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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三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三庭法官刘茵、杜丽霞、田璐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刘茵,民三庭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杜丽霞,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田璐,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曲赛男担任法庭记录。[09:09:26] - [审判长]:现在开庭!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茵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杜丽霞、法官田璐组成,法官助理唐大利、沈力协助办案,书记员是屈赛男,由屈赛男担任此次法庭记录。[09:25:51]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崔某某在一审起诉称:1.判令解除崔某某、商贸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货及返还购车款6599元;2.判令商贸公司、科技公司连带向崔某某按照购车价款的三倍赔偿19 797元;3.判令商贸公司、科技公司赔偿崔某某医疗费1491.4元,误工费3406.12元;4.判令商贸公司、科技公司连带向崔某某按上述所受损失的二倍赔偿9795.04元;5.判令商贸公司、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崔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商贸公司、科技公司赔偿崔某某交通费125 500元,驾校学车费66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1.本案涉诉车辆取得了合格证书并准予出厂,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为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涉诉车辆在事发地亦属于常见交通工具。虽然崔某某购买车辆在前、录音在后,囿于专业技术知识等影响,不能由此直接认定商贸公司在录音中的陈述对崔某某构成了严重误导。2.该类交通工具普遍未进行登记并取得牌照后才上路行驶,在本案中,无法直接认定商贸公司将涉诉车辆销售给崔某某时存在故意告知崔某某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3.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确实在录音中明确告知崔某某涉诉车辆为非机动车,故存在瑕疵。综合考虑涉诉车辆的价格、实际使用时间、事故发生时崔某某处于醉酒状态、无证据证明涉诉车辆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商贸公司侵犯崔某某知情权的内容及对崔某某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定商贸公司赔偿崔某某1万元。
判决,一、商贸公司、科技公司共同返还崔某某购车款六千五百九十九元,崔某某将名称为“小牛电动自行车(N1S动能版)”的涉诉车辆退还给商贸公司,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商贸公司赔偿崔某某款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现在庭审开始。[09:26:24] - [审判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生效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午公布的规定在庭前已通过发放书面告知材料的形式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崔新健是否收到,是否清楚?[09:29:59]
- [上诉人]:清楚。[09:30:18]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清楚。[09:30:39]
- [审判长]:崔某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1:17]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是否对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1:34]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不申请回避。[09:32:14]
- [审判长]:为了彰显司法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实体公正,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本合议庭特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以下事项:
第一,本次开庭审判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将保存,并可能作为法治宣传和课堂教学资料,请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纪律,恪守司法礼仪,尊重司法权威,履行宣传法治义务。
第二,本庭已经建立法院内部、外部人员干预案件处理的记录、曝光和责任追究制度,诉讼各方如果有人通过法院内部、外部人员向本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干预或过问案件处理的,本庭将会认为这是对合议庭公正司法不信赖的行为,并将此行为记录在案、存入正卷、并同时向其他当事人公开,且作为其承担不利后果的因素考虑。[09:32:58] - [审判长]:崔某、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对以上宣布的事项是否听清?[09:33:19]
- [上诉人]:听清了。[09:33:56]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听清了。[09:34:18]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本次庭审拟采用质辩合一的庭审方式,即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当事人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同时进行辩论。[09:34:56]
- [审判长]:崔某、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对此是否同意?[09:35:14]
- [上诉人]:同意。[09:35:38]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同意。[09:35:50]
- [审判长]:既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合议庭决定本次庭审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崔新健,上诉状是否有变化?[09:36:29]
- [上诉人]:没有。[09:36:55]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收到。[09:37:10]
- [审判长]:经法庭庭前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崔某,首先明确下你的上诉请求。[09:37:48]
- [上诉人]:1、服从一审判决第一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赔偿崔某:三倍购车款19 797元;赔偿医疗费1491.4元,误工费3406.12元;二倍医疗费及误工费损失9795.04元;交通费125 500元,驾校学车费6600元,精神抚慰金20 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负担。[09:38:23]
- [审判长]:本案之前组织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崔某是否同意庭前会议的内容作为本案庭审的一部分?[09:39:13]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是否同意?]:同意。[09:39:38]
