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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9: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德恒’商标三年未有商业使用 北京德恒请求撤销山东德衡商标”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9:2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德恒’商标三年未有商业使用 北京德恒请求撤销山东德衡商标”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1:3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3:27]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33:47]
- [审判长]:请坐下。[09:34:05]
-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09:34:21]
- [原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主任。
委托代理人:桂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蓉,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铭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09:34:39]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静雯,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赵爽,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09:36:06] - [第三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好似香港西路52号丙。
法定代表人:李旭修,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晓,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09:36:41]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09:37:3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09:37:39]
- [原告]:不申请。[09:38:16]
- [被告]:不申请。[09:38:28]
- [第三人]:不申请。[09:38:37]
- [原告]: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09:40:58]
-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63665号《关于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2、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被告所提交了证据1-证据9,在8月2日收到了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0,证据1-证据10均无法证明该证据的期间是在涉案的期间内。在被告提交给我们的证据里面是证据1-证据9。[09:47:08] - [审判长]:你提到的证据被诉决定当中的1-5包括了吗?[09:47:25]
- [原告]:包括了。[09:47:38]
- [审判长]:6-9有体现吗?[09:48:13]
- [被告]:在第三人提交的撤三案件中证据目录是证据1-9,我们把证据3、4进行了组合。[09:48:22]
- [审判长]:这个事实原告认可吗?[09:48:45]
- [原告]:认可。[09:49:00]
- [审判长]:当庭有提交新的证据吗?[09:49:19]
- [原告]:我们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首先关于证据1是第三人的涉案商标曾经被评选了山东省著名商标,但是与涉案期间进行了商业使用无关。我们依据了山东省著名商标和认定保护办法。只要在核准注册之日起使用就符合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涉案商标注册日是1997年。在第三人补充的证据10当中,里面唯一涉及提交的使用证据是续展证据的商标图样,其中有一个德衡律师事务所成立3周年。所谓著名商标由于具有一定违法性,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09:49:27]
- [原告]:所以相关证据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关于证据2,均没有看到商标图样,也没有看到起到显著的“德恒”字样。也没有看到第三人的名称,第5、6页,均没有看到第三人的名称。[09:51:46]
- [审判长]:怎么显示对德恒商标的介绍呢?[10:03:04]
- [原告]:没有介绍,也没有看到涉案商标。证据2没有体现复审商标,也没有第三人的名称。[10:03:23]
- [审判长]:被告解释一下。[10:03:44]
- [被告]:我们主要考虑的是并没有显示第三人的名称,而证据第6页显示了德衡律师集团的介绍。[10:03:58]
- [审判长]:涉及“德恒”的介绍在哪里有体现?[10:04:22]
- [被告]:主要是在第9页有显示,里面涉及本案的复审商标“德恒”。还有第7页“德恒”的显示。[10:04:39]
- [审判长]:是怎么的使用状态?[10:04:59]
- [被告]:详见关于“德恒”的介绍资料。[10:05:10]
- [审判长]:原告意见?[10:06:26]
- [原告]:关于历史沿革的问题,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或者仅有转让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公布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不应认定为使用。关于照片涉及有涉案商标,是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照片的显示时间肯定是不在三年撤销期间。而且是原告的名称。证据3-6不是时间没有在里面就是没有体现复审商标。
证据7,名片和信封,没有看到第三人名称。而且自2010年3月1日,都应当使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的名称。所以说,即使证据7的内容在撤三期间,也是违法使用的。关于证据8,是一份裁定书,该商标注册后先由青岛律师事务所,后由山东律师事务所,只是一种持有,而不是使用。关于证据9,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10:07:45] - [审判长]:原告简要陈述一下起诉的要点。[10:08:13]
