告方提交证据票据原件法庭留存,判决书原件退回。[10:16:07]
- [原告]:好的。[10:16:19]
- [审判员]: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16:45]
- [审判员]:原告,上次一审判决后,双方有无上诉?[10:17:07]
- [原告]:没有。判决书生效。[10:17:28]
- [审判员]:二次手术内容[10:17:42]
- [原告]:取钢板.[10:17:53]
- [审判员]:二次手术后,被告张某、保险公司有无垫付费用?[10:18:07]
- [原告]:没有,也没有自行理赔过。[10:18:24]
- [审判员]:原告主张医疗费依据[10:18:40]
- [原告]:主要依据票据相加得出。主要在北京潞河医院及三河国际医院,在潞河医院做的手术。[10:18:56]
-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依据及天数。[10:21:57]
- [原告]:100元一天,我们住院两天。[10:23:21]
- [审判员]:营养费依据?有无医嘱?主张天数及标准[10:23:35]
- [原告]:50元每天,我们主张31天,没有医嘱,自己酌定。[10:23:50]
- [审判员]:护理费计算依据?有无医嘱?主张天数?护理人员是谁?工作单位?月收入?若超3500元有无纳税证明?误工证明?[10:24:06]
- [原告]:3720元,主要原告母亲护理,护理31天,没有医嘱,原告母亲是某计算机公司职员,工资按照120元每天计算,不提交具体误工证明。[10:24:21]
- [审判员]:交通费计算依据?复查几次?从哪儿到哪儿?何种方式?有无票据?[10:26:40]
- [原告]:去潞河医院复查往返费用,乘出租车,没有票据,从燕郊某处到潞河医院进行复查,一次是住院花费55元,两次复查往返费用分别为110元和55元。[10:27:07]
- [审判员]:还有无其他补充的?[10:27:30]
- [原告]:没有了。[10:28:3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28:4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29:04]
- [书记员]: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发表辩论意见权利[10:29:1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甑桂香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0:29: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29:45]
- [审判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10:29:57]
-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因二被告未到庭,法庭无法当庭调解,不再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0:30:1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30:49]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