- [审判长]:本案经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上诉人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合议庭庭前通过对一审卷宗的查阅以及庭前会议中双方的诉辩意见的评议,我们了解到本案崔某酒后驾驶小牛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故崔新健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拘留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基于此次事故现崔新健主张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的行为,上述行为构成消法意义上的欺诈,故以此为由起诉要求:1.解除买卖合同,退货并返还购车款;2.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驾校学车费、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和误工费的二倍赔偿。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诉车辆取得了合格证书并准予出厂,合格证书载明产品名称为小牛电动车,执行标准亦为我国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考虑到涉诉车辆在事发地为常见交通工具、销售者专业技术知识的局限性等因素,不能认定北京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崔某主张的三倍购车款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北京某公司却存在事故发生后告知崔某涉诉车辆为非机动车,侵犯了崔某知情权等因素,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判决:1.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共同返还崔某购车款6599元,崔某将涉诉车辆退还给北京某公司;2.北京某公司赔偿崔某1万元,这是一审裁判的主要理由和结果。
崔某本次案件的上诉当中,其主要事实理由为:一、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书面及口头上均宣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对崔某造成了严重误导。二、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既然宣传该车系电动自行车,后却被认定为机动车,可以说明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存在重大的虚假宣传及承诺,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应当对崔某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江苏某公司针对崔某的上诉在庭前会议中也进行了答辩,分成三个方面:一、江苏某公司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都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二、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不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事实基础。三、崔某醉酒驾驶亦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江苏某公司没有关联性。
北京某公司答辩称,北京某公司系根据合格证上的信息说明涉案车辆是电动自行车,其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以上是合议庭对本案在一审期间审查的相关案件基本情况判决结果、上诉人崔某的主要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的综述,以上情况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还有补充?[09:40:19] - [上诉人]:没有补充。[09:44:45]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没有补充。[09:45: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本次二审庭审前的庭前谈话中,崔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由法官助理对于上述证据予以投影展示。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拘留通知书;三是行政处罚通知书。
(当庭投影演示)崔新健提交这三份证据均用以证明崔新健因骑行的涉案车辆鉴为机动车而被拘留并行政处罚。[09:46:13]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之前在庭前询问中向法庭提交了:1.国家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1642996号检验报告复印件;2.国家轻型电动车机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2017CCWA01020号检验报告复印件。此次开庭,江苏某公司是否带来了上述两份证据的原件、[09:46:55]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第1份证据没原件,因为交给了其他的国家机关。第2分证据有原件。[09:47:28]
- [审判长]:请向法庭出示证据原件。
(当庭投影展示)[09:48:12]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提交该两份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车辆是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检测均为合格,属于电动自行车。[09:49:26]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对崔某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49:58]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首先,崔某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被行政处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鉴定及行政处罚都有可能是错的,当事人有权去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09:50:18]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对崔某提交的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09:51:38]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没有异议,关联性不认可。[09:51:59]
- [审判长]:崔某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52:17]
- [上诉人 崔某]: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09:53:04]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53:27]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09:53:50]
- [审判长]:崔某,你方今天是否还有新的证据要提交?[09:54:09]
- [上诉人 崔某]:有。[09:54:23]
- [审判长]:请向法庭出示。
(投影展示)崔某,陈述下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09:54:40] - [上诉人 崔某]:1.不起诉决定书,该证据用以证明因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而导致崔某被拘。2.工资的银行流水单。该证据用以用以证明误工费损失。[09:55:04]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对崔某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发表下质证意见。[09:55:35]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两份证据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补充的证据1,根据之前崔某陈述的事实及刑拘的相关证据,及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崔某的这种行为不属于免予刑罚的情形,而崔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证明司法机关对涉案的车辆性质是有疑虑的。补充证据2,不认可本案的误工费用的,因醉酒驾车与车辆性质没有关系。[09:55:54]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对崔某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发表下质证意见。[09:57:05]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跟江苏某公司的意见一致。[09:57:28]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是否还有新的证据要提交?[09:57:49]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有。[09:58:09]
