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法律知识讲座

燕化储运厂职工代表

普法巴士走进燕化储运厂

职工听讲座

讲授人贺明星

企业职工代表

普法巴士走进燕化储运厂

普法巴士进企业

企业职工代表

房山法院普法巴士走进企业
8月3日9时,房山法院开展“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吴明慧,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在燕山石化储运厂组织召开“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普法巴士开进企业,为企业职工送上法律知识。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活动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0:45]
  • [主持人]: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地处首都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 101万人。全院现有干警433人,内设33个部门。近几年,全院年收案量均超过2万件,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6%以上。
    [09:13:40]
  • [主持人]:
    多年来,全院始终践行“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立足实际、勇于创新”的治院方针,紧抓内部管理,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作风建设,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各项工作全面稳步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推行“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探索实践“互补型审判方式”新模式,相关工作经验和机制在全市得到推广,并被确立为北京市司法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坚持创新基层党建模式,探索实践“职业化、开放式党建”,实现党队建与中心工作的互融互促。坚持文化建院、文化育警,构建了以“系民心 铸法魂”为核心的文化建设体系, 为司法工作提供强大精神支撑与发展动力。
    [09:17:07]
  • [主持人]:
    房山法院先后荣获“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等荣誉称号。干警中涌现出了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党的十八大代表、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法官厉莉,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王保新、赵洪波,全国最美家庭获奖者、北京榜样马志敏,扎根基层二十二年的“乡村法官”连春祥等一批先进典型。
    [09:20:27]
  • [主持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但其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09:30:22]
  • [主持人]:
    因此,在借款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之后,所有的法律风险均是由出借人在承担。本次讲座燕山法庭法官助理贺明星从出借人的角度讲述如何规避一些法律风险以及夫妻共同债务、投资型借贷的注意事项。
    [09:47:44]
  • [主持人]:
    现在活动已经开始。
    [09:48:15]
  • [现场主持人]:
    各位领导、各位职工朋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有幸请来了:贺明星法官为我们授课,贺法官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律与英语专业;是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现担任房山法院燕山法庭法官助理,审理民商事案件。欢迎贺法官的到来也期待您的授课。
    [09:49:32]
  • [现场主持人]:
    为进一步增强燕化储运厂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和生活,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此,我们邀请到燕山法庭法官助理贺明星来我们的职工进行普法,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贺明星法官为我们授课。
    [09:50:54]
  • [贺明星]:
    各位职工朋友大家好,非常荣幸能来参加普法巴士进企业为燕化储运厂职工开展“民间借贷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在讲课之前,我带来了一个小短片,是由燕山法庭朱乐法官为“代言”的小乐说法,让大家先了解下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09:54:44]
  • [贺明星]:
    什么是民间借贷?
    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
    [10:02:46]
  • [贺明星]:
    民间借贷是否是合法的?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应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10:03:27]
  • [贺明星]:
    民间借贷借条什么时间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的确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此,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意向,借款的交付证明才是上述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在给他人借款时,保留转账凭证,或者让借款方出具收条,以提供或者固定相应交付的证据。
    上述规定只是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10:03:43]
  • [贺明星]:
    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
    从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为避免产生争议,民间借贷交易双方尽量签订齐全完备的书面借款协议,以避免约定不清产生争议。
    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出具借条。
    [10:04:05]
  • [贺明星]:
    借条和欠条有哪些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物的或者等额的货币。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10:05:05]
  • [贺明星]:
    下面我来举一个例子。
    小明由于学习需要向小红借了3万元,为了表明这个借款事实,小红向小明出具了借条一份。
    (解释略)
    [10:05:33]
  • [贺明星]:
    诉讼时效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0:07:38]
  • [贺明星]: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内容要相对完善:
    1、出借物品、金额、币种;
    2、借期;
    3、利息及逾期不还的罚息;
    4、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另,作为出借人出借钱款的,一定要保留转账凭证、支付对方现金的,出具相应收条或者支付现金的照片、录音、录像。
    [10:07:57]
  • [贺明星]:
    案例: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法官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10:08:26]
  • [贺明星]:
    案例: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法官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10:08:57]
  • [贺明星]: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用语要准确
    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词语;含义要清晰明确。
    eg:“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
    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10:09:20]
  • [贺明星]:
    案例: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法官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10:10:19]
  • [贺明星]:
    案例: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
    法官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10:10:43]
  • [贺明星]: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留存借条一方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
    [10:11:11]
  • [贺明星]: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主体身份要确认。
    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
    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
    具体的住址、职业、联系电话等都要书写在借条上,发生纠纷时便于送达
    最好的是双方互相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11:31]
  • [贺明星]:
    出具借条的注意事项:
    数字一定要有大写。
    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
    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10:11:52]
  • [贺明星]:
    案例: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法官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10:12:14]
  • [贺明星]:
    案例: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法官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10:12:34]
  • [贺明星]:
    利息的法律问题:
    假如小王已按年利率40%支付了利息,则:
    一、年利率24%的部分,合法。
    二、年利率24%-36%的部分,为自然之债,小王任意给付,且老赵受领时,法院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三、年利率36%-40%的部分,无效。小王可要求老赵返还该部分利息,或冲抵本金。

