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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15:07:22]
- [主持人]: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张某于2007年6月与上海某银行、原告上海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自住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向张某提供公积金贷款4.6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原告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应归还原告代为还款的金额,若被告未归还的,原告向被告追偿直至处分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其后,被告在还款部分钱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义务。
经多次催讨无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原告发出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将履行保证责任金26778.32元划付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被告全部贷款本息。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款项,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人民币26778.32元。[15:07:37]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15:36:01] -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15:37:23]
- [原告]: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实际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15:37:29] - [被告]:张某,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花木镇油车村某号。(未到庭)[15:39:32]
- [审判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01民初某号原告上海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卢颖、杨立文、人民陪审员叶祥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卢颖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叶慧琳担任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诉讼权利义务?[15:40:01]
- [原告]:听清。[15:40:51]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原告是否需要申请回避?[15:40:57]
- [原告]:不申请回避。[15:41:13]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5:41:18]
- [原告]:诉请以今天开庭为准:
1.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代偿款26778.32元;
2.被告张某支付上述款项26778.32元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若被告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抵押物为上海市浦东大道某弄某室房屋),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原告代偿款及相关费用;
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与诉状一致。被告张某于2007年6月4日,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卢湾支行、原告某担保公司签订《个人建造、翻建、大(装)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被告提供公积金贷款4.6万元,用以购买上海市浦东大道某弄某室的房屋;本案合同第16条、第19条约定:原告作为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张某的上述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提供代为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借款人所装修的住房作为抵押反担保,双方于2007年6月20日办理了上海市浦东大道某弄某室房屋抵押登记。本案合同第27条约定,原告履行代为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直至处分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贷款于2007年6月2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至起诉日已超过6期未能还贷,按合同第27条规定,如被告逾期超过6期未能还贷,原告可以行使抵押权。因被告违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原告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为被告张某代偿贷款计26778.32元。利息损失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是基于原告履行保证责任的事实,请求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被告主张资金占用费,原告垫付之后一直寻找被告未果,故起诉。[15:41:47] - [审判长]:原告还有补充吗?[15:46:51]
- [原告]:没有。[15:46:56]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下面由原告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15:47:04]
- [原告]:1、《个人建造、翻建、大(装)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及担保关系证明。
2、借款凭证,证明银行向被告发放了贷款;
3、他项权利登记证明,证明抵押经过登记;
4、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证明,证明原告履行了保证责任;[15:47:14] - [审判长]:鉴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庭前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进行核对,现予以确认。原告对事实和证据还有何补充?[15:47:25]
- [原告]:没有。[15:47: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由于被告没有到庭,原告简单发表辩论意见。[15:47:44]
- [原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15:47:5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原告作最后陈述。[15:48:00]
- [原告]:请求法庭依法审判。[15:48:10]
- [审判长]: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庭不再安排调解。本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定于2018年8月14日上午8点50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一法庭进行宣判,今天口头通知,不再发出书面传票,当事人不到的,将缺席宣判。[15:48:21]
- [原告]:知道了。[15:48:36]
-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15:48:43]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5:4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