- [审判长]:请向法庭出示。
(投影展示)江苏某公司陈述下证据名称、来源、证明内容与证明目的。[09:58:30]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2015年8月10日,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针对涉案车辆出具的检验报告,该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车辆经检验为合格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09:58:51]
- [审判长]:崔某,请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发表下质证意见。[09:59:21]
- [上诉人 崔某]:证据来源不清楚,我主要看证据的内容第5条,我买的车根本没有脚镫子,跟我买的不一样,所以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异议。[09:59:44]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请对江苏某公司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发表下质证意见。[10:00:22]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该车辆与崔某购买的车辆,除了脚镫子不一致以外,其他的都一致。真实性认可。[10:00:48]
- [审判长]:二审期间,我院向涉案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委托的车辆性质司法鉴定机构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中心调查核实以下问题:1.司法鉴定中对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进行区别的具体参考标准和依据。2.《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内的各项标准与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属性鉴定有何关系。该中心在回函中表示:1.目前对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进行区别的具体标准为《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2.《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内的各项标准为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检验依据,与其是否为机动车的属性鉴定无关系。崔某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函有何意见?[10:01:11]
- [上诉人 崔某]:没有意见,认可。[10:01:57]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不认可,我方认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比较草筛,他对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不清晰,不明确。[10:02:41]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对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回函有何意见?[10:03:04]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跟江苏某公司的意见一致。[10:03:20]
- [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截止到今日,崔新健是否听清?[10:03:48]
- [上诉人 崔某]:听清了。[10:04:00]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听清。[10:04:12]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规定,本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情况,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车辆的属性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二、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是否存在消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三、崔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崔某,对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变更或增加?[10:04:41]
- [上诉人 崔某]:没有异议,不申请变更或增加。如果明确了相关赔偿之后,赔偿的损失应当由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谁来承担?[10:05:23]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对合议庭归纳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变更或增加?[10:05:54]
- [审判长]:下面法庭就相关问题向各方进行询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车辆的属性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的问题,崔某,你方主张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依据是什么?[10:06:25]
- [上诉人 崔某]:主要依据有两个,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鉴定报告。另外是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还有对方应当举证涉案车辆属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目录中,如果不在,涉案车辆就不该销售。[10:06:46]
- [审判长]:崔某,涉案车辆购买后是否存在改装行为?[10:10:43]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0:10:54]
- [审判长]:车自重是多少?[10:11:08]
- [上诉人 崔某]:车自重是95千克。[10:11:23]
- [审判长]:崔某,行政处罚决定书你提出过复议或行政诉讼吗?[10:11:45]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0:11:59]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你方答辩意见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是?[10:12:16]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我方前后提交了三份鉴定报告,都对国家标准的电子自行车有相关的认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涉及到电动自行车的通用技术条件,重要项目一动有18项目,但主要是符合15项的标准,就符合标准。只要有9项,就符合国标。涉案车辆进行了三次检验,均符合国家标准的,就应该属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2、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是94克,在销售的时候已经告诉了崔某。所以我方认为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做的这个鉴定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10:13:07]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你方答辩意见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的依据是?[10:14:34]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我方是从江苏某公司得到的检验合格证,上面符合国标,所以我方认定是电动自行车。[10:15:04]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三份检验报告出具的时间是?[10:15:47]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2015、2016、2017年。我方提交的2016年、2017年出具检验报告,今天当庭出具是2015年出具的检验报告。所有的指标都是固定的,不管是哪个年份生产的,标准都是固定的。[10:16:23]