- [原告]:第三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时间也没有看到完整的商标图样。而且大部分证据当中都没有出现第三人的合法名称。[10:08:29]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0:08:5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的有效使用。著名商标证书显示的时间是2011年9月21日,在指定期间内。山东省著名商标续展公告中证明已经续展。第三人在诉讼阶段提交了续展申请书,被告认为相关的著名商标审查机关对商标即使续展也要考虑商标的使用。而且第三人在商标指定期间获得的证书是功能证明第三人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证据2,第7、9页均显示了“德恒”商标。证据3没有采信。证据4,自主平台和资料,在第12页显示了本案的复审商标。证据5、6、7第三人公司内部宣传的照片资料和宣传的彩页以及第三人公司内部员工的名片信笺,商标都显示了复审商标。第三人很多的证据都是公开的。另外,考虑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一些服场所和文件上,所以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合法的使用。[10:09:09]
- [审判长]:被告,原告主要是针对复审期间是如何体现的,你们是如何审查证据的?[10:09:36]
- [被告]:我们主要考虑证明著名商标证书是作为主要证据。名片和信笺等证据虽然没有显示时间,但是作为辅助的证据是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10:09:58]
- [审判长]:第三人解释一下。[10:10:17]
- [第三人]: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有载体,我们一直在服务和办公中有使用。2014年12月18日续展的时候要对复审商标进行核查。续展时间是2014年12月18日,续展是对连续三年使用进行了审查。[10:10:53]
- [审判长]:被告意见?[10:11:08]
- [被告]:我们同意第三人的意见。[10:11:36]
- [审判长]:原告有何回应?[10:11:50]
- [原告]:2014年关于商标续展的情况,在续展的申请中只有一个图片,是1993年青岛成立的律师中心开业3年的庆典,这个照片的形成时间是在1996年形成的。如果认为在2011-2014年连续使用的时候,应该拿出2011-2014年期间的使用证据。[10:12:14]
- [审判长]:被告,商标续展阶段你们是如何审查的包括续展的时候第三人提交的提交是否足够?[10:17:13]
- [被告]:因为是由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管理机构作出的续展的决定,是一种惯常的做法。[10:17:37]
- [审判长]:第三人意见?[10:17:53]
- [第三人]:申请表只是和证据1相互印证的而提交的。[10:18:24]
- [审判长]:第三人还有其他意见吗?[10:18:41]
- [第三人]:关于照片时间的问题,本案原告提起本案撤三之前针对另外一个商标在2012年3月16日也提起撤三申请,我们收到撤三申请我们照的照片正好在这个时间内,这个时间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虽然无法证明照片时间是在撤三期间内,但是结合两次撤三程序,也是能够证明我们持续使用的。我们的名片和信笺都是一直在使用了,所以我们认为虽然在照片没有显示时间,但是时间是通过证据可以清晰的知道的。[10:19:09]
- [审判长]:被告意见?[10:19:26]
- [被告]:本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3169号行政判决书“稻香春”商标案件中的情况与本案中的情况是一致的。[10:19:45]
- [审判长]:这个判决生效了吗?[10:20:17]
- [被告]:暂时还不清楚。[10:20:31]
- [审判长]:原告意见?[10:20:47]
- [原告]:首先对于被告所说的判决的内容不清楚。个案有个案的特点,在整个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特点来说,被告所提出的相关案件在本案当中并不具有一定的适用性。[10:21:04]
- [审判长]:第三人意见?[10:21:23]
- [第三人]:我们对这个证据,虽然是个案,但是以司法实践来说,法院的审判应具有一致性。[10:21:52]
- [审判长]:被告归纳一下裁判要旨?[10:49:45]
- [被告]:我们不作为证据提交,只是提供给法院作为参考。[10:50:14]
- [审判长]:第三人在庭前提交了新的证据?[10:50:30]
- [第三人]:是的,在开庭前我们提交了4份证据。[10:51:08]
- [审判长]:原告和被告收到了吗?[10:51:26]
- [原告]:收到了。[10:51:44]
- [被告]:收到了。[10:51:55]
- [审判长]:第三人具体说一下证据。[10:52:12]
- [第三人]:证据1,2012年3月16日,本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在2012年5月2日,山东德衡收到答辩材料,在2012年6月份提出使用证据的答辩。其中包括照片,这个照片与本案提交的照片是一致的。证据2,德衡举办会议的研讨会的报道。体够体现时间和办公的情况。证据3,许可证,这些照片也能够证明在2014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证据4,现在的办公中心场所的照片,结合证据1和4说明山东德衡不但在原来的办公地址在宣传和使用,在新的办公场所也一直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10:52:31]
- [审判长]:这些证据为什么不在法院的举证期限内提交?[10:52:47]
- [第三人]:这些都是后来新发现的情况。[10:53:02]
- [审判长]:刚刚发现的理由?[10:53:34]
- [第三人]:在整理这个案件中,发明在2012年3月,对方也提起过撤三,我们只是加强说明照片是形成在2012年6月。[10:53:49]
- [审判长]:原告意见?[10:54:02]
- [原告]:首先关于第三人提交的新证据,我们认为并不是新证据。我们不予质证。可以看一下证据1,第三人所陈述的是2012年撤三申请中提交了相关的所谓使用证据。就算是当时提交了,我们对证据的形成时间也是无法确认的。而且2012年商标撤三的行为也是对于第三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法律行动。在本次撤三程序中,并没有作为证据提交和使用。所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证据中新证据的表现。证据2、3,这些均不能体现在相应的时间第三人对本案涉案商标进行充分的使用。而且,我们也在相关的图片上看不到第三人的名称。第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7,55-61页,可以看到第三人所证明所使用的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08年12月份之前,这个杯子体现的是德衡律师集团成立15周年的纪念,不在本案的指定期间内。
