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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09:20:08]
- [主持人]: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在被告上海某银楼购买了一个价值1894元的足金挂坠。同年2月2日,原告又在该银楼购买了一条价值5100元的足金手链。但原告发现这两件金饰品实际所含金量与银楼所介绍的不符。故原告诉至法院。[09:20:39]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09:20:59] -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09:28:22]
- [原告]:刘某,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某村某号某室。[09:28:33]
- [被告]:上海某银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辛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29:15] - [审判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银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吴粤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原、被告,就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0:02]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30:18]
- [被告]:不申请回避。[09:31:0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09:31:11]
- [原告]:我要求延后审理。[09:31:20]
- [审判员]:原告何时收到传票?[09:31:28]
- [原告]:我3号收到的。[09:31:38]
- [审判员]:原告收到传票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已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庭审准备。现原告没有法定理由延迟审理,且申请延迟审理应提前申请,经法院允许,现在本次庭审继续进行。原告现在请在2分钟内陈述诉讼请求。如原告不陈诉诉请,本案将作为撤诉处理。[09:31:45]
- [原告]:我有个东西没有送过来。希望法院通融。[09:32:26]
- [审判员]:本案在立案前已经经过诉讼调解陈诉,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也说明,本案的证物将在庭审中提供。你已知晓庭审中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证据。原告现在仍拖延时间,拒不陈述诉请。不依照法庭秩序进行庭审活动,本案按撤诉处理。闭庭。[09:32:26]
- [主持人]: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09:3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