- [审判长]:那是不是可以理解2015、2016、2017年的车型是一致的,那为何你2016年的检验报告没有脚踏装置?[10:16:56]
- [被上诉人 江苏公司]:脚踏装置是选装,他不影响检验报告。[10:17:17]
- [审判长]:涉案车辆出售的时间?[10:17:35]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是2016年出售的。[10:17:52]
- [审判长]:2016年的检验报告是唯一缺失原件的报告的吗?[10:18:11]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是的。[10:18:24]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主张涉案车辆符合《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但是根据江苏某公司提交1642996号检验报告,涉案车辆在“重要项目”上缺失电动车功率、把立管力矩、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4项,整车重量、脚踏行使能力2项不合格,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程度2项均无相应检测信息,故并不满足重要项目18项应有15项以上达标的要求,对此江苏某公司向法庭解释下。[10:18:47]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作鉴定的方式是否定的方式,他已有的项目不满足国标的只有2个,在这种情况下,涉案车辆是符合国家标准的。[10:19:20]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公司,你方提交的检验报告只载明涉案产品合格,并未认定该车的属性,你方为何认为涉案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10:19:55]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关于电动车类型,国家标准有4项,目前来看,电动自行车的的生产厂商都是用这个电动自行车通用标准来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这既是目前全国生产电子自动行的所能依据的唯一的标准,同时也是国家检验电动自行车的唯一标准。我们生产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10:20:24]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你方出售的涉案车辆是否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10:21:39]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不清楚,也没有人跟我方提出这样的要求。[10:22:01]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崔某提出的2015年的目录,但涉案车辆是2016年生产的。所以涉案车辆必然不会在2015年的目录中的。[10:22:19]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你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属性表述上存在分歧,对于该种现象你方之前是否有所了解?[10:22:47]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不了解。因为这属于不同国家机构出具的标准或不同的标准。简单来说,这一份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是1999年制订的,然后同时他相应的电动摩托车的国家标准有暂缓实施的。在之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所以对企业来说,企业也只能按照这个1999年的标准去实施,去执行。[10:24:56]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在电动自行车行业领域内对于车辆属性鉴定是否存在统一的标准?[10:26:17]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行业标准就是按照技术条件来认定的。他最重要的否定项目是车速和自动性。这是对电动自行车这个刚性的需求。所有厂商的态度是说这项目并不是一定要求的。所有的厂商不是完全要求,我们也是根据消费者的喜好作的简化的技术处理,但是他依然是符合国家标准的。[10:26:34]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你方认为在电动自行车属性的鉴定上,谁有权做出权威的鉴定意见?[10:27:08]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从归口管角度来说,应该是国家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测中心和国家轻型电动车和电子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如果有符合司法鉴定资质的,同时它的项目、类别包括了相关的电动自行车的项目的话,他都有能力和资质作。2.具有技术条件的,我刚才提出的两个鉴定中心都是有这个鉴定能力的。[10:27:30]
- [审判长]: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查明事实及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总结如下:崔某认为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据是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同时其主张涉案车辆未在北京电动车产品名录中。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认为涉案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依据就是江苏某公司提交的三份检验报告。经核实,该检验报告仅是对产品是否合格作出认定,并未专门对于属性作出认定,且1642996号检验报告亦未达到重要项目15项以上合格的要求。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在复函中说明《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否决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内的各项标准为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检验依据,与其是否为机动车的属性鉴定无关系。对于该问题的总结,崔某是否听清?是否还有补充?[10:28:13]
- [上诉人 崔某]:没有补充。[10:29:06]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没有补充。[10:29:27]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听清了,有补充,既然国标说的涉案车辆是使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按照这个标准生产出来的,如果不能被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那么这个标准就是有问题。[10:29:47]
- [审判长]:下面开始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询问,即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在涉案车辆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10:30:33]
- [审判长]:首先,崔某,你方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解除的法律根据是什么?[10:31:09]
- [上诉人 崔某]: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跟对方解除合同关系。[10:31:32]
- [审判长]:崔某,你方认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谁?经营者是谁?[10:31:48]
- [上诉人 崔某]:买卖合同的主体是销售方北京某公司。经营者是江苏某公司。[10:32:02]
- [审判长]:崔某,你认为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存在哪些欺诈行为?[10:33:19]
