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合议庭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
8月7日9:30,海淀法院审理“一房两卖被判无效 买房人诉求撤销权属登记”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4:3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47:2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一房两卖被判无效 买房人诉求撤销权属登记”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7:5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赵云。赵云,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09:48:21]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先生诉称,1994年6月30日,王先生与某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该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住宅楼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某公司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并出具临时房产证,答应原告进住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今,该公司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原告了解,该公司与林某恶意串通,将卖给原告的房屋以房改售房的形式再次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并签订《2003年公有住房出售契约》,并向市住建委提供虚假材料,市住建委向林某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7年,王先生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某公司与林某签订的《2003年公有住房出售契约》无效,海淀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撤销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林某的权属登记。
    [09:50:35]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1:2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2:3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53:58]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54:18]
  • [原告]:
    原告王某,男,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孔祥红,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09:55:06]
  • [被告]: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张维,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灿,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10:21:52]
  • [第三人]:
    林某(未到庭),女,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都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到庭),住所地北京市评估县府前西街7号。法定代表人仝义学,总经理。
    [10:28:25]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代理书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翱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因林华、北京都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述第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行政庭法官赵云,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金海、王叔洁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思琦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10:31:28]
  • [原告]:
    不申请。
    [10:32:3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0:33:04]
  • [被告]:
    不申请。
    [10:33:27]
  • [审判长]:
    本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发送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开庭前本院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开庭须知,该通知书中已载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原告是否明确你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0:34:27]
  • [原告]:
    明确。
    [10:35:4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你单位在本次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0:36:06]
  • [被告]:
    明确。
    [10:36:25]
  • [审判长]:
    本次庭审将采用当事人陈述、证据质证、法律依据审查并结合法庭询问的方式进行,本次庭审将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证据及陈述明确表明各自的观点。
    [10:37:0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及职权依据。
    [10:37:23]
  • [被告]:
    2003年4月3日,被告向第三人林华发放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23213号房屋权属证书。职权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三款;295号文件及三定方案。
    [10:38:07]
  • [审判长]:
    被诉房产证上是否有他项权利?
    [10:38:28]
  • [被告]:
    没有。
    [10:38:39]
  • [审判长]:
    原告是否针对涉案房产证提起行政复议?
    [10:38:57]
  • [原告]:
    没有。
    [10:39:20]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10:39:41]
  • [原告]: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住宅楼(现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1号楼三门501室房屋)登记为林某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6月30日,王某与都海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中约定都海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35号院1号楼三门501室房屋住宅楼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都海公司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并出具临时房产证,答应原告进住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今,都海公司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经了解,都海公司与林某恶意串通,将卖给原告的房屋以房改售房的形式再次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林某,并签订《2003年公有住房出售契约》,并向市住建委提供虚假材料,市住建委向林某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7年,王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确认都海房地产与林某签订的《2003年公有住房出售契约》无效,海淀法院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基于此,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将涉案房屋登记为林某的权属登记。
    [10:40:05]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42:01]
  • [被告]: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2003年4月3日,都海公司与林某就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共同向被告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依法履行了材料查验等义务。经审核,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符合登记条件,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蒲,并向林某发放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232103号房屋所有权证。三、(一)原告与被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及相应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无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二)即使抛开上述前提,被告作出的房屋等转移登记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具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的法定职权,被告作出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及房屋所有权柘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符合法定程序。综上,被告对涉案房屋转移等级申请依法进行查验、审核,所作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发证据确凿充分、于法有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43:13]
  • [审判长]:
    针对被告认为你方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有何意见?
    [10:43:54]
  • [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实际购房人和实际权利人。
    [10:44:18]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意见,不能确定原告购房合同的真实性。
    [10:44:44]
  • [审判长]:
    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合议庭庭后会进行合议。
    [10:45:05]
  • [审判长]:
    庭前,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本院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出示证据时无需陈述证据的具体内容,只需说明证据的序号、名称、证明的对象及证明目的。下面,进行证据审查。首先由被告结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说明你方的诉讼主张?
    [10:45:26]
  • [被告]:
    1、档案首页;2、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3、公房出售契约、单位出售公房房价计算表、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收到房屋所有权转移等级之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查验、审核,并作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颁发所有权证书。法律规范依据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0:45:54]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0:46:42]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17年出售协议已经被法院认定无效,被告作出的依据不存在。法律规范没有异议。
    [10:46:59]
  • [审判长]:
    被告有无补充?
    [10:47:18]
  • [被告]:
    没有。
    [10:47:3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出示证据。
    [10:47:57]
  • [原告]:
    1、协议书,证明原告于都海公司1994年6月30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都海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2、临时房产证,都海公司为原告办理了临时房产证,登记在原告名下;3、购房款及物业、水电费票据,证明原告已经全部缴纳购房款,并且一直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4、(2017)京0108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明海淀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确认都海公司与林某签订的2003共有住房出售契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出示。
    [10:48:2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48:52]
  • [被告]:
    证据1-3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4真实性认可,房屋登记基础被确认无效是在作出登记之后,我们依据当时有效的文件及材料作出的登记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0:49:13]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意见?
    [10:49:46]
  • [原告]:
    没有。
    [10:50:12]
  • [审判长]:
    原告,临时房产证上登记的35号院是登记房屋吗?
    [10:50:37]
  • [原告]:
    是的。
    [10:50:4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
    [10:51:07]
  • [被告]:
    我们无法核实。
    [10:51:26]
  • [审判长]:
    该房屋由谁居住?
    [10:51:52]
  • [原告]:
    原告本人居住。2016年有一批和原告情况一样的业主起诉都海公司后,原告经过查询后发现的。
    [10:52:10]
  • [审判长]:
    本案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意见?
    [10:52:27]
  • [原告]:
    没有。
    [10:52:45]
  • [被告]:
    没有。
    [10:53:03]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经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情况已基本查清。现在由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表明各自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在法庭调查中陈述过的事实请不要重复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53:1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53:4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53:5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54:21]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如果还有补充意见,可在庭审结束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由于合议庭需要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0:54:4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0:55:0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56:19]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
    [10:56:47]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