    假如小王未按年利率40%支付利息,则:
    一、年利率24%的部分,合法,如小王拒绝履行,老赵可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年利率24%-36%的部分,小王拒绝履行时,老赵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小王履行。
    三、年利率36%-40%的部分,无效。
    [10:12:55]
  • [贺明星]: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丢失了,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三人以上,与被证明事项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10:13:32]
  • [贺明星]: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丢失了,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10:13:51]
  • [贺明星]: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丢失了,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10:14:11]
  • [贺明星]:
    以案说法:借条上没注明身份的签名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2015年2月9日,帅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帅乙在帅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帅甲、帅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帅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10:14:34]
  • [贺明星]:
    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必须要注明“保证人+姓名”
    帅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帅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帅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4:55]
  • [贺明星]: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的。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5:13]
  • [贺明星]: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0:15:31]
  • [贺明星]:
    以案说法:孙某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便向自己的好友李某借钱周转。孙某的欠条写明:“本人因办理女儿出国留学,向李某借款,借期为2009年10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但事实上孙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2009年11月27日,孙某便与妻子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的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后因孙某未到期支付对李某的该笔欠款,李某便将孙某和刘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请问:刘某是否应对这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10:15:46]
  • [贺明星]:
    裁判结果
    孙某的举债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在举债后一个月便与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借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的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或者收益。所以,孙某的债务不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刘某无需为该笔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10:16:12]
  • [贺明星]:
    投资理财公司的注意事项
    1、收益特别高的千万别投。理财产品的利息高过14%,就要当心了;
    2、看不懂的也不能投。贵金属、原油、期货;
    3、不清楚钱给谁用的不投。没有明确的借款用途,查询不到资金流向;
    4、先交钱再找项目的别投。类私募,需要投资者先交钱,等钱凑到一定数额,再去找项目;
    5、转发注册获收益不能投。微信里转发链接,说打开链接注册后,转发的人和注册的人都有收益。
    [10:16:30]
  • [贺明星]:
    通过理财公司借款给第三人
    特点:
    1、手中有零散的积蓄,分散投资。
    2、理财公司作为中介,将资金转借第三人。通过所谓的理财公司、P2P小额借贷平台这样的中介将资金借给第三方,第三方多为实体小企业,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3、有借款合同,且第三人的关联公司作担保。
    问题:
    1、理财公司、实际借款人、担保人或“跑路”或“人间蒸发”。
    2、利息、违约金、债转股分红等约定复杂,导致认定困难。
    3、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政策原因,导致判决困难。
    [10:16:50]
  • [贺明星]:
    今年的讲座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
    [10:17:04]
  • [现场主持人]:
    祝福各位职工家庭幸福美满,万事顺心如意,工作生活顺利!谢谢大家!
    [10:26:0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0:26:4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2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