- [上诉人 崔某]:本案焦点是涉案车辆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销售方称是电动自行车,但是交通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厂家从网站上宣传上对车辆的自重、脚踏装置都跟实际不符,包括出厂合格证是电子自行车,但是交通部分认定为机动车。购车发票也明确写明是自动电子性。购买车辆之后,对销售方及生产厂家的客服,都打过电话,从电话录音当中,对方宣称该车是电动自行车,说喝酒都没事,没人管。[10:33:48]
- [审判长]:你认为是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中,就对你宣传喝酒都没事,而且是事后的,对吗?[10:34:36]
- [上诉人 崔某]:是的。[10:34:54]
- [审判长]:要求江苏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10:35:37]
- [上诉人 崔某]:严重误导了我,应该赔偿。[10:35:55]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对于你销售的产品,你的审查程度或范围是什么?[10:36:17]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看厂家的合格证、执行国标。其他的我方没有能力来查。[10:36:38]
- [审判长]:我注意到刚才在询问关于电动自行车目录的问题,你也明确表态说,根本就不知道这有这个目录,也不会按照这个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是这样吗?[10:37:26]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我们不知道有这个目录。所以也没有办法案这个目录办。[10:37:59]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你方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方,对于所售车辆的属性和性能是否进行了相应审查?[10:38:25]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就是按照国标执行。[10:38:42]
- [审判长]:崔某,对于涉案车辆的相关性能、参数,北京某公司是否向你进行说明的?怎么说明的?[10:39:05]
- [上诉人 崔某]:通过网络宣传,而且北京有实体店,看车辆续航时间比较长。[10:39:38]
- [审判长]:销售人员你还记得是谁吗?[10:40:02]
- [上诉人 崔某]:记不清楚了。[10:40:10]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根据崔某提交的录音显示,你方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回答对方代理人提问时明确表明涉案车辆是电动车而非机动车,“喝酒后也能随便骑”,对于该录音的真实性你方认可吗?[10:40:25]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我听着像我方的其中一个员工。我方一审认可真实性的。但是该录音是销售之后,对方为了取证才录音的。[10:40:51]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在崔某购买涉案车辆时,你方是如何向他介绍说明相关参数和性能的?[10:41:22]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都介绍了,店里有牌子,展示了这个。[10:41:41]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根据你方提交的检验报告亦可说明涉案车辆没有脚踏骑行装置,质量亦严重超标,对此你方是否认可?[10:41:55]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认可。[10:42:13]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你方提交的检验报告并未直接说明涉案车辆是否为电动自行车,涉案车辆的属性你方是否曾专门做过车辆性质的鉴定?[10:42:29]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都是根据电子自动行的国家标准来生产的。针对车辆的属性没有任何的电子自行车的生产商作过相关的鉴定。[10:42:47]
- [审判长]: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庭总结如下:崔某主张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构成欺诈,理由为: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虽宣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但该车辆已被鉴定为机动车;涉案车辆在销售时及案发后,崔某及其代理人均曾询问北京某公司该车辆是否为机动车,工作人员均明确表示该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北京某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合格证上明确标明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其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对于涉案车辆相关性能、参数对消费者也都进行了提示、说明。江苏某公司表示涉案车辆经过出厂检验,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不存在欺诈的前提事实。对于上述总结,崔某是否有异议?是否还有补充?[10:43:06]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0:44:14]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是否有异议?是否还有补充?[10:44:36]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有补充,根据崔某提供的证据,对方提供的江苏某公司的网页打印件。[10:44:54]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是否有异议、是否还有补充?[10:45:21]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没有补充。[10:45: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争议焦点三,崔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10:45:55]
- [审判长]:首先,崔某,你方主张医疗费等损失以及二倍医疗费误工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46:08]
- [上诉人 崔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10:46:36]
- [审判长]:你方刚才主张欺诈的三倍赔偿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但现在你方主张的二倍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基于产品缺陷提出二倍赔偿,你方是否坚持同时主张该两项诉求?[10:46:53]
- [上诉人 崔某]:坚持[10:47:16]
- [审判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崔某的诉求能否支持应从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的故意、涉案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以及因该缺陷导致的损害后果三方面来判断。首先,崔某,你方认为涉案车辆存在什么缺陷?[10:47:31]
- [上诉人 崔某]:主要是欺诈、实物与图形不符,其他的没有了。[10:48:06]
- [审判长]:崔某,你有何证据证明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明知涉案车辆存在缺陷?[10:48:20]
- [上诉人 崔某]:通过车速,对方标注的车速是20公里每小时,实际上车速到了四五十公里了,每小时。[10:48:45]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对于崔某主张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你方是否认可?[10:49:01]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不认可。车辆销售的时候,最高时速都是20公里每小时,而且销售的时候,车辆标配是不带后备厢。[10:50:06]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对于崔某主张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你方是否认可?[10:50:20]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不认可,涉案车辆的质量是优异的,他采用了德国的电机技术。对方主张的相关的缺陷没有证据支持的。小牛电子自行车出厂的时候,采用了相关的手段对车速进行的限制。[10:50:39]