仅作为赠品使用的,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更何况是照片。[10:54:31] - [审判长]:针对原告的质证,被告和第三人还有补充吗?[10:54:46]
- [被告]:没有补充。[10:54:59]
- [第三人]:第一,刚才原告提及杯子的情况,只是当时作为第一次2012年撤三的证据而已。这个证据主要还是证明我们当时收到答辩后,我们组织证据对现场进行了拍摄。照片和证据是相互吻合的。而且我们还提交了信封、信笺等证据进行佐证。
关于原告所说的赠品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我们是针对的商品商标。虽然是在杯子上的使用,但是涉及到我们服务商标,我们认为也是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10:55:19]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涉及的事实问题还有补充吗?[10:55:49]
- [原告]:我们刚才对第三人的新证据进行回应。实际上我们对程序也是有异议的。[10:56:12]
- [审判长]:实际上法庭进行了实际审理。[10:56:24]
- [原告]:好的。[10:57:18]
- [审判长]:被告和第三人还有补充吗?[10:57:29]
- [被告]:没有补充。[10:57:40]
- [第三人]:没有。[10:57:54]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纠纷,现在目前还有诉讼吗?[10:58:08]
- [原告]:民事纠纷没有在审理中的诉讼了。涉及到北京德恒和山东德衡确权案件,西城区法院认为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最终司法判决的结论。此外,山东德衡先后对北京德恒提起两件侵权诉讼,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0:58:27]
- [审判长]:原告,针对本案法律适用上还有补充吗?[10:58:38]
- [原告]: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0:58:52]
- [审判长]:被告意见?[10:59:14]
-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的陈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10:59:30]
- [审判长]:第三人意见?[10:59:41]
- [第三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商标的都具有识别作用,虽然我们大部分服务型的商标可能与字号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法律是不禁止的。刚才原告提到双方之间的民事诉讼并不全面。我们后来起诉了原告旗下的知识产权公司,最后法院认定了对方的知识产权公司构成侵权。[10:59:58]
- [审判长]:原告意见?[11:00:09]
- [原告]:我们与知识产权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民事侵权案件不是涉案商标。[11:00:35]
-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并结束。现在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11:00:58]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经过审理并进行充分的合议,在庭审的过程中,也一直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陈述,对于使用证据进行充分的核实,初步的意见像第三人强调的一样,涉案的商标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在使用上作为律师事务所更多体现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合同上,确实本案作为使用证据没有一份这样有效的证据。针对提交使用的证据,作为被告有效主要证据定性山东著名商标评选的结果,对于连续使用的证据,第三人也没有作出有效的回应。在其他证据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的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有的证据是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所以合议庭认为使用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进行阐述,本案法庭了解到,双方有民事纠纷,其他的判决基本都恪守这样的原则,北京用“恒”,山东用“衡”,所以为了双方不再发生争议,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应该从根源上解决这个问题。另外被告提及的在先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先行判决的指导基地,但是被告并没有指出本法庭提交的判决已经成为生效判决,同时也没有明确指出在先判决了确定的裁判规则,只是涉及个案对证据的审查,不足以作为本案援引的根据。因此,本法庭当庭作出口头宣判,宣判如下:一、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63665号《关于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二、被告就原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针对第1073727号“德恒”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11:03:23]
- [审判长]:当庭宣判的应当是10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询问一下各方当事人对于裁判文书的送达方式是到庭领取还是邮寄送达?[11:05:15]
- [原告]:邮寄送达。[11:05:45]
- [被告]:邮寄送达。[11:06:09]
- [第三人]:邮寄送达。[11:06:25]
- [审判长]:现在闭庭。全体起立,合议庭退庭。[11:07:53]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大力支持。[11:11:50]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12:46]