- [审判长]:崔某,有何证据?因该缺陷是否导致你健康严重损害?[10:51:22]
- [上诉人 崔某]:主要是车速。[10:51:55]
- [审判长]:因为车速怎么造成你的身体损害?[10:52:09]
- [上诉人 崔某]:因为车速过快,刹车为了躲避车辆,制动效果不好,导致我摔车。[10:52:19]
- [审判长]:关于医疗费,有何证据?[10:52:44]
- [上诉人 崔某]:医疗费票据。[10:53:03]
- [审判长]:关于误工费,有何证据?[10:53:18]
- [上诉人 崔某]:工资流水。[10:53:35]
- [审判长]:关于交通费,说明下你是如何计算出的该损失金额,有证据么?[10:53:56]
- [上诉人 崔某]:我自己有车,平时送孩子上学,自己上下车,因为驾照被吊销,所以无法拥车。交通费用都是预估的。[10:54:10]
- [审判长]:驾照学车费为何主张?有何证据?[10:54:29]
- [上诉人 崔某]:5年之后,我还要重新考取驾照。[10:54:43]
- [审判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存在相应证据?[10:55:07]
- [上诉人 崔某]:因为这个事故,我被刑拘,本人是党员,在党内还被处分等等,有相应的因果关系。[10:55:20]
- [审判长]:崔某,因为本次交通事故而受伤是否定残?[10:55:35]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0:55:51]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你方认为崔某主张的上述损失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10:56:04]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1、医疗费用、误工费,是因为崔某自己醉酒造成的,与被江苏某公司上生产的车辆没有任何的关系。2、关于退款,首先一审判决之所以判决退款,是因为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同意进行退款,而不是因为欺诈行为,我方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退一赔三的。[10:56:22]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你方认为上述损失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存在何种关系?[10:57:07]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崔某应该对自己的醉酒行为负责。[10:57:31]
- [审判长]:车速过快,有直接的证据吗?[10:57:48]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0:57:55]
- [审判长]:审:关于争议焦点三,法庭总结如下:崔某主张涉案车辆存在缺陷,对此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也是明知的,因该缺陷给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不仅应赔偿其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亦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的二倍赔偿。北京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崔某醉酒驾车的行为,与涉案车辆的属性无关,崔某由此产生的损失亦不应由其承担。江苏某公司亦不认为崔某主张的上述损失与涉案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有关联,产生损失的原因在于崔某自身,而非涉案车辆。对于上诉总结崔某是否听清,有无异议?[10:58:13]
- [上诉人 崔某]:听清,没有补充。[10:59:11]
- [审判长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是否有无异议?还有补充?]:听清了。没有补充。[10:59:37]
-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总结性辩论。崔某陈述观点,明确支持你方观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刚才法庭已经对相关争议焦点问题进行核实、询问,故你方陈述时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11:00:17]
- [上诉人 崔某]:崔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该车是电子自行车还是机动车。因为我学过车本,如果是电子自行车,我不会吊销驾驶证,结论就是一直,该车是机动车。因此车辆是不是普遍使用,有没有实际处罚。如果此次的宣传不是欺诈,那欺诈的含义将如何确定?[11:00:38]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陈述观点,明确支持观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1:01:21]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1、该车不属于机动车,崔某的主张不能成立。2、涉案车辆生产符合国标,是属于电子自动行。崔某应当依法提取行政诉讼来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而不是来诉厂家和销售方。3、江苏某公司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案由是买卖合同。[11:01:33]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陈述观点,明确支持观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1:02:03]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的意见一致。[11:02:15]
- [审判长]:针对争议焦点及法庭辩论围绕的问题,崔某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1:02:41]
- [上诉人 崔某]:没有。[11:02:55]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1:03:18]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关于电动车国家标准的问题,实际上充满争议。目前位子,新的国标会在2019年出台,在新的国标出台之后,我们只能遵守旧的国标。[11:03:32]
- [审判长]:北京某公司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1:04:02]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没有了。[11:04:22]
- [审判长]:鉴于各方围绕焦点问题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下面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就案件的具体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首先由崔某作最后陈述。[11:04:38]
- [上诉人 崔某]:坚持上诉请求,对涉案车辆作出认定,查清事实。[11:05:02]
- [被上诉人 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意见,驳回崔某的上诉请求。[11:05:1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崔某是否同意调解?[11:05:51]
- [上诉人 崔某]:同意调解。[11:06:07]
- [审判长]: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是否同意调解[11:06:20]
- [被上诉人 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是否同意调解[11:06:59]
- [审判长]:鉴于各方均同意调解,法庭将在庭后主持调解。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的内容与庭审陈述不一致或有遗漏,可以申请补正,然后签名。现在宣布休庭。(敲击法槌!)[11:07:18]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1:07:3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对本次庭审直播的大力支持。
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技术部门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全力配合。感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法警队的积极参与。感谢沈力、刘爽本次直播记录。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